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有制是马克思的“哥德巴赫猜想”吗?
------兼复笑多网友的有关问题
我对马克思所说的“个人所有制”这个问题与这里网友曾有过多次讨论,但发过的老帖找不到了,只好再噜里噜嗦的重复几句吧。我不习惯也不喜欢引经据典,这里就用我自己的话语形式直接表述了。请谅解。
1、社会主义时期的劳动者个人所有制是一个渐进、发展、逐步完善的过程。只要生产资料已经实现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劳动者共同占有),社会主义新型的个人所有制就有条件出现并存在发展。这是由生产关系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马克思为什么在《共产党宣言》中宣布共产党理论的一句话表示就是“消灭私有制”?又为什么在《资本论》中提出“个人所有制”这个容易引起歧义的名词?可能是为了针对“个人所有制”从封建社会到社会主义社会否定之否定演变的延续性而言,以此强调,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才能实现新的更高级更人道的个人所有制。资产阶级攻击社会主义剥夺个人的权益,马克思就用重建“个人所有制”表明恰恰是社会主义才能真正保障每一个个人的权益。
2、社会主义个人所有制主要是指劳动者个人对消费资料(即产品)方面的占有,这一点恩格斯在《反杜林论》里阐述得很清楚了。无须再翻来覆去的争论不休。左派纠缠在这个问题上钻理论概念的牛角尖没有多少意义,正如笑多所说,为理论而理论不是讨论这个问题的目的,重要的是“个人所有制”与当前的现实有什么关系。
3、马克思的重建个人所有制的确切定义应该是---在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即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这很重要,因为没有这个公有制基础,就根本无法重建社会主义个人所有制),在产品的分配方面实行真正的劳动者个人所有制!这种个人所有制表现在:
A、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最终必须落实到分配方面。没有分配方面的个人所有制,劳动者个体就根本无从体现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权。从这个意义上讲,分配方面的个人所有制也就是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制,即社会主义公有制。这既是同一事物(共同占有)的不同过程侧面(生产四过程及其侧面)的辨证的表述,又是两个不同事物(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消费资料个人所有制)中同一性质(共同占有)的反映。
B、当劳动者个人通过合理合法的分配一旦占有产品(表现为实物和货币)后,这些产品就成为劳动者个人所有的财产(私人财产),并应该受法律保护。
C、由于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劳动者个人不能把这些个人财产作为生产资料去奴役剥削别人的劳动,所以这些个人财产基本上只能作为消费资料占有使用。这是恩格斯把马克思要重建的个人所有制归于生活消费资料方面的原因。
D、用最通俗的大白话说,某个社会的土地、矿藏、森林、河流等(劳动对象、生产资源)和工具、机器、厂房等东西都是大家的,大家联合在一起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协调分工合作劳动,生产出产品后,对这个劳动联合体中每一个人按劳动贡献的大小多少进行分配(到共产主义是按需分配),分配给你的东西就成为你自己个人的财产,只要你不把这些财产用来剥削压迫别人,在现行社会法律和道德的范围里,你完全可以充分自由地处置使用享受消耗属于你个人所有的财产。
这就是马克思的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全部意义,如此而已!有些专家学者喋喋不休的板字眼,扣偏理,甚至胡说什么马克思实质上不赞成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承认或赞成社会主义搞个人所有制即私有制的,这完全是强词夺理!出现这种情况的关键在政治立场---站在无产阶级和广大普通劳动群众的利益立场上,是不难理解马克思的;站在剥削阶级的角度利益上,也许将永远钻不出这个所有制“哥德巴赫”之谜的牛角尖!
