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乌克兰战略格局中克里米亚问题已经成为焦点;而克里米亚问题的中心又是克里米亚是否最终将脱离乌克兰;中国在乌克兰问题上同时面对中俄、中美大三角关系,以及中国与欧盟和乌克兰的关系问题。乌克兰与克里米亚问题将长期存在,最终成为欧美与俄罗斯之间的焦点战略问题。
对于中国而言乌克兰问题又一次为中国提供了战略缓冲;并且无论是在中美关系还是中俄关系上,都增加了中国战略地位的重要性。因此任何轻率的站队和选边,包括对克里米亚“全民公投”直接支持或反对,都不符合中国的国家利益。
“全民公投”与中国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有直接的历史和现实意义:二战后外蒙就是通过所谓“全民公投”被分裂出中国,前些年”台独“势力一度将其全部的法理希望和依据寄托在“全民公投”的制度上。什么是“全民公投”?“全民公投”能决定一国内特定区域的独立事项吗?由于这些问题都直接关系到中国未来的国家核心战略利益,中国必须严格遵循国际法相关制度来制定自己的战略立场;可以说迄今为止中国在乌克兰问题上的战略选择基本正确。
一、台湾能通过“全民公投”和“主权在民”而独立吗?
经过多年的积累,目前台独分子已经拥有自己完整的理论体系,包括所谓的“主权在民”、“一边一国”、“全民公投”等等。目前引发两岸关系大动荡的台独分子们镇山之宝的图腾,就是所谓的“全民公决”;台湾地区大选时被强行捆绑的“入联公投”就是所谓台湾“全民公投”的一次新的运用。
在台独分子们所创造出来的政治模式中,仿佛他们拥有一件威力神奇的法宝“公民投票”,只要他们能够通过公民投票,他们能够解决一切台湾所面对的内外问题,从台湾内部的民主和民生建设问题,台湾加入联合国、到海峡对面部署的导弹,甚至中国国土的分裂,都可以用台湾自行组织的公民投票来决定。
这种无限制的夸大“公民投票”的作用,完全是一个不折不扣的弥天大谎,目前台湾的民主制度发展在特殊的国际环境之下,已经走上歧途,台湾的政客,无论是在野还是执政者,都为了选举利益而无视更高的国家大义和国际正义,这其中最明显的例子就是目前台湾政客们在如何扭曲“民族自决”和“全民公投”这两项国际法制度。他们想用“公民投票”这个意义有限的法律概念和制度来为他们的台独立场和作法取得所谓的合法性。
目前台独势力在断章取义,滥用“民族自决权”这个有准确的法律内涵的国际法制度,在国际法上“全民公投”只是行使“民族自决权”的一种方式,而“民族自决”的行使本身就有严格的定义,不是任何一场由本地居民参加的投票运动就可以被用于决定“民族自决”的。
更重要的是任何一个民族的独立都是国际社会的一次重大事件;事实上既使在有充分的法理的基础上,“民族自决”在历史上基本上都是要通过战争、流血和长期对抗而实现,台独分子们相信在先天缺乏法理和道义的基础上,通过简单地自行在台湾岛内组织一场投票,就能把台湾从中国分离出去,也未免太过于投机取巧和哗众取宠了。
事实上台湾的所谓“独立”和为此而举办的“全民公投”是近年来全球范围内少有的大型黑色幽默,只不过台独分子们自己还一本正经地当作庄严的事业来进行。但在包括美国在内的强大外部压力下,台独势力已经开始在这个方向溃败和退却了。
二、哗众取宠、恶意误导台湾人民的台独“公民投票”和“住民自决”
