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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里斯·梅斯纳:巴黎公社在中国马克思主义者思想中的反映

莫里斯·梅斯纳 · 2006-11-02 · 来源:文化大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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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8年5月2l日,北京70万人示威游行,支持法国造反的学生与罢工的工人,这些学生和工人在当时已使查尔斯.戴高乐的第五共和国政府陷于瘫痪状态。据中共报道,以后的一周内,在中国大大小小的城市里,有两千万人上街游行,(据说是“以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精神”)表示他们与“法国人民的革命斗争”团结在一起。①法新社驻京记者发现,在中国示威群众中最显眼的标语是“伟大的巴黎公社革命传统万岁”,②这不是没有历史讽刺意味的。

  在法国,1871年巴黎公社已被马克思主义者忘掉一半了;但在中国,马克思主义者却一直在纪念着它。1961年,正值公社诞生90周年之际,中国举办了学术讨论会,群众集会,出版书籍,发表文章,竭力宣传公社的历史意义和马克思所指出的公社的理论意义,以此表示对巴黎公社的纪念。1966年3月,中国对巴黎起义95周年的纪念活动是以公社历史文件展览的开幕式为标志的(这个展览先在北京,后又在上海展出)。尽管毛主义讨厌专门化,但是,中国的报纸上仍然报道了“专门研究巴黎公社的中国学者”的工作。

  正是在这个时候——有意思的是,这是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前夜——中国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家撰写出长篇论文,讨论公社的现实意义和它留下的革命教训。这些教训在1966年以后的几年所发生的骚乱事件中很快就成了重要的主題。

  在1966年8月的“文化革命章程”即“十六条”中,官方正式承认,马克思主义对1871年巴黎人武装起义的解释对将近一个世纪后在中国所恢复的革命是有影响的。当时的红卫兵宣言都出自毛泽东如下的结论,其大意是:“北京人民公社”是20世纪的巴黎公社。这些宣言还声称,(在许多事情中)现在的中国人是“真正的无产阶级革命者”,他们是“巴黎公社红旗”的合法旗手。④在此之后的几个月内,1871年巴黎事件(或更确切些说,马克思对这些事件做了再加工)的意识、思想和概念,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毛主义者利用这些意识、思想和概念,号召群众向现存的国家和党的机构造反,用“真正的无产阶级专政”取而代之。那时,陈伯达和毛的其他亲信不断地明确指出,巴黎公社是一个可仿效的革命模式。毛主义者的主要理论刊物《红旗》在1966年8月发表一篇文章,该文详细地引证了“十六条”中的一条,指出公社的选举制度具有普遍意义,应该运用于中国。该文写道,正是公社那个人民有权选举、监督、罢免官员的原则,使得中国的革命者们能实现马克思主义那个使国家“由社会主宰者成为社会公仆”的目标。⑤

  以巴黎公社为模式来重新组织政权的理沦产生了1967年2月那个毫无结果的“上海人民公社”,这是更为激进的毛主义首领们根据自己对马克思关于1871年巴黎事件的分析的理解,试图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的一种尝试。可是,它从一开始就不是完美无疵的,上海人民公社在历史上只存在短暂的十九天,它的结束标志着毛主义者从“文化大革命”这一更为空想的目标开始后退,也是以“革命委员会”为基础重新建立中国政治生活的曲折过程的开始。正是这个过程,最终导致了中国共产党整个最高层政治领导的重新改组。1967年初以后,虽然马克思主义者关于巴黎公社的记述不再是逐字逐句地用来指导政治行动了,但是,公社的许多概念、许多革命思想仍是激进的毛主义思想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人对巴黎公社的特殊兴趣,以及20世纪60年代的中国在政治上对公社的利用,是毛主义者思想与行动中富有神秘色彩的特征之一。20世纪的中国,在时间与空间上都与19世纪的法国相隔很远;中国的“文化大革命”与巴黎公社是分别在极为不同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在社会政治环境上是迥然不同的。无论如何,红卫兵终究不是再生的巴黎人,林彪的人民解放军也不可能是复活的巴黎国防自卫军中的无产阶級营。

  然而,为什么20世纪60年代的中国革命又如此重复1871年巴黎人的历史呢?为什么红卫兵与近年来的“革命造反派”要采用一个世纪以前巴黎工人所用过的名称、口号和政治形式,或者至少是采用马克思认为是巴黎人的口号与形式呢?为什么中国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家坚持认为毛泽东继承(又发展与丰富”)了巴黎公社的经验呢?如果中国是一张白纸,在它上面可以写最新的革命词句——毛泽东曾这样声称过,毛主义者也多次重复过,——那么,有什么必要跨越这么远的历史时间与空间,追溯到巴黎人这批历史先驱那里去呢?如果“文化大革命”是一个全新的、独创的、在人类历史上没有先例的现象,那么,在这场现代剧中,许多角色为什么要借鉴相当不同的历史时间与空间中所发生的事件,来指导自己的行动,并且证明自己的行动的合理性呢?

