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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中央领导同志、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的公开信

陈寒鸣 · 2012-03-03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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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中央领导同志、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的  

公  开  信  

——请为我已去天国的女儿讨回公道  

       尊敬的胡锦涛总书记、吴邦国委员员长、温家宝总理、贾庆林主席、习近平副主席、周永康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尊敬的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们:          

现谨就天津胸科医院为我女儿作室缺修补手术,导致其二、三尖瓣重度关闭不全,直至死亡一案向您们禀报,恳望得到您们的关注。(参见2011年11月3日天津和平法院“【2008】和民一重字第15号”)  

 一、基本事实  

 我女儿陈景尧1987年5月5日出生后经三家医院确诊患先天性室间隔缺损,1995年在天津胸科医院做室间隔修补术,术后出现严重的二、三尖瓣关闭不全,从此,恶病缠身,十六年间,终日在国内各大医院间奔波,其后不得不又做了两次心脏手术,直至2010年12月28日去世。  

这一切都是由天津胸科医院造成的:  

 证据一:陈景尧1995年在被告医院手术前经该院心脏B超检查:“各瓣膜活动正常”。即:术前其二、三尖瓣完好无损。术后尚未出院,该院心脏B超既查出陈景尧二、三尖瓣出现严重病症。  

 证据二:1996年8月12日江苏人民医院二维B超检查诊断:我女儿“二尖瓣后腱索断裂”。  

 证据三:1996年上海长海医院主治医生诊断我女儿患:“急性二尖瓣关闭不全”。  

 证据四:2010年由天津市和平区法院委托的江苏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景尧室缺修补术后发现三尖瓣、二尖瓣病变,不能排除与天津市胸科医院的医疗行为有关,医疗行为存在过错;陈景尧目前状况系上述病变的发展、转归所致,亦不能排除与天津市胸科医院医疗行为之间的关联性”。  

 如上证据足以说明这是一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例,但是长期以来被告为了逃避责任,作了大量的公关,使本案由简单变复杂,由事实清楚变得扑朔迷离,真假难辩,以至天津市和平区法院的法官们在2011年11月3日“【2008】和民一重字第15号”判决书中为了替被告开脱责任,凡是不利于被告的证据一律不予采信。  

 二、 天津胸科医院弃医德良知如粪土,专以关系掩盖错误逃避责任  

1、1996年上海长海医院的主治医生诊断陈景尧患:“急性二尖瓣关闭不全”,时隔不久经过被告的成功公关,陈景尧原本由被告医疗过错导致的病变,在长海医院没有任何科学证据支持的情况下被人为的定性为“先天性二尖瓣大瓣裂”。并违反法律程序为被告开具了所谓的原告病情“证明”。  

  2、     负责本案的天津和平区法院的刘文澄法官在审案初  

期曾信誓旦旦,让我们看她如何公正审理此案,2011年1月当拿到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的鉴定书而陈景尧已去世10余天时,刘文澄法官曾神色凝重的说“总算有一个能告慰孩子的最重要的证据了,只是这份鉴定书来得迟了些”。大有凭这份鉴定书足以为孩子主持公道的架势,然而,数月之后,这份承载着孩子的生命和苦难的鉴定书,就在法官手里,成了一张废纸(法院委托的鉴定竟不予采信),出现如此巨大的逆转和反差足以说明其中的奥妙。  

 三、       天津市和平区法院袒护被告,置事实、证  

据、司法鉴定、法律尊严于不顾  

l 天津市和平区法院2011年11月3日的重审判决故意偏袒被告,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上明确写着被告:“医疗行为存在过错”,用了两个“不能排除”确定了被告医疗行为与原告病变之间的必然性,然而天津和平区法院的法官们竟故意将这种“必然性”曲解为“可能性”,进而否决了这份由该院法官耗时两年做原告工作,来之不易的符合法律程序的“司法鉴定书意见书”。  

 l 天津和平区法院的重审判决为帮助被告瞥清应负的全部责任,对本案的关键证据:被告医院1995年3月7日为原告所做的心脏B超检查报告(证明原告术前二、三尖瓣完好无损)故意视而不见,但又意识到,不判决被告赔偿难以蒙混视听,于是抓住一些枝节末梢的问题大做文章。作出避重就轻的判决。  

      l 天津和平区法院的刘文澄法官曾数度与我们约谈,在谈到被告的赔偿数额时曾说被告只同意赔偿二、三十万元,并说:“我告诉他们,即使判决也不止这个数目”(16年来为给孩子治病,我们早已债台高筑,各种付出已多达200余万元)。而最终天津市和平区法院的判决,恰好是被告承诺的赔偿数目,这一赔偿数目是根据怎样的事实,依据什么法律规定计算出来的?算是何种名目的赔偿?是医疗费用?是精神损失赔偿金?还是为了帮助被告推脱责任、逃避法律惩处而判令被告拿出的封口费?或者还是和平区法院另行臆造出的什么其他名目?  

