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的效益比较
——兼谈国有企业的进和退
:郭生
在这里所说的国有企业是指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这里所说的私有企业是指除公有制企业以外的其他所有制企业,包括外资企业。比较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的效益,对于正确认识国有企业的优势和地位,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和私有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各自的积极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应当看到,从理论上说,从单个企业的角度看,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相比存在着不利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因素。
其一是国有企业要实行按劳分配。
全民所有制的国有企业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所有,所有员工在国有资产面前具有平等的地位,任何人都无权凭借国有资产而不劳而获。这决定了在国有企业中必须实行按劳分配。实行按劳分配,国有企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首先取决于用于按劳分配的消费资料的总量。这个消费资料总量的确定要考虑积累和消费的合理比例、要考虑生产能力与社会消费水平的匹配、要反映社会主义社会生产的目的是不断满足全体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因此,在国有企业中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来说要高于劳动力的价值。因为在私有制企业中劳动者的报酬是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的,市场竞争会把劳动力的价值压低到最低限度。
其二是国有企业普遍地、不可避免地存在代理成本。
在这里所说的代理成本是指在所有者不直接经营管理而是委托经营者代为经营管理企业的情况下,因所有者的利益目标与经营者的利益目标不同而给所有者带来的损失以及为减少损失而付出的代价。代理成本在私有制的许多企业中也是存在的。企业所有者的目标是股东财富最大化,而经营者的目标则是提高报酬、增加职务消费、提高社会地位、减少工作强度、避免风险等等,这二者是不一致的。经营者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目标经常会损害所有者的利益。只要企业的所有者不直接经营管理企业就会产生代理成本。为了解决此类问题,西方经济学家和企业家在理论和实践上都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探索。如,实行各种监督和激励办法。这能够降低但不可能完全消除代理成本。因为企业的所有者与经营管理者的利益要求不可能完全协调一致。这也是为什么即使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在许多大企业林立的条件下仍然存在大量由所有者直接经营的中小企业的原因。
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是全体人民,国家代表全体人民行使所有者的权力。但无论是国家还是全体人民都不可能直接经营管理数量众多的国有企业,全体人民对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主要是通过其委派的经营管理人员进行的。在劳动还是人们的谋生手段的社会主义现阶段,也必然会产生代理成本。只要是国有企业,所有者就不可能直接经营管理,就不可能没有代理成本。与私有制企业相比,国有企业的代理成本是不可避免的,普遍存在的。
其三是国有企业存在由其全民所有制的性质决定的经营约束。
从理论上说任何企业都存在经营约束。企业进行经营活动要遵纪守法,要接受政府的监管。但由于国有企业属于全体人民所有,它的性质决定了它要受较多的经营约束。私有制企业的所有者肯定只是社会上的特定的部分人,因此私有制企业的所有者只会要求其企业不得损害自己这部分特定人的利益,但一般不会要求企业不得损害全体人民或者说全社会的利益。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只要有利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使自己的财富最大化,私有制企业的所有者是不会去进行约束的。比如,企业进行投机性经营活动,私有制企业的所有者未必会对其进行约束,因为尽管提高了企业的经营风险,但一旦成功会给企业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 。而国有企业则不同,因为从全体人民或者说从全社会的角度看,即使是一个企业获得了收益,对全社会也是有害的。不仅一个企业的所得不过是其他企业所失,而且这种行为会扰乱经济秩序,造成市场剧烈波动,影响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对此,毫无疑问,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全体人民是坚决反对的。再比如,国有企业往往分布在关系国计民生的各个重要行业,担负特定的任务。不能允许、更不能鼓励国有企业为了追求企业经济效益而不顾自己承担的特定任务,什么赚钱干什么。
由于上述三个因素的同时存在,一般来说,在各种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单个国有企业的效益要低于私有企业。实际情况一般也是这样。对此应当持实事求是的态度。
但是,从全社会的角度看,国有企业的社会经济效益要高于私有企业。
首先这是因为国有企业的性质决定了它的经营目标是满足全体人民的需要,也就是说它要把社会经济效益放在首位。
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是全体人民,全体人民要求国有企业满足全
体人民的需要,维护全体人民的利益。因此,对全体人民来说,不单
要在个别国有企业中实现财富(价值)最大化,最重要的是使所有国
有企业在整体上实现财富最大化,从而使整个国民经济实现财富最大
化。在这里,整体利益高于局部利益,局部利益要服从整体利益,决
不允许局部利益损害整体利益。满足全体人民的需要、维护全体人民
的利益是首要的、是前提。国有企业一定要努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但决不允许以此为名损害全体人民的利益。首先关注社会经济效益是
国有企业的重要特征,也是国有企业的社会经济效益高于私有企业的
根本原因。
第二,这是因为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承担着特殊的任务。