在现行的海峡两岸关系和中国的国家主权的大前提之下,在台湾的前途问题上,具有最重要决定意义的因素按其重要性来说,首先是中国的国家主权,其次是全体中国人民的意志,然后是海峡两岸力量的对比,任何违背以上三项因素的行动都不可能创造出合法而又可行的台海新局面。因此台湾既使发动了所谓的“公民投票”,而且在台湾当局的操纵下所谓的“公民投票”得出了台独分子们所希望的结果,台湾组织的“公民投票”也无法解决目前的两岸问题,改变不了台湾应该和大陆统一的历史规律。
想通过简单的组织岛内的居民投一次票来决定许多本来已经越过了台湾自身权限的问题,比如说中国的领土分裂和统一的问题,中国在维护国家主权时如何使用武力,包括是否在沿海区域部署导弹力量,都是一种台湾岛内政党斗争中的政治上的欺骗行为,没有任何实质的效果。而海峡这边的大陆,至今为止尚未有政府性的文件和白皮书在这一点上明确地指出、台湾政客们实质上是在欺骗台湾公民。
事实上,如果“公民投票”真有这么大的神奇力量,中国也可以组织公民投票来决定中国所面临的任何内外问题,美国也可以组织“公民投票”来要求全世界服从它的霸权。井底之蛙的台独分子和其它的政客在面对着13亿中国人民和全世界的民意面前,已经拿不出任何象样的合理合法的逻辑和理由,也没有实力来抗拒两岸统一的历史规律,而只好乞求所谓的“全民公决”,实在是一种可悲的自欺欺人的政治欺骗,而目前台海两岸至今居然没有人出来指出台湾的朝野都在错误地运用“公民投票”,以及“公民投票”所代表的民族自决权,倒是真正的匪夷所思。
“民族自决权”作为当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同时也是作为当代国际法的另一个重要分支的国际人权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时被认为是一种集体人权。而“全民公决”,是在行使“民族自决权”时的一种手段之一,这两种制度都是当今国际法体系中有特定内容的。
在为台独寻找国际道义和国际法理论根据时,台独势力最重要的法理根据就是从“民族自决权”里引伸出来的台湾“住民自决权”和“全民公决”这两项制度,台湾分裂势力在不同的时期,根据不同的内外压力和自己的力量与大陆力量的对比,先后提出过“台湾地位未定”,“事实上独立的国家”和“住民自决权”这三种经典的台独理论,目前泛绿和泛蓝台湾政党联盟都或多或少接受这三种台独理论,只不过各自有所依重而已。
这其中泛蓝阵营偏向于借口台湾是“事实上独立的国家”,而泛绿阵营偏向于借口“台湾地位未定”和“住民自决权”这两种理论。目前被台湾两大阵营在选战中用滥了的“全民公投”这一影响到台海格局稳定的台湾内部法律制度。就是源于“民族自决权”,但被台独分子滥用了的一项国际法制度。
作为两项明确的国际法基本制度,“民族自决”和“全民公投”其渊源、内容和效力都有特定的限制,完全无法用来给任何从事“台湾独立”的台湾本土和境外政治行为提供符合国际法和国际正义的基础。而当台独行动能够被证明为完全缺乏国际法和国际正义的基础、并在国际社会形成之共识之后,台独分子们在国际社会的定位不会比目前国际恐怖主义分子们好到哪里去。
既然美国能将损害其利益的伊斯兰极端分子定义为“国际恐怖组织”并且已经创造出了一系列先发制人的武力消灭国际先例,中国同样可以将分裂国家的“台独分子”定义为恐怖主义分子,并且取得世界所有不愿本国内部分裂的国家的支持,从现在起,中国外交就应该将此作为最重要的战略目标之一。
三、什么是“民族自决权”?
