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入彻底地了解美国政治,考察一下它的起源和基本结构无疑会对我们有很多帮助。我们首先来看一看宪法。1787年,美国的国父们齐聚费城,为宪法的出台呕心沥血,他们试图以此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并为未来美国的国家体系运转提供完整的规范。他们普遍认同斯密提出的观点:"政府是为人民利益服务的,宪法则是保障政府为民谋利的坚强后盾。"
美国早期的阶级力量
美国的早期社会被许多书描绘成财富分配十分公平、远离邪恶、远离欲望、远离战争的美好新世界,旧欧洲则恰恰是那些罪恶名词的代表。事实上,自从北美成为英国殖民地以来,在总督的支持下,当地有权有势的人在北美得到了大量的土地,他们垄断了当地的地产业,并与殖民者结成了紧密的攻守同盟。直到1700年,纽约四分之三的庄园还被12个地产商占据着。在弗吉尼亚州,7名富翁就占据了170万英亩的土地。到了1760年,在北美13个殖民地中,人数不及500的大富翁们控制了殖民地东海岸大多数的商业、船运、银行金融业、采矿业和制造业。在美国独立战争爆发到美国宪法诞生的12年里(1776-1787),大地主、大商人和银行家们在当时的政治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各项政治决策需要他们鼎力配合才能真正付诸实施。此外,他们还主导着当地报纸的发行权,并使之服务于自己的商业利益。
在美利坚原12个殖民地中(宾夕法尼亚除外),只有有财产的白人男性才拥有真正的选举权,这一群体只占总人口的15%左右。被排斥在选举权之外的有印第安人、非裔美国人及他们的后代、女人、仆人与奴隶,还有身无分文的白人男性。选举中的财产限制标准相当高,以至于绝大多数白人男性都不能参加选举。比如新泽西州议会议员的财产下限为1000美元,南卡罗来纳州的参议员需要拥有至少7000美元的资产(除去债务后的净资产)-一这相当于现在的100万美元。在马里兰,州长参选者必须拥有至少5000美元的资产。另外,缺少秘密技票表决和在候选人之间的真正选择,导致存在广泛的不满。
在制宪会议召开前不久,一名法国外交官员向自己的政府如是汇报说:
尽管在美国没有身份过于显赫的贵族阶层,但是那里的绅士(白人男性)似乎占据了政治生活的每一个角落……他们拥有让常人无比艳羡的财富,他们是贷款者,他们是信托人,他们致力于扩大政府的权力井积极地执行法令,因为他们的存在都是为了维护合法的私有制……他们中的大多数都是商人,所以美国对于自己偿还欠欧洲的债券充满自信,因为他们拥有良好的信贷基础和信贷网络。
1787年,这些富有的有权势的"绅士们",我们的"国父们",在费城聚集在一起共商国家大事,他们力图修改过去松散的邦联条款,加强中央政府的权力。依据过去的邦联条例,美国的国会在条约的批准、贸易法令的制订、拨款、州际争端裁决、宣布对外和战、国防方面享有广泛的权力,但其中任何一项措施都必须在至少九个州获得批准才能实施。这极大地限制了国会独立行使权力。而且,国会不具有征税的权力,此项权力归于各州政府。因此,它无法弥补对外大量举债造成的国债赤字。邦联具有组建国防军的权力,却没有维持军队日常开销的经费,使得邦联的国防时常处于困境。国会缺乏财权、中央地方收支脱节的事实,导致邦联入不敷出,使后者经历了一次又一次的财政危机。
出席费城会议的代表们希望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权,这样可以(1)妥善解决州际间的贸易和条约争端,(2)对外保护美国整体的国家商业利益,并行使统一的外交权力,(3)集中财权,使国库得到有效的充实,并保护权富阶层的金融商业利益,(4)在将州权收归中央的同时,使权贵阶层免遭来自社会底层人士的竞争,维护其政治经济上的垄断权。其中后两点往往为大多数历史学家所漠视。
