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家宝总理在讲话中,多次强调中国必须进行政治体制改革,语重心长,但是他没有明确说要怎么改;我也看到一些质疑温总理政改提议的观点,但是也没有明确提出用什么办法来解决中国社会管理遇到的腐败等等诸多的问题。我还听到有人说,中国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已经不是问题,怎么改才是问题,我同意这样的观点。
我是一名基层政府的公务员,一个有着10多年工龄和党龄的中共党员。我时刻牢记着总书记讲的“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的号召, 一直以来,我都在关注着中国社会在取得的进步,也关注着发展中暴露出的问题。我看到听到了许多事情,也亲身经历思考了许多事情,逐渐对一些问题有了一些粗浅的认识。但是,要把我的观点表达出来,即使是在网络这样宽松的环境中,我还是感觉有一种压力,因为政改是国家大事,不是我等小人物能够随便议论的,所以,一直想说却一直没有说,这也许是我不自信还有懒惰的原因吧。但是位卑未敢忘忧国,更何况政改关系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关系到我们以及子孙的未来,因此,即使以后证明我的观点是错误的,只要有可能,我也愿意斗胆说出来,哪怕只仅仅是一种意见的表达,哪怕是作为一种错误的思路,接受大家的批判,哪怕因此被大家的砖头砸得头破血流,我也愿意。
在这里,我想先谈一下,我的政改方案坚持的5条原则:
1、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2、巩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3、加强中央集权;
4、落实民主、合理分工、明确责任、强化监督;
5、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基础上的行政、监察、审判三权分立制度,打造务实、高效、廉洁、为民的,人民满意的政府管理系统。
看了以上的几条原则,有些人可能会失望。“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巩固和改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些都是党中央很早以前提出的,没有新的东西。的确是这样,不过,从我们面临的诸多现实问题来看,我们党的这些政策落实的并不好,在此,我想谈的是如何通过制度设计,强化措施把这些问题落到实处。
提到“三权分立”,人们很容易想到西方政治制度中的“立法(议会)、行政(政府)、司法(法院)”三权分立,互相制约,西方国家中实行此项制度最典型的是美国。从历史的角度来看,美国的三权分立是一项非常伟大的制度,就象唐朝的三省六部制一样。但是,就像三省六部制不适合当代中国一样,西方的三权分立制也同样不适合中国国情,我国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非常有效率的政治制度,是最适合中国国情的政治制度,关于这个问题,官方和学者们已经讲了很多,在此我不再赘述。我所要讲的是,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不完善,落实得不够好,需要进一步“巩固和完善”。
我所提的人民代表大会基础上的行政、监察(不是检察)、审判三权分立制度,并不是我的创造发明,实际上是我国宪法的要求。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一府两院(政府(国务院)、检察院、法院)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一府两院”即掌握“三权”的三个国家机关,它们之间存在一定的权力制约关系,但是这种权力制约关系不够明确,在实践中执行的更不好。实行行政、监察、审判三权分立制度,就是明确三个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关系和义务,就是要回归《宪法》,巩固全国人大最高权力机关的地位。
下面我具体谈一下我对监察院、人代会、政府、党内改革的一些想法。
一、监察院的职权和职责
请大家注意,我提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基础上的行政、监察、审判“三权”,指的是行政权(政府),监察权(监察院),审判权(法院)。监察院不是现在的各级人民检察院,它是为了强化对公权力的监督,将检察院扩权改制改名或者说是取代检察院而设立的全新的国家机关。监察院与检察院相比,主要有以下几点不同:
1、监察院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通俗地说叫做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2、监察院按照中央—省—省内监察区—县四级编制。以原各省地级市为基础,每个省划分为若干个监察区,设立监察机关,对区内各县进行监察。下级监察院和监察官接受上级的领导,但是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必要时可以越级甚至直接向国家元首反应问题。