当然,笑多网友这次重提这个旧题,意为“希望能把讨论引导到分析社会主义社会的阶级斗争、复辟资本主义的经济基础问题上来。”对此,我认为在时间充裕的情况下,对此感兴趣的左派网友讨论讨论也未尚不可,但无须纠缠在概念问题上喋喋不休。因为,过多纠缠概念理论对分析研究社会主义时期现实的阶级斗争等问题的作用不大,反而会让卷进这个问题的马列毛主义者浪费精力去考证去研究去论述个人所有制的抽象范畴理论,脱离现实的活生生的阶级斗争,脱离基层广大工农群众。所以我劝网友不要为概念论证涉及过多过深,还是把有限的精力多用于与现实直接有关的问题上去吧,譬如多参加强国发展等人气很足的网坛交流辩论,多参加批判反马克思主义右派嚣张进攻的舆论斗争,把左派有限的力量放到时代最需要的风口浪尖去进行韧性坚决的战斗!这是我对这个问题讨论的一点建议。
我过去曾经卷进过这场讨论,这里再就笑多感兴趣的角度谈一点简单的看法,供网友参考。
1、在阶级斗争与个人所有制的关系上,前者是因,后者是果,也就是说,新个人所有制是社会主义革命这场伟大阶级斗争在生产关系方面的结果。社会主义革命确立了生产关系方面的劳动人民公有制的所有制关系,表现在分配消费领域就是新个人所有制。
2、反之,社会主义国家如果出现资本主义复辟,那么也会必然逐步逐个的消灭新个人所有制。这是无法回避的所有制逆转现象。因为复辟的结果是生产资料私有化,甚至是最落后专制的私有化,但不管怎样,私有化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趋势最终是否定个人所有制的。这不仅表现在对工农劳动群众的残酷剥削压迫上,也表现在市场竞争迫使小私有小生产者和资本家层出不穷的破产,大鱼吃小鱼,小鱼吃虾米,对大多数沦为雇佣劳动者的人来说,个人所有制将成为一个甜蜜遥远的扑朔离迷的宿命式的美梦。
3、新个人所有制与旧个人所有制的本质区别是:新制的基础是生产资料共同占有,旧制是私人占有。新制发展趋势是受惠者越来越多,个人所有的财产越来越稳定、越来越丰富,分配越来越平等公正,个人对财产占有的数质量差别越来越平衡,个体消费形式越来越个性化多样化;而旧制的发展趋势则相反。
4、社会公共福利(包括所有公共设施)和社会(包括其执政者--国家)财富公共积累是个人所有制的一种特殊的表现形式。在某个具体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都存在这种表现形式。实施这种形式的程度深度广度长度与这个社会里的利益矛盾对立阶级的力量对比及统治阶级的总体综合利益倾向有着密切的关联。认识到这一点很重要,它是一些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还能表现出某种优势强势状态的主要原因之一。在这些国家里,旧个人所有制还没有被资本主义彻底完全的否定,作为整体,含有一定意义上的社会主义成分的所有制元素在公共福利领域显示其优越性,譬如一个流浪失业的无家可归者,尽管个人直接占有的财产已经一无所有,但他还能通过公共福利措施及设施享受个人所有制的有限好处。当然。我们应当看到,这种个人所有制的发展是与一个半世纪以来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巨大推进和局部胜利分不开的,它事实上已经含有某种社会主义因素。
5、人们还应该看到,由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公共福利方面的个人所有制受制于原来的旧个人所有制,并受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否定旧个人所有制规律的支配,所以具有很大的不确定不稳定性,统治阶级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综合利益趋向和阶级力量对比变化削弱甚至取消这种个人所有制。目前,精英自由主义意识形态在这方面已经出现主流化倾向。一些发达福利国家减弱公共福利和国有产业私有化的呼声尘上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
6、旧个人所有制在一些富国表现出来的一定的旺盛生命力和某种优越性,其主要原因通常是:
A、因帝国主义、殖民主义、霸权主义、扩张主义、全球化等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形成的存在对外严重剥削的寄生型食利国家。这类国家有转移国内矛盾危机的环境条件。
B、有优越的社会政治经济或地缘条件,或自然资源非常丰富,相当长时期里基本没有什么人口压力。
C、保持高度发达的科学技术垄断优势,利用稀缺性规则产生巨大的市场附加值。