  对于这一系列问题,要作出讽刺性的回答是不难的。马克思在一篇文章中就曾给过一个合适的答案。在评论黑格尔的所有伟大的历史事件都出现过两次这句名言时,马克思看到(联系到当时的拿破仑第三)黑格尔忘了补充一句:“第一次是作为悲剧出现的,第二次是作为笑剧出现的”。如果说1871年的巴黎公社是一场悲剧,那么,上海人民公社是否只是一场笑剧呢?那些模仿巴黎公社社员的红卫兵和“革命造反派”是在创造历史,还是只不过在仿造历史?“文化大革命”是一场真正的革命,还是只是一幅对于革命的讽刺画?

  对于旁观者来说,把“文化大革命”看成是一场大笑剧,是有意思的。这样,也易于把整个过程作为一群歇斯底里的人的作乱而不予认真考虑。有些观察者还认为,“文化大革命”并不是在创造历史,而是一出在毛泽东导演与监督下由一群在北京的疯人演出的历史笑剧。既然笑剧不用认真演,因此,也不需要认真探究那些参与这场奇妙演出的人们的动机了。

  当然,也有些人很少用讽刺的方法来观察“文化大革命”,而更多地采取严肃的态度来探讨企图彻底打碎现存一切的革命者为什么要回到前辈人那里去的问题。马克思在另一段著名的论述中所表明的就是这样的态度。他说:

  当人们好像只是在忙于改造自己和周围的事物并创造前所未闻的事物时,恰好在这种革命危机时代,他们战战兢兢地请出亡灵禾给他们以帮助,借用他们的名字、战斗口号和衣服,以便穿着这种久受崇敬的服装,用这种借来的语言,演出世界历史的新场面。⑧

  在这里它是指对历史的拙劣的模仿,但更重要的是,它还具有人们在创造历史的方式中所包含的真正戏剧性的含意。他们在试图创造崭新的未来时是如何利用过去的——与此同时,他们又不得不保留从过去继承下来的形式和观念。那么,为什么当代的中国革命者试图在中国创造“空前”的历史奇迹时要运用过去的欧洲马克思主义者的概念呢?

  一、在马克思主义传统中的巴黎公社

  没有必要在这里重复马克思关于公社的分析或追溯这些分析在马克思主义的理性与政治传统中所起的复杂的、导致争论的作用,只要看到如下一点就足够了:对于“正统”的社会民主党马克思主义者来说,马克思的《法兰西内战》倾向于被视为脱离常轨的某些乌托邦思想,即被废弃了的1848年雅各宾革命主义的不幸复归。虽然对于已成为马克思主义教规的这本书也不乏赞美之辞,然而,“无产阶级专政”的概念——特別是马克思在1871年赋予这个概念的乌托邦式的革命含义——在很大程度上和逻辑上与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决定论是不相关的,也与19世纪后半期马克思主义者的社会民主和工人运动的改良的政治实践是不相协调的。在考茨基以及一般的正统马克思主义者看来,巴黎公社是革命历史上的一次英雄的事件,伹它已在过去被安然埋葬了,在适当的场合,固然可以纪念它一下,但它已与当今的政治需要无关了。正如马丁.巴勃曾经指出的:“马克思对于巴黎公社所赞扬的东西,既不是马克思主义运动所追求的,也不是它所要达到的。”⑦

  说到列宁,人们感到事情较为复杂一些。因为列宁想从马克思对于公社的解释中得到的东西,恰恰是他显然不能(或不愿意)实现的东西。当然,列宁在恢复马克思主义原先的革命的乌托邦倾向的同时又频繁而热情地提到作为无产阶级专政模式的公社,他在《国家与革命》中,重申《法兰西内战》的主题,并且指出苏维埃俄国在“社会与政治性质”上与公社是相同的。然而,如果说列宁主义的理论与实践之间存在着差距,那么,这种差距比起《国家与革命》热情宣扬的马克思主义经典的革命原理与布尔什维克取得政权后列宁实行的政策之间的差距来,不可能更为突出。在新的苏维埃政权的高压政策与官僚特性日益加甚的同时,列宁在1918年中期以后的文章与讲演中,实际上不再提及巴黎公社了,这种情形绝不是偶然的。公社的政治模式连同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总目标,都将在斯大林主义的和斯大林主义以后的俄国被形式化,这同革命后建立起来的人所熟知的体制是完全一致的。在这里,我们只需要看到:列宁的《国家与革命》(虽然与实际的苏维埃政治实践关系不大)已成为正统的马克思列宁主义进化史上的经典著作,这样,就把马克思关于巴黎公社的模式传播到另一块土地上,并使这种模式带有乌托邦式的革命理想。

  由于马克思主义理论把巴黎公社作为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模式来赞扬,所以,当中国的马克思主义者在一块无产阶级人数很少的土地上领导革命、又要在他们的思想与文章中认为巴黎公社这个历史模式具有特别的意义时,这显得似乎有些荒谬绝伦。更使人感到迷惑不解的是,不是在1949年胜利之前,而几乎是在这次胜利的十年之后,马克思关于巴黎公社的概念才在中国共产党的政策中成为如此重要的因素。

