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罢工自由是如何取消的?
老 骥
罢工自由是劳动者在劳资双方博弈中的杀手锏,正因如此,世界各国为了保护劳方的合法权益,制裁资方的过渡贪婪,都将它列入宪法,予以执行。我国在1954年第一部宪法中没有罢工自由,这可能是因为对理论的误解,认为既然是劳动人民当家作主,再允许罢工岂不是自己跟自己过不去。然而在实践中人们发现,虽然没有资本主义的资本家却有社会主义的官僚主义,官僚主义也侵害工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在1975年第二部宪法修改时,尽管仍有争议,毛主席还是主张将罢工自由列入宪法,于是宪法第28条规定:“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宣传无神论的自由。”1978年的第三部宪法保留了这个条款。到了1982年第四部宪法则将其取消,至于理由,在宪法修改的第三次全体会议上,胡乔木解释说:“由于工人和国家利益是一致的,罢工不符合人民的利益,所以,罢工自由的规定不予保留。”以毛主席的英明,断不至于弄不明白“工人和国家的利益是一致的”的道理,不然的话,毛主席就应该当胡乔木的秘书而不是相反。之所以要把罢工自由列入宪法除了这是国际惯例外,还在于反对官僚主义的必要性。胡乔木们不是不知道这个道理,因为在讨论修改意见时,就有两派意见争论的十分激烈,一派认为罢工自由对反对官僚主义是有效的武器,应该予以保留,另一派却把罢工自由与停产闹革命挂钩,将来也不利于“四化建设”,必须取消,至于“反对官僚主义也可以用其他办法解决”。从中可以看出,取消罢工自由一是反文革情结使然,二是为改革开放做准备。
实践证明,正是取消了罢工自由,才剥夺了工人阶级反抗官僚主义的权利,让长官意志大行其道,结果造成了几千万人下岗失业,几万亿的国有资产流失。特别是当美欧资本主义国家的总统,为提高就业率到处奔走的时候,我们特色社会主义的领导却为砸“铁饭碗”而赌咒发誓,这种反差极具讽刺意味,着实令人五味杂陈。
通过改革开放,我国企业的性质也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不再是国营和集体了,而是外资企业、私人企业、国有企业三大块组成,它们与员工的关系也不再是公有制时期的关系,过去的主人翁变成了雇工,国企员工除了工资福利稍好点外,与私企比并无性质上的差别。
2011年12月19日
「 支持!」
您的打赏将用于网站日常运行与维护。
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订阅网刊微信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