然而最令宪法制订者们头疼的是美国人的逆反性格。1787年,华盛顿在给自己的戎马挚友的信中说:"每一个州的百姓似乎都是那样架骂不理",易于感情失控,稍微些许火星就能燃起漫天大火。所以我们制订宪法的首要目的是防范百姓的暴怒倾向,而不是一昧地鼓励他们广泛参与政事。无产者的无政府状态很容易导致政治上的专制。"像莫里斯(Gouverneur Morris,1752-1816,美国外交家及政治领袖)这样的富翁,虽然在宪法制订前强烈反对扩张联邦中央权力,但他随后便认识到,与各州的联邦派结成同盟更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商业利益,因为新宪法既可以保证私有制,又可以最大限度地防止民众暴乱,所以他很快便改弦易辙,宣布支持新宪法。后来的事实表明,代表们对联邦大厦的设计绝非三分钟热度,一拍脑袋空想出来的,因为他们当时急需解决物质上的问题一一税款的征收和联邦机构的维持。而说起这些代表自己的物质利益,那是肯定要与莫里斯这样的商业巨贾发生关系的。所以,一部宪法就把这两个阶层的利益紧紧地拴到了一起。
当时的工薪大众被史学家们认为是眼光狭隘,不具备大局意识,对物质财富挥霍无度。他们从不偿还债务,享受了国家的好处却不为国家交税,这导致纸币的信用扩张和通货膨胀。不过这些历史学家似乎对早期美国贫苦大众的窘境知之甚少。大多数白人都是贫困的自由职业者、工匠、佃户和仆人,此外就更不用说境遇惨淡的非裔美国人了,他们当时被称作黑奴并可作为一种商品随意贱卖。在制宪会议期间,一项对于特拉华州农场的实地考察指出,当时一家典型的农户家庭的财产,除却比较广阔的土地外几乎一无所有,而他们的住房也大多是小木屋,生活工具十分简陋。那里根本没有高耸的谷仓、成群的牛羊、发达的机械,那些农民唯一拥有的就是耕地用的犁。
在1787年美国诞生之初,存在着一个庞大的负债阶层和一个债权人阶层。小农场主们被高房租、沉重的税收和低收入所困扰,生活极其困窘。为了维持生计,他们不得不借进高利率的贷款。为了还清债务,他们甚至将自己用于来年播种的种子提前典当出去,就那样也还是在债务的泥潭中越陷越深。这种农村高利贷不仅在当时极为普遍,而且直到现在还在一些农业国家普遍存在。这些贷款的年利率通常在25%-40%,如果欠债到期未还,很有可能所有的物品都会被拿走抵押,甚至连他们的背心和床单都要被掠走。
在这一时期,各家媒体都在声讨满街沿路乞讨的乞丐们。监狱里满是为了求生而入狱的人们,因为监狱管吃管住,在外边得不到工作就要饿死。还有一部分人是因为无法清偿债款而银铛人狱。很多人当时甚至认为,独立战争的成果至此基本上化为乌有,他们认为与其忍受现在,还不如回到殖民统治的过去。终于,在1787年冬天,西马萨诸塞外|极度贫困的农民们在谢司(Daniel Shays)的领导下揭竿而起。这次起义在州民兵团的围剿下最后失败,但却留给统治集团一个极大的难题,那就是在社会迅速变革的时代,如何处理好权贵阶层与平民阶层之间的利益矛盾。
遏制民主的过分普及
谢司起义给了当时正在审议新宪法的费城代表们很大的震动,他们普遍认为,在选举中限定候选人的出身和财产十分必要,因为无产者在政坛上的集聚会造成难以控制的多数暴政。"为了保障公共利益和私人产权,我们必须反对这种可怕的多数暴政",詹姆斯·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中的第十篇里这样写道,"而且与此同时,为了捍卫公众政府的权威,我们有时必须用必要的恶来建立政府的威信,为了这一目标,我们可以采取任何手段制止多数暴政的发生。"在这里,麦迪逊触到了这一问题的核心,即如何能在"民主共和政府"的幌子下继续维持其特定的政治小圈子(主要由选民资格限制造成);如何在不危及现存阶层结构的前提下,使政府得到一些大众的支持F如何创建一个强大的政府,既能实施镇压以建立权威,又能对民众进行必要的安抚,在不损害现存秩序的情况下实现政权的万古长存。