  虽然早在20世纪20年代初,马克思关于公社的解释就为中国第一批转变为马克思主义者的人所知,然而在中国马克思主义思想的一般历史中——更不用说在毛领导的共产主义革命的历史中——极少预示着马克思的这种解释会具有毛主义者后来所赋予它的那种特别重要的含义。确实,从中国革命一开始,列宁的《国家与革命》就一直是最有影响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文献之一,中国的马克思主义者是通过列宁这一著名的小册子了解马克思对于公社的叙述的。巴黎公社这个模式成了中共意识形态遗产的一部分,并且在许多年中,以标准的马克思列宁主义形式按时地纪念它。但是,直到最近几年以前,中国的马克思主义者在这方面并没有作出独特的评论与解释。在《毛泽东选集》中,只有几处附带地(还是不重要的)提及巴黎公社。

  当然,在特定的中国革命形势下,毛并无特殊的必要去回顾马克思和列宁关于巴黎公社的文献。这是由于,毛主义者采取了在农村动员农民从事革命战争,包围并且最后推翻反革命的城市的战略,而这个战略与《法兰西内战》中所提供的古典式的城市无产阶级革命战略关系甚微。马克思在对巴黎公社的叙述中,热情地颂扬了城市无产阶级的革命主动性,然而这种做法同毛泽东热情地信任农民群众的革命创造力和长期不信任中国无产阶级的革命能力完全相反——一般说来,也和毛泽东强烈地反城市的偏见不相一致。不仅如此,在20世纪的中国(不同于19世纪的法国与沙皇俄国),不存在要予以摧毁的强大的集中的官僚政权;相反,在中国,革命的任务,如同毛在二十多年中所认识和实践的,是在“长期的革命战争”过程中,在以难以置信的政治割据为特征的历史条件下,建立新的军事与政治中心。于是,马克思对巴黎公社的解释的中心思想——需要“打碎”现存的中央集权式的官僚军人的国家机器,并用全新的政治机构形式(无产阶级专政)来取代它,这种政治机构将把国家所篡夺的全部权力归还给社会——对于1949年以前的中国历史状况来说,在很大程度上是无关的。

  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巴黎公社的文献甚至没有为中国革命或1949年后的人民共和国提供意识形态上的根据。相反,马克思认为巴黎公社的意义在于它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典型,而在毛主义理论中(20世纪50年代后期以前),无产阶级专政这种革命形式是明确地被排除掉的,因为它不适合以半殖民地半封建为特征的国家。事实上,毛主义理论还认为,对于夺取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最后胜利来说,无产阶级专政是不必要的。根以工人阶级、农民、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四个“民主阶级”的联盟为基础的“联合专政”。虽然,这几个阶级的联盟是以“无产阶级”即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但是,根据毛的理论,中国历史状况决定了中国要实行一种特殊的“国家形态和政权形态”,即“新民主主义”社会,这种新民主主义社会和“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是有原则上的不同的,并且也区别于“俄国的制度”。⑧

  毛泽东在1939-1945年间所著文献中的这些关于中国特殊的国家形式的观点,在1949年作了重申和正式的总结。那一年,革命取得了胜利,毛泽东并没有宣布实行无产阶级专政,却宣布实行“人民民主专政”,这个词后来被恰当地写入了1954年宪法。值得注意的是,毛泽东在这个标题下所写的那篇著名论文,以及1956年前毛主义理论文献中的一般特征,都是认为中国可以建立一个社会主义社会,但不需要采取正统的马克思主义的无产阶级专政形式。1949年,毛许诺要实现马克思主义经典中关于阶级消亡的预言。据说,在这个社会中,“政党和国家机器,将因其丧失作用,没有需要,逐步地衰亡下去,完结自己的历史使命。”这条中国通向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道路是通过“人民民主专政”而不是无产阶级专政来实现的。⑨然而,毛含蓄地指出,通向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之路是漫长的,当前迫切需要的是政治安定与经济发展。⑩在20世纪50年代为实现这两大任务而建立起来的日益有秩序的社会政治环境中,马克思关于公社的解释的革命乌托邦思想并没有引起特别的反响。虽然巴黎公社纪念日是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八个正式的节日之一,但是,这种仪式上的规定仅仅具有历史含义(借用约瑟.莱弗森启发性的用语)11,仅仅只是马克思主义者之间代代相传的一般历史与意识形态传统中的一部分。

  正是毛主义者那种防止官僚主义腐蚀革命队伍的唯一企图,才使马克思主义者关于公社的概念(以及这种概念所转达的革命思想)在中共的思想与政策中具有真正的历史意义,并且真正成为动力因素。毛时代的最后20年所实行的特殊的毛主义政策,反映了对党与国家正式机构的不信任,以及越来越相信群众(尤其是农民)的或多或少的自发活动能够影响马克思主义者所预示的激进的社会转变。通过直接号召群众(以及赞扬他们固有的革命创造性与社会主义积极性)来越过正式官僚渠道的趋势,明显地表现在1955—1956年的加快农业合作化的运动中,特别是在“大跃进”时期公社化的计划上。在这种趋势背后,潜伏着毛主义者的一种认识:现存的国家与党的机构对于实现马克思社会主义目标来说不再是有效的工具了。同时还有毛主义者的一种担心:由于存在一个凌驾于社会之上的越来越腐化的政治机构以及一批脱离群众的新官僚阶层,革命会受到威胁,他们会成为马克思主义者的目标与马克思主义价值观的潜在的敌对力量。

