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法院为执行我民间对日索赔生效判决
依法扣押商船三井株式会社船舶
本报讯 据上海海事法院官方网站19日晚发布消息,昨天,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简称上海海事法院)为执行生效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嵊泗马迹山港对被执行人商船三井株式会社的船舶“BAOSTEELEMOTION”轮实施扣押。
1988年12月30日,原告陈震、陈春等为与被告日本海运株式会社(现为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定期租船合同欠款及侵权赔偿纠纷一案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追索“顺丰”轮、“新太平”轮船舶租金及经济损失。上海海事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2007年12月7日,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商船三井株式会社支付及赔偿原告陈震、陈春“顺丰”轮和“新太平”轮租金、营运损失、船舶损失及孳息2916477260.80日元。2010年8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2010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被告的再审申请。
上述案件是一起涉外商事案件,该案判决生效后,原告方依据法律规定,向上海海事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告履行判决确定的支付和赔偿义务,依法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海海事法院于2011年12月2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发出《执行通知书》。期间,双方当事人曾多次进行和解协商未果。为此,上海海事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BAOSTEEL EMOTION”轮予以扣押。
如商船三井株式会社仍拒不履行义务,法院将依法处理被扣押的船舶。
另据腾讯微博认证账号“童增”(中国民间保钓联合会会长,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联合会会长)19日21时45分发布消息称:“刚才中威集团继承人陈平先生来电,上海海事法院已正式通知律师,今天正式将三井一条28万吨的轮船扣押,作为赔偿中威在二战期间遭受的财产损失,日三井败诉后聘请的中国律师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这是中国民间对日索赔第一起胜诉案例,索赔金额约两亿元人民币左右。”
另据青年参考报道:
资料:对日民间索赔第一案全记录
被告:大同海运株式会社日本海运日本奈维克斯海运株式会社商船三井船舶株式会社
原告:陈顺通陈恰群陈震、陈春
2003年11月25日,一桩官司静悄悄地在上海海事法院开始了它的第5次庭审。这场中国第一代船王祖孙三代的世纪诉讼,是对日民间索赔时间最长、金额最大的官司。这场教科书式的复杂官司,索赔金额达3亿美元,也创造了中国民事诉讼中律师团规模最大的纪录。
“人说‘久病成良医’,我是久讼成法律通。我从小就在中威的案子里长大,我一出生,(我们家族)就在追索这两条船,直到今天还没有看到结果。”创办中威轮船公司的中国第一代船王陈顺通的第三代传人、50岁的陈春在上海海事法院中威对日方索赔一案第5次庭审结束后对《青年参考》记者说。
陈春向《青年参考》记者独家介绍了这场历经其祖孙三代的世纪诉讼后表示,这次他有信心看到这个索赔金额高达3亿美元的官司会有个较圆满合理的裁断。
船王第一代北伐立下汗马功劳
1895年出生于浙江宁波的陈顺通,14岁闯荡上海滩,由见习水手成长为一名技艺娴熟的船长。因拯救被军阀追捕的国民党元老张静江,陈被张举荐为国民航运公司经理,为北伐军暗中运送军火立下汗马功劳。
北伐胜利后,陈顺通在上海均泰钱庄优惠信贷支持下买入“太平”号货轮。1930年9月1日,陈顺通的中威轮船公司成立。此为中国第一家独资海运公司。4年内,陈又先后从英、澳购进“新太平”、“顺丰”、“源长”三轮,其中的“顺丰”号时为中国最大的货轮。中威公司船只总吨位2万吨,陈为中国第一船王。后来的香港船王、香港特首董建华的父亲董浩云当时曾是其助手。
