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昌明:“网管”是否有权随意删除网文?
——网民、“网管”都该遵守《中国互联网管理条例》
最近,笔者在“乌有网刊”、“红歌会网”上发表的文章,屡屡被“网管”删除。最近一次如11月1日,在“红歌会网”上已刊出的一篇史料性文章《同样的“初心”,不同的归宿——史鉴中共“一大”代表的四种归宿》,又一次被删(恕以往被删文章不一一列举)。奇怪的是,许多被删文章在官方的“人民网·强国论坛”、或在“新浪·博客网”、“天涯论坛网”上,往往仍能刊出。出现这样的情况,并不是偶然一次,而是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
这说明了什么?说明不同网站“网管”的标准是不统一的,有的“严”,有的宽,决定权全在具体某个“网管”手里。
本人是赞成要对网络进行管理的,也不反对“网管”依法行使他的职权。只是当今是法制社会,“网管”应该“依法行政”,必须“依法办事”,决不能随心所欲。
我国现行的《中国互联网管理条例》,应该是“网管”执法的依据。对什么样的文章应禁上网传播,该条例已有明确规定。请见“条例”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可见,只要不触犯上列九条规定的,“网管”就不应干涉。在网上发表文章,是宪法赋于公民的“言论自由”权,更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所享有的民主权利。只要文章内容不违法,不捏造事实,“网管”就无权删除。否则,就是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剥夺人民的社会主义民主权,这就是一种“违宪”的违法行为。
中国是一个有两千多年封建专制传统的国家,长期推行“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愚民统治,其流毒深矣!往往是上级官员随意的一句话,常常是连真实含义尚未弄清,一些“歪嘴和尚”会添油加醋地去念,不断地推向极端。这种“上有所好,下必甚焉”的做法,往往会把一部“好经”念“歪”,弄巧成拙。
上述情况这在“人治”风气盛行的政治环境下,常常是“正常”的。然而,如今我们正在强调“依法治国”,也正是习总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战略布局”中“四个全面”之一的重要内容!讲的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岂能容忍任何一类的枉法行为。
那么,什么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看来,我们网民和“网管”都应该一起来认真地学一学:
所谓“有法必依”,就是普遍守法原则。它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指一切国家机关,党派团体、社会组织和任何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它不是只“治民”不“治官”;相反,倒是“治官”从严。(常言道:知法犯法,罪加一等。执法枉法,天理不容!)
所谓“执法必严”,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关键;即指执行的司法机关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法律的规定实施法律,坚决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决不能把法律当作自己手上任意拉扯伸缩的“橡皮筋”!
所谓“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保障。即指任何公民只要是违反了法律,必须受到追究,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笔者建议:“网管”删文,应该给出足够的理由。应该给网站(含网文)开出“单子”,写上他的删文依据。这才叫“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绝不能任性所为。这样做,既可提高网文守法意识,提高他们的作文水平,更可为“依法治国”、建设“法制社会”作出一份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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