  在毛主义者对于现存的国家与党的机构的怀疑日益滋长的同时,(在理论领域)毛主义者也越来越强调无产阶级专政这个概念,这决不是完全的巧合。中国标准的马克思主义学说曾经认为,中国特殊的历史条件决定了它只有通过“人民民主专政”(如前所述,这是明确地区别于“无产阶级专政”的概念的)才能达到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但是,在1956年以及在那以后,标准的毛主义学说转而认为:无产阶级专政是实现马克思主义目标的关键——这个观点后来在‘文化大革命’中成了意识形态的中心观点。1956年,毛主义者所发表的著名论文《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经验》指出,无产阶级专政不仅具有普遍意义,而且在中国,它也有特殊的历史必要性。12由于马克思主义最初的理论把巴黎公社视为无产阶专政的一个典范,所以,毫不奇怪,中国人会对论述1871年巴黎人武装起义教训的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愈益感兴趣。然而,诸如什么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内容,中国该采取什么特殊形式实行无产阶级专政这一类的问题,仍然(确实仍然)是含糊不清的。

巴黎公社与中国的人民公社

  鉴于20世纪50年代后期毛主义者越来越强调无产阶级专政的概念,因此,考察一下“大跃进”运动的某些政治含义是有一定意义的。查阅有关1958年公社化运动的理论文献,不能不得出这样的印象:即毛主义者首先把农村人民公社视为“无产阶级专政”的机构,尽管农村没有城市无产阶级。公社将不仅是一个在某种程度上自给自足的社会经济单位(使工业与农业相结合、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这是经典作家规定的“过渡”时期要完成的任务中的两大任务),而且被视为一种革命的政治权力机构。例如,毛主义理论家关锋,就公社发挥乡政府的行政职能这一点曾指出,这使公社不仅成为一个新的社会经济组织形式,而且更为主要的是,它使公社成为“执行国家政权职能”的政治单位,这是从社会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时期“最好的组织形式”。13与此同时,《红旗》与《人民日报》的社论强调,公社并不仅仅是一个生产组织,还是一个“经济、文化、政治、军事的统一体”,14是“工、农、商、学、兵五位一体”。15社论尤其强调公社的政治作用,“它是乡社合一的,政权组织与经济组织合一的,既是社会基层组织,也是政权的基层组织”。16它还强调公社在社会主义向共产主义的过渡中会起关键作用,在这个过渡时期,国家(当时理论上是指公社)固有的职能将逐步消失。17的确,按1958年毛主义者的预见,人民公社将成为执行马克思主义者以前赋予无产阶级专政在过渡时期所要完成的全部社会、政治任务的机构——这些任务包括消灭城乡差别、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差別,工业与农业差別以及工人与农民的差别,并且“废除”国家本身。公社将既是“生活组织”,又是生产组织,它既被认为是实现共产主义最终目标的手段,又被视为将来的共产主义乌托邦社会单位的胚胎。18

  除了其他的相同之处以外,在毛主义者关于把政治权力分散到人民公社的思想与马克思对巴黎公社的分析中所存在的“联邦”倾向之间,也存在着一种密切的联系。马克思看到,公社将不是集权型的统治全法国的雅各宾式的专政,而是一种或多或少适应于农村与第二流工业中心的自治共同体模型,“只要公社制度在巴黎和各个次要的中心确立起来,旧的中央集权政府就得也在外省让位给生产者的自治机关”。马克思以肯定的语气写道。“在公社没有来得及进一步加以发挥的全国组织纲要上说得十分清楚,公社应该成为甚至最小村落的政洽形式”,并且“设在专区首府里的代表会议,应当主管本专区所有一切农村公社的公共事务。”19而且,这种把行政职能分散到实际生产者手中的过程并不是要到遥远的共产主义的将来去实行,而是革命进程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在这一过程中,公社(即共同体)将在社会的革命转变中发挥政治机构的职能,同时又摆脱其他纯粹的政治性质。虽然列宁后来坚持认为,马克思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概念并没有离开中央集权,但是,有趣的是,恩格斯(他肯定比马克思更加具有中央集权制的倾向)却赞扬了公社对地方公社实行“自由联邦”的计划,认为这是反对中央集权政府的压迫机构的一种形式。20在那个著名的对于1891年爱尔福特纲领的批判中,恩格斯指出,在以前的法国革命先例中,“法国的每个省、每个市镇,都有美国式的完全的自治权,”以这种方式批判了德国人的集权主义倾向。21

  毛主义者将政治权力分散到人民公社中去的思想在多大程度上受到早期的马克思主义者关于巴黎公社的文献的影响,这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然而,有时这两者之间的相同点并不是难以发现的。例如,在1958年5月,一位中国马克思主义理论家的又章中就写道:“乡社合一,实际上和巴黎公社差不多,经济组织与政权组织合一。”22然而,比马克思主义的先辈所能产生的影响更为重要的是,毛主义者起先所赋予公社的那种政治职能,对现存的党和国家的官僚机构构成一种根本性的挑战。如果人民公社真的按毛主义者原先所设想的方式发展下去,则中国的中央集权式的政治权力就会受到严重的损害——即按马克思认为是属于巴黎公社的方式,把国家所篡夺的生产者的社会权力还给生产者本人。但是,后来事实发展的结果是,1959—1960年的经济混乱与组织上的无政府状态(毛后来把这种混乱部分地归因于保守的官僚分子的抵抗)沉重地打击了毛主义者的人民公社计划——而后者只能以改头换面的被毀损的形式出现。

