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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金安:对恶警就该严惩不能纵容

蔡金安 · 2014-04-12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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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几天,笔者看到“广西民警枪杀孕妇案二审驳回上诉 维持死刑判决”的新闻后,感到欣慰。广西平南县刑警大队刑警胡平酒后光着上身闯进当地一家螺蛳粉店,用随身携带的警枪向店主夫妇射击。螺蛳粉店老板蔡世勇被击中肩膀,而其怀有5个月身孕的妻子则身中两枪身亡,其中一枪爆头。

  恶警的暴行令人发指,判处其死刑是伸张正义,本来很正常,但笔者为何要特意写文来强调呢?

  这是因为,多年来,笔者看到很多作恶的警察残忍地杀人或施暴后,都得到当地公检法的袒护、包庇,被轻判了,笔者很不理解自诩为“法治社会”的特色社会为何不讲“法治”,而要官官相卫,让衙门朝钱开?!

  下面列举几个案例作为证据材料。

  恶警连杀二村民,多方袒护包庇,法院拖3年半后仅判8年

  2010年1月12日,贵州安顺关岭自治县坡贡镇派出所副所长张磊在处理一起村民纠纷时掏枪并连开5枪,杀害村民郭永华、郭永志。

  现场目击者讲述:

  “当时我正出店门去银行存钱,一出门被现场惊呆了。”目击者刘先生称,出门后,他看到便衣警察张磊左手指着郭永华,右手正在掏手枪,嘴里说出的“跪倒,否则我毙了你!”这句话的声音特别大。随后,对方回了一句:“我没有犯法,你不敢开枪。”

  这时,协勤王道胜突然拿出电棍将郭永华击倒在地,而张磊拔出手枪,先后朝着天空和地面开了两枪,接着,直接朝着郭永华的头部开了一枪,郭当场倒地。此时,郭永华的堂弟郭永志上前询问原因,张磊朝着郭永志的腰背正中开了一枪,不过当时郭永志并未立即死亡,他朝着身边的一根电杆爬过去,张磊走上前,用枪顶着他的后脑再开一枪。“这个人还可以医,赶紧送医院。”据现场目击者称,在张磊第二枪响之前,有村民这样大声呼喊。张磊用枪指着上前查看的村民说,“谁敢把他送到医院,我就把谁崩了!”

  大家看到副所长张磊的上述恶行后,一定会激起满腔的义愤,一定会认为不判处这样的恶警死刑简直就没有天理吧。然而,对这样的恶警,当地公检法和政府却极力袒护、包庇。

  恶警1月12日连杀两人后,当地政法部门并没抓捕他,直到15日上午11点,《重庆晨报》记者还能拨通张磊的手机,“张所长吗,我这里有事,要报警。”张磊则回答说,“我现在已调离坡贡镇,你打派出所电话。”并随口说出了电话号码。   由此,就可看出当地政法部门对张磊是多么的袒护、包庇。

  而对当地政府新闻发布会,笔者更是气不打一处来。

  笔者印象中还没见过有比安顺市政府新闻发布会更无耻的新闻发布会。安顺市政府于1月13日和18日共发布了两次新闻发布会。这两次新闻发布会,要么歪曲事实,栽赃陷害,要么一问三不知,以正在“调查”,还需“研究”来搪塞记者的提问。新闻发布会宣称,关岭县公安局坡贡派出所接群众报警,称坡贡街上有人打架。接警后,该所副所长张磊立即带领协勤王道胜赶到现场处置。到达现场后,发现两名郭姓村民与另两名村民打架,民警依法亮明身份并立即对打架事件进行制止,其间,被当事人暴力袭警,民警鸣枪示警后,对方上前抢夺民警配枪,在此过程中,当事的两名村民被子弹击中死亡。

  为了包庇副所长张磊,安顺市政府竟不惜歪曲事实,诬陷村民,褒扬张磊。说什么“抢夺民警配枪”,“被子弹击中死亡”,安顺市政府官员的这些用语简直无耻到了极点!他们不提开枪施害的人,不提张磊的故意残杀他人,而把没有任何主观意志的“子弹”当成施害者,这样的政府官员,真是无耻、恶心透顶了!

  再看看法院对连杀2人的恶警的判决结果。

  新华网2013年6月21日报道称,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1日对被告人张磊枪击致人死亡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

  张磊杀人三年半后,法院才一审判决其获刑8年。该案真是拖得太久判得太轻。根据刑事诉讼法,此案一审不得超过9个半月。而事实上,此案3年半后才结案,法院在审理程序上已经违法。连杀2人,居然被认定是防卫过当,还宣称其具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予以减刑。从如此荒唐的判决,大家对法院在此案中扮演了什么角色,该看得一清二楚了。

  特色社会的公检法和政府,太令老百姓失望了!

