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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案爆发式增长,6至8月将开展全国专项整治

周芬棉 · 2015-05-19 ·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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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集资形势如此严峻,到底什么是非法集资、如何界定?

  据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通报,全国非法集资案发情况十分严峻。2014年非法集资案件更呈爆发式增长,大案要案频发,非法集资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均大幅上升,已达历史峰值。为此,联席会议决定,于2015年6月至8月开展全国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对一些重点领域非法集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目前北京、广东、河北、贵州、河南、黑龙江等地已经开始专项打击行动。

  中西部案发量激增

  记者近日从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了解到,2014年非法集资案件不仅案发数量、涉案金额、参与人数等,同比增长近两倍,而且,大案要案数量显著高于2013年。其中,跨省案件133起,同比上升133.33%;参与人数逾千人的案件145起,同比增长314.28%;涉案金额超亿元的364起,同比增长271.42%。

  非法集资案件涉及31个省份87%的市(地、州、盟)以及港、澳、台地区。除江苏、浙江、山东、福建、河南、湖南等原有高发地区外,北京、河北及山西、陕西、四川、重庆、甘肃、新疆成为新的高发区域,立案数和涉案金额均超过2013年数倍。一些地市案件集中、连锁式爆发,引发较大的区域性风险,不容忽视。

  2014年非法集资的另一个特点是,新型案件增多,比如投资理财、P2P网络借贷、农民专业合作社、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等,成为近年来的重灾区,案件数量迅速上升,风险隐患巨大,甚至一些民办教育机构也有涉嫌非法集资风险。

  非法集资危害巨大

  非法集资形势如此严峻,到底什么是非法集资、如何界定?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彭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尽管“非法集资”这个词被广泛使用,甚至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多份文件中也将其作为一个专有名词来使用,但刑法中并没有“非法集资罪”。截至目前,只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非法集资”有一个界定。即所谓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虽然这个名词也受到质疑,只界定了“吸收资金”,有失偏颇。但业内普遍看法是,与非法集资概念相附的还有其特点,不可分隔。依据最高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非法集资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

  非法集资具体表现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公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引资金。

  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巨大危害性。长期研究此领域的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吕专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非法集资的危害性主要表现为:损害参与者利益,破坏正常经济金融秩序,影响社会诚信与稳定;而且,可能引发社会治安问题容易滋生其他犯罪活动,比如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绑架等。

  虽然刑法中没有非法集资罪,但非法集资行为根据主观态度、行为方式、危害结果等具体情况不同,主要涉及刑法中的罪名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以及非法经营罪等罪名。

  彭冰认为,有两种情形需要被豁免,不能被界定为“非法集资”:对用于正常经营进行的集资活动;对在亲友和单位内部进行的集资活动。

  遏制非法集资须落实责任

  要遏制非法集资不断蔓延、高增长的态势,据部际联席会议有关负责人称,首先要完善体制机制,落实责任。省级政府为本地区非法集资第一责任人,要做好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工作。

  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据吕志轩分析,目前关于非法集资的法律规范已经比较齐备,自1996年始,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等相继发布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及司法解释,另外还有刑法的规定,问题的关键还在于落实和细节上的完善。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与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教授指出,目前法院在量刑上过分看重涉案数额,而且对涉额数额的认定也存在争议,对受害人的过错及过错程度,也应作为考量的因素。

  该负责人称,目前要研究梳理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推动相关“立改废”工作,研究建立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相关激励约束制度,加大打击、整治力度,对已暴露的非法集资问题,要突出重点,坚决打击。

  联席会议决定,下一步工作是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强化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打早打小。而且,要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进一步推动相关改革,大力发展普惠金融,提升正规金融机构服务水平,合理规范,引导民间金融发展,开正门、堵邪门。

