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海庭,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田巍,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硕士生)
【摘要】中国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直接导致了农村贫穷落后、农民生活极端困苦的悲惨局面;地主阶级同广大农民阶级尖锐对立的残酷现实,构成了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道路的逻辑起点。国民党由于历史原因和自身阶级局限,以及中央保守势力占据统治地位,基层政权被豪绅地主把持,不可能实行有利于农民的土地政策。中国共产党实行正确的土地政策,动员广大农民参加革命,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积累了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宝贵经验。
中国共产党从独立领导武装斗争开始,通过“农村包围城市”道路,推翻了国民党的反动统治,建立了新中国。其中的根本原因,在于中共代表了中国最广大的人民大众的根本利益,“人民大众最主要的部分就是农民”(《毛泽东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305页。) 。具体说来,农民当时占中国人口的90%,封建地主对广大农民的剥削和残酷压迫,导致了农村严重的阶级对立,这就是中国革命道路的逻辑起点。针对中国农村地主阶级和贫苦农民尖锐阶级对立的事实,中共实行了正确的土地政策,将中国革命道路的逻辑起点同革命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取得了革命的胜利。而国民党却极力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的统治,正如毛泽东所言:国共两党的争论,就其社会性质来讲,实质是在农村关系的问题上。(《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077页。)
近年来在一些文艺作品和学术论著中,有人对地主土地所有制对农民的剥削和压迫提出了怀疑;特别是在海外和国外,这种否定的倾向就更加明显;甚至提出: “土地革命的理论是建筑在地主‘剥削’贫苦农民的前提之上,这个前提能否成立,当然有争论的余地”(陈永发:《中国共产革命七十年》(上)修订版,(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2000年,第252-253页。);“地主这一阶层当年在农村占有的土地和财富较多,是多种社会力量长期碰撞取得的均势与平衡,是两千多年来皇权专制社会优胜劣汰、自然选择的结果,是一种符合当时社会需求、合理合法的重要的政治经济结构要素”(张永东:《中国农村制度变革史》, (台北)自由文化出版社,2008年,第64页。)。中国地主与佃农属于不同的阶层,“但是共产党的宣传,却夸大其代表性,造成仿佛中国的村落里,每天都在进行阶级斗争的假象”(〔英〕尤尔根·奥斯特哈梅尔著,朱章才译:《中国革命》,(台北)麦田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第163页。)。
如果考察一下国民党的土地政策,从其公布的文件上看,似乎也有一些积极的作为。如1926年1月召开的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就通过了《规定最高租额及最低谷价》的决议,对地租作了一定的限制。同年10月举行的国民党中央与各省区代表联席会议,通过了国民党政纲决议案,以“减轻佃农佃租百分之二十五”为本党政纲,此后“二五减租”就成了国民政府的政策(陈诚:《陈诚回忆录--抗日战争》,东方出版社,2009年,第194页。)。1930年国民党公布了《土地法》,其主要内容有:“第一,限制地主占地的数量。在土地登记、申报地价、征收地价税及土地增值税等项,均作了具体的规定,体现了孙中山关于核定地价、照价纳税、照价收买和涨价归公等平均地权的原则。第二,限租。规定‘地租不得超过耕地正产物收获总额千分之三百七十五’,体现了‘二五减租’ 的原则。原有约定,地租额超过此数者,应减为千分之三百七十五,不及者,依其约定,不再增加。又规定地主不得预征地租,不得收取押租等。第三,护佃。法令规定,‘地主出卖耕地或将租地收回后,再出租时,原承佃佃农,依同等条件有优先购买、承租之权。承租佃农只要按期交付一部分地租时,地主不得拒绝接受。’” (关海庭主编:《中国近现代政治发展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44页。)1932年10月,鄂豫皖“剿匪”总部颁布了《剿匪区内各省农村土地处理条例》,规定:“限制每一业主所有田地面积之最高额自一百亩起至两百亩止”。“对超过最高额部分之田租,应依累进法征收其所得税。”(《鄂豫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公布〈剿匪区内各省农村土地处理条例〉》(1932年10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国民政府政治制度档案史料选编》(上),安徽教育出版社,1994年,第426页。)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这些带有一定积极意义的、改良性质的土地政策为什么没有执行?