“民族自决权”(right of peoples to self-determination)有广义的和狭义的解释,广义的解释接近主权的概念,狭义的特指处于外国殖民统治,外国占领或外国奴役下的人民,有权决定自己的命运,争取政治独立甚至建立国家。至今为止国际法制度下民族自决权有两种实现的情况:一、外国统治下殖民地人民获得独立,成立国家。二、国内异族统治下的民族独立成立国家。
按1966年联合国公民政治权利和文化社会经济“人权两公约”的规定,民族自决权包括四项内容:一、所有民族有权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并自由从事其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二、所有民族在不妨碍基于互惠原则的国际经济合作以及任何其它国际法的义务条件下,可以自由地处置其天然财富及资源;三、民族生计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剥夺;四、各缔约国均应依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尊重此种权利并促进其实现。
民族自决权被联合国大会的1967年“国际法宣言”提高到被认为当代国际法的七项基本原则之一的高度,而且被认为是个人人权的前提,联合国大会在1952年决定各项人权公约必须加入民族自决权的条文,联合国宪章本身就是第一个正式规定了民族自决权原则的国际条约。民族自决权在早期被看做成一种政治主张,在联合国宪章时期被看成是国际法原则,但还不是一种权力,但经1960年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以后,转变为一种人权,而且是最重要的人权。
民族自决权原则对北美大陆美国从英国独立,以及欧洲19世纪开始产生民族国家的过程都有影响,但真正开始形成理论,并被国家正式推崇为国际法原则,是20世纪初10月革命后由苏联完成的,列宁是民族自决权的推广者,在前苏联的坚持下,二次大战后民族自决权被第一次写进联合国宪章,一次大战结束后的美国总统威尔逊,同样对民族自决权进入国际法制度作出过巨大贡献,在二次大战后,在前殖民地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推动下,国际文件逐步把民族自决权从一项国际法原则演变为人权制度,而且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民族自决权作为主要是用于解放殖民统治的一项国际法制度,由于国际社会至今仍未完全实现所有现存的殖民地的独立,目前世界上仍有十多块殖民地领土待解决,除此之外,还有更多的希望从现有国家中分裂出去的领土也在使用这一制度的概论,所以至今仍是一项现存的有效国际法制度,民族自决权的现实意义在于这个制度的安排下,由西方从16世纪开始在全球范围内建立的殖民体系和殖民统治方式从二次大战后全面解体。
国际法承认民族自决权,但并没有决定如何行使这一权利,所以不论是公民投票、舆论调查、协商、民族解放斗争或非自治地区的民意机关决定都可以被认为是进行民族自决的方式,在现实生活中,基本上民族自决权的实现都或多或少要依靠人民的起义,也就是战争是要求独立的人们对自己权利的先期证明!
民族自决权作为国际法一项基本原则和制度、从二次世界大战后广泛被国际社会所接受并完成了重大的使命,目前全球非殖民化已基本完成,而这种制度开始被用于另一种趋势,即许多寻求从现有国家分离的人和组织也用民族自决权来找法理,例如正在台湾发生的事情,所以,现在的问题开始是这一制度不被滥用于国家分离。国际法上有足够的规则去区分国家分裂这种非法活动和民族自决这种合法的运动。
四、什么是“公民投票”?
“公民投票”作为一种固定的由特定区域内的全体人民就某些事项进行投票的机制,是一种与选举从本质上没有差别的民主行使方式,但“公民投票”这种机制在国际法和国内法这两种不同的法律秩序中,是有不同的功能和作用的;在一国的国内法律秩序内,“公民投票”可以根据宪法程序,把就某些重要问题的决定权交给全体公民投票决定,所以在一国的国内法程序中,公民投票所能决定的事项要受到双重的限制;
(一)、公民投票作为国内法律的一种机制,必须服从超越各国法律、构成目前国际社会共同行为准则的国际法,没有任何国家或区域内组织的“公民投票”能够创造出违反国际法的合法后果。
(二)、公民投票只能在特定的范围和授权范围内有效,而且至今为止,公民投票基本上是以全国为范围而组织的,因为公民是一个法律上的整体,一国内不可能在同一问题上一部分人有投票权而另一部分人没有,所以公民投票基本上由全国人民共同行使,某一地区的公民投票只能解决本地区的事务。
