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总部设在纽约的“保护记者委员会”发布了首份关于美国新闻自由状况的评估报告,认为奥巴马政府加强了对信息的控制,以及对告密者的司法追究,导致媒体和信息提供者承受巨大压力。对此,专家表示,这份报告暴露了美国政府一贯标榜的“新闻自由”的虚伪性。
“保护记者委员会”原本主要针对国外的新闻自由状况,但鉴于奥巴马担任总统以来,华盛顿对于政府内幕泄露的司法起诉案件数量以及对记者调查资料的窃取规模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因此该机构对美国的新闻自由状况进行了有史以来的首次评估。此前曾有消息称,美国政府秘密窃取了100多名美联社记者的电话线路和接线台记录。“奥巴马政府对记者调查采取了极端控制性和抵制性的态度。”美联社高级执行编辑迈克尔•奥雷斯克斯称。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美国研究中心主任时殷弘表示,美国政府控制媒体的手段较为隐蔽、多样化,如采取秘密行动监控媒体和记者、打击“爆料人”、以“国家利益”“军事机密”为名直接干预媒体,甚至不惜炮制和散布假新闻,直接操纵舆论。“美国政府对新闻自由进行了精巧的、无情的限制,从报告反映的情况可以合理推测出,我们目前所知的只是冰山一角而已。”时殷弘说。
“白宫非法控制信息不令人意外。”清华大学国际问题研究所副所长赵可金说,“美国宪法和法律文件上所追求的神圣原则是一回事,在实际决策和行政管理过程中则是另外一回事。”据他介绍,在美国白宫和政府各部门内部都有专门对付媒体的机构和人员,对他们而言,很多问题被媒体曝光只不过是危机管理失败的产物,很多没有被揭露的内幕则更多在“媒体公关”的名义下得以摆平。
正如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2011年美国的人权纪录》所说,美国极力标榜其新闻自由,但实际上,美国对新闻进行严格的审查和控制,“新闻自由”只不过是美国美化自己和打压别国的政治工具而已。
赵可金说:“美国是一个自诩为新闻自由的国家,长期以来,无论是学界还是政界,都在夸夸其谈美式自由,甚至有些政客以此为幌子,批评他国的新闻制度。”
复旦大学美国研究中心主任沈丁立认为,美国本无绝对新闻自由,可笑的是,尽管自身并不存在纯粹的新闻自由,美国政府却往往对他国指手画脚,批评他国新闻自由的缺失。
链接一:美国并非新闻自由的乐园
林风徐
近日,总部设在纽约的“保护记者委员会”发布了《奥巴马政府与媒体——美国后“9•11”时代的泄密调查和监控》的报告。历来,“保护记者委员会”都是针对美国之外的新闻自由状况发声,这次却是第一次把放大镜和矛头对准了自己所在的美国。这本身就说明,美国的新闻自由存在很多问题,美国绝非是新闻自由的真正“乐园”,美国政府一贯标榜的“新闻自由”,倒像是皇帝的新衣。
这样说并非无中生有。根据“保护记者委员会”这个首份关于美国新闻自由状况的评估报告,奥巴马政府加强了对信息的控制,加大了对政府内部向媒体告密者的司法追究力度,从而降低了新闻透明度,对媒体和信息提供者造成巨大心理威慑。
奥巴马政府之所以敢冒美国所谓新闻自由之大不韪,绝非出于无知和胆大妄为,而是美国的新闻自由的制度空间本来就是有限和可变的。例如,伊拉克战争时,美国就援用战时新闻控制法案,对美国媒体的战事报道进行管控,使其服务于强化美国发动这场战争的正当性和正义性。在后“9•11”时代,华盛顿祭起反恐大旗,对于政府内幕泄露的司法起诉案件数量以及对记者调查资料的窃取规模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美国政府秘密窃取了100多名美联社记者的电话线路和接线台记录,用美联社高级执行编辑迈克尔•奥雷斯克斯的话说,“奥巴马政府对记者调查采取了极端控制性和抵制性的态度。”这无疑表明,在美国,新闻自由的制度保证并非刚性的,特别是在非常时期,政府可以运用手中的一切资源,压缩新闻自由的空间,只不过手段较为隐蔽和多样化。
尽管如此,美国政府却往往对他国指手画脚,批评他国缺失新闻自由。这除了显示出美国政府无非是把“新闻自由”当做美化自己和打压别国的政治工具外,只是显得可笑而已。
(《环球视野》摘自2013年10月25日《光明日报》)
链接二:对美国“新闻自由”别太当真
傅达林
据德国之声中文网等境外媒体报道,近日,总部设在纽约的保护新闻工协会发布了首份有关美国新闻自由状况的报告,认为奥巴马政府对于政府内幕泄露的司法起诉案件以及对记者调查资料的窃取规模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对媒体和信息提供者造成巨大心理威慑。这份由《华盛顿邮报》前主编伦纳德•唐尼撰写的分析报告,让世界再次领略到美国所标榜的“新闻自由”的另一面。
