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有超前意识的法律制度。为什么这样说?因为在中国的司法界从业人员首先应当推法官、检察官、公安警察、隶属司法行政的监狱警察,业务他们是国家专政机器;尽管这些执法人员都有专门对口的法律,比如《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察法》《监狱法》规范其职业操守,但是,至今没有一种司法执法人员实行“宣誓制度”。
当下中国的法治大环境,建立“律师宣誓制度”也没有没有实际意义呢?且听分解。
中国律师的职业操守也是有法律规范的,这就是《律师法》。《律师法》在开篇的“总则”中之前三条对律师的社会职业定位是这样规定的:
第一条 为了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很明显,律师不是执法人员,不属于国家公务员系列;律师仅仅是“接受(当事人)委托或者(法院)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换言之,律师是一个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律师的社会价值定位仅仅是一个“法律工”。另一方面,律师自身的合法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第三条第四款中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涵盖了国家所有的机关、组织和个人。
我们知道,正式加入中国共产党,宣誓是一个必经“程序”。新党员入党宣誓是面对党旗,向党的组织和党章宣誓。律师宣誓的对象是什么呢?律师是为当事人而存在的,他们是用自己掌握的专业知识为当事人服务,当事人是他们的衣食父母。他们的工作性质与法官、检察官、警察是完全不同的;他们的目的是要使当事人免受,或者减轻、从轻受到法律的制裁。在行政案件中,他们是代表受行政管理的相对人追究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机器执法者的法律责任;在民事案件中,他们要全心全意的为聘请他做代理人的当事人服务;在刑事公诉案件中,他们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依法公开与检察官“唱反调”(抗辩);律师的依法代理或者辩护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律师依法进行的代理和辩护行为在客观上同样也具有法律监督的责任和意义的。最近在全国人大通过的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就有针对律师权利进一步保护的老大难问题。我认为,律师宣誓的对象应当是他的当事人和冠军法律,二不是其他,这是律师与法官、检察官、警察存在明显区别的地方。这种区别就是律师存在的价值取向所决定的。
律师宣誓的“誓词”中有这样一段话:“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震感要求如果用于法官、检察官、警察是完全符合的,因为他们是国家的专政机器,责无旁贷。用在律师的身上不是很有针对性。根据《律师法》关于律师的社会和职业定位,要求他们“忠于法律,服务当事人”是准确而贴切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则是任何一个中国公民都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我希望不会有人犯了“左派幼稚病”而指责说我不主张律师“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总之,在法官、检察官、警察都还没有建立宣誓制度的情况下,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的现实意义和效果并不大。而追求效果之现实性是设立一切制度的价值观之出发点和归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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