马克思说“价值量”,几个意思?
——“不能量化”证伪了劳动价值论吗(之四)
赵 磊
(西南财经大学《财经科学》编辑部)
如果说 “价值不可以量化,能够量化的是价格”,那么,我们应当如何理解马克思的有关计量价值量的论述呢? 在这些论述中,马克思分析过两种典型的 “计量”:
第一,商品价值量的计量,“它的价值量是怎样计量的呢? 是用它所包含的 ‘形成价值的实体’即劳动的量来计量。劳动本身的量是用劳动的持续时间来计量,而劳动时间又是用一定的时间单位如小时、日等作尺度。”
第二,劳动份额的计量,“劳动时间又是计量生产者个人在共同劳动中所占份额的尺度,因而也是计量生产者个人在共同产品的个人消费部分中所占份额的尺度。在那里,人们同他们的劳动和劳动产品的社会关系,无论在生产上还是在分配上,都是简单明了的。”
问题在于,既然马克思说过,商品价值是用该商品“所包含的劳动的量来计量”,劳动时间是“计量”生产和分配的“尺度”,那么断言“价值不可以计量”,是否有悖于马克思关于价值量的论述呢?
需要说明的是,马克思在上面所说的第二种计量,是指“自由人联合体”中的情况。此时,商品货币关系已趋于消亡,或正处于消亡的过渡时期。在这个过渡时期,劳动时间计量的不是“价值份额”,而是“劳动份额”。关于劳动份额的计量问题,我将另文详细讨论,此处不赘。
未来社会“劳动份额”的计量不属于这里的讨论范围,因此,下面只讨论第一种计量: 价值量的计量。
毋庸讳言,马克思对劳动价值既有质的分析,又有量的分析。但是,马克思所做的价值量的分析,完全不同于西方经济学的价格计量。马克思所说的价值量由“劳动的量来计量”,与西方经济学的“计量”并不是一回事。马克思讲的 “计量”是抽象意义上的“计量”,而西方经济学讲的“计量”则是具体意义上的“计量”。前者,是“定性”意义上的“计量”,是对本质的把握; 后者,则是“定量”意义上的计量,属于现象的刻画。
关于价值的“计量”是“定性”意义上的计量,马克思有着深刻的洞察。比如,马克思对交换价值是这样“计量”的:
“某种一定量的商品,例如一夸特小麦,同 x 量鞋油或 y 量绸缎或 z 量金等等交换,总之,按各种极不相同的比例同别的商品交换。因此,小麦有许多种交换价值,而不是只有一种。既然 x 量鞋油、y 量绸缎、z 量金等等都是一夸特小麦的交换价值,那末,x 量鞋油、y 量绸缎、z 量金等等就必定是能够互相代替的或同样大的交换价值。由此可见,第一,同一种商品的各种有效的交换价值表示一个等同的东西。第二,交换价值只能是可以与它相区别的某种内容的表现方式,‘表现形式’”。
注意,“交换价值只能是可以与它相区别的某种内容的表现方式”,意思是说,在商品交换过程中,价值实体 ( 一般人类劳动) 并不是直接呈现出来的,而只能借助于“表现形式” ( 使用价值) 才能呈现出来。不仅如此,价值量的大小 ( 劳动时间) 也只能借助于“表现形式”的量 ( 使用价值量) ,才能显现出来。在市场经济的现实过程中,价值不可能直接量化,而只能借助价格形式得到量化。
总之,马克思说“商品的价值由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量来决定”,这个 “决定”,指的是对商品价值的内在规定和社会本质的决定。虽然人们通常看不见价值“决定”的具体过程 ( 即“商品的价值量与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的量成正比,与这一劳动的生产力成反比”) ,而只能看见价格“计量”的具体过程 ( 即市场供求变化引起商品价格的涨落) ,但是,马克思抽象出来的价值“决定”过程,却是一个远比现实经济活动中价格“计量”更为真实且更为本质的过程。
揭示这个过程之所以必要,就在于价值与价格的“不一致”掩盖了资本剥削劳动的秘密。而后者显然是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所乐意见到的结果。因此,利用 “价值转型”问题来抹杀商品的社会关系本质,这或许才是庸俗经济学指责劳动价值“无法量化”的真实目的。
需要强调的是,虽然“社会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针对的是价值的内在规定性,但是,“价值决定”却规定了“价格量化”的比例原则 ( 比如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的换算比例: 复杂劳动是多倍的简单劳动) 。简而言之,价格量化的 “比例”并不是人们头脑里事先设计并计算出来的某种先验的比例,而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客观结果。
有人指责马克思“经验上没有测度抽象劳动和价值的指标,理论上也未曾论证抽象劳动与商品价值间因果联系的真实性,我们怎么知道抽象劳动‘创造’了价值?”这个指责毫无道理可言。社会劳动时间如何“决定”价值,这不是经济学院里的计算题,更不是数理模型的“主观构想”,而只能是一个“社会过程”。因为,“价值决定”以及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的换算比例,绝不可能“先于”商品经济的生产和交换的实践而存在。商品生产实践和市场交换活动是“先在”的,它先于“社会劳动时间决定价值”而存在,先于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的换算比例而存在。正如马克思说:
“很清楚,对商品价值的估计,例如,用货币来估计,只能是商品交换的结果;因此,如果我们把这种估计作为前提,我们就必须把这种估计看作是商品价值同商品价值实际交换的结果。”。
由此可见,从理论逻辑讲,价值的确认是商品交换的前提,但是从实际过程看,则完全相反:第一,对价值的确认,必须借助价值形式(比如货币)才能实现;第二,这种确认是商品交换的结果,而不是商品交换的前提。对于这个实际的社会过程,马克思有过丰富的论述:
——“比较复杂的劳动只是自乘的或不如说多倍的简单劳动,因此,少量的复杂劳动等于多量的简单劳动。经验证明,这种简化是经常进行的。”
——“各种劳动化为当作它们计量单位的简单劳动的不同比例,是在生产者背后由社会过程决定的,因而在他们看来,似乎是由习惯决定的。”
——“因此,价值量由劳动时间决定是一个隐藏在商品相对价值的表面运动后面的秘密。这个秘密的发现,消除了劳动产品的价值量纯粹是偶然决定的这种假象,但是决没有消除这种决定所采取的物的形式。”
马克思这里强调的 “经验证明”、“经常进行”、“习惯决定”,难道不是千百万次商品生产与交换的经验过程么? 马克思所说的“社会过程”,是一个亿万人参与其中,并经过亿万次生产与交换的实践过程。与其说“社会过程”是一个理论抽象,不如说是一个实证描述。正因为实证描述有着充分的、可重复的经验证明,所以马克思概括出来的“社会过程”十分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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