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读到了《资产阶级法权——社会主义走向共产主义的最大拦路虎》(2024-12-04 23:13·衡恒1893)一文。文章谈到了资产阶级法权问题,并认为“‘按劳分配’,本质上就是‘资产阶级法权’,而资产阶级法权,正是资本主义社会运行的基本逻辑。”“社会主义说好了人人平等,但‘按劳分配’(资产阶级法权)却每时每刻都在制造不平等——不仅每时每刻再生产着经济上的不平等,同时也每时每刻再生产着资产阶级思想。”
这显然是误会了。
按资分配是资产阶级法权,而按劳分配则是劳动阶级法权。
所谓法权,就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资产阶级法权即是法律确定的资产阶级权利。它是在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基础上产生,它以形式上的平等来掩盖事实上的不平等。比如,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劳动力买卖过程中,表面上资本家和劳动者是平等的商品交换主体,劳动者自由地出卖劳动力,资本家支付工资购买劳动力。但实际上,这种平等交换的背后是资本家无偿占有劳动者的剩余价值。这种权利维护着资产阶级的利益,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法律和观念上的体现。就企业的分配而言,在建立产权制度条件下,资产者即成为企业生产主体,资产者有权按照资产投入的价值量来参与企业的生产成果的分配,劳动者则被排除在生产成果的分配之外。这就是所谓的资产阶级的法权,资产所有权或产权不过是资产阶级法权的简称。
在社会主义社会生产过程中,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实现,人格化的资产者已经消灭,劳动者成为企业唯一的生产主体;同时,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制同时也消除了大家在资产所有方面的差别,因而使所谓的产权失去了意义;相反,由于劳动者在劳动所有和消费需要方面存在着差别。因此,在社会主义生产过程中起决定作用的是劳动所有权或劳权,而不再是产权。劳动者的劳动所有权,包括劳动管理权和劳动分配权两个方面。而按劳分配正是劳动所有权在分配上的权利要求。因此,按劳分配属于劳动阶级的权利要求,体现劳动所有权的制度,就是劳动阶级的法权形式。因此,把按劳分配说成是资产阶级法权,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
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不仅要实现生产资料从私有制到公有制的转变,同时也要实现从资产所有者到劳动所有者的生产主体的转变,实现从按资分配到按劳分配的分配方式的转变,当然也要实现从体现资产所有权到体现劳动所有权的制度转变,从法权上来说,也就是要实现从资产阶级法权到劳动阶级的法权的根本转变。
由此可见,把按劳分配说成是资产阶级法权,是一个天大的误区。
那么,如何理解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一书中提到的资产阶级法权呢?
马克思在讲到按劳分配的实质就是在为社会提供一定量的劳动之后,然后通过消费资料的分配取得相应的价值量,其通行的原则与商品交换的等价交换的原则是相同的:即一种形式的劳动与另一种形式的劳动相交换。“所以,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法权,虽然原则和实践在这里不再互相矛盾,而在商品交换中,等价物的交换只存在于平均数中,并不存在每个个别场合。”
这段话的意思是什么呢?
马克思认为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一样,虽然是按照同一的劳动投入量决定消费资料(或消费价值)的平等原则进行个人收入分配,体现了人人有权凭借自己的劳动参与生产成果的分配的权利要求,但是,同一公平的分配原则,对于消费需求不一样的劳动者却是不平等的。在这里,用同一标准去衡量不同的人,这本身就包含了不平等。即平等的权利中恰恰掩盖不平等。就这一点而言,按照原则,按劳分配“还仍然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
在这里,马克思所要表达的是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都存在着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在分配上由于是用同一的原则衡量能力和消费需要不同的人,平等的原则依然掩盖着不平等这一点,这在按资分配和按劳分配条件下,两者都是相同的。
但是,按劳分配的主体是劳动所有者,而资产阶级法权确立的生产主体却是资产所有者;按劳分配的权利属于劳动阶级的权利要求,而资产阶级法权确立的却是资产阶级和资产者的权利要求;按劳分配条件下的生产成果表现为消费价值或消费资料,而资产阶级法权适用的却是剩余价值生产方式。
按资分配和按劳分配在内容上有分配的主体不同(资产者和劳动者的性质区别),分配的凭借不同(按资产投入量和按劳动投入量的不同),分配的成果形式不同(剩余价值与消费价值的不同),体现的权利要求的不同:资产所有权和劳动所有权的不同)。两者相同的就是平等的权利之中隐藏不平等这一点。在这里,马克思只是指明了内容不同的两个阶级的法权存在着平等的权利掩盖不平等的共性而已。
另外,毛主席在1974年10月会见丹麦首相保罗·哈特林时说:
“总而言之,中国属于社会主义国家。解放前跟资本主义差不多。现在还实行八级工资制,按劳分配,货币交换,这些跟旧社会没有多少差别。所不同的是所有制变更了。”
我们如何理解毛主席的这段谈话呢?