D、在统治阶级内部实行相对比较完善科学的符合国情的政治经济民主制度,经过以强势阶级意志为主导的社会选择产生的精英统治集团有比较强优的执政能力,在保证统治阶级利益的前提下,向其他阶级或阶层让利,缓和阶级矛盾冲突,并将政治经济民主制度有控制的延伸至社会,有一个比较科学的社会危机和民众情绪的转移释放宣泄机制。
E、法律上有一整套比较完善的保护旧个人所有制的操作性较强的体系(即法治相对成熟),以在一定程度上修复维护被资本发展规律否定的旧个人所有制总体结构,限制恶性垄断竞争,力图使竞争保持在临界范围里。譬如对微软公司的垄断扩张进行有限司法制约就是一例。
7、由于私有资本贪得无厌的逐利本性,当上述原因消退或削弱时,旧个人所有制的优越性和生命力就会逐渐衰失。即使在目前,旧个人所有制也显得残缺不全、支离破碎。尤其对于个体来说,旧制的眷顾是很不稳定无保障的,资本主义竞争的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随时可能降临,使某个个体变得一无所有,社会整体总存在着一个庞大的游离于个人所有制之外的群体。而公共福利部分的个人所有制光环,也只能捉襟见肘,日见暗淡。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对地球资源掠夺式的越来越大的超前透支和浪费,随着财富分配越来越悬殊的两极分化并由此带来的一系列越来越严重的社会恶化现象(如犯罪、腐败、黑社会化等),旧个人所有制也就名存实亡了。
8、社会主义国家出现后,新个人所有制在这些国家的土地上萌芽、成长、发展。它首先表现在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建立,国家和集体代表每个个人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同时以公共积累、公共福利和扩大再生产的方式体现个人所有制(几乎涵盖体制内每一公民个体),并主要以按劳分配的形式让个人占有一定的生活消费资料(即使敌对分子也有基本的生活保障)。但我们应该看到,这时候的新个人所有制是简单、低级、幼稚、粗糙的,有的还带有平均主义成分。
9、社会主义国家几乎都是在世界资本主义体系的薄弱环节建立的,在必须迅速改变贫穷落后的总体面貌、加快工业化、壮大国家经济力量以应对国际资本主义强大压力的动机驱使下,这些国家的建设大政都基本上走的是公共高积累、高基建、高重工、高国防之路。因此以生活消费方面为主要体现的个人所有制势必受到很大压抑,而且在数质量上增长比较缓慢。特别是直接分配给个人的财富,更是严格控制。造成这种情况的其它主要原因还有:
A、旧社会的物质财富十分匮乏,社会总体积累很少,底子薄,人口多,百废待兴,国家建设负担很重,不可能拿多少东西进入个体分配领域。平等地分摊到每个人头上,就显得少了。
B、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干部群众对马克思的“个人所有制”认识理解不成熟,没有经验,特别对“个人”一词有顾虑,重视上层建筑、意识形态方面的建设,相对忽视了经济基础的进步发展完善,限制了新个人所有制的健康成长。
C、资产阶级法权不同程度地存在并从正反两个方面影响个人所有制的变化轨迹,尤其在国家机器层面上比较突出,逐步形成不同等级的既得利益阶层,各个利益阶层之间的矛盾冲突严重制约了新个人所有制的正常健康的发展。社会在与资产阶级法权的关系上和各阶层之间的矛盾冲突上或多或少出现了“左”和右的倾向失误。
D、生活资料方面的生产力相对滞后,满足不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求。体现在消费资料方面的个人所有制就显得比较单薄了。
10、新个人所有制的不足缺陷一定程度上挫伤了人们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容易让资本主义的旧个人所有制改头换面地趁虚而入,这一点在新自由主义中国版的改革开放观里表现得淋漓尽致。中国的私有化进程是在新个人所有制的步步退却中逐渐加强的(在公共福利领域尤为明显);而私有化的扩张又对旧个人所有制的恢复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但随即这种刚刚恢复的旧个人所有制就受到了由基层官方支持的私人资本(政经联盟是东亚东南亚国家发展经济的一个重要特点)越来越猛力的冲击(房地产商的野蛮暴力拆迁就是典型事例),而且私人资本之间的战争也往往是你死我活的(福州资产大鳄勾结以副局长为主的警方败类杀死陷害另一资方的惊天大案触目惊心的反映了这种资资战争的残酷性)!