对于人类的公共价值而言,新闻自由有着异乎寻常的重要地位。自独立战争以来,新闻自由就被美国视为最重要的宪法价值,构成了其所谓宪政的基石。《独立宣言》的起草者托马斯•杰斐逊就宣称:如果让我来决定,到底应该有政府而没有报纸,还是应该有报纸而没有政府,我将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虽然在1787年联邦宪法制定中并未纳入包括新闻自由在内的“权利法案”,但随后新闻自由却是以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形式正式入宪,这反映了美国人对新闻自由价值的极度珍重。
当初美国宪法对新闻自由的保护,主要着眼于防范立法机关的入侵,因而其宪法表述是:国会不准制定有关下列事项的法律,即限制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表面上看这是一种针对立法的“绝对”限制,但事实上却忽略了国家的行政分支对新闻自由和公民言论自由的侵犯。为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运用自己对宪法的解释权,不断延拓媒体新闻自由的空间。其中最典型的判例就是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1964),最高法院在该案中确立了“实际恶意”原则,要求官员或公众人物在指控媒体报道涉嫌诽谤或侵害名誉时,必须遵循真实恶意原则,从而使法律的天平在新闻自由与公共权力之间更加倾向于前者。
这些在实践中不断争取到的新闻自由,被美国的政客拿来作为向全世界输出的“普世价值”,而完全不顾各国的政治生态、社会结构与法治水平。就美国国内而言,新闻自由的确对其民主自由功不可没,没有它至少著名的“水门事件”就可能不会发生;但人们忽略的是,这种被美国政府所标榜的新闻自由价值,其实却是美国政府自身“最不喜欢的东西”,因为这种自由本质上构成了对政府权力的直接限制和掣肘。因此,美国政府对待媒体的真实心态向来是叶公好龙,一旦出现适当的时机和借口,政府就绝不放弃对新闻自由的利用和控制,甚至实施赤裸裸的践踏。
在历史上,上世纪从50年代“麦卡锡主义”横行时大批记者作家遭到迫害,到70年代对反战人士和黑人人权运动的钳制,类似践踏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的案例举不胜举,各届政府都干过这种“不光彩的勾当”。而其中,“9•11事件”无疑成为美国政府对待新闻自由的一个重要分水岭。因为从那之后,美国政府在反恐的借口之下,几乎将干预压迫新闻自由的行径公开化、合法化了。不仅提交国会通过的限制公民通讯自由的立法(最典型的如2011年《美国爱国者法案》)未获司法机关的有力阻却,就连政府部门直接针对媒体的控制与干预都很少受到司法审查。据统计,到目前为止,奥巴马政府一共根据1917年的《反间谍法》对6名政府公务员和2名合同聘用人员提起了诉讼,因为他们被认为向媒体泄露了国家机密,而所有往届政府的类似诉讼案件加起来只有3桩。
不仅如此,美国政府在“国家利益”、“军事机密”的名目下,还大肆采取秘密行动直接监控媒体和记者。对此,美联社总裁普鲁伊特日前也表示,美国司法部去年暗中截取该社多名记者的通话记录,严重践踏新闻自由,也是美联社成立167年来,宪法权益受到最公然的侵犯。但对此,总统奥巴马从国家安全的角度为美国司法部进行辩护,“涉及国家安全的泄露会把人置于危险之中,会把我派到战场上的美军军事人员的生命置于危险之中。”而一旦关涉到国家安全或军事利益时,就连“一直倾向于扩大言论和出版自由”的联邦法院也退避三舍,展露出十分谨慎乃至不作司法审查的态度。
可见,即便在美国的开国先父们那里,新闻自由构成民主制度的关键支柱之一;但在现代错综复杂的国际政治环境和国内安全形势下,美国的继任者们也在不断调整他们的新闻自由观,并极力采取“对内一套,对外一套”的两面做法。在向外输送新闻自由价值时强调绝对性,不容外国政府对新闻自由有些许控制;但对内管理时则寻求国家安全借口下的“相对合理主义”,大肆公然侵犯和践踏自己所标榜的新闻自由。
说到底,美国新闻自由的这种两面性,仍旧说明其很大程度上只是服务于国家权力的手段。这也提醒我们,新闻自由从来逃离不了政治的范围,由此注定了新闻自由的价值从来都不是绝对的,它时刻受到政治的影响。只不过基于不同的国际国内形势,它有时显得像英雄一样伟岸,有时则显得犹如小媳妇般任人打扮。
(系西安政治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环球视野globalview.cn》第593期,摘自2013年10月26日《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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