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龄:荒唐的狼牙山五壮士名誉侵权案判决
贺合林
2016年8月15日下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审理区第二十法庭开庭,判决狼牙山五壮士后人诉《炎黄春秋》前执行主编洪振快侵权,驳回洪振快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网上随即出现一篇《狼牙山五壮士后人诉洪振快案终审宣判:洪振快败诉》的帖子,转载的网站颇多。
洪振快的败诉,好像即意味着原告五壮士后人胜诉。
但是,我以为,洪振快并没有败诉或者说并没有完全败诉,亦即五壮士后人并没有胜诉或者说没有完全胜诉。何以见得?
五壮士后人的诉求是:
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侮辱、诽谤、侵犯葛振林等狼牙山五壮士的民族英雄名誉。
二、判令被告在其新浪微博上公开道歉。并在《人民日报》、《解放军报》、《中国日报》、人民网、新浪网、搜狐网、财经网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向葛振林等狼牙山五壮士的在天英灵登报谢罪。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即维持原判后的二审判决):
一、被告洪振快立即停止侵害葛振林、宋学义名誉、荣誉的行为。
二、被告洪振快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向原告葛长生、宋福保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该公告须连续刊登五日,公告刊登媒体及内容需经法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法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刊登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洪振快承担。
这个判决分析起来是近乎荒唐的:
荒唐之处一:
谁都知道,狼牙山五壮士是由马宝玉、葛振林、宋学义、胡德林、胡福才组成的一个不可分割的英雄集体,他们的英雄事迹也是一个不可析分的整体。侵犯其中任何一个,就是侵犯了这个集体和整体。客观上,洪振快也是侵犯的这个“集体和整体”。所以,原告在起诉状中提出的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的对象是“葛振林等狼牙山五壮士”,并要求被告向“五壮士在天英灵登报谢罪”。可是,法院拘泥于“不告不理”的原则,判决的仅仅是停止对葛振林和宋学义的侵害,这不等于是依法宣告洪振快侵犯其他三位英雄的行为是不用停止的吗!
荒唐之处二:至于侵犯英雄名誉权的行为怎么处罚?法院的判决是,有后人的葛振林和宋学义,向他们的后人赔礼道歉了事。这就等于依法宣告,没后人的那三位英雄以及所有为国牺牲的无后英雄的名誉是可以随意侵犯,连起码的赔礼道歉都不用了吗!
荒唐之处三:所有的法院判决都有一个执行问题,当事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都有一个强制执行的问题。唯独这个案例是“逾期不执行,法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刊登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洪振快承担”。这不等于明确告诉了洪振快可以不执行这个判决,只用出钱替法院刊登判决书就万事大吉了?
洪振快会在乎这点小钱吗!
到头来,英雄后人花了将近一年时间打官司,五位英雄被损害的名誉,连个赔礼道歉也没有得到,就在刊登判决书的几元钱费用的“钱势”下彻底损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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