11、正因为如此,所以不光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新个人所有制受到越来越大的挤压,就连旧个人所有制的复辟也都面临着各方面的巨大抑迫,也就是说,小康形式的个人所有制(包括新制旧制)面对的困难和考验是前所未有、极其复杂繁重的。中央也许已经察觉到这种情形,所以强调了科学发展观与和谐社会,现在又提出了建设节约型社会。其实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特点就是节约、和谐,要走节约型的和谐社会之路,最有效的道路就是坚持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
已经过去的几十年和未来几十年直至上百年是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剧烈变化的历史时期,唯物辩证法的各个规律----否定之否定、量质互变、对立统一等规律都将在这里展现异常丰富多采的活剧,这其中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以及各种阶层阶级之间的矛盾斗争是极其复杂激烈的,前进中有逆流,倒退中又有进步,历史虽然有曲折反复,但这是螺旋形的上升!个人所有制也不例外,它作为经济基础的一个重要主要的部分,既决定上层建筑的构成,又在上层建筑巨大反作用力下,进行不断的解析和整合,在变化中上升前进。这是一个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支配下的前进过程,作为马克思主义者,必须始终坚定地站在最大多数的劳动人民的立场上,深刻正确地把握住时代的脉搏,应顺历史潮流,为社会主义的发展进步,坚持不懈地努力奋斗吧!(新马2005.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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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格斯是马克思最亲密的战友,既然他在《反杜林论》中已经非常明确地指出:“对任何一个懂得德语的人来说,这就是,公有制包括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包括产品即消费品。”那么已经离马克思如此遥远的你们,还要争论什么呢?难道你们比恩格斯还要了解理解马克思?难道恩格斯会故意歪曲马克思的意思?
请注意!恩格斯是在批判杜林是说这个话的。当时杜林攻击马克思,说“马克思先生安于他那既是个人又是公共的所有制的混沌世界,却叫信徒们自己去解这个深奥的辩证法之谜。”(杜林原话)所以恩格斯用上述话反击杜林!
由此可见,公有制的重点在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的重点在消费资料。它们既有非常密切的内在联系,又是两个有区别的事物;这是符合辨证法认识的。
我们这里有些同志很害怕私人、私有这个词,一谈到这个就与万恶的私有制联系在一起!这种左倾幼稚症应该改改了!
我以为,个人所有就是私人所有,简言之就是私有。这与私有制没有关系,因为私有制之所以万恶,是因为个人占有生产资料,并利用这些生产资料奴役别人的劳动!而侧重在消费资料方面的个人所有制只要不把这些消费资料转为生产资料去奴役别人的劳动,就永远只是个人的生活资料!
要知道,即使到了共产主义,在人的生活消费方面,总还是以个人的形式出现的,人们生活的兴趣、爱好、口味、感受……是丰富多采、千差万别的。如果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限制压抑个人生活消费的差别(即个性化),那还叫科学的社会主义吗?!因此,消费生活资料方面的个人所有制,正是最符合人道的最科学的所有制!而且它与私有化风马牛不相及!如果如果说在社会主义时期个人所有制还有法律方面的意义,那么到共产主义就只剩分配话语表述的意义了;因为到那时候,由于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由于人们思想精神境界的高度文明,私有这个概念就会消亡!这种各取所需的萌芽即使在当代生活中也有体现。譬如在高级自助餐厅,由于食物足够丰富,由于整个环境氛围的文明影响力,人们一般都会遵循三个规则:1、吃多少拿多少,尽量不浪费。2、挑自己想吃的东西吃。3、只吃不带。这种自助餐现象,引申到共产主义,人们在消费生活方面,也会自觉遵循更高级的各取所需规则。让劳动者个人占有自己应得的生活消费资料,这就是新个人所有制的全部意义!离开这个意义,就没有探讨这个问题的基础。所以我请大家围绕这个意义讨论!!!(新马2005.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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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多的主帖脱离马克思的个人所有制范畴,弄出一个抽象的个人所有制,虽然有某种意义,但不能解决社会主义条件下的资本主义复辟问题。而且概念上的自我混乱,反而让右派有可趁之机。我觉得还是以马克思、恩格斯的理论概念展开讨论为好!