从上一段可以看出,很显然,大多数宪法制订者都是与麦迪逊站在一起的。至于如何解决如此尖锐的社会矛盾,麦迪逊也有自己的想法。还是在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的第十篇中,其中有这样的内容,"社会骚乱的最根本原因永远都是贫富的过分不均,那些富有阶层和贫困阶层必然会在政治生活中产生泾渭分明的分野,这必将造成社会的对立和不稳定。""政府的首要目标就是在防止贫富差距过分拉大的同时,保护那些有能力变富的人,而不是激励那些没能力跻身上流却满腹牢骚的庸人。"
这些宪法的草拟者们持有一种很深的成见,但却又似乎不无道理,那就是格里(Elbridge Gerry)所说的"民主(由大众进行统治)是政治中最大的恶"。在伦道夫(Edmund Randolph)的眼中,这个新诞生的国家之所以多灾多难,就是因为民主导致的无政府主义思潮和随之而起的骚乱。对此,舍尔曼(Roger Sherman)也表赞同:"人民与政府并没有天然的联系,人民过多参与政事不仅会分散自己本职工作的注意力,而且会引发政治的分权斗争,不利于权力的集中和政策的贯彻执行。"相比之下,汉密尔顿就说得更加直白:"所有的社会阶层都有优秀和不优秀之分,优秀者永远都是少数。占人口大多数的普通民众只能被归于底层,从事政治是上层人士义不容辞的责任。民众的政治判断力永远是愚钝和错误的,没有方向性和前瞻性。"所以汉密尔顿建议设立强大的中央政府来制约"过分民主带来的鲁莽行为"。而华盛顿这位费城制宪会议的主席,则敦促代表们不要让新宪法仅仅成为愉悦民众的工具,他说:"我们最重要的应是维持国家的稳定和联邦的尊严,其次才是民主权利。"
不过代表们不必为此苦恼。事实上他们也没有在这个问题上磕磕绊绊,他们确实在费城辩论了好几周,但讨论的都是自己小圈子的利益分配,只是商人间、奴隶主间、制造业主间的小吵小闹,只是有产者跟有产者之间的妥协,他们所做的就是要使新宪法尽力维护自己行业的特殊利益。同样引起争议的还有宪政结构问题。立法机关该如何组织?大州和小州如何分配代表数量?行政长官该怎样竞选产生?
代表们决心在立法机构方面实行两院制,包括议员每两年改选一次的众议院和六年为一届任期的参议院。他们还决定,众议院的议席分配按照各州人口平均分配,参议院则是每州两名议员,不受人口数量限制。
在新政府的组织形式上,代表们的观点基本相同。他们的着力点都在于如何使政府有效保护私有产权。在这些议题上,鲜见贫苦的农民、奴仆和奴隶们有机会发表自己的观点。普通的工薪阶层显然不会腾出四个月的闲暇时间去费城草拟宪法。比之有产者之间面红耳赤的争吵,有产者与无产者的辩论从未在制宪会议上发生过。
所以毫不奇怪,宪法第一条第八款(宪法的关键部分)规定了联邦政府保护合法私有财产的神圣义务,这一条款在审议过程中几乎全票通过,代表们对这一条款的认同远远超过其他条款。国会在宪法中被赋予管理州际商务和行使外交权力,此外还有征收国内税、征收进口关税(当时对出口不征关税)、发行国债并为国防筹款、发行国家货币并确定币值、统一商务度量衡、运用强力防制伪钞、建立全国通行的企业破产法等多方面的权力一一看得出,这些具体条款基本上都是在维护投资者、商人和信贷银行家的利益。
在此还要指出的是,一些制宪代表还是投资西部土地的土地投机商。与其利益相适应,国会被规定负有管理和保护所有西部土地财产的义务。当时大多数代表都在政府债券发行方面有过投机活动,他们还投机于账面价值急剧缩水的股票,而这些正是过去邦联政府为支付官兵薪水而筹措的资金。富有的投机商们从士兵那里低价套购这样的缩水股票,然后等待新政府从他们手中购买并继续发行。所以,联邦宪法第四条规定,过去邦联的欠债对于新政府依然有效,这自然让这些投机商们大赚了一笔,因为他们可以利用这些股票去国库兑换等值的现金。
