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一个政策 三级文件
政策是一个国家政权机关、政党组织和其他社会政治集团为了实现自己所代表的阶级、阶层的利益与意志,以权威形式标准化地规定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应该达到的奋斗目标、遵循的行动原则、完成的明确任务、实行的工作方式、采取的一般步骤和具体措施。因此,一个政策的出台就体现了一个国家机关治理某一社会问题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和要达到的目的。从“大包干”起,一个政策的执行,就产生了三级文件,层层下达才能执行。
第一节
“三农”问题的突出
中国社会自从安微小岗村“十八个懒汉”,与不满社会主义集体建设的少数人;配合着掌握国家政权的走资派势力;构成既得力益集团共同控制着国家政策出台的权力;同时暗藏着复辟资本主义的目的;阴谋打着坚持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的红旗,从农村入手进行分田单干活动,破坏社会主义集体制度。因此,暗中与小岗村“十八个懒汉”勾结写下分田单干协议。从此,走资派们就如获至宝!从而,以中央政府的名义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以“交够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的“三的”“小农意识”,进行渲染和鼓励中国农民分田单干。
“家庭联产责任制”政策的出台,政府强制性执行农村分田单干!到1982年止,全国就有高达98%以上的农村实行了分田单干!正如老农民所总结的:“辛辛苦苦三十年,一夜回到解放前!”
自从农村实行“家庭联产责任制”后,80%以上政府官员就没正事可做!他们是人群中的精英,也同样有七情六欲!特别是其基本生存条件必须具备。因此,就出现了“几十顶大盖帽,管着一顶破草帽”的社会场面!不言而喻,“大盖帽”是指政府官员,“破草帽”是指农民。也就是说:几十个官员管着一个农民的社会场面!
政府官员也是人,并且,还是人上人!他们吃的、穿的、住的基本标准都要高于一般农民。他们从人民公社中的干部与农民同吃、同住、同劳动,变得无处落脚,而成为正式的脱产干部。从而只有指点江山,激扬文字,成为农民劳动中的监工和指手画脚的管理者;成为专业收割农民血汗的“收割机”驾驭员!
俗语说:“牛耕田,马吃谷”!这里所说的“牛”就是指农民;“马”就是指政府官员!“家庭联产责任制”后,只有“牛”有做不完的事,而“马”要做的事,如今被汽车代劳了。而“马”为了要保持吃谷的本色,并且,要考虑永远能吃上谷的本质,就得想方设法,多出主意,多制点子以激扬文字。因此,无所事事的政府官员,唯一的政府工作是——收费!如何让“牛”永远只有“耕田”的命;如何掏出农民口袋里的钱,就成了政府官员的日常工作。
因此,在“政社合一”改革中,为了将吃闲饭的政府官员每人分只铁饭碗,就只有从人民公社体制入手。于是,就将人民公社组织,进行历时三年的“撤社建乡”改革。由于政府官员太多,就“将全国五万六千个人民公社,改制为九万二千个乡镇”。从而安放了大量闲散人员进入政府管理阶层!
就这样,在人民公社时期被加了枷锁的大量千里“马”——右派分子,都被“家庭联产责任制”打破了枷锁;被“大包干”将其全部跑进了永远“吃谷”的公务员行列!因此,“从1979年到1989年,我国在编的党政机关干部,由279万人增加到543万人”。其中,上升最快,几乎失控的机构和公务员,就是县乡两级的国家干部。在此期间内,“县乡两级的机构与人员至少增加了10倍”!并且,逐步由人民当家作主转变为富人当家作主!“到了1997年,我国在编的党政机关干部达到了800多万人之多!”
特别是乡镇机构和公务人员的迅速膨胀,使得农民负担日益加重。富人当家作主的中央政权,就此确立了“治民战术”——“农民财政”,即中央在地方建立了“乡镇财政”。这就是国家出台一系列政策,允许乡镇政府可将乡镇企业上缴的利润和管理费、各种集资和捐款收入以及各种罚款收入,都作为“乡镇财政”的自筹收入。特别是中央政府放权:“乡镇政府可以适当增设机构与人员”后;乱征收、乱集资、乱罚款的“三乱问题”,随时随地在向农民群众展开着激烈的挑衅和不限时的宣战!