请孤星网友仔细看我的内涵,不要纠缠在提法上。提法可以商榷。
自阶级社会出现后,任何一种经济制度,都不是客观天然出现的制度,它总是统治阶级的一种制度安排,体现了统治阶级的利益,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
奴隶社会的个人所有制就是以奴隶主为主体的所有制,它包括奴隶主和自由民对财产的占有,奴隶本身即使实际拥有大量的生活资料,也不能说奴隶占有财产,因为他本身就是财产,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
封建社会的个人所有制就是以地主为主体的所有制,它包括地主、小私有农民、自由民(商人、工匠、艺人等)对财产的私人占有。
资本主义个人所有制就是以资产阶级为主体的所有制,它包括资本家、地主、小私有者、自由民对财产的私人占有。但由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竞争规律必然不断的迫使大量的原所有者破产,沦为雇佣劳动者,所以马克思在这里用了第一个否定。
由于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与资本私人占有造成的生产无政府状态的矛盾,促使社会向社会主义转化,这样社会主义的个人所有制也就否定了资本主义的个人所有制,马克思所谓重建个人所有制是对第一个否定后的再否定。
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辩证法在这里留给我们的思路很清晰,那么我们有什么理由要离开马克思另辟奚径呢?
我认为,笑多有意识地离开马克思主义的有关范畴进行讨论不妥,也没有这个必要!而从你文章的内容看,也跳不出马克思的道道,因为只要一跳出,你就陷入概念理论混乱。
我这里仅举一例:你说“我只在论证了社会主义客观存在的个人所有制以后,才引用了马克思关于个人所有制的论述,说明他预见的科学性。”首先,你的所谓社会主义客观存在的个人所有制是怎么来的?难道是天上掉下来的?其次,你既然引用了马克思的论述,又肯定他的预见性,说明你还是必须借助马克思的关于个人所有制的概念,离开马克思的概念,根本无从谈起!事实上你经常运用马克思的有关论述,那么你的个人所有制怎么又和马克思的论述是两回事呢?(新马2005.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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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就不摘你的原帖了。在你想澄清的几点中,给人有越说越澄不清的感觉:
1、讨论个人所有制肯定要涉及分配方式,它们都属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相互之间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而个人所有制与私人所有也有着紧密关系,深入阐述个人所有制,就必须讨论它的具体的表现形式,如果仅仅只说个人所有制本身的概念,对现实有什么意义呢?
2、新马用一句话简单地表述新制的意义,并没有说这就是私有制,从具体占有的实际意义说,“个人所有”可以雷同“私人所有”,但从社会制度的意义说,“私人所有”决不等于“私有制”。这个“制”难道不是你强加的吗?何况,在新马的“让劳动者个人占有自己应得的生活消费资料”里,可以看到个人所有制的意义,但不是“所有制”的概念。意义是指某个信息表达的内容或价值;而概念是指反映客观事物的一般本质特征,是思维的一种基本形式。这里你又混淆概念了。再说新马也没有说“未来社会产品的所属及分配的问题,与‘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是同一层次上的问题”,是你把它们拉到一个层次的嘛。另外,从表面的简单的形象的具体的事物入手进行分析,是研究讨论问题的基本方法之一,这里根本不存在什么“本末倒置”错误!譬如,马克思就从层次最低的“商品”开始,分析到抽象的资本主义所有制的本质。这有什么错?你还说“自己家里的东西不给别人用,几千年来的财产私有制社会都是如此,用不着我们共产主义者费劲心思来“重建”。”我举一些“私人占有”的具体的表现,也不是要“重建”这些表现,而是针对你的“私人所有就是私有制”这一怪论说的。把各种东西乱七八糟的扯在一起批判,是诡辩的方法,只能把讨论引入邪路。如果你故意这样做,以后就不能讨论下去了;如果是水平差,敬请学好思维的规律最来讨论吧,因为我实在陪不起这个时间精力。