针对以上观点和实际情况,本文着重讨论三个问题:一是中国土地的实际占有情况和为什么说中国地主所有制经济是反动的;二是国民党为什么没有真正实施积极意义的土地政策;三是中共土地政策的意义和基本经验。
一
20世纪三四十年代以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为基础的封建剥削是极其严重的,农民的生活是极其贫困的,这是中国农民走上新民主主义革命道路的实践基础。
首先,我们对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实际情况作一个具体的分析。
在赣南,据毛泽东1930年5月和同年10月先后作的寻乌和兴国调查统计,寻乌县土地,地主占30%,公田(实为地主富农把持)占40%,农民只占 30%;而该县农村人口中,地主、富农仅占人口总数的7.445%,中农和贫农却占人口总数的88.255%。就是说占人口总数88%以上的贫农中农只占有全县30%的土地,而占人口总数7.4%的地主、富农却占有全县70%的土地。(《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05页。)兴国县第十区(永丰区)地主、富农占人口总数的6%,却占有全区80%的土地(其中地主占有40%,公堂占有10%,富农占有30%,公堂占有的土地实为地主富农所共有);而中农、贫农占人口总数的80%,他们只占有全区20%的土地。(《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第199-200页。)
在闽西地区,1929年7月《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之政治决议案》记载:“据龙岩、永定、上杭、连城、长汀、武平六县调查,田地平均百分之八十五在收租阶级手里,农民所有田地平均不过百分之十五”。(江西省档案馆、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党史教研室编:《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中),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08页。)另据中共闽西第二次代表大会期间闽西特委工作报告称:“全闽西的人口统计有二百五十万,其中百分之八十以上是农民,百分之十几是做工的。”(《中共闽西党第二次代表大会日刊》(1930年7月8日至20日),江西省档案馆、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党史教研室编:《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上),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278页。)而闽西的土地占有情况是,“有百分之六十五是地主的,百分之二十五是公堂的,农民所有的不过占有全土地的百分之十。”(《中共闽西党第二次代表大会日刊》(1930年7月8日至20日),江西省档案馆、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党史教研室编:《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上),第280页。)土地高度集中在地主、富农手里,农民缺少赖以生存的土地,必然被迫向地主豪绅和公堂租地耕种,承受着地主地租和高利贷的残酷剥削。
在湘鄂西,占农村人口70%至80%的贫农、中农,只占田地的20%至30%;而仅占人口5%至10%左右的地主、富农,却占田地的70%以上。沔阳县南区各户大地主所占土地多在8000余亩以上。曹家嘴一户地主有田1万余亩,为该地田地的1/3。鹤峰县土豪劣绅及富农人口不到总人口的10%,却占有全县水田80%、旱地41%,以及几乎全部的山林;城关大土豪张佐臣即拥有水田、旱地1万多亩,遍布全县6个区。(《湘鄂西革命根据地史》编写组编:《湘鄂西革命根据地史》,湖南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311页。)
在西南重庆地区,据对重庆市郊的 1196户、6159人的调查统计,其中地主共104户,495人;富农55户,426人;中农、贫农、雇农和小商人等1037户,5238人。地主平均每户占田地122石4斗余。这就是说,占总人口数8%的地主占有土地75%至96%,而占总人口数85%以上的中农、贫农和雇农却只占有少量的土地。川西是西南地区土地更集中的地方,一般的情况是:地主户数占总户数的4%左右,而占有土地总亩数的65%至75%;中、贫、雇农占总户数80%至90%,却只占有土地总亩数的20%至30%。如成都县城区镇七保,当地地主户数不到10%,占有土地77%,而占85%以上的中、贫、雇农却只占有14%的土地。 (金仲葵:《铲除封建制度基础的伟大胜利》,《中华魂》2010年第11期,第50页。)在川北地区,“百分之七十至八十以上的土地,集中在仅占人口百分之六、七的豪绅地主手里,多数农民处于靠出卖劳动力为生的赤贫地位”。(徐向前:《历史的回顾》,解放军出版社,1988年,第261页。)