3、监察院与检察院一样,是法律监督机关,但是他只负责对掌握公权力的国家机关、机构、非政府公共组织执行宪法和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国务院的出台的法规和政策,必要时经国家主席附属,可以列入监察院监察的范围。对公民、企业、以及其它未行使公权力的法人违法行为的监督(包括犯罪行为的起诉),则由各级政府和政府职能部门(可以设公诉局)负责。
4、监察院只对国家主席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省县市监察院要对同级地方人大负责,同时,对地方党委、政府、人大以及其它公权力拥有者遵守宪法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经过上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院可以拘捕同级国家机关的违法犯罪公职人员。
5、对于普通公民法人的违法犯罪诉讼,监察官是“保民官”,负责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在调查和诉讼执行过程中不受公权力的非法侵害。对于公权力者(政府、法院等)的违法犯罪行为,监察院是弹劾者和公诉人。
6、监察院的官员和工作人员是中央编制,人员任用由中央和上级监察院决定,地方党政机关不得参与。中央可以任命地区党和政府的负责人领衔监察委员,如监察院监察委员兼省区党委书记、或公安厅长等等,负责处理一些具体事宜。
7、最高监察院可以向全国人大提起议案,制订或修改法律;地方监察院负责对地方人大制订地方性规章进行监督,可以提议修改或提请撤消。
8、监察院除了完成上级监察院和同级人大交办的工作外,还要处理同级其它国家机关移交的案件,并接受群众的举报。监察院可以替代信访系统。作为群众反映问题和上级解决问题的一个渠道。一个地方信访量的多少,可以作为考察该地监察院工作成效的参考。
9、监察官配置级别较低,但薪金待遇较高。但各省各县市的监察院不与地方政府发生任何经济联系,所需经费由中央全额拨付。
10、监察院的监察官和工作人员实行严格的任职回避制度。
以上我所设想的监察制度,实际上就是中国2000多年来国家政权中监察制度的延续。在秦朝时,中央政府设御史大夫,为副丞相,负责监察。以后历朝历代都设有相应的机构和职位,机构如御史台,六科、都察院等,职位如御史大夫、御史中丞,监察御史、给事中等。监察制度到明清发展到极致,最为完备,直到民国以及现在的台湾,还设有监察院(是五院之一,五院即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监察院、考试院)和监察委员。中国历史上的监察制度是十分有效、十分成熟的制度,非常值得我们去研究,去学习并与中国当今的实际相合,运用到国家和社会管理中来。
目前,我国的各级人民检察院,虽然宪法规定是法律监督机关。但是其主要工作是刑事案件的公诉人,其实这个公诉人的工作完全可以由政府来做,因为犯罪其实扰乱的是政府的管制秩序,损害的是政府的权威,政府(主要是公安机关)可以直接调查处理,触犯刑法的直接起诉到法院,不必经过检察院的背书,而由政府对案件负全部责任,检察院完全可以只执行监督的权力。但现实是刑事犯罪案件必须经检察院批捕,而由于公、检、法之间关系错综复杂,并不相互独立,从而使检察院在很多时候不能履行监督的职责,前两年赵作海等等一系列媒体曝光的杀人冤案不是很能说明问题吗?!而检察院的其它职能,如反贪、反渎职,由于受到种种因素制约,也很难发挥作用。在现实生活中,检察院恐怕更像是政府下属的一个职能部门。
而我设想中的监察院,是以监督政府等公权力机构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为唯一职责。如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诉讼过程中,监察院是“置身事外”的,它只监督政府部门不得滥用权力,不得刑讯逼供,否则违法办案人员就要受到监察院的法律制裁,部门领导也会受到相应追究。监察官就是“保民官”,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这样可以督促政府依法行政,可以有效避免冤假错案发生。当然,如果法律有疏漏或不当之处,造成公权力者无法有效行使权力,这也不利于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监察院根据情况可以向全国人大提起议案修改法律。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1、限制人民代表的身份。市、县、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不得是政府、监察院、法院的工作人员,因为作为这些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已经掌握相当的话语权和公权力,应该把人大代表这样参政的机会还给普通的人民群众。政府监察院法院的负责人可以列席人代会,向人大代表汇报工作,接受代表的质询,而不是象现在这样既是执行者又是人大代表,自己审议自己的工作。同时,应该限制省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政府、监察院、法院工作人员的比例;