联邦政府财政部在首任财政部长汉密尔顿的领导下,通过举借国债,运用公共财政的杠杆,培育了美国初期的私人资本和新兴的信贷投资者。此外,这些人还享受了政府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由于建国初期美国资本贫乏,对资本持有者进行激励的确有助于初期资本市场的发育和繁荣。而财政部通过国内税收偿还国债和贷款,实际上是美国普通民众为国债买单,因为富人已经凭借投资获得了政府的税收优惠。在18世纪90年代,政府举借的国债占到每年联邦预算收入的80%。这种运用征税权力把大众的血汗钱间接转移到私人腰包的办法,直到现在仍是屡见不鲜。我们将会在后几章陆续介绍。
为了保护商人和信贷商的利益,各州在宪法中被禁止通过擅自发行纸币或征收州际关税来干扰商品贸易的正常进行,这极大地缩小了各州政府在经济事务方面的权力。此外,各州的经济管辖权力必须与宪法中的相应条款相符,而不能够违背。宪法还保证每个州将遵守合法订立的商务契约,不会因经济活动参与者在不同的州而拥有不同的国民待遇。这极大地便利了投资者在各州开展州际投资和信贷发放。
奴隶制一一被当时人认为是最值钱的财产在宪法中得到了特殊的适用条件。当各州议会和众议院投票选举代表时,黑人奴隶的选票数按其总人口的五分之三计算。
我们的宪法从未明文禁止过奴隶贸易。事实上,它还直接为奴隶进口提供保证,直到20年后的1808年,奴隶贸易才在法律上被禁止。不过,即使禁止了奴隶贸易,奴隶主们却有权力将逃亡的奴隶抓回来判以重罪,正如宪法第四条第二部分所规定的那样,从一州逃到另一州(尤其是从蓄奴州逃到自由州)的奴隶将会被抓回并"物还原主",而且将被治以重罪。在最初的费城制宪会议上,这一条款在没有任何异议的情况下全票通过。
宪法的起草者们坚信,州政府在镇压诸如谢司起义等民变时表现得并不强有力,因此他们主张赋予联邦更大的权力来保护各州免遭国内骚乱,国会则被赋予"组织、训练和武装民兵的义务和责任",以及"利用民兵来镇压国内暴乱"。此外,宪法还规定在骚乱较多的州建立更多的军火库,完善民兵通信网络,维持国防所需的海军和陆军常备军,修筑工事,建造军舰。这一措施即使在一个世纪后也被证明是"明智有效"的,那个时候美国军队被频繁用于镇压矿山、铁路、工厂的工人罢工。
破碎而不完全的人民权利
为了遏制人数众多的无产者的骚动和暴乱,我们的国父们坚持麦迪逊建议的"附加预防措施",即让民众权力分散化。他们把我们的政权分成立法、司法、行政三大部分,彼此形成权力的平衡制约体系,其中包含一些具体的规定,比如议员的间接选举制、总统对立法事项的否决权、最高法院大法官对宪法的解释和违宪审查权、立法机关对总统否决的再次否决权、参议院对一切条约的批准通过权、两院之间的相互牵制等。此外,他们还构想出一条繁琐漫长的修宪之路,即只有至少三分之二的两院议员提出动议,并得到两院四分之三特定多数票才能通过。在可能的范围内,国父们把主体的民主权利逐渐弱化,并使这种体制稳定化、恒久化,这虽然有利于政权的巩固和长存,但无疑也限制了民众利益向上的有效传达。