3、任何决定性的事物,其作用总要落实到被决定性的事物上,才能冠之以“决定性”。譬如,路线在某个意义上是决定一切的东西。但它之所以能够决定一切,正是必须落实到被这个路线指挥的具体执行人的行动上,否则它的所谓“决定性”是毫无意义的!你连这样极其简单的道理都不懂,我无话可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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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的个人所有制不是可以随意揉捏的面团----答笑多网友的批评兼与秋石客商讨
我的有关帖子引起激烈议论,说明这个问题有议头。但由于大都还停留在概念提法字眼上的争论,与我论述的内涵关系不大,故我基本不参与,一来我认为恩格斯的解释是对的,概念问题无须再争;二来看看不同观点也有好处,多多少少可以吸收点养料。
看了笑多网友的答复帖,我觉得分歧主要还在对恩格斯解释的理解不同,尽管笑多网友不想纠缠马恩的概念,但绕来绕去,仍跳不出这个圈子。姑且这里我再绕一次吧。
1、关于经济制度问题
我的说法是针对笑多的“社会客观存在的经济制度”而言的,并不是论述经济制度的由来,也不是专门讨论经济制度问题,所以用不着说得面面俱到。在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等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方面,我和笑多可能没有什么不同。问题是把这些原理应用到具体问题时,可能发生了误差。首先。我没有说统治阶级可以人为的任意安排制度,你添了“任意”和“人为”,意义就完全不同了!统治阶级之所以能够安排制度,正是由它在生产关系中的地位决定的,而它之所以能够走上主导地位,也正是由它在生产力发展过程中的客观先进性革命性(在上升时期)决定的。经济制度的变化是一个历史发展的客观现象,但某一具体经济制度的出现却是统治阶级安排的!因为经济制度首先是一种上层建筑,是统治阶级意识形态(意志)的反映。任何制度不可能自然而然自动产生,它总是由统治阶级制定出来的。譬如,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宪法有关经济方面的条款、劳动法、企业法,工资法、人民公社法等等总和形成的经济体系)就是由党、人大、政府等统治阶级的代表根据统治阶级的意志制定安排的,它并不是天然客观就存在着。诚然,决定这个安排的终极原因是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但制度作为一种社会安排,即使最最简单,也是人的主观活动(与客观的契合是另一回事)。当它处于文本阶段时,属于上层建筑。当它进入实践被广泛应用时,经济制度就成为生产关系总和(经济基础)的一部分,并用强大的反作用力影响生产力。它可以解放生产力,促进生产力的迅猛发展,也可以成为生产力的桎梏。因此,那种认为经济制度是自然客观发展变化着的,不需要由人具体安排的观点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也违背了唯物辩证法规律。
至于意识形态与经济制度的关系,笑多说“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是经济制度的反映”,我以为这样说有些片面绝对。理由:当经济制度在实践中已经成为生产关系的一部分融入经济基础时,可以这样说。譬如,资产阶级剥削合理的意识是私有制度的反映。但当经济制度处在文本阶段还没有进入实践时,就只能是意识形态的反映,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必须通过人的意识形态才能进入社会种种具体的制度,又经过这些制度,以满足它的客观变化。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就是无产阶级意识形态的反映。它决不是可以任意“构建塑造”的,它体现了无产阶级的“劳动价值论”、“计划经济论”、“公平分配论”等方方面面的经济思想,而这些思想正是生产力革命本质的反映。
2、关于个人所有制的概念与社会主义的性质
我的关于几个社会的个人所有制概念,是我对“个人所有制”一词的理解而言。但这个理解不是空穴来风,它来自我对恩格斯解释的理解。既然恩格斯肯定地说“对任何一个懂得德语的人来说,这就是,公有制包括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包括产品即消费品。”那么我只能相信恩格斯,因为我没有理由不相信恩格斯!
你说“人们搞不清私有制与个人所有制的区别和联系。新马在论述个人所有制时是不是存在概念不清的问题呢?”