“分灶吃饭”的财政包干政策,更使各级政府和部门之间形成了一个泾渭分明的利益关系,无时无刻不在“分权让利”中构筑自己圈内的既得利益集团!于是,那些拥有国家公权力的人,又“分兵把守”农村经济发展各个领域的部门,便迅速形成了既垄断权力;又追求最大利益的、与民争利的实际行为主体——既得利益集团。因此,“几十个大盖帽,管着一顶草帽”的“治民战术”战场,就此铺开;官民矛盾日新月异;农民负担日益加重。
政府与民争利的政策性收费项目,到了“1990年,仅仅国务院各部委下达文件,可依政策向农民征收的各种税费、基金、集资等项目就高达149项之多”,“涉及到20多个部级机关”。上行下效,而“地方政府制订的涉及农民的税费、基金、集资等文件则有269项,还不算各种巧立名目的搭车收费项目”。据报道,在“安徽有些乡镇,仅结婚一项,就有14项收费”之多。加之向农民收费的政策执行迅速;而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却是政令难出中南海!并且,不出基层政府门!基层政府官员在将中央的《减轻农民负担政策》作为机密文件进行保密!害怕泄密后,对基层各自的即得利益集团有不良影响。因此,“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的“三农”问题就迅速地突显出来。
第二节
《减轻农民负担》政策正式出台
自从中央政府出台政策允许乡镇政府,可将乡镇企业上缴的利润和管理费、各种集资和捐款收入以及各种罚款收入,都作为“乡镇财政”的自筹收入后。从而中央政府分离和建立了“乡镇财政”。乡镇财政建立后,乡镇政府部门为了多收费增加其乡镇财政收入,就任意增设自身机构与公务员。使得乡镇机构和公务员迅速膨胀,以至失控!从而导致乱征收、乱集资、乱罚款的“三乱”问题的更加突出!因此,就此出台《减轻农民负担政策》,企图由中央政府来控制这种“三乱”型的“乡镇财政”局面。
下面是一个《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
“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
(1993/07/22)
【颁布单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颁布日期】 1993/07/22
【实施日期】 1993/07/22
通 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减轻农民负担不单纯是经济问题,而且是政治问题。它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乃至全国的政治稳定。为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保护农民利益,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调动广大农民积极性,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文件涉及农民负担的项目
(一)取消37项:
1、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收费(国家土地管理局);
2、农村宅基地超占费(国家土地管理局);
3、土地登记费在农村(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国有农场,下同)收取的部分(国家土地管理局);
4、治安联防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公安部);
5、中华女子学院在农村的集资(全国妇女联合会);
6、农民看电影集资(广播电影电视部);
7、农村改水集资(卫生部);
8、农村改厕集资(卫生部);
9、农村鼠防集资(卫生部);
10、血吸虫病防治集资(卫生部);
11、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集资(卫生部);
12、农村办电集资(水利部);
13、基本农田建设集资(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14、农村教育集资,除校舍确属危房改造,经省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计划、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定项限额,方可执行,其他一律暂停或取消(国家教育委员会);
15、农村水电建设基金(水利部);
16、县乡两级农村水利建设发展基金(水利部);
17、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费(建设部);
18、乡镇船舶管理费(交通部);
19、乡镇级管电组织维护管理费(电力工业部);
20、农机管理费(农业部);
21、渔船渔港管理费(农业部);
22、林政管理费(林业部);
23、林区管理建设费(林业部);
24、乡镇集体和个体矿管费(地质矿产部);
25、水利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水利部);
2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建设部);
27、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建设部);
28、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对从事农业生产的船舶收取的部分(交通部);
29、内河航道养护费对从事农业生产的船舶收取的部分(交通部);
30、森林资源更新费(林业部);
31、绿化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林业部);
32、乡村医生补助(卫生部);
33、农业广播学校学员误工补贴(农业部);
34、农村集体电话杆线设备更新费(邮电部);
35、乡镇以下广播网络维护费(广播电影电视部);
36、乡镇文化站经费由集体和农民交纳的部分(文化部);
37、农民集资办的电视差转台频率占用费(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涉及以上项目的有关文件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同时废止。
(二)暂缓执行2项:
水资源费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这两个项目缓收5年。缓收期满后,由主管部门向农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能执行。
(三)需要修改的17项:
1、婚姻登记费(民政部);
2、公路养路费(交通部);
3、渔业船舶检验费(农业部);