2、以选民人数分配各省区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以各省登记的选民人数,来分配各省区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从而保证人民民主权利的平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由各省人大选举产生(3-5人,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可以是当然的代表),每省区直辖市不管选民多少,分配名额一样多,以平衡人口小省所占的代表名额比例过小问题。合理划分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责权限。这有点类似于美国的众参两院。
3、稳定选区,取消下派代表。目前,我国只有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是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县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一般由乡级落实)。因此,基层人大代表选举中存在的问题恐怕并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实际上,县乡人大代表分配的不平等恐怕要大于全国人大代表,由于没有严格规定(或者有规定没有严格执行),在农村里可能要上千农民中才能产生1名乡级人大代表、5000农民中才能产生1名县级人大代表,而在县乡直属选区可能十几个人、几十个人就可以产生1至3名乡级人大代表(甚至更多),几百个选民就可以选举产生3-4名县级人大代表。这种情况造成了选民选举权力的严重不平等。另外,在选区划分上也有巨大的运作空间,比如说两个村都是4000人,都分配了4个代表名额,可能一个村只划分一个选区,从全村选举出4名代表;另一个村可能划分为4个选区,一个选区选出1名代表,为了保证目标人选当选,怎么划分选区一般由村里决定,有相当大的随机性,并且每次选举都可能不一样。下派代表是指上级人大机关把不属于本选区的候选人(一般是党政领导)指定到本选区选举产生的代表,他们一般不会与选民见面,但是作为一种政治任务,当地党委和人大一般都要保证其顺利当选。这种代表名额的分配、选区划分和下派代表的做法,不利于代表与选民之间的互动,代表更多地是对上级党委政府负责,而不是对选民负责,这也是人民群众对人大代表选举的冷漠原因之一。应该实行改革,使选区基本稳定,每个选区代表名额固定,非经县以上人大严格依照程序审批,不得调整,取消下派代表制度。
4、任命代表。在市县人大,由省级人大任命一定比例的代表,享有与民选代表相同的权力。任命代表是对代表选举制度的一种补充,可以视为是民主集中制的一种具体体现。任命代表的比例可以是5%至30%,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任命代表的来源由党委系统决定,代表可以是中共党员,也可以是党外人士、各界人士、少数民族等等,可以来自本选区,也可以来自外部。
5、市、县、乡人大要重点管好政府的财政预算。做到不经人代会批准,政府不得乱花一分钱。
6、市、县、乡人大根据需要,可以一年固定开多次会议。人大代表可以考虑发给办公经费。
三、行政部门的改革
1、取消地市级政府机构的编制,省直辖县,改中央—省区—地市—县—乡五级行政管理体制为中央—省区—县—乡四级行政管理体制。减少行政层级,提高行政效率,减少政策传递失真。
2、县市平等、互不统辖,县、市实行自治。城市管理和对农村农业的管理有较大的不同,县域面积较城市大,人口也不少,几十万上百万人口的县有很多,管理一个县的难度并不小于城市。市不辖县,可以使城市政府有更多的时间把城市管理好。城市下设的区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不再具有县级的级别。
3、取消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中监察部(厅、局)的设置。成立政府督察室,直接对行政首长负责。撤消信访局,让党办政办直接受理群众信访业务。
4、明确条块的权利和职责,防止上下级之间、职能部门之间出现争权夺利、推诿扯皮的情况。需要条条管理的,不要块块管理。属于地方的事务,上级政府不得干预。
5、审计署(局)改为各级监察院的二级机构。接受监察院的领导,并同时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具体的审计工作可以由审计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完成。
6、行政长官和公务员分开管理。行政长官实行任期制。减少行政长官副职数量。
四、党内的改革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的执政党,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核心领导力量,肩负着民族复兴,实现共产主义、世界大同的伟大历史使命。因此,在新时期复杂的形势下,如何管党、建党是每个有责任心的共产党员都应该关心的事情。党的领导人也提出了“三个代表”、以法治国、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变、科学发展观等新的理论观点来适应新的发展形势,指导党的工作实践,并提醒全党“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但是,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取得快速发展的同时,社会矛盾也日益突出,腐败问题愈演愈烈,信访维稳的压力越来越大,人民群众的不满情绪不断增长。为什么会是这样?我们应该怎么办?