我不清楚你说我概念不清在哪里?如果你是指我搞不清私有制与个制(即个人所有制、下同)的区别和联系,那么你可以仔细阅读我的《个人所有制是马克思的“哥德巴赫猜想”吗?》一帖,相信会弄懂我意思的。为明确起见,我这里再用最简单的语言表述一下:私有制是包括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制度;个制是包括产品和消费品的个人所有制度。其区别已经存在,其联系是前者决定制约并某种意义上函盖后者,而后者表现并落实了前者的基本性质。
你说“新马在个人所有制前面加上“社会主义”的概念,就是概念不清的表现。” 我在论述社会主义时期的个制当然要加“社会主义”限制词,以区别于剥削阶级社会的个制,而且为省略,我还用新个制一词。这正是概念清晰的表现。
你认为旧社会没有个制,只有社会主义才出现了个制,这不符合历史事实。个制不是马克思杜撰给新社会某个所有制预设的名词,而是对包括产品和消费品的个人占有方面的所有制的特称。问题的关键在马克思用了“重建”这个词,所谓重建,必须是在原来就存在的事物或存在过的事物的意义上建立,否则只能是新建。马克思在这里用否定之否定规律来解释这种所有制的带有延续性意义的发展,也意在用一个外表统一的词表达这种所有制的演变,这种所有制不等于公有制、私有制,但与它们又有极其密切的有机的内在联系。否则,马克思根本无须在公有制之外再生发出一个个人所有制的概念,恩格斯也无须特别用“包括产品和消费品”来解释个制了。诚然,个制在资本主义以前的简单生产方式中,特别在自给自足的小私有制中,与私有制的实际涵义差不多,甚至可以忽略不计,但从它“包括产品和消费品”这个特定的概念讲,毕竟不能完全等同于私有制,就象它不能等同于公有制一样。为什么?这就联系到下面的分配和生活消费资料的问题了。
我之所以把个制与生活消费资料、分配领域结合起来,也是受恩格斯解释的启发。既然个制“包括产品和消费品”,那么个制的范畴就只能主要体现在社会生产过程的分配、交换和消费环节,由于恩格斯把生产资料限定在公有制(对应私有制、下同)的概念中,所以个制在分配交换消费三环节里,又只能主要体现在个人(家庭)的生活消费方面。如果不用这样的排除分析法,根本就无法精确区别公有制和个制。虽然产品通过分配可以成为消费资料,也可以成为生产资料,但在个制里,却主要并首先是以消费资料面貌出现的,这也成为个制的共同特征。如在奴隶社会里,奴隶的劳动产品是为了奴隶主的消费,自由民的劳动产品也是为了自己的消费,商品交换的目的也是为了消费互通有无,个制只能体现在奴隶主和自由民身上,而奴隶是没有个制的。在封建社会,享受个制的有地主、农民、市民等,劳动产品主要是为生产资料所有者和劳动者自己的消费,再生产也是为了满足消费力的提高。到了资本主义,自由贸易的膨胀,使产品的消费功能相对减弱,而转化成资本扩大生产追逐利润的功能增强,私有制与个制的区别越来越明显,私有制的功能主要体现在生产资料占有方面,个制的功能主要体现在占有消费资料方面,但这些功能又互相交叉渗透转换,呈现出千姿百态,使人们很难分清什么是私有制,什么是个制。但个制的特征还是通过产品分配后的最终归宿(消费品)体现出来了。进入社会主义后,由于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个制的产品(往往以货币形式)的消费品占有特性突显,尽管有人可能会把这种占有转化为剥削他人劳动的生产资料,但也有可能这些生产资料没有剥削他人(当产品进入生产资料后参与剩余价值归私人所有的剥削,可归入私有制范围),只是增加了占有者的财富(如个体种植养殖业、小手工业等)。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它是生产资料,仍可纳入个制范围。所以我说个制主要体现在消费资料方面,但不是一刀切。尽管如此,这些生产资料占有的最终目的还是服务于扩大占有者本身的消费。由于实现这些占有主要途径是分配,所以我把个制与分配、生活消费资料领域结合得比较紧密。但我没有把个制仅仅限于分配、消费领域。我主张在恩格斯的概念解释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待。
我说“个制与私有制风马牛不相及”是针对有人把社会主义的个制等同于私有制而言的。我认为,社会主义的新个制与私有制,虽然在特定的意义上有某种联系(如占有形式外表上的某些相似、相互影响等),但从形式逻辑的语境说,两者毕竟是性质不同的两码事!