在麦迪逊的眼中,占人口大多数的无产者极容易形成多数暴政,因为他们多数不懂得真正的政治。他尤其认为,不能借口扩展民主权利而使政权出现不稳定,这在其《联邦党人文集》中的第十篇里有集中体现。不过他认为,好在美国这个国家很大,而一个国家越大,社会阶层之间利益的分配就会越趋向多元化,从而也就使得一个群体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稳定的多数变得难上加难。正如麦迪逊所说:"因威士忌酒税而招致的叛乱、因联邦债务的继承和纸币多发造成的群众骚动,都很难在全国所有地方形成大气候g在如此庞大的一个国家里,人们的想法不可能趋向于完全一致,这种多元化的社会是有利于社会稳定的。"贫苦农民的起义可能会在马萨诸塞州造成一时的震动,罗德岛州可能会因威士忌酒税而硝烟弥漫,但是一个全国性的联邦政府完全有能力将其各个击破,并将联邦中的其他州与叛乱地区隔绝开来。这就是统-大政府的威力。
对于当政者来说,不仅要使民众权力分散化,就像上述三权分立制一样,而且要使他们对政府的压力趋向弱化一-实现这一目标的绝好方法就是间接选举制。比如,联邦参议员的选举就是由各州众议院的众议员进行技票,而不是诉诸全民进行投票。参议院的选举每两年举行一次,每次只改选三分之一,这大大加强了参议员职位的稳定性,并使得参议院大范围的改朝换代成为不可能。至于我们国家的最高行政领导人一-总统一一的选举,则是由各州的选举人团直接选举产生的,只有选举人团成员才是由各州人民直选产生的。正如宪法起草人期望的那样,选举人团制度成功地扮演了公众情绪的缓冲器角色。由各州有名望的人和有钱人组成的选举人团,在由民众选出后并不直接选举总统,而是等到几个月后,等到民众的政治情绪在选举中发泄完了之后,他们再悠闲地坐在大院里商量合适的总统人选。在实践中,当两位候选人旗鼓相当、票数差距微弱时,就要由联邦最高法院进行检票和裁决,这时就更不会再诉诸民众进行全民公决了(就像法国做的那样),2000年大选的佛州计票案就是"美国式民主"的典型表现。
同样,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也不是由全民直选产生的,他的正义性和裁断能力虽然是宪法赋予的,但其职位却是总统提名,而后参议院表决通过,而且是终身任职。顺便说一下,在全国的联邦系统公务员中,只有联邦参众议员是全民选举产生的,而参议员的直选直到1913年才得以实现,当年通过的宪法第十七条修正案规定联邦参议员须由全民选举产生,声称那样才能更体现其代表性。这比费城制宪会议整整晚了126年,而正是这条修正案间接揭了美国民主的疮疤,它首次承认美国式民主并非完美无缺,也是需要与时俱进并经历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
如果从宪法的最初政体设计说起,只有各州和联邦的众议员是由公民直选产生的。费城制宪会议的许多代表甚至主张将全部选民屏蔽起来,即不通过选举方式产生议员,因为他们担心,一些蛊惑民心的"政客"会凭借民众中的强势影响力侵蚀权贵阶层的既得利益。默瑟(John Mercer)声称,宪法的本意在于维护美利坚民族的稳定和繁荣,即重在维护国体,而非民主选举。莫里斯更是警告说,民主权利如果被没有民主素养的人群槛用,就会带来万劫不复的灾难:"试想一下,当我们的国家处处都是制造业工人和手工业者时,他们会真正成为忠诚的自由守护者吗?这些人永远不会懂得尊重别人的私有财产,并对公共利益毫无兴趣,因为他们眼光狭隘,眼睛只盯着微薄的工资。"
当制宪代表们最后同意由民众直选产生众院议员时,他们还不忘加上许多关于选民资格的限制条件,比如选民只能是有财产的白人男性(这里的有财产指的是家产达到既定额度)I这直接导致所有妇女被剥夺选举权,所有白人无产者也不得不与政治绝缘,此外就更不用提黑人奴隶的选举权了,尽管他们占总人口的四分之一,但却与政治毫无瓜葛。即使在北方自由州获得自由的奴隶,也被禁止参加选举。所以这种选民的代表性是值得怀疑的,由此选出的议员自然也就不会真正从妇女、黑人、无产者的角度考虑政治问题,这种偏狭的体制也为后来的南北战争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
阴谋家还是爱国者?
