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念伟大领袖118周年---被拘留15天
我家住在上海市长宁区哈密路王满泗桥14号,现在暂住在长宁区福泉路435弄97号202室。我要反映的事情是我家房屋被非法强迁,以及我5次被非法强制抬进长宁区看守所。
事情得从2002年说起,我户是私房,在2002年6月3日收到房屋拆迁安置裁决申请书一份。到目前为止,我可以向上天发誓,我户确确实实没有收到2002年7月18日第194号房屋拆迁安置裁决书,而且从时间来看,7月18日离6月3日已经有46天,已经违反了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文,上海市城市房屋管理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二十四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我户不但《裁决书》没有收到,而且连2003年1月9日的长宁区人民政府的《强制执行通知书》都未曾收到,也根本没有贴在什么墙上(称其为内部文件)。在没有经过任何法律程序的情况下,2003年1月14日就遭到了惨无人道的非法强迁。大家都知道,全国上下,从中央到地方《强制执行通知书》都是公开的法律文书,为什么唯独我家《强制执行通知书》是内部的法律文书呢?我上诉的官司,《强制执行通知书》案七年多了,法院为什么至今还不判决?所以就此案而言,理应纠正,否则国法不容,民心难服。
2004年6月10日星期四上午,我到全国人大信访处去上访,在窗口人大的一位领导看了我的材料后惊讶地说:“这么特殊的案子,也这么突出的案子怎么在上海没人管?”于是,他叫我到全国人大办公室里边谈,又叫602接待员好好地接待我,602接待员看了我的材料后说:“顾燕芳你回去后,请他们出示一下《强制执行通知书》说是内部的法律文书是在那个文书上,哪一章哪一条哪一款上写着。”我接着说:“2004年6月2日,我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接待室里,我已经问过长宁区委托代理人杨艳卿了,她说没有那个法律文书。”602说:“如果没有那个文书,政府就错了呗,现在连官司都不让你打,那你到哪儿去告啊?”我说:“是啊,我没地方告啊?我上告无门了,所以我今天到最高人大是来讨公道的。”然后602接待员说:“顾燕芳,你知道吗?私人的财产不得侵犯,任何组织、任何国家机关都不得侵犯。”我说:“我知道,可他们侵犯了我。”602叹了口气,摇摇头说:“我现在给你开个介绍信,你到市人大常委会去,他们会认真地接待你的。”我又问:“你开的介绍信管用吗?”602接待员说:“这是最管用的介绍信,怎么会没用呢?你开到我这个介绍信是挺不容易的,是挺难得到的,在上海你还是第一个。”我说:“谢谢你,今天总算在北京见到青天了!”然后,他把介绍信交给了我,我就鞠了一个躬,愉快地离开了。那天晚上我高兴得一夜没睡着。
2004年6月14日下午,我到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市政府门口送这封珍贵的信函,可连送了三次,没有一人肯收这封信函;我只好到人大信访处去信访,人大接待员也不肯收;我又到市建委信访,市建委接待员也不肯收;我又到市委市府信访处信访,市府信访处也不肯收全国人大的信函。就这样,折腾了一个下午,到晚上7点多钟才回家。6月15日上午,我到邮局寄挂号信,把全国人大的信函寄给市人大主任龚学平。我期盼着市人大能解决问题,可左等右等,等来的却是对我三次的关押,三次的人格侮辱。关押的经过如下:
2004年6月21日下午,我到市政府去信访,由程桥派出所袁刚为首的民警就把我送到了派出所,关押了4个多小时。
2004年7月21日下午,我在上班,在3点45分左右,突然来了一辆警车,从车上下来了5名警察,说我7月20日去市政府上访,扰乱国家政府机关,扰乱治安,连拉带拖地把我押上了警车,围观的群众不计其数,造成了极大的影响,严重地侮辱了我的人格和尊严。到了程桥派出所,我说:“我正当信访,你有什么证据说我扰乱国家政府机关,扰乱治安?”袁刚气势汹汹地说:“我说你扰乱国家政府机关,你就是扰乱国家政府机关!我说你扰乱治安,你就是扰乱治安!用得着什么真凭实据?”就这样在37.4度的高温下,饿着肚子我被关了23个小时。事实上,我从信访到现在,每次都是规规矩矩、老老实实,遵守国家的信访条例,一个人默默地信访。说我扰乱国家政府机关、扰乱治安,纯粹是子虚乌有的。
2004年7月23日我又到市政府去信访,警察开着警车过来,把我直接押到长宁区看守所,在看守所门口由程桥派出所以及公安分局的7名警察强制地把我从5769的警车上抬进看守所。在第四监狱与劳教妇女、卖淫女关在一起,把我的编号为321,就整整关了我15天,一直关到8月7日才放回家。关押我15天里没有任何法律手续,既没有拘留证,也没有释放证。
为什么我写了共5000多封信,走访了区政府、市政府及中央政府共1000次,都得不到解决?为什么全国人大出了介绍信,非要把我关进长宁区看守所呢?6年前非法关押的公道还没有讨回,2011年又被长宁区公安分局及程桥派出所4次以莫须有的罪名抬进长宁区看守所。
第一张拘留证是2011年1月10日至2011年1月15日,说我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请问:我一个人独来独往默默地在国家信访局上访,在路边的邮箱里寄信,我扰乱了什么公共场所秩序???
