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袁纯清及山西省纪委常委的公开信
在新华网上读到:“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针对网络舆论反映的‘静乐县委书记女儿五年吃空饷10万元’问题,有关方面及时组织了调查和审核,相关责任人已被处理。1月14日,经山西省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当事人静乐县县委书记杨存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1月15日,山西省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免去杨存虎静乐县县委书记职务。对于问题所涉及的山西省忻州市卫生局、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及相关事项和相关责任人员,已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纪依法、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做出处理。”
给“静乐县县委书记杨存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县委书记职务”,没说具体依据哪条党纪给于这样的处分。说不定过了一段时间,在别的什么地方,警告过了,又官复原职或者升迁。这样的例子,网民揭露了不少。
我认为,“女儿五年吃空饷10万元”问题,已属违法。
《党章》规定,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公务员》法,第九章 惩 戒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第五十六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利用自己手中“县委书记的职权”,为女儿谋取私利10万元。这样的行为已经完全可以称得上是具备了“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及其“数额巨大”的法律性质特征。按《党章》,《公务员法》,理应开除党籍。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按《刑法》,10万元绝对是“数额巨大”,农民人均收入,一年才几千元,应判刑,该没收财产
新华社的报道,会给想方设法为自己谋私利,不为人民谋公利的官员起到警示作用吗?我看不能,弄不好,反而会鼓励那些当官谋私的人认为,得了10万元,处分警告,不过如此,我也会干。
我们怎样依法治国?去年,对药家鑫,李昌奎的死刑判决,法律界著名人士贺卫方及云南高院二个副院长,主张判死缓。网民一致要求,必须依法判死刑。是法律讲了算,法官说了算,还是在网民与著名人士贺卫方,云南高院二法官观点不一致时,就要考验你们这样的高官依法裁决时,你们怎样依法治国。
“静乐县委书记女儿五年吃空饷10万元”问题的处理,是“经山西省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做出的处理。我敢肯定地说,你们研究决定时,没有很好学习《党章》,《公务员法》和《刑法》。希望你们今后认真学习党纪法规,做出人民满意的决定。
致革命的敬礼!
党员 文老师2012年1月19日
(2012年1月18日22:18初稿,19日6:48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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