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秀云命案将于明天(2015年5月18日)8时开庭审理(庭审从18日到22日)。在庭审之前李劲松律师,已经把事发当天的全部录像和肇事警察的笔录等相关资料发到了网上,使关心事态发展的网友,对事件的基本情况有了一个大致的、比较真实的了解。
这件事的特殊性在于,事件的双方都应当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正能量。事件的受害方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建设国家的主力——劳动者的农民工;而事件的被告——肇事方,却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和专政机构的警察。他们之间本来不应该有根本利益的冲突,他们之间的关系本来应该是互相关心互相爱护的鱼水关系——人民内部的关系,不仅不应该发生矛盾,更不应该闹出你死我活的人命来。
我们可以设想,如果人民警察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质,他们应当在执法中对保安和农民工一碗水端平,采取公平调解、同情帮助的态度来化解矛盾;而不是主观地把农民工看做“犯人”,以对待罪犯的粗暴态度,对待他们,使矛盾激化发展到不可收拾,把简单的问题,处理出人命来。这就不但没有把人民交给自己的任务完成好,反而做了危害人民根本利益的坏事,这是很大的失责,是非常不应该的、犯罪的行为。
特别是作为人民警察,在执勤时起码必须明确自己是在为人民服务,是在执行保卫人民的职责。因此在执行任务时,必须首先分清自己面对的是基本群众,还是危害人民的“罪犯”?是自己保护的对象呢?还是打击的对象?这个界限如果不搞清楚,以自己为中心,不管自己有理没理,只要对自己不服从,就可以当做敌人对待;那作为警察就会脱离人民,使自己面前处处是敌人,寸步难行,难免要犯大错误。这是我们从山西太原小店区龙城派出所民警不分敌我,不分是非,盲目执法,草菅人命的这个事件中应当吸取的沉痛教训。这个血的教训是沉痛的,代价是沉重的,无论对于被害的农民工家庭,还是对于执法犯法的民警,代价都是太大了,令人心痛。
山西太原的法院应当如何面对自己的政法队伍错杀基本劳动群众命案,这是个关系到社会主义法治的公信力的问题?如果为了自己队伍的纯洁,应当秉公执法,彰显人民法庭的正气;要有当年“三反”中党中央处理刘青山、张子善问题为民除害的决心;这对山西太原的公检法如何依法治国的确是一次严重的考验。
为了不忘二次大战反法西斯战争的牺牲和胜利来之不易;为了在今天严重的复杂的社会治安和保卫国家的安全面前不迷失方向;更是为今后与犯罪分子的斗争中更广泛地得到广大劳动人民的支持和拥护。把这次庭审审好,不仅取得双方都满意的、好的效果,而且为今后警察的治安工作开辟出一个新的局面,看来搞好明天的庭审,是一个关键!
相关文章
「 支持!」
您的打赏将用于网站日常运行与维护。
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