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黑监狱”受害者控告团第2号公告:共产党管不了“黑监狱”?
http://apps.hi.baidu.com/share/detail/39774561
我们武汉“黑监狱”受害者控告团,2011年3月3日,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递交了对武汉市“黑监狱”的《检举控告书》。
《检举控告书》如下
……………………………………………………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西路有一座围着高墙,墙上拉着铁丝网的单独院落。铁门上边有一蓝色门牌号码——“高湾41号”。门上没有任何标识,里面住着一群身着警服和小部分便衣的警察。
他们不经任何法律手续,就可以随意地绑架拘捕、刑讯公民。大多是工人、市民,其中有共产党员、劳动模范、先进工、教师和复退军人。被绑架者是蒙着眼睛进,蒙着眼睛出。放人出去时还强迫吞服麻醉药。这里是座典型的“黑监狱”。
在“黑监狱”里,他们对被绑架者施刑施暴,不给饭吃,不给水喝,不许睡觉,放蚊虫叮咬,用警棍电击,多人围殴,反吊起来拷打,把他们身上裹着被子当拳击的靶子,把他们的头当蓝球框用蓝球撞击,三点(额头、胸、脚尖)一线地贴墙罚站,甚至还模仿美国侵略军在“阿布格里卜”监狱的虐囚手段,要男人脱下裤子对着墙做下流动作……。
他们口口声声威胁被绑架者:“你们要老实点,在这里直着进来,横着出去的多的是,已经有六个人丢到后边池塘里去喂了鱼,再多你一个也不算多!”(我们请检察院注意追查)
我们是一群“黑监狱”的受害者,对“黑监狱”内具体的犯罪事实,每人都写了一份控告材料。我们认为,“黑监狱”的建立者和指挥者严重地践踏了国家宪法、刑法和警察法。
宪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宪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刑法第十三条 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严禁非法拘禁他人,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警察法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警察法第二十三条 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风严整,举止端庄。
我们对武汉市黑监狱的建立者、指挥者、施刑者严正检举控告,要求依法追究他们的法律刑事责任,对所有受害者进行赔礼道歉和赔偿。
武汉市“黑监狱”受害者控告团
武汉市“黑监狱”受害者控告团
代表: 毛礼红(电话13871356181)
周城市(签字)
李永红(签字)
李玉琴(签字)
2011年3月3日
这是武汉市“黑监狱”受害者控告团,3月3日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递交后,拒接的《检举控告书》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拒收《检举控告书》的情况
2011年3月3日下午2点40分,我们武汉“黑监狱”受害者控告团来到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在检察院接待室里,我们把《检举控告书》交给了检查官,他在电脑上填了《登记表》,检查官看了我们的《检举控告书》说,“你们是上访的,对于你们这样集体的检举控告书,我们是不立案的,我们只对某个人的控告书才立案的,您们应该去找当地,地方政府立案。”还说“由地方政府派人,通常还有公安把上访人员送到‘法教班’,一关二、三个月,这是政府的行政行为,我们管不了。”
“黑监狱”受害者控告团代表周城市,指着检察院墙上公示的第三条说:“国家公务员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六点,1、非法拘禁,2、限制人身自由,3、迫害污辱,4、采取殴打逼供信,5暴力作证,6、强加罪名逼迫签协议等,谁管?”
检察官说:“如果某个公务员采取暴力行为,我们可以立案。”
受害者代表周城市又指着墙上公示的第三条说:“这里没有说只对国家机关个人违法才可以追究,它是泛指国家公务人员、政府部门犯罪,都属国家公务人员犯罪,就按你说的,我们应该找谁检举?”
警察官笑着说:“你爱找谁,去找谁!”
“黑监狱”受害者控告团代表毛礼红说:“你们不立案,可以,你要对你们今天的言行负责,一切后果负责!”
省警察官不答话,就把《检举控告书》从窗口丢出来,离开了接待室。
同志们、朋友们:
人民政府机关的某些公职人员,设立“黑监狱”,施以法西斯暴行,违法残害人民,已构成犯罪,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却轻描淡写的说“政府的行为,管不了!”政府的公务人员对人民可以违法犯罪,就可以逍遥法外,刑就可以不上大夫吗!
在这个公告里,我们重新发表《绑架十八天》和《**党容不得“黑监狱”!》(http://gnzs.org//bencandy.php?fid=13&id=2003)这是办“法教班”?这种对人民施暴的犯罪,不受法律约束,也是政府行为吗?检察官拒收控告书有道理吗?有法律依据吗?
以上请大家发表意见!
「 支持!」
您的打赏将用于网站日常运行与维护。
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