4、农机监理规费(农业部);
5、乡镇企业管理费(农业部);
6、土地管理费或称征地管理费(国家土地管理局);
7、公路运输管理费(交通部);
8、集市贸易市场管理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9、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0、个体工商户登记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1、无线电管理费(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12、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农业部);
13、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农业部);
14、黄渤海对虾资源保护增殖基金(农业部);
15、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费(农业部);
16、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农业部);
17、计划外生育费(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对涉及以上收费项目的文件,要分别就项目名称、收费范围、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等进行修改,并取消所有项目的层层上解部分,相应核减收费标准。修改后的文件要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共同审核并联合发文,方可继续执行。修改后的项目要逐一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需要纠正有强制、摊派和搭车收费行为的14项。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在农村开展社会养老保险和其他各类保险、报刊发行、农村承包合同公证、粮食购销合同公证、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气象专业服务、土壤肥料测试、“希望工程”募捐等项工作,都要坚持自愿原则,要坚决纠正上述各项工作以及畜禽防疫收费中的强制摊派行为,并按此原则相应修改有关文件。坚决纠正在婚姻登记、中小学杂费、农村户籍管理、个体工商登记以及其他一切收费环节上的“搭车收费”行为。车辆通行费只限于在贷款和集资修建的路段和桥梁收取,除此以外的车辆通行收费坚决取消。
(五)可以继续执行的29项:
1、居民身份证费(公安部);
2、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公安部);
3、出海船舶户口簿、船民证费(公安部);
4、公安交通管理收费(公安部);
5、重大和特大交通事故处理费(公安部);
6、乡镇法律服务费(司法部);
7、劳动合同鉴证费(劳动部);
8、劳动争议仲裁费(劳动部);
9、职业安全卫生检验费(劳动部);
10、矿山安全卫生检验费(劳动部);
11、乡镇煤矿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费(劳动部);
12、水路运输管理费(交通部);
13、河道采砂管理费(水利部);
14、水利工程水费(水利部);
15、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利部);
16、国内植物检疫费(农业部);
17、渔业船舶登记费(农业部);
18、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费(农业部);
19、农作物种子检验费和生产经营许可证费(农业部);
20、海事调解费(农业部);
21、森林植物检疫费(林业部);
22、林地补偿费(林业部);
23、育林基金(林业部);
24、林业管理证件费(含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植物检疫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生产许可证。)(林业部);
25、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部);
26、卫生监督防疫收费(卫生部);
27、狂犬防疫费(卫生部);
28、超标排污费(国家环境保护局);
29、排污费(国家环境保护局)。
二、关于达标升级活动
取消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43项:
1、民兵训练基地建设达标;
2、农村中小学校舍及环境建设达标;
3、教育先进县达标;
4、教育先进乡镇达标;
5、农科教中心建设达标;
6、户证管理规范化建设达标;
7、农村社会治安达标;
8、派出所建设达标;
9、敬老院建设达标;
10、骨灰堂建设达标;
11、双拥模范县达标;
12、民政劳动保险达标;
13、文明村(五好家庭)建设达标;
14、法庭建设达标;
15、司法所建设达标;
16、财政所建设达标;
17、村镇建设达标;
18、农电站建设达标;
19、农村办电达标;
20、标准配电台区建设达标;
21、中型水库建设、泵站管理、堤防建设达标;
22、节能节柴灶达标;
23、沼气池达标;
24、基层农业服务体系建设达标;
25、铁牛杯、兴牧杯竞赛达标;
26、平原绿化先进县达标;
27、乡村文化站(馆、室)建设达标;
28、乡村广播站建设达标;
29、初级卫生保健达标;
30、卫生先进县达标;
31、灭鼠达标;
32、农村改水、改厕达标;
33、合作医疗卫生建设达标;
34、计划生育服务站建设达标;
35、乡镇土地管理所建设达标;
36、乡镇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达标;
37、保险先进县达标;
38、体育先进县达标;
39 乡镇党校建设达标;
40、村级党支部建设达标;
41、村级共青团建设达标;
42、妇女工作达标;
43、报刊征订达标。
三、关于农民承担费用收取与管理中的问题
当前,在农民承担费用的收取与管理方法上,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以下10种情况最为突出,应坚决纠正。
1、提前预收村提留和乡统筹费(或“上打租”);
2、经县(市)审核批准提取提留统筹费后,区、乡、村、组又层层加码收费;
3将乡(镇)统筹费平调到县(市)及县以上单位使用;
4、用乡(镇)统筹费弥补乡(镇)财政赤字;
5、按人口和田亩平均摊派各种税费及劳务;
6、超标准、超范围收费;
7、以“小分队”、“工作队”、“突击队”等形式,并动用司法或其他强制手段,扒粮食、牵牲口、搬家具等;
8、强行在农民交售产品和发放预购定金时扣款;
