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讨薪一词是由全国人大代表李宝忠创造出来的新词语,在2020年的两会上,他提出“把恶意讨薪列入征信!”
乖乖隆的咚,他不仅创造了一个新鲜的词语,还要列入个人征信。
什么叫做“恶意讨薪”?顾名思义,讨者,要也,“薪”者,报酬也!“恶意”即不怀好意。这句话整合解释应为“不怀好意的讨要薪酬”
近几年来,“恶意讨薪”一度成了欠薪者的挡箭牌。
其实,“恶意讨薪”是个伪命题,就是说社会生活中并不存在“恶意讨薪”的情况。
《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上述法律规章可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薪酬发放时间有法律依据:一、每月发放薪酬;二、依据合同约定的时间,但合同约定也不可违法。
试想,如果用人单位按月将薪酬发放给劳动者,劳动者还用得着“讨薪”吗?更不谈什么“恶意”了。
这里,必须分清“讨薪”与讨要工程款、材料款是不同的概念,就是说,不能把工程承揽、分包、劳务合作的材料、利润部分不能与劳动者的薪酬混合一谈,相提并论。
众所周知,建筑工程是由材料、工资、费用三大部分组成的,在这三个要素中,工资直接关系到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农民工等着这个血汗钱薪酬养家糊口。
如果工程承包商或分包的包工头与政府或发包方约定有工程款结付的时间约定,日期届满后,发包方或总承包商没有履行结算工程款的约定,此时,农民工讨要工程款中的工资部分应该视为合法,因为工程款中包含着农民工或雇佣工的薪酬部分,失信的是发包方,此种的”讨薪”应该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
有人认为,被欠薪的农民工应该通过劳动监察、劳动仲裁及诉讼等合法方式解决,这种说法其实也是谬论,因为欠薪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不存在争议的地方,欠薪者属于直接违法行为,司法机关应直接责令其立即支付。
试问,在实际生活中,政府或工程发包方能够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结算工程款,用工方能够按时发放薪酬,农民工、雇佣工还会用拉横幅、堵路、切断水电源、跳楼等极端行为来讨要工资吗 ?当然不可能!
综上所述,真正影响公共秩序的始作俑者。是那些“恶意欠薪”的承包商,而不是讨要血汗钱的农民工,因此,对于恶意欠薪的奸商,各级政府与司法部门应该坚决打击。
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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