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看了日刊的一篇文章,“一个涉及薄熙来受贿别墅的执行法律问题值得重视”,提出问题的本意是好的。但是审判起诉的是刑事,而且公诉方专业素质非常高,起诉技巧非常高,围绕诉讼请求组成证据链,当然法院只能围绕公诉方的诉讼请求审理。所以不存在
涉及薄熙来受贿别墅的执行法律问题的审理,因为不清楚诉讼法学,所以会提出这样的看法。
但是,庭审记录中很多东西,不是专业的人员是不懂的,其中是涉及到了案子的民事和行政部分,比如其中的房地产投资的民商法部分,行政行为部分,因为不是公诉方的起诉目的,公诉方是按照他的诉讼方向进行证据链的组成,基本排除了其他部分,所以法庭不可能对其他部分进行审理,只是在辩护方和被告方以及证人证词中有涉及。要如何审理是法庭的事情。
还有,审判长是民法专家,辩护方也是这方面的专家,不知道合议庭有没有行政法的专家在内。
有人认为,就受贿而言,被告还应该有某某某,但是某某某如果是被告,就不可能作为证人出现,就滥用职权而言也是如此,应该还有某某某,如上,如果是被告,就不能成为证人出现。有一定的道理,这也就是审理的难处。
其实,从司法实际看,刑事案件中可以适用民法行政法部分,但是公诉方没有提出,是不是可以像行政诉讼那样可以追加被告,追加诉讼请求就不得而知。这就是法院考虑的事情。
本案的关键是证据采纳,和事实的认定,是判罪还是驳回,将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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