国有企业主要分布在关系国计民生的各个重要行业。有的国有企业要负责国家能源、交通、通信等重要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有的国有企业从事着事关国家安全的国防建设和军工产品的生产;有的国有企业担负着重要物资的储备和供应;还有的国有企业承担着老百姓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任务;等等。这些任务的意义和作用是不能简单地用企业经济效益来衡量的。它是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经济协调发展的基础,它为其它各类企业正常运行并获取经济效益提供必不可少的宏观环境。因此,它事关社会经济效益。承担这类任务的企业应当从全局来考虑和衡量经济效益,因此这些任务更适合由国有企业来承担。可见,国有企业的这种分布不仅有历史原因,更重要的是由其所有制性质决定的客观必然。
第三,这是由国有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能够发挥主导
作用决定的。
国有企业的经营者主要是由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国家委派的,一部分可能是由国家聘用的。但不论是委派还是聘用他们都要贯彻实施国家的意图,否则他们就会被撤换。这就决定了国家可以有效地组织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的运行发展中发挥必要的主导作用。国有企业在实施国家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方面、在优化经济结构方面、在提高企业技术水平方面、在配合国家的宏观调控方面、甚至包括在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优质服务、树立良好风气、承担社会责任方面都能够发挥重要的主导作用。这些对于提高国民经济的运行质量、提高宏观经济效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四,这是因为国有企业必须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有企业实行按劳分配从企业的角度看的确会提高企业的劳动成本,从而影响企业经济效益。但从全社会的角度看,国有企业实行按劳分配不仅会使国有企业的劳动者获得较高的劳动报酬,而且会对全社会的劳动者的报酬产生影响,从而提高全社会的劳动者收入。这有利于使社会生产水平与社会消费能力相适应,有利于国民经济按比例协调发展,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稳定,有利于防止由于消费不足引发的经济紊乱或经济危机。从社会经济效益的角度来看这无疑是十分有益的。
第五,这是因为国有企业存在特殊的经营约束。
从企业的角度看国有企业受到的经营约束会影响国有企业经营中的选择性和灵活性,从而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但从全社会的角度来看,由国有企业的全民所有制性质决定的这些经营约束却有利于社会经济效益。由于国有企业受到较多的经营约束,相比私有企业就必然较少地(虽然不可能完全杜绝)进行投机性经营、破坏资源环境的经营、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等等不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不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无助于社会财富的增加,只能对社会生产和社会资源造成破坏和浪费,给社会经济效益带来负面影响。
通过上述理论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一个结论:一般来说,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相比,国有企业的企业经济效益低于私有企业,而国有企业的社会经济效益高于私有企业。从这个结论出发,还可以进一步得到一些重要的推论。
其一,在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产业、部门、领域,甚至是重要产品的生产经营上,要全部由国有企业进行生产经营。为防止垄断产生的弊端,要组织国有企业之间展开竞争,但不能允许私有企业进入。因为国有企业要把社会经济效益放在首位,在竞争中必然不敌私有企业。而私有企业由其所有制性质决定,不可能把社会经济效益放在首位。允许私有企业进入,结果会是国有企业的失败和社会经济效益的损失。当然,对全部由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的范围,要科学谨慎的研究确定,并且不应当是永远不变的。
其二,在除此以外的其他行业、产业、部门、领域,只要国有企业的退出不会对社会经济效益产生不利的影响,国有企业就应当退出,而由私有企业进行生产经营。因为在相同的条件下私有企业比国有企业有更好的企业经济效益,从而有更强的竞争力。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必须确认国有企业的退出不会对社会经济效益产生不利的影响,否则就不能退出。因此而产生的损失应当由财政补贴来解决,因为这是为保证社会经济效益而必要的付出。但财政补贴必须小于由于国有企业退出给社会经济效益带来的损失。对此,应当进行认真而科学的权衡。在这里要防止国有企业以社会经济效益为借口,该退出时不退出。
其三,国有企业要从社会经济效益的角度来研究决定在哪些行业、产业、部门、领域进行新的投入。落实国家的发展战略和长期发展规划、提高国民经济素质、转变经济结构、保持宏观经济的协调平衡,这些都是事关社会经济效益的重大事项。在这些方面国有企业应当积极投入、发挥主导作用。在国有企业进行此类投入的时候不可避免地经常会面对私有企业的竞争。当国有企业存在技术、资金、规模等方面的优势时,国有企业应当与私有企业进行竞争,以推动、引导国家目标的实现。当形势发生了变化,国有企业的优势不再存在或者已经不需要国有企业继续发挥作用时,国有企业应当以各种方式逐步退出。国有企业应当是国家实现其战略目标、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力量。
其四,国有企业应当在国民经济中保持适当的比重。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存在、退出、进入都不是一成不变的,应当根据情况的变化进行相应的调整。但无论如何,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都应当保持适当的比重。国有企业保持适当比重,有利于社会经济效益的提高,有利于社会生产与消费能力比例协调,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运行,有利于国家对国民经济的组织管理和宏观调控。同时国有企业保持适当比重也为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提供坚实的经济基础。例如,国有企业的比重,决定着按劳分配在社会劳动报酬中的比重。这个比重的大小决定着按劳分配对全社会劳动报酬水平影响的大小,进而影响到社会生产和社会消费的比例关系,甚至会影响到社会的贫富差距和公平公正。当然,国有企业的比重也不能超越现阶段社会生产发展的水平。否则,就会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积极作用的发挥,影响国民经济发展的活力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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