  对毛主义者来说,这些问题在当时已经发展到尖锐的程度——并且具有政治上的尖锐性——毛主义者被迫从“大跃进”阶段的激进的社会经济政策向后撤退,在60年代初重新确定国家与党的官僚者的权力,虽然毛主义者仍然掌握着意识形态大权,但另一批人只不过是高谈毛主义的思想和口号,却控制着更为重要的政治、经济机构以及科学与技术部门。尽管毛主义者还在宣扬“不断革命”理论,但中国社会明显地被置于官僚机构的统治之下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历史上,没有一个时期象现在这样,在理论与实践之间存在着如此巨大和如此明显的脱节。三、巴黎公社与“文化大革命

  在1966年春天所爆发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在其他许多事情中)最为不寻常的历史现象是消除激进的毛主义者的社会理论与保守的官僚的社会政治实践之间的差距。“文化大革命”最显著的特征之一,就是它不仅指责国家,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指责党,指责它们已落入“反革命修正主义者”与“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手中。据说,这批人已背叛了“无产阶级专政”,建立了“资产阶级专政”的机构,并正在为复辟资本主义作准备。

  毛主义者提出的拯救方案同样值得注意。所谓的已变了质的国家和党的官僚机构将不可能从内部加以改良——也不可能由另一些官僚从外部加以纠正——只有依靠群众的革命行动,自下而上地推翻它们的统治。毛主义者向群众发出“造反有理”的指示,还命令进行“夺权斗争”。当“文化大革命”日益转向政治斗争时,最著名的标语之一是来自巴黎公社的教训,即“打碎旧的国家机器这一马克思主义的原则”。

  于是,在“文化大革命”初期,现存的国家与党的机构被指责成为反对社会普遍利益的保守的、潜在的反革命机构,所谓的革命群众被鼓动去“夺取”、“推翻”、“打碎”它们,并且用真正的“无产阶级专政”取而代之。正是在这种政治和思想意义上,巴黎公社的榜样才从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博物馆中被抬了出来,并且被认为与现今创造历史的事业有关。在“文化大革命”混乱的政治斗争中,“巴黎公社”被当作重新组织政治权力的榜样来祈求,马克思与列宁所认为的公社社员所具有的那种革命的战斗呐喊响彻中国大地,马克思主义对于一个早己过去的欧洲历史事件的著名解释又被推崇为(在一个时期内)当代中国政治行动的指针。

  于是,我们又回到先前所提出的问题上来了,为什么19世纪巴黎公社的榜样会在20世纪中国“文化大革命”中被这样看重?当然,一种回答是,毛主义者的直接的政治目标使然。如果中国的国家与党如所指责的那样,落入“资产阶级”手中,变为寄生的官僚机构,那么,革命的马克思主义者就要求摧毀这些政治权力的压迫形式。公社为群众响应毛主义者的造反号召,把政权夺回到真正的“无产阶级”革命派手中的行动,提供了一个历史典范,同时又提供了革命精神的源泉,它使毛主义者从经典马克思主义的无产阶级革命模式中获得了理论支持。

  再说,中国人恢复马克思主义原先关于巴黎公社的观点,并不是出于单纯的政治上的直接利益与意识形态上的实用主义。马克思主义关于公社的著作中提出的观点和思想,其意义并不小于公社模式在“文化大革命”时期政策制定过程中的作用。毛主义者认为这些观点和思想,不仅在政治上可供利用,而且发现它们在理论上也是有吸引力的。确实,正是由于毛泽东的思想的基本倾向与马克思关于1871年事件所作的说明之间存在着明显相似之处,所以,马克思主义关于公社的理论模式就使毛主义者获得了特殊的政治利益——正是在理论上的一致性这个更为广阔的领域内,使得中国人对巴黎公社模式的利用超越了眼前利益的局限。

  我们在这里没有对中国马克思主义者关于巴黎公社的文獻作详细的分析,只是简要地提一下一些较为著名的观点。毛主义者首先从马克思主义最初关于公社的解释中获得了彻底反对官僚主义的动力,并为他们那种普遍敌视正式的国家组织机构的态度找到了支撑点。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毛主义者的文献不仅强调标准的马列主义公式,即旧的国家机构必须被摧毁而不是简单地接受过来(虽然这个公社的特殊“教训”总是被重复着),而且还强调那个马克思主义的普遍概念,即真正的“无产阶级专政”必须成为“以往一切国家政权的真正对立物。”23毛主义者在理论上承认必须“打碎”马克思指出的“由常备军、警察(与)官吏组成的普遍存在的机构”,同时又普遍关注着革命之后政权的性质和组织问题,深深地担忧一个新的寄生虫官僚集团会很容易地再次凌驾于社会之上。在中国马克思主义者有关公社的文献中,提出了一个关键性问题——尤其是在“文化大革命”中——按该问题的标准提法,这就是“怎样防止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机关发生蜕化变质”,防止国家机关“从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宰”的危险,24这个提法是从恩格斯为《法兰西内战》1891年德文版所写的序言中借用来的。