我认为,出现这些问题最主要的原因是监督的缺失,造成监督缺失最主要的原因是监督权过于分散。关于监督的缺失和无力,孙志刚收容致死案最能说明问题。国务院的收容办法明显违背法律,长期以来各种国家机关却熟视无睹,中央政府尚且如此,地方政府做的如何不难想象。由于监督的缺失,政府和其它掌握公权力者为了自身利益就会滥用手中的权力,造成潜规则盛行,损害法律的权威,导致政府效能的下降。党和政府要推动一项工作有时候必须另起炉灶,建立组织,增加人员,这就造成机构膨胀,人浮于事(如纪委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的设置),由此导致恶性循环。
关于监督权的分散,我们可以看一下现行的体制,对于反腐败,党委、纪委、人大、政府、检察院这些机构都有责任,最后好像都要听命于党委。但是,党委并非是铁板一块,对于一个新上任的党委书记来说,他要面临着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等等艰巨的任务,必须做出成绩来树立自己的威信,巩固自己的位置。这样他就需要党委成员和各方面的鼎力支持,而腐败势力往往与部门利益、小集团利益相结合,盘根错节。在他没有得到充分支持之前,要想铲除腐败是很困难的。而实际工作干部是经常流动升迁的,在他有能力的时候,恐怕不一定会有这个时间来完成这项艰苦的工作。
我认为我们面前复杂的局面情况归根结底还是党由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变的不彻底、措施不到位的结果。实践证明,要管好党只有正面的说教和引导是不行的,必须强化监督,必须有过硬的制度和措施来保证党的意志落到实处,这本身也是党由革命党向执政党地位转变的要求。
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变,要改变的当然不是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也不是党三大作风和优良传统。一切经过实践被证明是对的东西,在现实工作中仍然行之有效的,我们都应该保留并发扬光大。我们要考虑改变的是一些具体的管理方式和制度。
我们党是由一批先进的知识分子,为了中华之崛起、为了拯救民族的危亡而创立的,在革命战争年代,大批的工农群众为了摆脱受压迫、受剥削的命运,许多有志之士、热血青年为了寻求真理、民族解放纷纷参加革命,他们抛家设业,甚至带着自己的家产来参加共产党,在残酷的斗争环境中,我们的革命前辈们是真正提着脑袋来干革命的,他们信念坚定,目标单纯,不讲个人利益,只服从真理。在革命战争年代,我们党犯过许多错误,如党的右倾导致大革命的失败、左倾导致革命根据地的丧失、长征中张国焘坚持南下导致红四方面军损失过半,新四军初期没有积极到敌后开辟抗日根据地、导致发展缓慢并痛遭国民党军围歼等等。那时我们党并没有健全的监督制度,但是错误的路线方针政策也能够被党及时认识和纠正,因为我们有强大的敌人,他们是不容许共产党犯错误的。当时广大的党组织和党员能够自觉的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一是因为有理想有目标,二是生存的压力,如在敌后抗日根据地,如果不坚持群众路线,与群众保持鱼水关系、共产党根本就不可能生存,更不会发展等。毛泽东思想就是在这样的战斗环境中被证明是正确的,才被确立为我们党的指导思想的。
但是,现在情况不同了,共产党是执政党,入党没有任何风险,还是一件很光荣的事情,当上领导干部有权力、有地位。这就导致许多人不论信仰、为了个人利益,都想混到党的队伍中来,混到党的领导干部中去;许多经过党长期培养的的干部,在经济发展、歌舞升平的环境中,也难免受到权力和金钱的腐蚀,堕落变质。在这种情况下,要保持党的纯洁性本身就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
而我们的党委和纪委好象更热衷于搞“警示教育”,希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而很少有过硬的措施和手段。只通过教育想让腐败分子有所收敛是很困难的,比如我们现在大力提倡学雷锋学郭明义,那些腐败分子会学嘛?也许会,不过那一定是在作秀,是为了掩人耳目。共产党与腐化堕落本来是格格不入的,严重的腐败现象与雷锋郭明义式的人物长期共存于党内,本身不是很能说明党的管理存在问题吗?如果没有强力措施的跟进,教育的效果也会越来越差,就像我们在喊“狼来了”一样,几次之后就不会再有人信了。这种情况本身并不难理解,因为共产党信仰辩证唯物主义讲的就是“物质决定意识”。