9、强行让农民贷款交各种费用;
10、强行以资代劳。
四、关于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狠抓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的领导同志要进一步统一认识,从全局利益出发,把切实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作为当前一项紧迫的政治任务,坚决地、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对已经公布取消的项目,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落实,各部门要坚决执行,不留死角,不走过场,更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不办或变相收费。对有强制、摊派和搭车收费行为的,要采取有效措施,明令纠正。贯彻本通知精神,中央和国家机关要作出表率。
(二)抓紧进行省一级文件和项目的清理审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要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紧急通知》(中办发电〔1993〕7号)的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审核涉及农民负担文件和项目的原则,结合本地情况,对省一级文件和项目认真清理,逐项审核,在7月底清理完毕,向党中央、国务院写出报告,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省一级以下自行出台的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和项目一律取消。今后,凡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均应按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未经中央和省两级财政、计划(物价)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审核并联合发文的有关农民负担的规定,一律无效。
(三)做好减轻农民负担的督促检查工作。今年8月下旬,由农业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务院法制局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特别是对本通知已经明令取消的项目和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关于农民承担的村提留、乡统筹费不得超过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5%的规定,要深入到农户重点抽查,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抓好正反两方面的典型。要通过抓典型带动全局。对那些态度坚决,措施得力,见到实效的部门和地区要大力宣传,对那些阳奉阴违、顶着不办的单位和个人,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坚决查办,从严处理,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对继续非法收取的费用,要全部退还;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加重农民负担的,要严肃查处;对造成恶性事件的,除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直接领导者责任外,还要追究上一级党政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撤职查办,决不姑息迁就。
(五)进一步开展减轻农民负担的宣传活动。要大力宣传本通知和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要使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法规家喻户晓,要把党中央、国务院让农民休养生息的指示精神落实到千家万户,真正使广大农民亲身感受到党和人民政府是关心农民疾苦、保护农民利益的,以进一步激发他们发展生产的积极性。
(六)坚持不懈地做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执行本通知精神,切实抓出应有的成效。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一定要尽职尽责,做好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齐心协力,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措施坚决落到实处。”
第三节
政令难出中南海
上文《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就是中央政府的一个政策,经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后,就作为一级文件进行下达执行!我们先不分析政策的可行性,只粗略的分析一下时间差:政策上清楚地记载时间是1993年7月22日。也就是说,这一政策是1993年7月22日,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实施的政策。下级政府应当按时执行。但是由于政令难出中南海!出了中南海也被基层政府官员作为机密文件进行保密!3年后的1996年省级机关才进行作为第二级文件下发至下级。
下文是《关于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是中共湖南省委下达到辖区内基层政府执行的文件。
中 共 湖 南 省 委 文 件
湘发[1996]第9号
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
意 见
(1996年5月31日)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指示,根据中办发[1996]6号、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农村的实际情况,特别是“百乡千村万户调查”中农民反映最强烈的几个问题。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分析当前农民负担的形势,增强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紧迫感