在一本1913年出版的具有开创性的书中,比尔德(Charles Beard)认为,美国宪法起草者的政治决断是由他们代表的阶层利益决定的。这虽然是句大实话,但在当时却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了国民的热议。许多人为国父们辩解说,他们真正在乎的是比物质利益高尚得多的民主理想,远不是满足自己的钱袋子。不错,国父们确实眼光长远,而且富有建设民主制度的勇气和魄力,但这却是在宪法已经满足了他们阶层利益的基础上,这一点不容置疑。
有一点十分明确,那就是当一个阶层的利益得到现行制度的维护时,这个阶层的人就会对之感恩戴德,并为这种政治制度的运行和改进呕心沥血,前仆后继z现行制度的弱势者则会更多地提出革命性的要求,这往往不是执政者愿意采纳的。所以,我们不能对我们的国父们过分地膜拜,需知他们也是实在的人,也是属于特定的社会阶层。他们确实正直无私、敢于敢当,但他们并不完美。实际上,与其他人一样,国父们也认为,对他们有利的政治决策也会对全国人民有利。国父们的政治理念与他们的自身利益确实有紧密联系,只不过相对于别人,他们的高尚部分大于自私部分而已。
大多数人都会觉得自己正直、可靠、有诚信。问题在于,他们过分自负地高估了自己的品德。在这一点上我们的开国之父们也不例外。他们相信天定命运,坚信他们的努力是划时代的,是高尚的和纯洁的,将会泽被后世。他们嘴上说着坚持民主自由的信念和准则,可在实际行动上却依旧保持着奴隶制。所以他们能够在保住自己的私有财产(奴隶和庄园)的同时,冠冕堂皇地大谈国家民主。在这个问题上,关键二点就是,在他们的建国框架中,对原则的强调多于具体内容的实施,而且这种方式不太会影响他们现有的社会地位。
我们的宪法起草者们并不仅仅只关心自己的利益,他们还关心有产者的财产如何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正如林德(Staughton Lynd)所说:"宪法是我国革命的成果,同时也是-种关于社会发展方向的争论的最终结果。汉密尔顿、利文斯顿和他们的反对者们在这场争论中的焦点,就是革命战争尘埃落定后建立一个什么样的社会,而且在这个社会中什么样的阶层将走向政治经济舞台的中心。"
那些农民和小牧场主们反对建立一个比地方政府和州政府强大得多的中央政府,他们觉得这会加强行政权力,缩小个人的权利范围。当然,在史学家的眼中,他们被描述成自私自利、缺乏全局观、立场狭隘偏激的反联邦主义者,与前往费城制宪的国父们的高瞻远瞩不可同日而语。可是,为什么这些比农民有钱得多的人就一定会成为目光高远、运筹帷帽的大师呢?要知道,不久之前,他们也是自由放任经济模式的坚决拥护者,而且极力反对一个拥有强大权力的中央政府。事实上,不是他们目光高远,而是他们的经济利益广泛,这使得他们对世事的关注程度比较高。他们的动机也并不比普通大众高尚多少。但是他们拥有更多的社会资源,更多的金钱和人脉,这是他们总能登高望远、抢占先机的资本。
尽管这些代表们被冠以公正无私的爱国者的称号,他们却无时无刻不在为自己的利益打着小算盘。我们都知道,制宪会议议程的设定和投票表决都是通过秘密方式进行的,庭院深深,让百姓窥不见里面的波澜。会后,麦迪逊整理了会议内容的笔记,并记录了大部分会议争论的细节。麦迪逊卸任后,在他自己的坚持下,该书得以出版。可是发行时间距离制宪会议已有53年,大多数代表此时都已驾鹤西去,所以也不用担心这种披露可能造成的政治窘境。
在我们民众的心目中,国父们总是被高尚的政治目标所感染和牵引,他们目光深邃,意志坚定,为了人民的利益鞠躬尽瘁。但我们不能排除每位国父的私心,因为现世中的人做到完全的大公无私是不可能的。他们试图建立一个强有力的政府来维持独立战争后的社会现状,以此来维护现存制度的既得利益者。在当时秘密协商的过程中,这些有钱人对草根政治的偏见、对公众政治参与的蔑视溢于言表。他们主要关切的是怎样平息民众因革命而被激发的政治激情,如何抵制完全的阶级平等化倾向。代表们对权富阶层的照顾达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以至于一位来自宾夕法尼亚州的代表,詹姆斯·威尔逊(James Willson)对此提出了质疑和批评。他埋怨说,我们总是在强调政府的首要目标就是保护私有财产,为什么只字不提公民的政治权利呢?他认为,培育良好的公民意识是政治领域最高尚的目标,也是最需要加强的环节一二这几句话确实没有引起异议,但由于被认为缺乏实际意义,代表们直接将其忽略并进入了下一环节的讨论。