1936年10月14日,应日本大同海运株式会社要求,陈顺通代表中威与“大同”在上海签订定期租船合同,将6725吨的“顺丰”与5025吨的“新太平”租给“大同”使用。合同规定,从船舶交付之日起,租期为12个月。合同11月1日生效。为预防风险,“中威”分别将两轮向日本“兴亚”、“三菱”两家海上保险株式会社投了船体保险。
1937年“八一三”事变后,中日战争全面爆发,为响应国民政府堵塞航道防御日本大举进攻的要求,陈顺通将“中威”剩余的两艘货轮“太平”号和“源长”号分别自沉于江阴口与宁波湾航道。
而日本“大同”租船期满,“顺丰”与“新太平”两轮却下落不明,“中威”海运业务全面停止。1939年春,陈顺通赴日找到日本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对方告以两轮均被日本军方“依法捕获”,而且大同海运株式会社也濒临倒闭。
陈顺通东京之行一无所获,而他在上海为维修船只的中威机器厂亦被日本占据。一代船王回到上海大病一场。
1940年4月9日,日本大同海运株式会社正式发函给陈顺通,介绍两轮无法返还的缘由:两轮被日本政府于1938年8月22日“依法捕获”,所有权被宣布归日本国递信省(交通部),又通过定期租船合同将两轮转租给“大同”,现由“大同”使用两轮并向日本递信省支付船租。
但陈顺通不知道,事实上在这封信之前的1938年12月21日,“新太平”号就已在“大同”的营运中在北海道触礁沉没。他更不知道,若干年后的调查表明,大同海运株式会社亦早将此船的保险金领取。
抗战胜利后的1947年,陈顺通凭此信请求国民政府赴日代表团索取被“捕获”的两轮,并向驻日美军司令麦克阿瑟发信求援。这时他才得知战争中两轮均已沉没(“顺丰”号1944年12月25日在南海触雷沉没)。伤心的陈顺通一病不起,1949年11月14日病逝。但日本1947年5月3日颁布的新宪法中有国家承担战争赔偿的规定,给临终前的陈顺通索赔希望,他立下遗嘱,要求儿子陈恰群全权处理两轮的索赔事宜。
船王第二代十年官司劳而无功
1958年,陈恰群自上海迁居香港。陈抵港第一件事就是与日本“大同”联系。他注册的中威轮船就是为了继承父亲的事业,把官司打下来。而“大同”每次都以人事变动和船只为日本政府夺去、应由日本政府负责等作答。
心有不甘的陈恰群1961年奔赴日本,开始了漫长的索赔之旅。他根据大同海运株式会社1940年的信向日本政府索赔,不断在日本外务省、大藏省、日本递信省之间奔波。日本政府经1961年至1964年的漫长调查后做出答复:两轮被日本政府“依法捕获”一事查无实据,不予认可。
陈恰群聘请曾代理韩国向日索赔获胜的日本著名律师绪方浩做自己的律师,绪方浩建议与日本政府打官司,陈遂委托绪方浩组织4人律师团起诉日本政府。
1964年到1967年,日本东京简易裁判所受理关于中威公司与日本政府的民事调停。26次调停的最终结果是,日本政府答辩:此两轮是否为日本“捕获”情况不明,拒绝做出赔偿。
1970年4月25日,陈在日本东京地方法院正式起诉日本政府,“陈恰群诉日本国”成为1970年代日本轰动一时的报道。
不过,此案开庭所需的巨额费用让当年的“船王”之子陷入窘境时,幸得有“日本良心”之称的绪方浩的资助使得诉讼能够进行。
这是一场耗费时间和精力的拉锯战。仅因陈恰群在回答“中国人是个笼统概念,到底是哪里?大陆、台湾还是香港的中国人”时,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合法居住香港”,法庭为确认这一身份就花费了5个月时间—陈当时为香港居民,因国民党政府已与日本签订免除国家战争赔偿,恐日本会以赔偿问题已一揽子解决为由推诿,故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此事还得到周恩来总理亲自关照,迅速出具了身份证明(周恩来总理专门指出,“中威”船案在中日正常邦交之前,可按人民外交处理)。
经过数十次庭审,1974年10月25日,数十年为此案付出全部精力并花费60万美元的陈恰群得到了一个意外的判决:“时效消灭”。这个结果又让陈恰群大病一场。
10年日本诉讼被划上句号—日本律师要求陈恰群在东京高等法院继续上诉,已经拿不出钱继续上诉的陈恰群被视为撤诉。
船王第三代“我们这一代一定能赢”
陈恰群日本索赔失败后是漫长的山重水复疑无路。但1987年1月1日颁布施行《民法通则》为陈氏带来了柳暗花明的转机,因《民法通则》的时效性,最高法院规定“凡是在《民法通则》颁布前民事权利受侵害未被处理的案件,在《民法通则》颁布后的两年内提起诉讼都有效”。中威船案可在中国本土受理。
但陈恰群已于1985年8月中风半身不遂,将中威船只索赔案的接力棒交到了第三代人陈震、陈春兄弟手上,陈氏兄弟通过北京中国法律中心为诉讼代理,于1988年12月31日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这次在中国本土打官司,陈氏家族组织的律师团人数创造了中国民事案的纪录。囊括大陆、香港、美国、台湾法学界名流的律师团和顾问团成员总数多达56人。在1949年以后的中国历史上,惟审判林彪集团、“四人帮”集团案可比。
