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21日发布消息,经国务院批准,今年将在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江西、宁夏、青岛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此举被视为我国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探索市场化发债的重要举措。
从2011年四季度开始,财政部曾允许上海、广东、浙江和深圳四地试点自行发债,去年又将试点范围扩至江苏和山东。那么,新推出的自发自还试点与此前的自行发债试点有何不同?
对此,财政部在其最新发布的《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中明确,自发自还是指试点地区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本地区政府债券发行、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的机制。也就是说,新办法更强调了地方自行还债。
对于试点发债的额度,办法明确试点地区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全年发行债券总量不得超过国务院批准的当年发债规模限额。2014年度发债规模限额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年。
此外,试点地区发行的政府债券为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2014年政府债券期限为5年、7年和10年,结构比例为4:3:3。
与以往试点相比,办法更强调试点地区按照市场化原则发行政府债券,并提出要按有关规定开展债券信用评级,择优选择信用评级机构。
财政部国库司有关负责人22日表示,在2014年4000亿元地方债发行规模内,上海等10个地区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自发自还债券总规模为1092亿元,其中上海126亿元、浙江137亿元、广东148亿元、深圳42亿元、江苏174亿元、山东137亿元、北京105亿元、青岛25亿元、江西143亿元、宁夏55亿元。其余地区仍由财政部代发代还。
专家表示,此次试点虽然规模较小,但却是第一次真正意义上地方自发自还政府债券,是地方发债的“正门”第一次开了个口。
针对近期舆论热议“中国版市政债”面世的说法,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地方政府试点自发自还债券,仍然是属于一般的地方政府债券,不是市政债。迄今为止所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从未有过市政债的表述。”
事实上,早在今年年初的预算报告中,财政部就对地方政府的一般政府债券和市政债做了界定。预算报告指出:“对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的一般债务,由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主要以公共财政收入和举借新债偿还;对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的专项债务,主要由地方政府通过发行市政债券等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专家指出,这意味着,此次试点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应当用于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主要以公共财政收入和举借新债偿还。
白景明说,2009年起,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并代办还本付息。自2011年起,经国务院批准,上海、浙江、广东、深圳试点在国务院批准的额度内自行发行债券,但仍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2013年,新增江苏、山东为试点地区,其他地区仍由财政部代理发行、代办还本付息。此次试点,在2013年6个省市的基础上,新增4个省市,并规定地方政府自发自还。
财政部表示,几年来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特别是2011年以来的自发代还试点工作,为推进地方债发行改革、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积累了宝贵经验,但也同时存在一定问题,如发债主体和偿债主体不完全一致,不利于强化地方政府的偿债责任和风险控制意识,不利于建立规范合理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和风险预警机制等。为此,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上海等10个地区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采用财政部代发代还和试点地区自发自还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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