在这里我们看不出法院是一个独立的审判机构,倒像是被告的代言人,被告能给多少法院就判赔多少,并千方百计的抓住枝节问题,为被告许诺的赔偿数目去寻找被告的责任,同时,凡是不利于被告的关键证据一律不予采信。什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然不顾受害人遭受的巨大伤害。  

法律讲的是公平、公正,这份没有职业道德,亵渎玩弄法律的判决书还号称是该院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我们不知庄严的国徽是否还应高悬于公堂之上?  

现此案已上诉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在此我们强烈呼吁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和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们能够关注本案,为我已去天国的女儿讨回公道,还法律应有的尊严,使普通百姓能切实感受到生存和生命的保障!  

致  

敬礼!  

                                                陈寒鸣   白凤英  

                                                2012年2月29日  

    [附]对陈景尧重审案判决书的意见  

   

2011年11月3日天津市和平区法院就陈景尧诉天津胸科医院一案作出重审判决,该判决故意包庇被告,重罪轻判,凡是不利于被告的证据一律不予采信,存在严重的审判不公,对此我们提出如下意见:  

一、判决书指出:“虽被告提出以1995年时的医疗水平和医疗设备水平在‘先天性二尖瓣大瓣裂’合并‘室缺’时术前难以诊断,但被告对此没有提供充分证据从法律意义上予以证实。”事实是被告在手术前就已精准地确诊原告二、三尖瓣“各瓣膜活动正常”。根本不存在“先天性二尖瓣大瓣裂”,原告瓣膜病变是1995年3月术后才有的,是由被告医院的医疗行为造成的。重审判决故意忽视最重要、最原始的证据,是在有意为被告开脱责任。  

     二、判决书说:“……患者于1996年3月[应为9月]在长海医院术前、术后被诊断为‘先天性心脏病,室间隔缺损修补术后,先天性二尖瓣大瓣裂,三尖瓣功能性关闭不全’。且上述诊断经长海医院在直视下行‘二尖瓣大瓣裂修补术+三尖瓣环缩术’过程中所证实。对于经超声心动检查所作提示及依直视手术中所见做出的诊断,应以后者结论更为准确。……故原告主张患者瓣膜病变为被告手术造成,证据不足,本院无法采信。”这里有几个问题:  

第一,上海长海医院1996年9月术前无任何检查可支持其“先天性二尖瓣大瓣裂”之说。  

第二,直视手术中只能见到“二尖瓣大瓣裂”这样一个客观事实,但“二尖瓣大瓣裂”究竟是否属于先天性的,是无法用肉眼所见作出判断的。所谓肉眼观察即判定是否属于先天性的,只能是主观膜断,因为:  

被上诉人为上诉人手术前患者该部位经多家医院检查是正常的,(见被上诉人1995年3月7日为陈景尧作的心脏B超检查报告,“各瓣膜活动正常” )。  

再者,天津胸科医院为陈景尧手术以后,出院之前的15天内就已出现了二尖瓣、三尖瓣的反流现象。但是胸科医院既不在其出院前进行积极且负责任的治疗,也没有建议病人转到更有水准的医院进行治疗,甚至在复诊时仍说不需要治疗,胸科医院的故意隐瞒和拖延,一方面延误了陈景尧的病情,使其病情不断加重,另一方面也足以证明该医院自始就明知自己的医疗过程存在过错,并一直在故意逃避责任。这毁了患者一生,与故意杀人无异。  

而且,胸科医院坚持是正常程序治疗的,但正常的室间隔缺损只需住院1周左右,但是病人实际住院共计20余天,超过了正常住院时间2周左右,这充分说明了医院对病人病情有重大隐瞒。  

第三,现代医学科学理论明确认为,对于先天性二尖瓣关闭不全,术前是完全可以通过听诊、X线胸片、超声心动图、彩色多普勒检查确诊,故其“基本诊断容易确立”  