在改革之前,我国在进行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之后,在公有制基础上建立的是产权制度,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全面体现资产所有权的基本制度。也就是资产者当家做主和按资分配的基本制度,这种制度本来是与资本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制度。这也是仿照苏联建立的生产模式。
为什么应该建立劳动者当家做主和按劳分配制度的苏联要挪用这种体现资产者利益要求的产权制度呢?
这是由十月革命时的苏俄和中国等国家的经济落后的特点决定的。由马克思恩格斯设想的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并没有能够发生,反而是在经济落后的苏俄和中国等国家发生了社会主义革命。而苏俄、中国等这些国家的一个基本特点,就是由于经济落后,在通过革命建立了劳动阶级专政的政体之后,还不能直接就建立社会主义生产方式,而必须首先实现工业化,形成建立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生产力基础。因此,这些经济落后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过程就形成了一个特点,那就是在形成劳动者当家做主的政治体制后,不能直接建立社会主义生产方式,而需要多出了一个以实现工业化为目的的过渡经济阶段,而以国家为主体的产权公有制的苏联模式恰恰是适合这个过渡阶段特点的生产模式。
既然改革之前的国营经济或集体集体建立的是产权制度,那么,在这种制度条件下的分配模式必然会是按资分配模式,而工资也是产权制度的构件之一。因此,工资实质并不是、也没有成为按劳分配的形式。
但是,苏联人在建立过渡经济模式的过程中产生了一个误区,即想当然地把工资解读为按劳分配的形式。认为在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条件下,劳动者已经由雇佣劳动者转变为主人,相应地工资也由劳动力价值的体现转变为按劳分配的形式。这一推论是不符合实际的。因为工资作为劳动力价值的体现,它是直接的货币量,具有收入预计性和固定性。这种性质决定了它不可能成为按劳分配的合理形式。传统的社会主义理论来源于苏联社会科学院编写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而关于工资是按劳分配形式的误区也因此随着教科书的理论观点的普及而流行于我国。
正是在这个背景下,毛主席才把按劳分配与八级工资制并列,认为除了所有制变更外,这些与旧社会差不多。
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根本区别所在。按劳分配以劳动所有者为权利主体,属于劳动所有权,体现着消费价值生产方式的特征,与按资分配以资产所有者为权利主体,属于资产所有权,体现剩余价值生产方式的特征,突出了两种社会生产方式的性质的区别。
《哥达纲领批判》是除《共产党宣言》之外的科学社会主义的主要著作之一。在这本书中,马克思除了详细说明了按劳分配的生产结果分配模式、分配形式、原则之外,还提出了社会主义经济学的一系列基本范畴:例如:共产主义社会;劳动所有者;劳动所有权;消费资料或消费品;公共需要;个人劳动;总劳动等等。我们应该结合《宣言》和《资本论》等著作反复阅读,仔细体会。
从1875年马克思的《哥达纲领批判》一文发表至今已经有149年的历史,从十月革命至今也有100多年的历史,而且在我国农业社会主义过程中,也产生了公有制与按劳分配相结合的人民公社实践。但是,直到目前为止,除本人之外,并没有认识与按劳分配直接相关的劳动所有权、劳动所有者、劳动阶级法权、劳权制度、消费价值(消费品)生产方式、劳动实体和劳权经济等基本范畴与概念。这不能不说是一件很讽刺的事情。
我不知道研究马克思主义的专家、学者,社会科学工到底有没有认真地读过马克思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著作?我不知道我们的马克思主义的学者、专家、社会科学工有没有深入实际,研究从十月革命以来的各种不同的公有制模式?能不能识别现实的按劳分配?
以劳动者为主体的、按照劳动者投入的劳动量差别分配生产成果的权利,属于劳动者的权利要求,是劳动者的劳动所有权,而从法律上确定劳动者凭借劳动投入分配生产成果的权利,属于劳动阶级的法权,这难道不是常识性的东西?
为什么没有人提出劳动阶级法权的概念,反而把按劳分配当作资产阶级法权进行批判呢?
「 支持!」
您的打赏将用于网站日常运行与维护。
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