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23年12月8日到2024年元月17日,唐山市迁西县公检法联手演绎了一场精彩纷呈、跌宕起伏的大戏。既令国人眼花缭乱,目不暇接,而又瞠目结舌。
2024年1月12日,经济观察网报道:
2023年12月6日,迁西县委办公室向迁西县公安局报警,称收到多位工作人员转交的挂号信件,信件主要内容是反映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迁西县县委书记李贵富及县委组织部长郑艳华在人事任用问题上的不正常及不正当问题,以及城区主街道亮化工程的事项等等。这些信件反映的问题“无事实依据”。
2023年12月8日中午,马树山在家中被迁西县公安局带走。
次日,他被刑事拘留。
12月20日,迁西县检察院对马树山批准逮捕。
8天之后,即2023年12月28日,迁西县公安局对此案侦查终结,以马树山涉嫌诬告陷害罪,向迁西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在收到迁西县公安局移送起诉的5天后,即2024年1月2日,迁西县检察院向迁西县法院提起公诉。此时,迁西县检察院指控马树山的罪名已增加到两项:其一,诬告陷害罪;其二,诽谤罪。
迁西公检法的办案速度,不能不让人惊叹,然而,恰恰由于雷霆的办案手段,陡增了人们“老虎屁股摸不得”之感,俗语云:身正不怕影子歪,为人不做亏心事,半夜敲门不吃惊!这种急促浮躁的办案速度的背后,是否有法外强权的干预?
该事件一经披露,讯即引发舆情震动。网友们纷纷提出质疑。
然而,令国人始料不及的是,2024年1月17日,迁西县检察院以“无犯罪事实”撤销对马树山的公诉。
从1月2日迁西县检察院以马树山构成诬告陷害、诽谤罪向迁西县法院提起公诉,到元月17日以“无犯罪事实”撤销公诉,短短15天,弹指之间,马树山由身陷囹圄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罪人还原了“无犯罪事实”清白之身,迁西县检察院的态度与马树山的命运发生了惊天逆转。
毋庸置疑,迁西县检察院此举实为平息众怒,消解舆情。
固然,我们应该为马树山老人庆幸,为迁西县检察院点赞!
但庆幸之后,则又让人陷入云山雾罩,这宗案件是谁来侦查报告的?是谁批准逮捕的?是谁审查批准公诉的?时隔15天,又是谁批准撤销公诉的?无疑,一件件、一桩桩的问号,都必须向社会公众做出回答!
马树山是因诬告陷害罪、诽谤罪被逮捕与公诉的。按照正常逻辑,马树山无罪了,那么,他所举报的对象是否有罪呢?立案侦查、批准逮捕、批准公诉的人又该当作何处置呢?迁西县公检法,汝等如此作为,岂不是作茧自缚,将自身置于进退失据之地,岂不是将县委李书记置身于烟熏火烤之中,岂不是将国家的法治置于极为尴尬的境地!
本来,县委办公室为县委书记向公安局报案该就显得扑朔迷离,迁西县委办公室向迁西县公安局报警称:“收到多位工作人员转交的挂号信件”, “多人”到底是多少人,理应具准确数字表明, 这些工作人员到底是些什么人?马树山为什么要将举报信邮寄给这些工作人员?这些工作人员来自于哪些部门?出于何种目的,又将挂号的举报信件转交给县委办公室?
未经审查、侦查,县委办公室有什么依据断定这些信件反映的问题“无事实依据”?
这个事件的怪异与诡谲还在于,案情发展至今,始终不见不闻河北省、唐山市纪检监察部门的踪影,即使在汹涌的舆情面前,河北省、唐山市纪检监察也未见发声,到底是河北省、唐山市纪检监察部门没有收到举报,还是玩忽职守形同虚设?
从2023年12月8日马树山被迁西县公安局带走,到2023年12月28日,短短的20天,迁西县公安局对此案侦查终结,须知,这个“侦查终结”不仅是对马树山的侦查,还必须包括对县委书记李贵富与组织部长郑艳华的侦查,因为侦查报告确认县委书记李贵富与组织部长郑艳华无任何问题,才能反证马树山有罪,因为举报人与被举报人具有天然的因果关系与必然的关联性,试问迁西县公安局,你们对县委书记李贵富与组织部长郑艳华进行侦查了吗?
县委书记李贵富是省管副厅级干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的规定,迁西县公安局对县委书记李贵富侦查,岂非越俎代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如果迁西县公安局仅对马树山的行为事实实施侦查,而没有对县委书记李贵富与组织部长郑艳华实施侦查,这个侦查终结报告书岂非无效的标准的夹生饭?
权钱交易、权色媾合已是司空见惯,任人唯亲,用人不察,带病提拔屡见不鲜。这些皆为腐败的重灾区。此案之所以引发公众关注与社会舆情震动,因该案已经不是举报人马树山和被举报人李贵富及郑艳华个人的问题,也不单单是迁西县公检法的问题,而是涉及党和国家能否依法治国与从严治党的问题,具有极大的广泛性与代表性,或许在中国的法治史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法律不是特权与公权的保护伞,而是公平正义的守护神,法治如果堕落为强权者站台张目,对弱势者嚣张跋扈,那么这样的法治岂不让人胆战心惊。
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治是全社会的法治,然而,我们在唐山市迁西县公检法联手演绎的将法律视同儿戏的这出大戏中,已经看到视国法为“家法”的影子。
不可使为众人抱薪者冻毙于风雪,不可使为众人开道者受困于荆棘,决不可让护党为民者蒙羞,让滥用公权者消遥,大潮退去必见腂泳者,禾秆盖珍珠真相易见。
国法乎?家法乎?我们将从该案的后续处置得到答案!
二0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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