近几年来,我省各级党委、政府遵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认真落实减轻农民负担的政治措施,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应该清楚地看到,当前有些地方“减负”政策不落实,“三乱”现象仍相当严重。有的地方擅自出台新的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有的未经审批乱集资、乱罚款;有的动用公安干警,使用警具,非法抓人打人,甚至引起恶性案件。这些问题如不立即采取果断措施加以解决,势必影响农村的稳定,挫伤农民的积极性。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从讲政治、讲党性、讲大局的高度出发,增强做好“减负”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广大党员、干部要牢固树立为政清廉、为官安民的思想,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做到想问题、办事情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目前农民的承受能力,真正把人民群众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做好农村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减轻农民负担,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是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政策,既是经济问题,又是政治问题、社会问题。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把“减负”工作当做大事、要事、急事来抓,针对当前农民反映最强烈的问题,集中精力,集中时间,采取果断措施,切实减轻农民的不合理负担。同时,也要教育依法纳税,积极完成乡村统筹提留和国家的农副产品定购任务,履行应尽义务。
二,坚决落实“约法三章”,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总原则和总要求是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减轻农民负担的“约法三章”:坚决把不合理的负担项目压下来,停止一切规定和不符合实际的集资、摊派项目;暂停审批一切新的收费项目,禁止一切需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中办发[1993]10文件明令取消的项目,任何地方和部门都无权恢复;国务院规定的乡村统筹提留费不超过上年农民人均收入纯收入5%的比例限额不得突破。针对当前农民反映强烈的几个问题,省委省政府重申如下规定:
1,严格执行农民副产品收购政策。全省粮食定购任务66.2亿公斤,除地、县两级共增加5%的机动外,乡镇村不得再加码,完成定购任务的县(市),粮食价格随行就市。收购粮棉时,要实户交户结,不得代加交款和其它各种费用;不得打“白条”。不得擅自向农民派购国家放开经营的其它农副产品,粮棉挂钩肥一定要如数及时兑现给农民。
2,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各级政府和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财税任务只下达给财税部门,不下达给村组和农户。除农业税外,其它税收一律依实计收,严禁按农户、按人头、按田亩摊派;除农业税计征实物外,其它税收不得强行计征实物;在原征收农业税的土地上,因生产结构调整,改种其它的农业特种产品,缴纳农业特产税时,须扣除农业税;不得向农民摊派生猪增值税。
3,生猪“定点屠宰”只在县城镇推行,下延伸到乡村,已经延伸的,限在7月1日前予以撤销。
4,农村中小学生收费,从今年下学期起,由省统一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今后,农村教育附加不得向学生直接收取。
5,取消一切向农民要钱要物的升级达标活动,除义务教育、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兴建校舍以及乡村单位报县审批外,以县为单位的教育集资和其它集资都必须经省财政、计划、物价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并联合发文,方能生效。今年以来,已收取的违法集资要一律退还给农民。
6任何部门向农民收费,必须有省财政、物价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的联合批文,并出具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否则农民有权拒交。
7,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农民罚款外,其它各种罚款一律取消,特别是要取消对完不成种植计划和收购任务以及在生产环节中的各种罚款。
8,从1996年1月1日起,各地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只收取证书工本费10元,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它费用。
9,农村保险一定要遵循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摊派,也不得把保险与救济、入学、办证挂钩。
10,向农村发行报刊,除党报党刊外,不准层层分任务、压指标,除必要的发行费外,不得层层搞回扣。
三,加强领导,强化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力度
1,加强领导。减轻农民负担由各地党政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庞道沐同志任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农村办。各级党委、政府也要建立领导负责制,把“减负”工作列为干部的考核目标,今后哪一级、哪一部门,在减轻农民负担的工作上出了问题,要追究那一级或那一级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2,改进作风。各级干部一定要改进工作作风,讲究工作方法,认真处理好涉及农民负担的各种问题,要禁止在收取上交的各种违法行为,严禁动用公安、刑警、保安、联防人员,动用枪支、警棍等非法打人抓人和抄家行为。如有违犯,要严肃处理。