  补充阅读:全国将于6月开展非法集资问题专项整治行动

  发布时间:2015-05-13 来源:经济观察报

  鉴于近期投资理财、P2P网络借贷(注:P2P网络借贷平台,是p2p借贷与网络借贷相结合的金融服务网站。p2p借贷是peer to peer lending的缩写,peer是个人的意思。网络借贷指的是借贷过程中,资料与资金、合同、手续等全部通过网络实现,它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民间借贷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金融模式,这也是未来金融服务的发展趋势。)等领域非法集资风险逐渐突出,银监会、公安部等多个中央部门将于6月至8月开展全国非法集资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其中,北京地区已经从4月起开始重拳出击,到8月结束,重点排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类、网贷类、代客理财类等行业的非法集资行为。

  为了实现非法集资治理的防治结合,北京市打非工作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党组书记霍学文5月7日晚来到北京知名的互联网金融创业基地“越狱空间”,主持了“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与打击非法集资座谈会”。来自翼龙贷、好贷网、宜信、网贷天眼等10多家P2P平台和服务机构的负责人参加了此次活动。

  霍学文书记在座谈会上表示,此次专项整治活动重点打击互联网金融的不规范行为、跑路等现象,为了优化金融发展环境,对于翼龙贷与联想控股的联姻,他认为这一合作传递了P2P发展的正能量。

  作为国家首个金融改革试点的正规金融服务企业,以及被央视《新闻联播》首家报道的网络借贷平台,翼龙贷由于采用了“同城借贷O2O”模式,大大降低了金融风险。出席此次座谈会的翼龙贷创始人、董事长王思聪也成为首位被霍书记点名发言的P2P公司代表。

  王思聪董事长开门见山表示:“不打击是不行了。全国各地非法集资的案子越来越大,每年都在往上走,P2P平台跑路后,不少中老年投资者深受打击。”他表示,P2P平台出现问题的关键是动用客户的资金,改变账户资金的用途,一旦投资者急用,就会造成流动性的问题。其次,债权错配也可能造成P2P平台的巨大风险。

  王思聪呼吁,不管有没有监管,P2P机构都要做到自律,底线是别动客户的钱,否则养成“习惯”,一旦出问题将造成风险放大的恶果。翼龙贷在创立之初一直把风险放在首位,甚至被人视为“胆小”。

  对此,和利贷负责人刘丰对王思聪的观点表示认同,“有多大的能力,干多大的事,”虽然中央给互联网金融一个名正言顺的地位和发展契机,但是不能跑得太快,否则会被逼出问题。他表示,有的P2P机构过高许诺,“随时体现、秒到“,连周末都允许“T 0”交易提现,只能利用私人账户转账,这就是明显的资金池行为。有的平台广告承诺,100%保本保息,这连传统的金融机构都做不到的事情,不是说假话,就是涉嫌欺骗。为了从技术和基础机构上化解风险,好贷网、网贷天眼等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纷纷介绍了自己的大数据和风控技术。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表示,对于互联网金融,严厉监管已经是确定的基调了。中国征信体系不完善的土壤,加剧了P2P的风险,因此更加需要严厉打击伪P2P平台,避免劣币驱逐良币。他认为,银监会监管P2P没有出路,应该给P2P更多的创新空间。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黄震也表示,支持打击伪P2P平台和伪P2P行业组织,他号召P2P平台不吸储、不放贷,不担保,不做虚假承诺。他还认为,监管法规没有立即出台,是给一些平台自己纠正、改正的时间。

  霍书记总结说,技术的速度快于监管,打击非法集资等违规的互联网金融行为,不能简单地公布白名单、黑名单,因为这个行业的企业发展太快了,有可能刚公布白名单,企业就出现了问题。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霍书记给出了三个底线:不能非法集资、不能自融、不能自担保。

  为了实现互联网金融的长期健康发展,霍书记提出了互联网金融的“八方共治”,即依照国家法律政策治理、金融监管治理、地方政府治理、行业协会自律治理、媒体监督治理、金融企业自我治理、人才治理和国际协同治理等,这也是其新作《新金融新生态》中核心观点之一。他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好的社会及中国梦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因此,他在书末展望称,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为人民服务,互联网金融是中国金融未来核心竞争力所在,互联网金融助力中国梦实现的时代到了!(记者 沈念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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