宪法的起草者们对人性贪婪的一面确实认识深刻(对大众的不信任和妄加揣测更是加深了他们这一成见),然而他们唯独对自己阶层对利益的狂热追逐不置可否,甚至赞美这些行为是"有政治原则和有财富的人"的自然权利的延伸。麦迪逊曾说过,富有的少数人不会因追逐自己的合理利益而损害其他公民的权利,也不会损害这个国家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和民意基础。这种对自身利益的合理追求,被宪法起草者们定义为"自由"的真义。
总之,我们的宪法是一个立场保守的法律文件,它为了抵制各州政治运动的潮流,精心构筑了一道保护少数人利益的堤坝。它为奴隶主阶层精心编制了几条言辞隐晦、弹性极大的条款,实则庇护了美国的奴隶制度;它为势力日益壮大的中产阶层提供了广阔的发展平台。而对于国父们来说,"自由"这个词与"民主"有着很大的区别。自由意味着投资、贸易和积累财富的自由,而并不牵涉公众政治,不像"民主"这个字眼,总是充满政治敏感。
给予公民广泛的民主自由权利,这是民主国家建立的前提,但却远未在制宪代表中引起共鸣。来自弗吉尼亚州的梅森(George Mason)提议专门设立一个委员会来起草"权利法案",这一法案的起草总共只需几个小时,也可以说不费吹灰之力,但其他代表对其反应却极为冷淡,而且几乎是一边倒地反对这项提案。最后,"权利法案"自然是无果而终。
可是,如果宪法只是捍卫精英阶层的利益,为什么它还能在各州获得通过呢?是这样的,起初,大多数州都反对这一宪法草案。弗吉尼亚州的帕特里克·亨利(Patrick Henry)控诉说,这一宪法"使可鄙的少数人获益,而忽略了大众的意愿和关切"。但是,权贵阶层利用自己所有的政治资源(各种组织和宣传工具)操纵费城制宪会议来简化批宪程序,同时对宪法向大众进行正面宣传。联邦党人无所不用其极,他们使用了贿赂、威胁和欺诈等种种手段来排挤州权主义者。批准的权力虽然是由各州议会掌握,但这些议会的议员大都是制宪会议那些国父们的死党和羽翼。支持宪法通过的议员,也大都是冲着其保护私有财产的条款。而且,这一批准程序的公众支持率也值得怀疑,因为在选举各州议员的过程中,只有20%的成年白人男性参与了投票。
民主的妥协
尽管存在不民主的地方,宪法也并非一无是处。它在诸多方面具有开创意义:
l.一个比欧洲独裁君主制远为民主的共和政体在美国即将诞生,而且明文载入宪法,宪法成为捍卫这一自由政体的法理证据。
2.与当时大多数国家相比,美国联邦公务员的选举没有任何财产限制。这排除了选举制中的门阀限制,有利于民主制度向大众的普及。
3.总统和议员都有选举的任期限制。没人能够在哪个岗位实现终身任职(这里指的是民选产生的,最高法院大法官不在其内)。
4.宪法第六款强调:"在美国公职人员的选举中,不得出现任何歧视性的宗教测试",就这一点来说,美国远比禁止天主教徒、犹太人和非信徒参政的国家民主、开放、自由。
5.在美国宪法中,剥夺公民权利的恶性条款,比如动用私刑等违犯人权的做法,都被认为是违宪o同样被宣布为非法的还有溯及既往的法律,从而澄清了法律时效性的问题,为法官的公正判案奠定了基础。
6.公众总是对尚未诞生的《权利法案》寄予厚望。在强大的公众压力下,也是为了尽快赢得宪法的批准,宪法制定者们承诺在最短的时间内将其纳入宪法框架。所以,在第一届国会开幕之际,十条宪法修正案很快被批准通过并由各州予以认可$这些权利包括言论自由和宗教自由z合法集会和请愿的自由g持有私人武器的自由自不受非法搜查和侵掠的自由z不受牵连和双重侵害的自由g不受虐待和非法拘禁的自由:受到公正的司法待遇的权利等。