我们必须用事实来教育全党,违法乱纪是高压线,绝对不能碰。就象解放初期毛主席处决李青山,张子善一样,用事实教育了干部,维护了党的纪律和形象,也起到保护干部的作用。当然,运动式反腐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搞秋后算账式的反腐,既不是对人民群众负责,也不是对党和干部本人负责。反腐败要防微杜渐,要加强制度建设,要改革党的领导体制,时代不同了,要实现由革命党向执政党的转变。
党领导中国人民建立了新中国,制定了《共同纲领》和现在的《宪法》,《宪法》也明确确立党的领导地位。但是,这是否可以被认为是“党领导一切”,是否一切工作必须党委说了算(并且现实中经常是党委书记说了算)。我曾听一位县委书记讲课,他说他实行的是“组阁制”,即把一个乡的工作交给乡党委书记,党政班子由他调配,工作由他负全责。这种管理办法类似“分封制”, 实际上是助长了党内的家长制作风。它在一时一地是有效率的,但是推而广之就会产生很大的问题:比如其他党委成员和下属敢发表与党委书记不同的意见吗?这样县委领导不是可以名正言顺的干预司法了吗?地方对中央的政策不合意的也会因此而推诿扯皮,不执行或不积极执行,如地方对环保问题、制售假冒伪劣现象的保护;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也会因此无法贯彻执行。这样做每个地方就会各自为政,自搞一套,造成全局的混乱。现实不正是这样吗?
我设想的党的领导方式的变革:
1、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与最高监察院合并办公,成员由总书记提名,经政治局通过,对党的总书记和政治局负责。
2、党的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直接受上级纪委的领导。地位较地方党委低,但监督地方党委的工作。
3、撤消政法委,以利于公安、法院相互独立办案。可以由党委书记或党委委员特别兼任纪委委员(监察委员)的方法,监督督促相关的工作。
4、市、县党的组织不再具有天然的对人大政府的领导权。党要在人民代表大会的框架内发挥领导作用,地方党组织要确保在人大代表的选举中,占据多数席位,成为多数党领袖,才能获得组织政府的权利。共产党必须在恶劣的竞争环境中,才能恢复亲民的本性,党的组织必须切实深入群众,变对上负责为对人民群众负责,做人民利益的代言人。选举结果是对地方党委执政成绩的最好评价。
5、县市党委负责向省委推荐本县市人大任命代表的人选。
6、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判案,党委政府不得干预;监察院只对法院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五、加强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
所谓的军队国家化,实际上是一个伪命题,其实质就是要解除共产党对人民军队的领导。因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本来就是国家的军队,他非常出色的完成了保卫国家,保护人民利益的职责和使命。在中国历史上,在当今世界各国,还有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更优秀的军队吗?
党的领导是人民军队的军魂,是军队强大战斗力的源泉。保证了军队的无产阶级性质,保证人民军队永远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从管理学上来说,人民军队的政治工作制度注重人的思想工作,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是最先进的管理制度。因此必须用毛泽东思想武装全军,切实加强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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