因此一国内的特定区域,不可能通过组织公民投票而自动获得比国家主权更高的权威,而国家主权是不可分裂的,也就是说,特定区域内的公民投票,不可能解决使本区域从一国分离出来之类的、涉及国家主权的事项,此类事项如果要通过公民投票解决,也应该是由全国公民共同完成。
目前全球范围的另一个现实是,没有任何国家的宪法承认可以通过公民投票这种机制,来使自己的国家分裂,在当今的国际法体系中,“公民投票”只是在严格遵循国际法中有关“民族自决权”的各项条件和前提下,由能够行使民族自决权的前殖民地人民进行民族自决的一种方式。而诸如脱离国家和自行独立等事项,在所有的国家法律体系内都是属于重罪,不可能由“公民投票”这样一种事先受到法律界定的行为来完成。
台湾地区性的公民投票,同样不可能产生把台湾从大陆分裂出去的国际法后果。因此,首先台独政客们敢不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在遭到包括美国反对的前提下举行所谓“全民公投”就是一个问题,就算是台独分子举行了这样的公投,并得出了他们想要的结果,这样的公投对当今的国际法事实,既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部分,没有任何法律的影响力,相反这只是证明台湾发生了分裂主义的内乱,因此必定会导致大陆使用武力介入至今为止没有介入的台湾内部地方性事务。目前在台湾发生的台独倾向,从严格国际意义上来看,只是一种国家分离运动而完全不是所谓的“民族自决”。
五、正在台湾发生的是“国家分离”而不是“民族自决”
国际法上的代表殖民地解放的民族自决和国家的分离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法律状态。国家的分离指从已形成的国家分裂出新的国家。1960年联合国大会第1514(XV)号决议声明,区分殖民地解放和国家分离的标准是是否存在歧视性的政治、法律或文化制度。殖民地及非自治地区的领土一开始就不具有与统治国本土相同的地位。1970年的《国际法原则宣言》也声称“殖民地和非自治领土根据联合国宪章具有与统治国领土不同的地位。”
也就是说,按现今的国际法制度,只有处于殖民地和非自治领土状态的地区的人民,才有完全充分的理由通过民族自决制度来实现独立,而所有要求与一国分离的非殖民地和人权状况未受到无法忍受的压迫的地区均无法使用民族自决这一机制来要求脱离现存的国家,如果发生了这种情况,那么则是属于国家分离,与民族自决权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状态,现实国际法允许民族自决,却严禁格限制和反对国家分离。
民族自决反对的是异国的统治而不是已经形成的国家统一,民族自决权是给予特定的殖民地,或特定的区域的民族独立的权力,而不是给在多数人中位于少数的人一部分人从一个国家分离出去的分离权,这种分离权不被国际法承认,意识形态、经济差别、文化差别都不能授予一种法律分离权利,如果一部分人硬要从一个国家中分离,那么这些人只能靠创造事实,也就是说凭实力说话了,但这一过程被所有国家的国内法和国际法都定义为反判或内乱,与民族自决风马牛不相及。
由上述可见,殖民地解放和国家分离从一开始就具有明确的区别。根据民族自决权制度的限定,现存国家分离将受到国际法上的许多制约,完全是另外一种性质,它并不包括在民族自决权的范畴之内,因为民族自决权是非自治领土的独立权和现存国家人民的政治体制选择权。相反,国家分离有可能与领土完整发生冲突。所以,根据有关当局与国民的充分协商而分离时,不会产生任何问题。但违背现存政府意志开展分离运动时,则得不到国际法上的支持。
现实国际社会的领土分离并不是法律调整的现象,而是一种政治社会现象,也就是说是要通过力量对比的斗争而实现。关于国家分离的国际社会实践,大体上持否定或不干涉的态度者居多数。例如,1960年加丹从刚果(利)(现扎伊尔)分离时,安理会决议谴责为非法。1962年比夫拉从尼日利亚分离时,联合国秘书长在1970年1月4日接见记者时声称,联合国从未承认一部分国家分离的原则,今后也不会承认。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以该问题为国内问题为由,未表明任何立场。
