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独方兴,澳独又起。有《反分裂国家法》在,一切都不是问题。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反分裂国家法》,全文如下:
反分裂国家法
第一条
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国家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
第三条
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战的遗留问题。
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统一,是中国的内部事务,不受任何外国势力的干涉。
第四条
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第五条
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基础。
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最符合台湾海峡两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国家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实现和平统一。
国家和平统一后,台湾可以实行不同于大陆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条
国家采取下列措施,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
(一)鼓励和推动两岸人员往来,增进了解,增强互信;
(二)鼓励和推动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直接通邮通航通商,密切两岸经济关系,互利互惠;
(三)鼓励和推动两岸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流,共同弘扬中华文化的优秀传统;
(四)鼓励和推动两岸共同打击犯罪;
(五)鼓励和推动有利于维护台湾海峡地区
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的其他活动。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的权利和利益。
第七条
国家主张通过台湾海峡两岸平等的协商和谈判,实现和平统一。协商和谈判可以有步骤、分阶段进行,方式可以灵活多样。
台湾海峡两岸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协商和谈判:
(一)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
(二)发展两岸关系的规划;
(三)和平统一的步骤和安排;
(四)台湾当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湾地区在国际上与其地位相适应的活动空间;
(六)与实现和平统一有关的其他任何问题
。
第八条
“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依照前款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和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并组织实施时,国家尽最大可能保护台湾平民和在台湾的外国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正当权益,减少损失;同时,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在中国其他地区的权利和利益。
第十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5年3月14日
解读《反分裂国家法》全文,可知本法所要表达的精神是:
一.根据宪法制定。宪法规定要维护统一,反对分裂。
二. 反分裂国家法,顾名思义,是专门为反对国家分裂而制定的法律,换言之,是专门为维护国家统一而制定的法律。因此本法绝不能只适用于台湾,而应适用于中国一切地区。之所以特别提到台湾问题,是因为台湾特别严重,故而强调之。
三. 制定本法的目的是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中国任何地区的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
四. 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言下之意,绝对不允许分裂。
五. 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六. 只要是中国的一部分,国家就绝不允许任何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它从中国分裂出去。
七. 解决分裂问题,实现祖国统一,是中国的内部事务,不受任何外国势力的干涉。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祖国统一是原则问题,任何人,任何势力都不能干涉,否则就是与中华民族为敌。维护祖国统一,人人有责。
八. 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基础。言下之意,任何人,任何势力违反一个中国的原则,主张分裂中国,或作出导致分裂或不利于中国统一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受到一切必要的制裁。
九. 任何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中国任何组成部分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中国任何组成部分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手段作用完全丧失,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现在之所以国家还没有采取严厉手段打击港独、澳独,完全是在给不逞之徒以最后的机会,期望其能幡然悔悟,改过自新。当然,他们的时间不多了。
十. 需要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的,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和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国家不会滥用不必要的手段,完全是为了维护人民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港独、澳独分子不要误判形势,自寻死路。
十一. 依照本法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并组织实施时,国家尽最大可能保护当地平民和在当地的外国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正当权益,减少损失;同时,国家依法保护当地平民在中国其他地区的权利和利益。
认为《反分裂国家法》只针对台湾,不针对其他地区的看法是错误的。严格执行法律,指的是严格按照法律的精神实质执法。
本法的精神实质是:
国家的统一不容侵犯,对危害国家统一的任何行为和任何势力,都将得以用任何必要之手段消灭之。
认为执行法律要严格按照条文办事,而不必顾及其他的看法是错误的。这是教条主义,是违反法律本意的。是与制定法律的目的背道而驰的,本质是打着法律的旗号反对法律,是实质的违法行为。
任何主张我国现行《反分裂国家法》不能用于制裁港独,澳独以及其他任何分裂行为、分裂势力的,都是在违反《反分裂国家法》,都应受到也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国家一定会根据《宪法》和《反分裂国家法》的精神严格执法,对任何有分裂国家行为的个人或势力给以严厉的制裁。
国家一定会严厉制裁一切分裂分子!
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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