  毛主义者所提出的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恰恰也是巴黎公社社员所提出的,那就是马克思曾以极大的热情欢呼过的反对官僚主义的预防措施。为了使政权归还给社会,生产者将以工作机关(而不是议会)的形式组织起来,这种机构兼有立法与行政两大功能,完成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革命任务。这些社会所必需的行政职能不是由被任命的官员来执行,而是由群众和那些从群众中挑选出来的人来执行,这些人直接对人民负责(还经常受人民监督),他们可被人民直接罢免与撤换。这些履行公务的人只能领取与普通工人工资水平相同的薪水,不能享有特权地位。这就是毛主义者从马克思关于巴黎公社的叙述中获取的更为实用的一些政治“教训”。在中国人关于公社的文献中,反复强调以上这些措施的重要意义,因为它们符合毛主义者长期存在的对官僚主义的敌视态度,并且也与那种理想化的平等主义的政治实践相一致,而这种政治实践,毛主义者是把它作为他们自己的革命传统的组成部分来加以赞颂的。

  这种强有力的平等主义与反官僚主义的推动力是马克思对公社的描绘中所具有的特色——在毛主义者关于公社的评论中,也特别关注这两个方面——这两大特色与毛主义重视的另一个马克思主义观点紧密相联;相信群众的自发的革命首创精神。马克思所描绘的无产阶级专政的反官僚主义画像是建立在巴黎工人们的创造性与英雄气概之上的,他在《法兰西内战》中是如此有说服力地对这种创造性与英雄气概作了赞扬。他没有一处讨论党的作用,甚至没有很多地讨论领袖的作用。整个主题都是关于工人们自己的创举——因为在公社中,马克思第一次发现他自己原先关于无产阶级“自己解放自己”的论断已由历史证实了。毛主义者发现,正是这种对于群众的革命潜力的信任,才是他们所引证或用不同的语言来重新陈述的马克思的记述中具有吸引力的东西,尽管这种潜力只是被赞扬的一般人民群众(而不是特殊的城市无产阶级)的革命自发性。因此,当中国把巴黎公社的特征概括为“人民群众创造性的结晶”时25,他们既反映了毛泽东本人长期的(和非列宁主义的)对于“群众中蕴藏着的社会主义积极性”的信念,又加强了这种信念。

  在西方马克思主义者的文献中,经常忽略了马克思关于巴黎公社分析的另一些方面,而这些方面却在中国马克思主义者的解释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特别使人感兴趣的是马克思把民族主义者与国际主义者的立场结合在一起的方式。虽然作为一次真正的无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巴黎公社在性质与目标方面都必然基本上是国际主义者的行为,然而,公社社员又是反对外来的德国入侵者的真正的法国保卫者。马克思写道“既然公社是法国社会的一切健全成分的真正代表,也就是真正的国民政府,那末,由于它同时又是工人的政府,是争取劳动解放的勇敢战士,它就是十足国际性的。”26相反,资产阶级反革命分子受他们的阶级利益所驱使,成为一帮民族叛徒。马克思指出,在民族义务与阶级利益发生冲突时,国防政府“没有片刻的犹豫便把自己变成了卖国政府”,27a阿道夫.梯也尔这个资产阶级腐败的缩影,扮演了资产阶级向外国敌人实行民族投降的领袖——“由俾斯麦特殊许诺所驱使”的内战的挑唆者,“普鲁士军队对巴黎直接占领”的游说者,“一群由外国入侵者所保护的奴隶主叛乱者”的领袖。28但是,公社的历史证明,由于把普鲁士人奉为“法国内政的最高裁决者”,资产阶级再也不可能在民族统一中充当领导阶级了,29巴黎工人们被证明是统一的法兰西民族的捍卫者,也是国际无产阶级革命的先驱。从马克思关于巴黎公社的评论中,很容易得出这样的观念(正如中国马克思主义作家们所作的那样):在反对外来侵略的民族战争与无产阶级使命及它的国际主义性质之间,不存在矛盾。资产阶级统治具有反革命性质与虚假的“国际主义”性质,而无产阶级革命在真正实现国际主义目标时,倒真正成为“民族”的革命,这幅图画对于毛主义者说来是极有吸引力的——因为通过它,毛主义者那种把对中国人民的民族主义热情与他们的国际主义主张及愿望结合起来的做法得到了马克思主义的认可。30

  与当代中国有特殊联系的另一个论题是:在马克思关于公社的分析中,具有反传统的倾向。在马克思看来,公社社员不仅企图以革命方式砸烂旧的社会经济秩序与政治秩序,而且要从根本上与过去普遍的保守传统习惯与价值观念决裂。在法国当时的环境下,这种决裂过程集中在摧毁令人压抑的“精神压迫”与教会的“僧侣势力”上;马克思看到,这个过程还伴随着使科学与教育普遍地从“阶级成见和政府权力的桎桍”下解放出来。31在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革命的原始概念中,已经隐含了这样的假定:新制度的诞生将从根本上贬低与死亡的旧社会有关的全部传统、信仰与价值观。马克思把这种反传统的动力归属于巴黎公社,但它在中国马克思主义的文献中却经常出现。这是由于它和毛主义者的信念很一致,即:社会在物质上与经济上的变革必须伴随着“精神转变”,这种精神转变将造就一批挣脱了旧的习惯观念的“新人”。这样,反传统精神在“文化大革命”时代就更有影响了,在“无产阶级革命’的号召下,对全部传统价值观和信仰的批判与攻击达到了疯狂的程度。