3,严肃法纪。对加重农民负担的案件,各级纪委、监察部门要会同农民负担监察部门,严肃查处。对恶性案件,要依法依纪从严查处,决不姑息。情节严重的,不仅要追究当事人和直接领导者的责任,还要追究上一级领导机关的责任。
4,定期督查。各级党委、人大和政府对有关农民负担的、法规和政策的落实,要定期监察。今年8月,省里将组织督查组,落实中办发[1996]6号文件情况进行一次督查,督查情况通报全省。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与省监察厅联合成立农民负担执法监察办公室,组织协调全省执法监察工作。
5,严格管理。以乡为单位,人均乡村统筹提留不能超过上年人均纯收入5%的限额。具体项目的比例,由乡镇自定。灾区和贫困地区,今年向农民直接提取的乡村统筹提留的绝对额,一律不得高于上年。乡村统筹提留资金一律由乡镇农经站统一提取、管理和监督使用,实行“一个漏斗向下”,严禁任何部门挪用和截留,更不允许平调到县使用。对资金使用改“拔付制”为“报账制”,各乡镇每年要向农民公布统筹提留资金和使用情况,接受农民群众的监督。乡村统筹提留预算方案具体批后,一律入农民负担监督上升卡,发给农民,农民持卡上交,对卡外不合理负担有权拒交,农民有权向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监察机关举报;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可酌免交或缓交诉讼费;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民的负担资金的专项审计。
5,发展生产力。用三年时间支持集体经济薄弱和乡村发展生产。增强集体经济实力,努力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
以上意见,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7月底以前向省委、省政府报告执行情况。
(此件发至乡、镇级、传达到党支部、村委会)
主题词:减轻农民负担 意见
中央湖南省委办公厅
1996年5月31日
第四节
《7,17文件》是保密文件
上文是《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湘发[1996]第9号文件》,本文件上,还特别注明了:“此件发至乡、镇级、传达到党支部、村委会”的文件。人民要问:这个文件是否发到了湖南省辖区的乡镇级?传达到了基层的党支部、村委会呢?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再看一个三级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文件——娄发[1996]第24号文件。
“中共娄底地委 娄底地区行署
关于切实加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娄发[1996]第24号
为了坚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指示精神,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地委、行署决定,从现在起到今年年底,全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集中时间、集中精力、集中领导,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一,统一认识,增强作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紧迫性感
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我国革命和建设的根本问题,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历史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民心定,天下定,农村稳,天下稳。减轻农民负担问题,既是经济问题,又是政治问题、社会问题。各级党委和政府一定要从讲政治、讲党性、讲大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减轻农民负担的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增强作好减负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真正把减负工作当做大事、要事、急事来抓,切实摆到各级党政领导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上来,采取果断措施,抓紧抓好抓出成效来。
二,精心组织,下决心抓好减轻农民负担的工作
这次集中时间抓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是: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约法三章”,即坚决把不合理的负担项目压下来,停止一切不符合规定和不切实的集资、摊派项目,暂停审批一切新的收费项目;禁止一切需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中办发[1993]10号文件明令取消的项目,任何地方和部门都无权恢复,国务院规定的乡村统筹提留款不得超过上年农民平均收入的5%的限额。
具体安排,大体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政策宣传,全面调查,重点解剖,澄清底子。时间安排从9月中旬到10月上旬。政策宣传,主要是向党政机关干部和群众进行双向教育。要联系各自的思想和工作实际,认真开展讨论,吃透文件精神,统一思想认识。在第一阶段,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突出抓好调查研究,通过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情况,找准存在的问题,听取各方面意见,寻求减负治本之策。地、县、市党委、政府、人大、政协主要领导,地、县、市各涉农部门负责人,都要进村入户,开展访农问负活动。要从地、县、市直机关抽调精干力量组成调查组,要分别重点调查2个乡镇、20个村、200个农民。要求地、县、市和各个部门调查在10月上旬都要向地委、行署写出当前农民负担调查报告。
第二阶段:对照检查,找准问题,突出重点,切实解决。时间安排在10中旬到11月底。各县、市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找出本地在农民负担方面存在的问题,特别是涉及农部门所存在的问题,县、市委和县、市政府要理清解决问题的思路,研究制订解决问题的措施,集中解决农民反映强烈的负担问题。