当今国际法不承认国家分离原则,国家分离与国际法和国际社会最重要的基础之一,既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相抵触,所以,它不包括在民族自决权原则之内,是与殖民地解放完全不同的问题。民族自决原则虽然允许国家对行使民族自决权的民族给予支持和援助,但是严格禁止任何国家假借民族自决来制造、煽动或支持民族分裂,破坏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的任何行动。
就一个民族国家来说,作为民族的自决权已随同国家建立而上升为国家主权,因而,维护国家独立、自主和领土完整,也就是维护民族的自决权,在已经形成统一国家后煽动或制造民族分裂,就不仅是对民族自决权的曲解、滥用,而且也是对国家主权原则的破坏,如果外国支持这种行为,是对一国内政的干涉,违反目前构成国际社会最重要基石的国家主权制度,台湾的分离主义势力,不仅在挑衅中国人民,同样在挑衅现行国际体系,因此同样遭到包括美国和欧盟等西方国家的反对。
六、台湾独立最终是一场最危险的闹剧
与民族自决不同,国家分离往往不是由一个民族推动的,而是由一国内特定的群体来推动,如台湾的情况,国家分离是在一个已经形成的国家中一部分人要求分裂,从法理上来说,这种分裂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无限制地推广这个理论会导致荒谬;要求分裂的地区中人群是不可能完全赞同分裂的,那么这些人可以继续要求独立吗?既使赞成从一国中分裂新建立国家的人,也不会允许其新分裂出来的“国家”由持不同意见的人继续分裂。
在当今的现代国家中,各民族和各社会阶层是分散交叉居住的,没有完全纯洁的单一民族和单一社会阶层区域,所以少数人要求的自决权会被事实所否定,他们不可能只允许自己独立而不允许本地区持有其它意见的人行使同样的权力,除非他们能保证自己的区域内所有人都意见一致而要维持纯洁的民族居住地,马上会涉及到种族歧视和违反人权。事实上,台湾台独分子对希望中国保持统一的人群的压迫,已经接近种族歧视和违反人权的标准了,如果局势在政客们的纵容下继续恶化,我们绝对会看到台湾出现严重违反人权的情况。
现今国际法承认民族自决权,但不承认现存国家中的少数民族或少数人可以选择分离出去,因为违反尊重国家领土完整的原则和国家统一。外国统治、殖民地上的人民、殖民地领土,一国内被压迫的民族而不是人民,构成了自决权的内容,只有符合这些标准后才能行使民族自决权。
现实国际法中不存在支持国家分离的原则,如果一个国家民族分裂实现,那么只是政治的现实,而且违反现行的国际法,但只要外国不参加破坏一国的统一,而任由一国内部力量对此来完成分裂或统一,并且在该国因此而起的内战中双方都遵守人权和战争人道法,那么国际法是无法反对的。
而它国对一国的分离运动干涉,如果是支持统一则是合法的,如支持分裂则违反现行国际法。这一国际法惯例,首先是从美国南北战争期间开始建立的,美国在介入台海之争时如果支持分离,则违反了自己的宪...政统治,而美国宪法精神是美国强大的基础,违背自己宪...政传统的美国,最终会走向衰落,事实上美国同样是内部至今有人仍希望独立,美国同样面临如何保持自己的统一的问题。
在确定了目前台独势力在断章取义,滥用“民族自决权”这个有准确的法律内涵的国际法制度之后,我们便对建立在民族自决权基础上的所谓台湾“全民公投”制度有了准确的定位;在国际法上“全民公投”只是行使“民族自决权”的一种方式,而“民族自决”的行使本身就有严格的定义,不是任何一场由本地居民参加的投票运动就可以被用于决定“民族自决”的。
事实上既使在有充分的法理的基础上,“民族自决”在历史上基本上都是要通过战争、流血和长期对抗而实现,台独分子们相信在先天缺乏法理和道义的基础上,通过简单地自行在台湾岛内组织一场投票,就能把台湾从中国分离出去,也未免太过于投机取巧和哗众取宠了,事实上这是近年来少有的大型黑色幽默,只不过台独分子们自己还一本正经地当作庄严的事业来进行。但在包括美国在内的强大外部压力下,台独势力已经开始在这个方向溃败和退却了。
在可以预见到的将来,一旦台湾恶性膨胀的台独势力在近期的台湾地区选举把台湾引向类似种族清洗的混乱局面,届时有可能将会引发大陆对台湾的军事行动。而如果台湾在包括使用“入联公投”之类的非法活动时、越过了大陆现有涉及台湾问题的法律底线,即大陆确认台湾发生了分裂祖国的事实时,中央政府同样有权利、而且必定将直接使用武力维护国家的统一!那时候中国是否会分裂,除了将由国际法和中国国内法律在法理上决定,更将由台海之战两岸的胜负来决定!问题是台湾当局能打赢这场台独战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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