第二张拘留证是2011年1月20日至2011年1月30日,说我于2011年1月20日在府右街中南海周边扰乱公共场所秩序。2011年1月20日我已经被他们拘留到上海市长宁区看守所,我怎么可能到府右街中南海周边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这不是荒唐可笑吗?为什么长宁区公安分局与程桥派出所一次又一次地捏造事实,诬告我、陷害我、诽谤我、镇压我,以莫须有的罪名,十天之内对我2次拘留。
第三张拘留证是2011年4月28日至2011年5月5日,说我于2011年4月27日在中南海周边扰乱公共场所秩序。2011年4月27日由于我在国家信访局上访不小心,把脚扭伤了,当时我包里还有好多信还没寄掉,我硬撑着乘14路到力学胡同下车,因为对面马路上有两个邮箱,我硬撑着走过去寄信,走到第二个邮箱,北京警察看到我脚不方便,走过来问我:“你的脚怎么样了?”我说:“我脚扭伤了,不好走路了。”北京警察说:“那我们送你回去好吗?”我说:“好的。谢谢你!”就这样,他们把我送到了久敬庄,后来由上海驻京办的工作人员把我送到了上海,4月28日上午回到上海,把我接到了长宁区程桥派出所做笔录,硬说我4月27日在中南海周边扰乱公共秩序,又要拘留我。我说:“我十年来从来没有扰乱过什么公共秩序,这是你们硬加在我头上的莫须有的罪名。”他们看到我脚肿得很厉害,连鞋子都不能穿,就把我送到了长宁区108医院拍了片子,结果是骨折。在108医院上了石膏,路一步都不能走。他们竟然丧心病狂地叫了一辆救命车,用救命车把我抬进长宁区看守所关押。救命车是用来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而不是用来押送守法公民到看守所关押的。他们的所作所为甚至比黑帮有过之而无不及,事实上已经到了无以复加、肆无忌惮的疯狂状态。就这样我又以“莫须有的罪名”被关了7天。在这7天里,我睡在地上,起来都很困难,上厕所更加困难,也不敢喝开水,7天时间大便一次都没有拉,第八天回家,导致我晚上胆结石发作,那天晚上,是我人生在世最痛苦的一个晚上。他们如此的祸害人民,如此的丧尽天良,可以说是绝无仅有。他们简直把老百姓欺负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哪怕是稍有丝毫的良知,也不会这样做。他们吃着人民而不为人民,反而残害人民,实乃天下之大谬也。所以在人民眼中,公安和以前的土匪一个样,人民感觉不到公安是在保护人民,反而感到他们是最大的威胁。这一次的拘留,使我精神上再度受到了莫大的冲击,人格上受到莫大的侮辱,再也无法承受。请问:哪条法律法规规定在国家信访局信访是违法?在路边的邮箱里寄信是违法,要坐牢?真是丧心病狂,恐怖之极!!!他们对我卑鄙伎俩无所不用其极,对上访百姓的镇压、愚弄和羞辱简直达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所以,我们的耻辱难以言尽,我们的苦难罄竹难书。
第四张拘留证是2011年12月28日至2012年1月12日,说我于2011年12月26日在北京天安门广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拘留15天。2011年12月26日,是伟大领袖118周年的纪念日,全国各地人民群众在自发举行纪念活动。2011年12月26日下午两点左右,我乘20路公交车到天安门广场东站下车(以前这车站叫“前门”),路一步都没有走,北京警察过来查身份证,我就把身份证给警察看,警察问:“你到什么地方去?”我说:“去纪念伟大领袖毛主席。”警察又问:“你上访过吗?”我说:“我上访过。”警察说:“那把你的身份证登记一下行吗?”我说:“行。”就这样我一个人跟着警察去登记身份证,结果,天安门广场也没去成。都是些心平气和的话,没有一点点的过激行为。2011年12月28日回到家,下午两点多钟,我领着我婆婆到商店去,由于家里24小时被监控,保安打电话叫来了一辆警车,把我连拉带拖地拉上了警车,到了长宁区程桥派出所,说我12月26日纪念伟大领袖毛主席违法,属于扰乱天安门广场秩序!真是荒谬绝伦、荒唐透顶、荒唐无稽。我说:“人民的领袖人民爱,人民的救星人民来纪念。纪念伟大领袖118周年何罪之有?难道伟大领袖毛主席是政府的敌人吗?