“先天性二尖瓣关闭不全……临床体征除了心尖区有较粗糙的收缩期杂音外,胸骨左缘第2、3肋间肺动脉瓣区尚有收缩期杂音伴第2心音亢进分裂。心电图电轴左偏或正常,X线胸片除了右心房右心室扩大外,尚有左心室和左心房扩大。……超声心动图显示房间隔下部回声失落,二尖瓣短轴切面示前瓣裂隙。彩色多普勒可见越过房间隔下部的彩色血流进入右心房下部,并于二、三尖瓣口心房侧可显示反流血液。”(陈如坤教授主编《临床胸心外科学》人民军医出版社版,第680页。还可参阅高士濂于频主编《人体解剖图谱*心及心瓣膜体表投影和听诊部位》图86年上海科技出版社173页)超声心动图检查对诊断二尖瓣脱垂具有特别的意义。二维超声心动图胸骨旁长轴切面上可见收缩期二尖瓣前后叶突向左心房,并超过瓣环水平。此外,可见二尖瓣呈明显气球样改变,瓣叶变厚,冗长,瓣环扩大。左心房和左心室扩大,腱索变细延长或断裂。(见陈如坤教授主编《临床胸心外科学》693——694页)因此,对于先天性二尖瓣关闭不全,术前是完全可以通过听诊、X线胸片、超声心动图、彩色多普勒检查确诊,故其“基本诊断容易确立”(上书第682页)。  

而1995年术前多家医院的所有检查,陈景尧均无心脏瓣膜方面的病症,相反地,1995年3月7日,患者入住被告医院时超声心动图检查显示“各瓣膜活动正常,室壁活动正常”,显然,二尖瓣大瓣裂、二尖瓣关闭不全绝不是先天的,而是被告医院手术后才出现的。  

据此,天津市和平区法院的判决书无视多家医院(包括被告医院)的检查及作出的科学诊断,而仅仅只采信长海医院所谓“直视手术中所见做出的诊断”这样一种主观臆断,这显然严重违背了现代医学科学理论,是在故意袒护被告。  

三、判决书说:“依据现代医学科学理论,人体心脏构造及现有证据,被告所作‘室间隔缺损修补术’,系经由右心系统操作不会伤及二尖瓣后瓣腱索(二尖瓣为左心系统),……”但在本案中,1996年9月上海长海医院为患者实施二次手术时诊断为“急性二尖瓣关闭不全”。经查有关权威医学专著并结合本案例,造成“急性二尖瓣关闭不全”的原因主要有二:  

其一 是“创伤性瓣叶破裂或腱索乳头肌断裂”导致患者急性二尖瓣关闭不全。陈如坤教授在分析急性二尖瓣关闭不全的病因时,将“创伤性瓣叶破裂或腱索乳头肌断裂”作为急性二尖瓣关闭不全的主要病因,又在谈及“医源性损伤”时说“各种心脏手术均有可能损伤瓣膜,如修补室间隔缺损时伤及主动脉瓣等”(《临床胸心外科学(诊断分析与冶疗要领)》第690页》第688页),还明确说:“创伤致瓣叶破裂或腱索乳头肌断裂,以有外伤或手术史为主要鉴别依据。”(同上书第690页)结合本案例,患者正是在被告医院进行过室缺修补术,术后出现了“急性二尖瓣关闭不全”病症,又经查有“二尖瓣后尖腱索断裂”。这足以证明被被告为患者实施的心脏手术与她新添的“二、三尖瓣关闭不全”,“二尖瓣脱垂”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判决书中所谓室缺修补术是从右心系统进入未涉及左心系统,毫无科学依据,其意无非想为被上诉人开脱罪责。  

其二是“感染性心内膜炎并发急性二尖瓣关闭不全”。陈如坤教授指出:“感染的临床表现为主要鉴别依据,超声心动图检查可查见结构破损,赘生物及瓣环脓肿等征象,血培养可鉴定致症微生物。”(《临床胸心外科学(诊断分析与冶疗要领)》第690页)结合本案例,被告医院3月28日超声心动图检查原告即已新添“二尖瓣脱垂,考虑伴赘生物”的描述,这“赘生物”正是被告医院对原告所施手术造成“感染性心内膜炎”才出现的。并且,正是这“感染性心内膜炎”才使其出现“急性二尖瓣关闭不全”等病症。  

综合以上两点,无论是被告手术中医疗器械和医务人员消毒不彻底,带菌操作,使原告感染心内膜炎,或者是被告医院术中损伤了原告的瓣膜,被告医院对原告所实施的手术都与原告术后新增二尖瓣关闭不全病症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判决书称被告医院“诊疗过程中没有对患者心肌保护不良、严重的心内膜下心肌缺血、坏死及感染性心内膜炎的诊断”,并据之不采信被告为患者实施手术后所做出的“二尖瓣脱垂考虑赘生物结合临床”以及南京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两维超声心动检查原告:“二尖瓣后腱索断,二尖瓣脱垂”的诊断(足以证明被告有过错的证据)。这明显是在刻意袒护被告医院。  

事实上,1995年手术前,陈景尧经天津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检出有膜部瘤,胸科医院是了解这一情况的,但其在手术时根本未考虑针对主动脉瓣关闭不全(20% - 30% 能性)的心肌保护措施。从理论上看,这很可能导致术中心肌保护不够而导致二尖瓣瓣的结构损伤,从而引起二尖瓣关闭不全。因此,判决书所说被告医院“诊疗过程中没有对患者心肌保护不良”,既无事实根据,在理论上亦无法说得通,完全是为开脱被上诉医院罪责而臆造出来的说辞。  