  中国的马克思主义者还强调马克思关于公社的叙述中的另外许多主题。马克思曾热情地赞扬过公社社员的革命英雄主义行为,献身精神和自我牺牲的禁欲主义价值观。这些在毛主义的描述中也以同样赞扬的口气作了进一步的阐述和赞扬。而马克思所赞扬过的公社的许多崇高的英雄品质,也正是毛主义者在他们的革命历史中所赞扬过的东西,并且被认为是“革命浪漫主义”精神。马克思对巴黎公社在取代资产阶级官僚与专家的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工作效率的描述,使毛主义者对职业专家产生了厌恶态度,而增加了对“自力更生”的群众的信任,认为他们既能掌握全部专业技术知识,又能发挥基本的管理职能。毛主义者尤其重视马克思关于必须以无产阶级暴力去对抗不可避免的资产阶级暴力的论述(这就重申了毛主义者的一个著名公理:群众必须认识到“手中拥有武器的重要性”)。毛主义者还注意到,马克思从公社被镇压的教训中得出结论说,面对“残忍”的“野蛮”的反革命势力,革命者必须不断保持警惕,并且无情地镇压敌人(这就为“文化大革命”中那些“必须将革命进行到底”以及“不能让敌人喘一口气”之类的标语提供了马克思主义的历史根据)。马克思把公社(从而无产阶级专政)描绘成是一个工人武装共同体,这又使毛主义者找到了根据,说无产阶级革命必然要包括群众的军事化。毛主义者强调民兵的重要性,而不相信正规军。

  四、毛主义与马克思主义

  当然,在毛主义与马克思主义的经典理论之间,也存在着许多(和相当重大的)分歧。马克思终究相信,真正的无产阶级是解放全人类的力量,无产阶级只有通过无产阶级专政,才能完成指定的历史使命。但是,对于毛主义者来说,“无产阶级专政”并不真的要求这样的无产阶级来实行,而只要那些具有“无产阶级觉悟”的人们来实行就行了。虽然在毛主义者的意识形态中一再解释构成这种“觉悟”的信仰与价值观,但是,它的特殊的社会含义是难以确定的。“无产阶级觉悟”既不是特定的社会阶级所固有的属性(如马克思所认为的那样),也不存在于某个特殊的组织中(如列宁所坚持认为的共产党之中)。虽然认为毛发展和丰富了巴黎公社经验,但是,毛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形式的社会政治内容仍然是含糊不清和残缺不全的。

  尽管有人会考虑毛主义者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含糊不清的含义,但是,在毛主义者把农村人民公社视为社会经济的革命转变中的主要组织基础时,却是比较明朗的。这里,人们会注意到毛主义者显然离开了马克思主义经典。马克思在写关于巴黎公社的报告时认为,无产阶级革命过程必将使“农村生产者接受中心城市的有理智的领袖的领导”,但毛主义者的革命希望则首先是寄托在农民的创造力上。在毛主义者看来,只有在农村人民公社的基础上,革命才能生存和持续下去。

  在马克思关于公社的分析中,最为根本的论点是关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问题。在这个问題上,毛主义者的态度仍是颇为含糊的。虽然毛主义者的倾向是从根奉上反对官僚主义的,并且对中央集权制的国家权力表示了极大的敌视,但中国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家却仍然不大愿意完全接受马克思主义如下原则立场:所有的政治权力都是社会力量的异化形式。这正如他们不能正视人类一般的自我异化问题一样。当然,毛主义者对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问题比以前执政的马克思主义者更为关心。毛主义者明确地拒绝过斯大林主义者(典型的保守主义)关于国家和人民之间的有机的、非对抗性的关系的概念,然而,列宁主义与斯大林主义之间,关于一个强大的国家政权在促进革命后的社会与经济发展中的领导作用问题上,存在着尚未解决的分歧:一方面是强调强有力的国家政权的这种领导作用,另一方面则象民粹主义者那样不相信国家政权。后一种倾向常常引证马克思关于国家政权异化性质的语录来为自己辩护。然而,有关这个问题的讨论太粗略了,也常常太肤浅,以致于不能确定这个问题究竟是否是一个真正严肃的理论问题。

  尽管有这样那样的分歧,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革命的原始概念有许多方面是在毛主义者的思想中引起反响的。马克思对巴黎公社的描绘中所具有的乌托邦思想被复活与普及了,因为这些思想在理论上与政治上都会导致社会进行“不间断”的激进的变革,而这种社会变革被看成是革命生存下去的根本条件。在中国,这种革命将继续下去,按照毛主义者对于马克思主义社会最终目标的理解去改造世界,而不是为那种被毛主义者称为是“迎合现实”的“典型的实用主义幻想”去牺牲目标。这种来自巴黎公社模式的概念与思想,在一个时期内,推动了变革,阻止了现存社会与政治现实制度化的倾向。