而这个教科书式的异常复杂的案件,此时的被告则由日本政府变成了日本的企业并且被告对象一变再变。因为律师团仔细研究后发现,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当年对“船王”陈顺通称两轮被日本政府“捕获”无任何证据,是欺诈行为,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但是,当年的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在20世纪60年代并入日本海运,日本海运又在20世纪80年代并入日本NAVIXLINE(日本奈维克斯海运株式会社),1999年4月它又被并入日本第二大海运公司商船三井船舶株式会社。
不但被告在变,原告亦在中途由中威轮船公司加上了陈震、陈春两位自然人。
此案于1991年8月15日第一次开庭审理,到2003年的11月26日,一共5次开庭。但是老船王之子陈恰群并没看到最终的结果,于1992年4月去世。
陈春对《青年参考》记者称:“官司打了我们祖孙三代人还没结果,而当年56人的律师和顾问团里,今天已有五分之一的人不在人世,想起来真是一场悲壮的索赔。”
关于巨额赔偿金,陈春解释说:“我们提出这么多的(赔偿)数字不是没有理由的。我们请了专门做海运海事的上海大样行资产评估,我们在1995年的第四庭上派代表到法庭,出具了被告应对原告的赔偿费用,测算到1995年11月30日,应该赔偿312.7亿日元,根据当天外汇市场的牌价,折算合3.12美元。现在又经过了8年,这段时间没算上,如果算上这段时间,我想赔偿额度该有5亿多美元。”
而目前中威的出庭律师叶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补充说:“这个赔偿金额中并未包含因被告的欺诈(称两轮被日本政府“依法捕获”),造成陈氏两代人与日本政府交涉带来的巨大的心力和精神损失。”
在1996年5月20~28日的第四庭上,被告当庭承认对中威的损失负有道义的责任,愿意做出补贴。尽管双方还在金额的主张上存在数量级的差距,但被告的和解意图意味着巨额财富的前景开始明朗起来。家族内部在这时突然出现了谁也没有预料到的矛盾和危机。—陈震、陈春兄弟的叔父陈乾康诉船王陈顺通给陈恰群的遗嘱为伪造。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纠纷后,于1996年9月16日做出判决,五十多年前船王陈顺通的遗嘱无效。
这个判决从根本上动摇了上海海事法院正在审理的世纪诉讼。陈春在介绍案情时说:“(这一判决)震惊顾问团,全体上诉上海高院,并向最高院反映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枉法判决。”
上海高级法院受理了这一纠纷。1998年6月10日高院重新开庭审理,最后做出了撤销第一级法院裁断的判决。这个轰动性的意外插曲使得该案被延迟了整整两年时间。
陈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是被告挑起中威家属内部矛盾。”
“这次算是告一段落,这次庭议或许可以做出最后的判决。基本上定局了。”陈春对《青年参考》预测该案的前景时表示,“本来1996年、1997年就该判定。因为对方不择手段干扰这个案子,所以拖到现在,现在新的领导班子对司法上的态度和意识有了进步,不能再拖了。从1991年开庭到今天,已经拖延了12年之久。如果从1985年向上海海事法院口头申诉算起,已经有了18年了!”
叶鸣律师告诉《青年参考》:“本次开庭议程异常简单,我想经过了这么多波折,应该可以说是大局基本上定下来了。”
记者问:“经过这么漫长的等待,如果最后的裁断还是不尽如人意,你们还会继续打这个官司吗?”“如果审判结果不满意,当然还会打下去,我们肯定要打下去,不会放弃,当然,不排除调解。”陈春表示,“我们这一代一定能争取到船案的胜利,告慰先祖父和先父愤懑不已未竭先亡的在天之灵。”
中威船案原告方律师团名单上五分之一的成员被画上了黑框,而被告方律师亦是前赴后继。一直作为被告方代理的陈发银律师到第五次开庭时,因声带切除无法发声而委托陆沪生律师代理。在接受《青年参考》记者的电话采访时,陆强调:“对本案我不愿意置评,当然,这一次庭审,双方气氛都是温和的,还是在讲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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