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十一届人大提议:恢复人民群众的罢工权力
之所以说“恢复”,是因为从1954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到1975年的宪法,人民都有这个权力,而在1982年修宪时,被莫明其妙地取消了。大家知道,由于历史的原因,1982年正是反思文革一些过火做法的时期,在宪法中取消“四大”即大鸣、大放、大字报和大辩论这些公民权力有一定的针对意义,但取消罢工权力却是毫无道理的。因为公民的罢工权并非与文革有什么关系。历史地看,这一权力甚至也并不为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所专有:资本主义法律也肯定公民的这一权利。
公民的民主权利问题一直也是国际上备受关注的焦点之一,其中“罢工权”最是关键。试想,一个连国际通行的罢工权也在这里消失了,还谈得上什么“民主”么?我们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本来可以用这个问题来责备资本主义国家,现在却反过来受人反复责备,除了对方的恶意之外,难道我们自己就没有做错的地方吗?
或许有人说,当时国家经济体制的主体是公有制,如果允许罢工,受损失的是人民自己,所以取消罢工权力还是有道理的。我认为,也许当时有这个考虑,但反过来说,就是一家人也有闹情绪的时候,难道世界上还不许闹点情绪的“家规”么?一个小家都如此,这么大个国家,就更不能立法禁止公民“闹情绪”了。况且,现在我国大部分公民已经不工作在公有制企业里了,就更有理由恢复其罢工的权力了。
1982年以来,我国历次人大几乎都在“修宪”,总的趋势是“与国际接轨”,但不知为什么,专家们却“忘记”了这个最需要接的“轨”。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已经与“国际”脱轨36年,不能再拖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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