  马克思主义关于公社模式的原理是否曾经(或将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生活产生了持久的影响?这是一个颇有疑问的话题。但是,毛主义者对巴黎公社的赞扬不止是具有暂时的理论和历史的意义。毛主义者求助于经典马克思主义的无产阶级专政模式,不仅是为了重新确立他们在政治上和思想意识上的权威,而且是为了把毛确立为马克思的真正继承者。因为,当中国的马克思主义者乞灵于由马克思所总结的巴黎公社的革命传统时,他们就越过了俄国人,而直接向被马克思称为是“作为新社会的光荣的先驱将永远受到纪念”的巴黎工人学习。在这种跨越俄国人直接向巴黎入学习的过程中,毛主义者明确地排斥了俄国革命的许多方面,或至少(稍微隐蔽地)谴责了俄国革命在当代引起的后果。在中国人关于巴黎公社的评论中,不指名地批评苏联是革命胜利后社会主义历史中的“反面典型”的情形并不少见。这样,毛主义者就自信地认为只有自己才有能力根据巴黎公社的原则实行“无产阶级专政”,而这个结论又使他们进一步推论:是毛解决了俄国人没有能力解决的理论问题和革命实践问题,把马克思主义提高到一个“较高的阶段”。据说,与“苏联修正主义者”不同,毛主义的革命者们既有决心、又从理论上搞清了防止“资本主义复辟”,建立与坚持真正的无产阶级专政的问题,从而为从社会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开辟了道路。

  这些自以为是的说法,远远超过了反苏论战中政治观点上得分多少的需要。这些说法,也更多地反映了一种普遍的人类需要,即他们认为在过去、现在与未来的社会主义的概念之间建立一种合乎逻辑的关系,是活生生历史传统的一部分。毛主义者既拒绝了传统的中国先例,又摈弃了现代的苏联模式,他们企图沿着原始的马克思主义思想渊源去探索,填补空白,使毛与马克思在未经败坏过的普遍正确的马克思主义革命历史传统上联系起来。中国人声称他们继承和丰富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公社的概念,这种表白反映了他们在探索自己与巴黎公社那段仍有生命力的、有用的历史之间的联系——这部分地说明了毛主义者为什么感到有必要去“乞求过去的亡灵”,运用“借来的语言”来演出新的革命戏剧。

  因此,毛主义者探究马克思主义传统的足迹就不仅具有政抬与意识形态方面的意义,而且具有重要的心理学方面的意义。正如E.H.卡尔曾指出过的,那些相信自己处于历史上某一场合的人们肯定相信他们也是来自于历史上的某个地方。32毛主义者认为他们是来自于革命的马克思主义的传统,这种传统不仅容许而且要求彻底背离现存社会,以便创造一个激进的新世界。

  注释:

  ①关于示威游行的记述,见《北京周报》1968年5月31日,第9一17页。

  ②《纽约时报》1968年5月23日,第15页。

  ③《巴黎公社展览在京开幕》,载于《中国大陆新闻概览》1966年3月20日,第39—40页。

  ④关于那个时期的文献中有关巴黎公社的有代表性的材料,见K.H.法思编的《中国的文化革命》(纽约格拉美出版社1968年版),尤其是第16l页至196页,第239页~258页。

  ⑤刘惠明:《巴黎公社的全面选举制》,载于《红旗》1966年第11期。

  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第121页。

  ⑦马丁.巴勃:《乌托邦之路》,波士顿比凯恩出版社1958年版,第98页。

  ⑧《毛泽东选集》第3卷,第1010一1011页。又见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论》。

  9《毛泽东选集》第4卷,第1405页。

  10同上书,第1405—1412页。

  11关于“仅仅具有历史含义”与“历史的真实含义”之间在用法上的差別,可参见约瑟夫.莱文斯顿在其《孔夫子的中国及其现代命运》一书中引入入胜的讨论。

  12《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经验》,这个文件于1956年4月5日首先在《人民日报》上登载。

  13关锋:《略论人民公社的伟大历史意义》,载于《哲学研究》1958年第5期。乡是国家政权机构基本的、最基层的单位,它一般包含几个村和镇。

  14《人民日报》1958年9月3日社论。

  15吴芝圃:《由农业生产合作社到人民公社》,载于《红旗》1958年第8期。

  16同上。

  17关锋:《略论人民公社的伟大历史意义》。

  18吴传启:《从人民公社看共产主义》,载于《人民曰报》1958年10月1日。

  1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75-376页。

  20参见恩格斯在1891年为马克思《法兰西内战》德文版所写的导言。

  2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第276页。

  22吴芝圃:《论人民公社》,载于《中国青年报》1958年9月16日。

  23刘惠明:《巴黎公社的全面选举制》,载于《红旗》1966年第11期。关于巴黎公社在文化革命的意识形态和政策中的作用,见约翰.布莱恩.斯塔尔的,《沉缅于回顾的革命:中国人视野中的巴黎公社》,载于《中国季刊》1972华第49期,第106—125页。

  24郑之思:《巴黎公社的伟大启示》,载于《红旗》1966年第4期。

  25同上。

  2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82页。

  27同上书,第354页。

  28同上书。

  29同上书,第391页。

  30有趣的是,在中国早期关于巴黎公社的评论中所强调的正是无产阶级革命的这种“民族主义”方面——李大钊(中国第一个转变为马克思主义者的人)在1923年就强调:“巴黎人民奋起反抗卖国政府”(《李大钊选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447-456页)。

  3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75页。

  32爱德华.哈利特:《历史是什么?》,纽约温太奇图书公司196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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