7.((权利法案》第九条修正案原文如下: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忽视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该条明确承认公民有宪法规定之外的保留权利,而其第十条也说:"本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保留给各州行使,或保留给人民行使之。"这种表述无疑增强了公民权利行使的合法性,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公民的自由。
8.((权利法案》同时禁止国会利用国家权力规定国教或是取消公民宗教自由权。宪法还同时坚持政教分离原则,宗教不能干涉政治,其运转应由教民来维持而不是通过纳税人。这一原则看似简单,实际上直到现在,许多国家仍在坚持政教合一的原则。
与现在许多宗教主义者的宣传不同,国父们在当时并没有确立美国的信教原则。杰斐逊甚至说:"我们甚至应该勇敢地去怀疑到底有没有神的存在。"亚当斯这样写道:"如果这个世界上没有宗教,情况反而会更好。"麦迪逊则下结论说,二千五百年的基督教发展史就是一部贯穿着"迷信、偏执、顽固和迫害"的黑暗历史。富兰克林甚至质疑耶稣的神圣性和正统地位。1797年,美国与的黎波里签订了一项条约,该条约由亚当斯总统签署,并由当年的参议院予以批准。其声明:"美国政府并不是,也从来不是建立在基督教的基础之上。"最后,如果费城制宪会议的代表们想要建立一个基督教的共和国,为什么他们不在宪法中加进"神、耶稣、基督"等字眼和条款呢?很显然,他们更关心的是国家的政体设计。正如)位基督教学者所说:"……制定宪法的代表们从来不是真正的信徒,稍有常识的人都会意识到这一点。
"宪法的制定和颁布,无疑体现了巩固国家独立的首要目标,以及象征着美国式的共和主义的胜利,这的确与旧大陆英伦的君主制有着天壤之别。它保证了一个代议制共和政府存在的法理依据,并明文摒弃君主制和寡头统治政体g对此,宪法第一款第九条郑重声明:"合众国不得颁发任何贵族爵位。"据来自马里兰州的代表詹姆斯·麦克亨利(James McHenry)回忆,在制宪会议与会的55名代表中,至少有21名拥护某种形式的君主制。不过这些人考虑到这样会招致大众的激烈反对,所以不得不违心地支持共和。更主要的是,以麦迪逊为首的共和派提出了坚持共和政体的最有力论据:共和制下的民众与政府有更好的沟通、协商、解决争议的渠道,所以有利于统治秩序的稳定和富有阶层的利益保护。或许真的,对于百姓大众来说,富有的资本家掌握政权比奢侈的君王和贵族看着要顺眼得多。
在费城制宪会议的许多场合中,虽然代表们恐惧和诅咒被他们称作"无政府"的民主,但他们有时也需要一些民主自由的观念来装潢门面、取悦大众,而且他们也确实采取措施扩大了公众政治参与(比如众议员的直接选举),取得了一定政治效果。事实的确如此,如果宪法想要被挑剔的各州批准,如果新政府想要得到长久的维持和稳定,它就必须争得大众的同意和接受。也就是说,这一形式上的民主,只是代表们与大众利益妥协的一个结果,而不是代表们心中最完美的政治表达。
在建国之初,农民暴动、威士忌酒税暴动、奴隶叛逃等社会动乱此起彼伏,由于这反映了当时错综复杂的矛盾,所以也就成为18世纪美国社会最真实的写照。这种情势也促使宪法起草者们尽一切努力建立强有力的中央政府,不过他们也对政府权力的行使施加了一些限制。纵观整部宪法,代表们只在后来的十条宪法修正案中体现出了该有的民主精神,而这,只不过是他们在面对公众政治压力时作出的妥协姿态。他们保有着既得利益,但又考虑着如何才能使之万古长存,驱使他们作出妥协的不是对民主的热爱,而是对民主的恐惧,不是出于对人民的热爱,而是出于对叛乱和起义的畏惧。所以我们说,宪法不只是阶层特权利益的体现,也是一种社会各阶层之间妥协和调解的产物,更是一种妥协下的虚伪的民主。
本文摘自 [美] 迈克尔·帕伦蒂 《少数人的民主》一书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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