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容与包容是中国人民在几千年历史中形成的良好的民族传统,但汉奸不应当进行这一良好传统的适用范围。
实然与应然正好相反。每一代政权,凡是为外族所灭者,汉奸都是第一大“功臣”,然而任何一代政权,均未见对汉奸进行过彻底的清算,即使在抗战胜利后国民党政府对汉奸进行的大张旗鼓的清算,也主要是以和稀泥了局。在中华民族这个大家族中,做汉奸的成本太低,收益又很高,这种民族传统直接为培养汉奸提供了肥沃的土壤。
不仅如此。中国历代文人喜欢标新立异的特质,使得为汉奸翻案成为风气。再加上多愁善感的怪癖,又总能为汉奸之所以做汉奸的行为找出诸种所谓不得已而为之的辩解理由,极尽粉饰美化煽情之能事,使得历代的大汉奸们不仅可悯,而且实在是应当敬之了。于是,在著名文人淌两行清泪,甩两滴浊鼻涕之后,从秦桧到汪精卫等一系列大小汉奸便俨然成了中华民族人性化之标杆了。至于虱咬蝇踢般的一点伤痛能否成为出卖国家出卖民族利益的借口,去他娘的,谁管他。
中华民族的历史,差不多有一半的时间就是中华民族的灾难史、屈辱史,这不能不说与对汉奸宽容、包容的民族心理没有关系。
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从精神上强大的标志是在国家利益与民族利益方面没有任何商量余地。由此必然得出对于汉奸绝对不可能宽容与包容的结论。因此中国人应当彻底摒弃宽容、包容汉奸的民族习惯,形成彻底打击汉奸的民族传统。
对于汉奸,光打击还不行,打击必须彻底,必须坚决。不仅汉奸本人要受到打击,其后代也要背上祖上是汉奸的恶名。本人可以是爱国英雄,但不能为其祖上洗刷曾经为汉奸的耻辱。汉奸本人在国内的,依据法律予以惩治。逃往国外的,不论其罪是否当死,全球追杀,其本罪不致死,其逃也应当致死。追杀汉奸无国界。打击汉奸不受人性化限制。任何人性化都是以国家、民族的存在与兴盛为前提条件的。汉奸行为危害国家、民族,是对本国家全体公民人性化的最大戕害,而对汉奸的暴政恰恰是对国家、对民族、对本国全体人民的最大的仁政。对于国内汉奸依罪不当死而未处死,其他公民出于义愤违法私自予以诛杀的,法律应当比照其他基于义愤的杀人行为减轻一格到两格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救济仅限于对受到冤枉的公民,即本不是汉奸而被误判为汉奸的;对于本身是汉奸,应判轻罪而误判重罪的,只予以改判,已经执行的,不得申请国家赔偿等救济。
汉奸的认定标准:凡是勾结外国出卖、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利益、中华民族民族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组织利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合法利益、正当利益的,均认定为汉奸。
被舆论指责为汉奸的,有权举证证明自己不是汉奸,不能举证证明自己不是汉奸,单纯反对指责或主张汉奸也不应受指责的,比照汉奸降一格处理。负责追究汉奸责任的机关,在追究汉奸责任时,负有为其主张举证的责任。一时举证不能,但行为人汉奸嫌疑重大的,可以暂时采取一定程度限制措施。对于有汉奸嫌疑的人,应当单独设立强制措施。
一个精神上真正强大的民族,必须确立这样一条底线,即背叛本民族的行为,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以任何理由获得任何形式的原谅。应当明确告诉每一位国人,一旦做汉奸,则永远是汉奸,虽经千世万世,而其汉奸之名不除,中国人民以及他们的子孙后代永远不会原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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