还有,你把新个制说成“是私有制的残余,是私有制的变种,是公有制为前提下的‘私有制’。”甚至说成资本主义复辟危险的经济基础。说明你还没有理解马克思的个人所有制内在的深刻意义。无产阶级流血牺牲化了九牛二虎之力重建的个人所有制成了私有制变种,成了资本主义复辟基础,这无论如何都说不通!个人所有制,使个人能够拥有自由、活动和独立的财产基础,而这样的财产基础,资本主义每天都在消灭它,所以马克思说社会主义要重建个人所有制,使每一个人(家庭)都真正拥有这样的财产基础!有了这样的财产基础,才可以让每个人自由发展,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见《共产党宣言》)”。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了新个制的重建;新个制提供的物质基础保障了每个人的自由发展;只有每个人都能够自由发展了,才能谈得上一切人的自由发展;一切人能否自由发展又是检验社会主义公有制科学与否的重要主要的尺度;而社会主义公有制同时又是保证促进一切人能够自由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新个制的积极作用是不可或缺的,是一种强大的社会主义能够持续前进发展的动力机制。
马克思的社会主义学说之所以科学,是因为马克思始终是从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出发,考察了社会历史发展的最基本动因!恩格斯说:“马克思发现了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即历来为繁茂芜杂的意识形态所掩盖着的一个简单事实: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所以直接的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因而一个民族或一个时代的一定的经济发展阶段,便构成为基础,……也必须由这个基础来解释,而不是象过去那样做得相反。”从这个基础出发,就可以看到人的生存生活及其发展提高(即所谓物质生活及精神生活的存在和增长)是社会存在并发展的根本终极原因。但由于人不是抽象的,而是以一个个具体人的生活形态存在着,所有的物质精神生活(吃穿住行思玩等)是以个人或个人组合为单位发生的,个人对物质生活资料的占有是任何社会的人的存在和发展的最基本的条件;没有个人的占有,社会的人的存在和发展也就无从谈起。在原始共产主义时期,个人占有融和在共同占有中,其差别不过是吃多吃少穿暖穿冷而已。出现私有制后,个人占有差别越来越大,逐步制度化、法律化。个制一方面趋于成熟,另一方面又因两极分化出现多层化和空白化(一部分人被边缘或游离),随着资本主义竞争的恶化,大部分人实际上被驱逐出个制圈,社会的人的存在和发展陷入危机(许多人被剥夺了教育、就业、参政等起码人权),甚至连许多自然的人的生存都成了问题(无法抵御饥饿、寒冷、疾病)。马克思为了解决这个人类危机,完整地健康地发育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满足人的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要。但是这些解决、发育和满足,不是抽象的,它们必须落实到一个个具体的人身上,必须通过联合体中的每个人对产品和消费品的合理合法的占有才能事实上体现出来,于是,重建个人所有制就成为必然了!
社会主义的科学意义,正在于她能通过生产资料公有制的联合劳动生产保障每一个人实际占有应得的产品和消费品,这种个人所有制保障又能激发每个人的社会主义积极性,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健康地发展进步,不断走向胜利,直至到达共产主义。不保障个人所有的实际物质利益(当然这种实际利益还体现在有比例的公共积累和越来完善的公共福利方面),公有制的好处是虚幻抽象的,人们就没有走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但是如果不维护生产资料公有制,让私有化横行,让两极分化扩张,那么每一个人的平等公正合理合法的物质利益方面的个人所有也将没有保障!
在社会主义所有制这个统一体中,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新个人所有制是有机联系的一对矛盾,这对矛盾是活动变化发展着的,前者决定控制后者,但后者对前者又有很大的反作用影响力。如果这对矛盾处理不当,就会犯“左”或右的错误,削弱甚至破坏社会主义所有制。
我们应该看到,这对矛盾的双方,在一定的环境条件下,会发生变化,既会向对方转化,自身也会由量变到质变,否定自己,异化成新的东西。譬如,生产资料趋向个人所有制或生活资料趋向公有制都是向对方转化的表现。而自身的异化就更复杂了,譬如,生产资料公有制的MBO化、官僚权贵化、管理层特权化、股份制化、国家资本主义化、产权模糊化、僵固化等等;新个制的私有化、虚拟抽象化、小生产化、法权扩大化等等。只有在这种转化或异化的情况下,公有制和新个制才会对社会主义产生消极作用,甚至成为资本主义复辟的经济基础。但从严格意义上说,它们已经不是原来的东西了。所以当它们尚未转化或异化之前,把它们说成“私有制残余、私有制变种、公有制前提下的私有制”是不客观不科学的。
至于到共产主义后,个人所有制是不是还存在、会不会变化、怎么变?那是后来人的事情了!我曾设想,个制的法权形态将消亡,但个人在共产主义道德自觉习惯制约下的各取所需的实际占有还会存在!不管怎样,每个人的自由、独立的发展活动,必将更加丰富多采、千姿百态、愉悦快乐,更加个性化、全面化,从而组成一个千千万万人共同自由地发展进步的壮丽辉煌的美好社会!(新马于2005.7.20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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