一是要解决乱集资的问题。坚决停止和清理一切不符合规定和不切实际的集资项目,乱集资的要坚决清退给农民。有的未经审批的集资项目已上马,必须按有关规定补办审批手续。或经与群众商定后,改集资为借贷。
二是要解决乱收费的问题。不按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已收取的费用一律退还给农民;近规定收费而超标准的也一律退还给农民。
三是要解决乱罚款问题。要认真清理各项罚款,凡违背罚款条例和有关规定的罚款一律退还给农民;凡超标准罚款的超部分一律退给农民。在解决“三乱”问题时,要切实纠正各种错误的收费方式和管理方法:如将乡(镇)统筹款平调到县、市及县以上使用,乡镇统筹弥补乡镇财政赤字,按人口和田亩平均摊派各种税费及义务等。各县、市和政府要认真研究处理“三乱”问题的具体办法,把工作做细,绝不能图简单,搞一刀切。
第三阶段:建章建制,规范行为,加强管理,强化监督。时间安排在12月上旬至中旬。各地特别是各乡镇要建立和完善农民收费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重点抓好五项制度的建设,即,“三提五统”预决算制度;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三提五统”外的集资收费审批制度;一个漏斗向下,一条鞭收费和管理制度;执法监督、审计公开制度。要通过建章建制,规范收费和管理行为,使收费和管理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第四阶段:严格标准,检查验收,总结经验,表彰先进。
时间安排在12月中旬至月底。这次集中解决农民负担问题,工作上要从严要求,切实抓出成效来,不能敷衍了事,走过场。年底,地、县、市都要组织力量对减负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各县、市要在检查的基础上,总结经验,表彰减负工作抓得了的先进单位。对个别单位领导不重视、工作不得力、减负工作走过场的要补火。全区新闻单位要加大对减负工作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和总结推广减负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
三,加强领导,确保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顺利进行
要严格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的工作责任制。各级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落实不好,哪里出了问题,就要追究哪里党政一把手的责任。各级人大、政协要积极发挥执法监督作用,对减负政策法规落实情况,要进行追踪调查,督办落实。同时,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执法监督和参政议政作用。要部门配合,齐抓共管。对部门下达的文件,要认真进行一次清理,凡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政策法规相悖的,要立即废止。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自检、自纠,特别是对造成农村“三乱”的有关部门,要触及实质深挖根源,自觉堵乱源。对“三乱”现象严重,认识不深、态度不好、行动不快的部门单位,要派驻强有力的工作组,帮助整顿。对违纪违法的有关部门和干部,要严肃查处。各级政法、纪检、监察、审计、信访等执法执纪部门,要坚持原则,强化职能,严肃查处涉负案件,决不造就姑息,为减负工作保驾护航。要改进工作作风,讲究工作方法。各级领导同志和广大机关干部要牢固树立为政清廉、为官安民的思想,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把减轻农民负担作为自己的自觉行动,严格依法办事,依法行政。要学会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非常慎重地处理好涉及农民负担的各种问题。在涉及到农民出钱、出物、出力的实际工作时,要坚持以政策为准绳,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决不能方法简单、态度粗暴,决不允许动用专政工具,动用公安、武警、保安人员,运用枪支、警棒等催收各种上缴款项,绝不允许非法抓人、拷人、关押人。政法部门要认真把好这个关,发现违纪违法人员,要及时从快从严查处。要切实加大督查力度。各级督查部门要按党政机关减负工作的整过部署安排,分阶段督查,确保在年内减负工作取得阶段性明显成果。
1996年7月17日 ”
从这个文件可知:湖南省娄底地区是“为了坚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指示精神”而下发的《减轻农民负担》的文件。这个文件是1996年7月17日下发的。因此,从文件的开头就能知道: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是“从现在起到今年年底,全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集中时间、集中精力、集中领导,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由此可知,1996年7月17日以前,是没有时间;没有集中精力;没有集中领导来做《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也就是说,《减轻农民负担》政策,从1993年7月22日颁布实施到1996年7月17日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还停留在省级到地区级政府的过度期之内!只有相关政府官员知道有《减轻农民负担》这种说法;是根本没有实际落实到行动的!也就是说:《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只在少部分政府官员心里有数!并且,是作为机密进行保密的!广大农民群众是根本不知道中央有《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因此,《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有关文件,“发至乡、镇级、传达到党支部、村委会”的话是典型的空话;是忽悠中央政府的官腔!也是富人当家作主的中央政府是只听官腔,不听民言的中国特色制度!因此,三甲农民反腐就此而展开。要知反腐详情,请看第二章:宣传国家政策 严遭政府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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