  在职30多年的老民警酒后当街摔婴儿仅被关禁闭15天了事

  2013年7月20日晚,林州市一位在职30多年的老民警,酒后当街摔别人家的婴儿。这样令人发指的行径,事后他仅仅以被关禁闭15天了事。

  28岁的李青峰是河南省安阳林州市人,女儿刚满7个月。他说,7月20日晚饭后,我和媳妇抱着孩子出门遛弯,大约晚上9点,俩人走到了位于林州市西环边上的皇冠国际歌厅附近。“当时我抱着女儿站着,不知道从哪里来了3名男子,从走路的姿势看,他们好像都喝了酒”,3男子都穿着便装,直奔李青峰夫妇边上的皇冠歌厅。其中一名身高在1米8左右、体格健硕的男子走到李青峰身前,俯身看李青峰怀里的女婴,然后伸手摸了摸女婴的脸和胳膊。

  “我当时也没多想,觉得一个五十多岁的男子兴许是稀罕咱闺女,因此也没有阻止他,谁知接下来的事让我和媳妇惊呆了!”李青峰说,男子突然单手从李青峰的怀里抢走女婴,高举过头,然后将女婴扔在地上。

  已经吓呆的李青峰和媳妇来不及多想,抱起女儿就跑向百米外的医院,大夫说孩子不行了,让赶紧转院。于是夫妻俩淌着眼泪,打车以最快速度将女儿送往安阳市妇幼保健医院,接诊大夫直接将婴儿送进了ICU病房。“大夫说我女儿脑子里有淤血,后脑勺肿得有拳头大!”李青峰说。

  事后得知摔孩子的竟是民警,名叫郭增喜。

  从8月16日中午开始,要求见面讲情的电话险被打爆。一位自称是某报社的记者致电称,受郭增喜委托,“想商量看能否不报道此事,价钱好商量”。遭到记者拒绝后,更多的类似电话莫名其妙地打到记者手机上。

  16日晚8时左右,多次尝试失败后,记者终于拨通了郭增喜本人的电话。郭在电话中表示自己在山西长治,正往林州赶,大约2个小时以后能到林州,希望能够见记者一面。但对于记者提问有关事发原因等问题,郭增喜则不愿提及。

  “ 我现在有病,到长治来看病。”记者追问他有什么病,郭说患有心脏病和糖尿病,且病情严重,精神压力很大。在记者一再追问下,郭增喜表示:“说起这个事我很惭愧。”

  记者进一步核实消息证实,摔婴事件发生后,郭增喜确实被上级部门按照警务纪律关禁闭15天。除此之外,郭尚没有受到法律意义上的任何处罚。

  两名民警刑讯逼供被判有罪后仍当警察

  2000年3月,因挨不过民警刘某(时任阜阳市阜南县王化派出所所长)和时某(时任阜南县公安局驻地城中队民警)的刑讯逼供,家住阜南县王化镇的王道军被迫承认自己有罪。

  几经风雨,2005年11月上旬的一天,王道军拿到了自己期盼已久的终审判决书,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时某刑讯逼供罪名成立。

  “法律还了我清白,但没有给他们应有的惩罚。”2010年8月17日,王道军向江淮晨报反映,刘某、时某两人并没有按照相关规定被清理出公安队伍。

  2000年3月17日,阜南县民警刘某和时某在侦查一起入室抢劫案时,以涉嫌拐卖妇女为由将当时在家垒墙头的王道军带到了县公安局。18日23时,刘、时二人将王道军提出留置室押至同一楼层办公室内进行询问。

  “刘某要我跪下,我不跪,刘某就开始打我。”因王道军不供认所谓的犯罪事实,刘某持一木棍向他的臀部和大腿连击数棍,又用脚向其胸部和面部踢去,其中一脚将王道军的鼻子踢成骨折,鲜血直流。“时某也拿棍子打我了,扇了我好几个耳光。”王道军说他最终没能熬住身体的痛苦,被迫在讯问笔录上签了字,“打得我受不了了,我才签字的。”

  3月19日,时某请示领导后给王道军办了刑事拘留手续,并交看守所关押。20日,不堪忍受的王道军向检察机关反映遭两民警殴打一事,检察机关立即进行调查取证。王道军的伤情经过阜阳市检察院技术法医鉴定,为全身软组织伤,构成轻微伤;鼻部骨折经湖北省同济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

  经长期取证,2004年10月18日,阜南县人民检察院对涉嫌刑讯逼供的刘某、时某提起公诉。2005年9月7日,阜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时某刑讯逼供罪名成立,共赔偿受害人4773.49元,判处刘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时某因情节轻微,被免予刑事处罚。2005年10月25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刘某、时某上诉,维持原判。

  让王道军没有想到的是,“我发现法院宣判之后,当时获罪的两人一直还在阜南县公安局上班,只不过刘某去了阜南县拘留所,当了一名管教民警;时某去了阜南县交警大队,在办公室工作。”“我查过了,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能录用为公务员,他们怎么还能当警察呢?” 2010年8月17日,王道军提出自己的疑问。

  8月19日上午,记者奔波于阜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拘留所和阜南县人事局多个部门求证,证实二人确为正式民警。

  以上仅举几例,就可看出当今现实社会中确实存在着不少袒护、包庇作恶警察的事实。“法治社会”是对全体人群的,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人人必须履行的准则,警察怎么能置身度外呢?对恶警,必须严惩,任何袒护、包庇的行为,都只会纵容他们继续作恶,以致让更多的百姓遭受更大的伤害。

  正人须先正己,除恶不能分警匪,只要是恶徒,都要坚决、严厉地惩处之,这才符合“法治社会”的精髓!

  2014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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