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福剑因视频事件而受到相应处罚,大家对此没有疑义,但具体给他什么处罚,就比较复杂了,在罪与非罪方面涉及污辱、诽谤罪与言论自由的问题,就罪而言又涉及诉与不诉的问题,就诉而言更涉及自诉与公诉的问题。我国《宪法》35条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这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有通过语言表达思想和见解的自由,有表达意愿、参加社会活动和政治生活的基本权利。具体的说,公民可以言论自由地讨论国内外大事,讨论党的方针政策,讨论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提出批评和建议,以实现管理国家、管理社会的权利;可以发表学术见解,进行学术研讨,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也可以谈论社会上的逸闻趣事、风土人情,以丰富精神生活、增长社会知识。就是说,任何公民都有平等的发言权;但是,言论自由不是无限制的绝对自由,言论自由要受到法律的两方面的限制:一是公民不得利用言论自由教唆、煽动他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破坏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二是公民不得利用言论自由来侮辱、诽谤其他公民的人格。谁违反这两个方面的限制,谁就要对言论后果负法律责任。对此,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文件都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一、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侮辱罪中的“危害国家利益”指的是侮辱国家领导人、外国元首、外交使节等特定对象,既损害被害人个体的名誉,又危害到国家利益的情节。
二、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
是刑事处理还是治安处理,取决于“情节是否严重”。通常若报警的话就按治安管理条例处理,若到法院起诉则按刑事案件处理。起诉有自诉和公诉之分,自诉是指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及其他法律规定享有起诉权的个人或团体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公诉是指由各级检察机关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提起诉讼。纵观“毕福剑视频事件”,毕福剑污蔑中国共产党,污蔑中国人民解放军,污辱人民领袖毛泽东,在国内、国外造成重大影响,情节严重,故其犯有侮辱罪、诽谤罪,此案应该起诉且应该公诉。若起诉让领导很为难,若不起诉让领导更为难:不起诉,今后此类案件定会成倍增加以致撕裂社会造成动荡何以挽救?不起诉,人民检察院就将面临“行政不作为”的指控而骚乱;不起诉,中央提出“四个全面”中的全面依法治国不能落实那国家将何以治理?不起诉,把习总书记的话当耳旁风今后领导说话还不是如同放屁?若起诉更难,一则没有先例,过去各地公诉过茅于轼、袁腾飞案都不了了之,二则这次若开了起诉之门,后面可就关不上了,怎么办?怎么办?怎么办?
具体怎样处罚毕福剑?还是让我们大家静静地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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