此外,被告医院能否出示其对原告实施手术过程中不带菌操作的证据,出示陈景尧术后血培养化验单,或者拿出对原告实施手术的现场录像以证明其手术未曾造成对原告心脏瓣膜的损伤呢?如果被告医院无法出示这方面的证据,那就无论在理论上或事实上都难脱其咎。  

四、长海医院手术记录中尽管没有原告“二尖瓣后腱索断裂”的记载,但也没有明确记载未见“二尖瓣腱索断裂”。该记录中有“后瓣瓣叶较薄弱而有关闭不全”的描述,我们认为正是被告手术造成的腱索断裂才导致原告“后瓣”“关闭不全”。  

五,患者1995年术后出现的“三尖瓣功能性关闭不全”乃由二尖瓣关闭不全影响或引发而致。因此,这绝不是像判决书中所说“被告病历手术过程记录中没有对三尖瓣关闭满意的记载,应认定为医疗行为存在瑕疵”这样简单,而是直接与被告医院的医疗行为及其对患者二尖瓣造成的严重损害有因果关系。  

凡是专业医生都应知道:对于三尖瓣若出现反流,如是功能性的问题,至少要一年以上才能形成,而不可能是从病人手术后到出院前的仅仅10余天中就发生,这一点足以说明陈景尧的三尖瓣反流是第一次手术中出现了问题导致的。  

六,虽然原告机械性溶血是1996年在上海长海医院第二次手术后出现的,但据权威医生诊断:溶血的发生与多次手术造成的手术疤痕有很大的关联性. 第一次手术的失败是机械性溶血的诱因,此后一系列的悲惨结果都源于此.  

如果没有被告医院的医疗行为及其对原告二、三尖瓣(尤其是二尖瓣)造成的严重损害,原告就无须于1996年9月在上海长海医院再行心脏手术,也就不会出现“机械性溶血性贫血”。所以,虽然“患者被诊断为‘机械性溶血性贫血’是住长海医院手术后查出”,但实际仍与被告医院的医疗行为有必然的联系。而天津和平区法院的判决书所称“机械性溶血性贫血”“不能认定与被告医疗行为有关”的认定是违反科学的,存在包庇被告的主观故意。  

七、依据《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及相关理论,司法鉴定文书是鉴定委托、鉴定过程和鉴定结果的书面表达方式。作出肯定或否定鉴定结论的,为鉴定书;提供倾向性、可能性分析意见的,为鉴定意见书。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接受天津和平区法院委托对本案进行司法鉴定,并作出可能性分析意见,向委托方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这是一份符合法律程序的法律文书。并且,鉴定机构向委托方明确表示:“1、患者的手术治疗及死亡后果对鉴定意见书不存在影响;2、该病例只能给予可能性判断,无法给予进一步的判断方式及参与度(责任比例范围)。”这份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书是在法院耗时两年,反复做原告家属的工作,并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完全符合法律程序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理应在诉讼过程中具有权威性的法律效应,而判决书却说:“本院无法依据‘可能性判断’的鉴定结论查明、认定案件事实,对于鉴定结论,本院无法采信。”不予采信并因此而完全否认一份合法的法律文书的法律效应,究竟有何法律依据?根本原因在于这份司法鉴定证实了被告的医疗过错和责任,违背了法院维护被告的主观意愿。  

八、正是因为被告对原告第一次手术之前的诊断不准确、手术方案的不完整以及手术过程的草率,才导致在第一次手术中可以解决且可以避免的问题的发生,导致了一年半以后的第二次,以至2010年12月的第三次手术。  

任何一个合格的心外科医生都知道,心脏的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的手术风险完全不同。 室缺修补的死亡 为<1%,而第二次,第三次二尖瓣,双瓣手术的死亡 在15%以上。.第一次手术的遗留问题是导致陈景尧最后悲惨命运的必然原因,与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这一点,南京医科大学的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已有明确鉴定意见。所以,被告理应对原告此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等所有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判决书却对之不予支持,最后却以被告允诺的数额进行判决,这一判决是根据怎样的事实,依据什么法律规定计算出来的?算是何种名目的赔偿?是医疗费用?是精神损失赔偿金?还是为了帮助被告推脱责任、逃避法律惩处而判令被告拿出的封口费?或者还是和平区法院另行臆造出的什么其他名目?  

总之,这是一份有着明显主观性倾向、存在许多问题的判决书,充分反映了司法不公!因此,我们上诉要求撤销天津市和平区法院的重审判决,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责任,以告慰我女儿在天之灵。  

 陈寒鸣   白凤英  

2012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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