难道伟大领袖毛主席是共产党的敌人吗?为什么纪念伟大领袖毛主席要被关押被拘留?天理何在?公理何在?”拘留证下来,长达15天。我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我看过,也没有这一条条例。”我又说:“我如果真的有扰乱迹象,也只能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处罚,没有什么15日的。何况我根本就没有一点点的扰乱迹象。”再说,10年来我每次上访都是规规矩矩、老老实实,遵守国家信访条例,一个人独来独往默默地上访,从来没有大吵大闹过,说我扰乱天安门广场秩序(我连天安门广场都没进去),纯粹是子虚乌有的。然后这位承办警察看了看电脑,也没有这一条。他们明知错了,执法的警察还是利用手中的权力飞扬跋扈、仗势仗权、执法违法、以权代法、欺压百姓、气焰嚣张,还是叫来了七八个警察和保安强制地把我抬上了警车开往长宁区看守所,到了看守所门口,又用七八个警察和保安又强制地把我抬进看守所监狱,关押了我15天。到拘留期满又叫来了七八个警察和保安把我从监狱里抬了出来。现在的公安已经成为胡作非为、为所欲为、无所顾忌、无法无天的万能魔方。他们败坏的是党和政府的形象,损伤的是人民群众对国家对政府的信任。就这样,纪念伟大领袖118周年,我车站下来一步路都没有走,就以莫须有的罪名,被拘留了15天。呜呼哀哉,天理何在?
请问:中国的法律何在?公理何在?上海市信访条例第一章第七条规定:“信访人依法信访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信访人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为什么长宁区公安分局和程桥派出所违反法律、违反信访条例,对遵纪守法的信访人一次又一次地无端扣押拘留打击报复呢?为什么长宁区公安分局及程桥派出所要捏造事实,无中生有呢?为什么他们要诬陷我、刁难我、歧视我、镇压我和诽谤我呢?难道政府错了,就用关押的手段来对待百姓吗?难道他们所谓的“依法办事”就是对遵纪守法的上访冤民实行资产阶级专政吗?为什么长宁区公安分局和程桥派出所故意违反党纪国法,肆意地践踏神圣的法律呢?为什么行政机关执意违法行政、司法机关故意枉法肆无忌惮、监督机关公开地怂恿包庇行使特权、公安机关随意关押遵纪守法的上访冤民呢?为什么……为什么……???长宁区公安分局与程桥派出所,一次又一次地故意关押我这个遵纪守法、受苦受难的上访冤民,这是长宁区公安战线的耻辱;也是长宁区人民政府的耻辱。
一张维护正义、公正的全国人大介绍信访字第20040608号,导致的却是对我三次的关押、三次的人格侮辱、三次对我身心的严重摧残,天理何在???为什么六年前非法关押的公道还没有讨回,2011年又被长宁区公安分局及程桥派出所四次以“莫须有”的罪名强制地抬进看守所关押呢?所以,我要抹去被迫关押的屈辱泪水,昂起宁死不屈的高傲头颅,挺直中国公民的铮铮脊梁,咽下控告申诉的深重苦难,拿起依法维权的锐利武器,为了真理而斗争、斗争、再斗争,为了真理而坚持、坚持、再坚持,一直斗争到讨回公道为止,一直坚持到最后胜利为止。10年过去了,我们民不聊生,到处流浪。连过渡费一分钱都没拿到,自己掏钱在外租房整整10年,我们过的是怎样的生活?政府应该心知肚明。现在我写了共5000多封信,走访了区政府、市政府及中央政府共1000多次,为什么还得不到解决?难道政府就不能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吗?难道地方政府是有权没有责、用权不监督、侵权不赔偿、违法不追究的政府吗?为什么我家从动迁到裁决、又从裁决到强迁、再从强迁到关押,每走一步政府部门都是错误的呢?难道政府部门不懂得国家的法律法规吗?难道政府错了永远都不能解决我家的安居乐业吗?也不能讨回我五次被非法强制地抬进看守所的公道吗?这难道能不让我们感到忧虑吗?依法治国今天出现如此冤案怎不令人惊叹!!!
上海市长宁区上访冤民 顾燕芳
2012年1月26日
附件:
2011的四张拘留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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