东北的情况比较复杂,但极不合理的土地占有也是十分明显的。1947年6月末,松江省土改共分地主土地117万响,当时全省耕地面积148万响。这样计算下来,土改前地主富农占有全省80%的土地。(张秀山:《我的八十五年--从西北到东北》,中共党史出版社,2007年,第199页。)
在华北地区,经济学家陈瀚笙1930年至1931年在河北定县调查,“经过调查的 14617农家之中,有70%的农家占有耕地不到全数的30%,其余不到3%的农家,占有耕地,几当全数五分之一”(陈翰笙:《现代中国的土地问题》,冯和法编:《中国农村经济论》,上海黎明书局,1936年,第208页。)。另据国民政府农村复兴委员会1933年调查,在河南西南部的镇平县,地主占有土地达66.66%以上,中农和贫农合起来计算也只有20%左右。(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编:《河南省农村调查》,商务印书馆,1934年,第7页。)另据国外学者对当时中国土地占有状况的分析(〔英〕尤尔根·奥斯特哈梅尔著,朱章才译:《中国革命》,第160页。):
贫农:0.6公顷以下;中农:0.6公顷至1.8公顷之间,偶尔雇工;富农:1.8公顷以上,长期雇工。
关于土地状况,有两个问题也要引起注意:第一,地区之间的差别,特别是华北和南方各省的区别。有的学者认为,在华北农村“地主与佃农的关系并不那么重要,农业状况和南方完全不同”,“北方自耕农的比例远超过佃农”。诚然,各地的土地占有状况确有差别,比如豫中和豫北,1000亩以上的大地主分别仅占 0.31%和0.68%,其余都是1000亩以下的中小地主;但豫西和豫南则大地主较多,如内乡西北的蒲塘村的四五家罗姓大地主共拥有土地五六万亩,而固始东乡与安徽霍邱县接壤的地方有一大地主,其拥有土地之多出乎人们想象,从他家里走进城里所经过的120里的路程,可以不踏入人家的土地一步。(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编:《河南省农村调查》,第4页。)一般来说,北方多中小地主而南方多大地主。“如果说个体地主是华北地区的特点,那么越往华南,就越多团体地主”。(〔英〕尤尔根·奥斯特哈梅尔著,朱章才译:《中国革命》,第164页。)可以看出,在中国南方,土地不仅集中在私人地主手里,而且还有一部分集中在团体地主的手里。南北方土地集中程度的差别导致华北地区自耕农较多,而南方的佃农比例要高于北方地区。据当时金陵大学所做的调查,中国北部平均只有 23.5%租佃耕种,在东南部则有51.8%。(陶直夫:《中国地租的本质》,冯和法编:《中国农村经济论》,第248页。) 但这并不改变农村中基本的剥削关系。第二,当时农村是否存在着土地兼并的趋势。这个回答是肯定的。从微观上分析,自耕农转变为佃农的趋势一直在发展,河南镇平县佃农比例从1928 年的13.73%上升到1934年的23.08%。(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编:《河南省农村调查》,第62页。)无锡县(市)11个村,地主占有土地数:1929年是2110.73亩,1936年是2299.13亩,1948年是2348.68亩。雇长工户数:1929年是23户,1936年是26 户,1948年是33户。(旧国立中央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所、原中国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无锡县(市)农村经济调查报告(1929-1948)》,陈翰笙、薛暮桥、冯和法编:《解放前的中国农村》第3辑,中国展望出版社,1989年,第305、307页。)从宏观上分析,根据当时中央农业实验所发布的《农情报告》,以及学者研究成果,证明了全国佃农比例上升,自耕农比例下降。(见下表秦柳方:《土地改革与农业生产--与董时进先生讨论土地分配问题》,陈翰笙、薛暮桥、冯和法编:《解放前的中国农村》第2辑,中国展望出版社,1987年,第625页。):
这种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是极其落后的,造成了严重的阶级对立,成为中国农村落后和贫穷的总根源。表现是多方面的。
1.封建地租剥削严重。由于农村土地占有的极不均等,贫苦农民只有租种地主的土地,这导致贫苦农民面临第一个问题,就是遭受封建地租的剥削和压迫。中国20世纪30年代,贫苦农民向地主缴纳的地租通常要占全年收成的一半。(金冲及:《二十世纪中国史纲》第1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第296页。)
这种比较通行的50%租额对实际生活在传统农村的佃农已是相当沉重的负担。
四川北部,军阀、地主、官吏,对农民的剥削,简直是公开的或半公开的血腥掠夺。土地分等级,交租有区别。一般是上田佃三主七或佃二主八分成;中田佃四主六分成;下田佃主对半分成。(徐向前:《历史的回顾》,第261页。)
赣西南和闽西地主富农对农民的地租剥削,包括实物地租和劳役地租两种。实物地租又有“分租制”和“定租制”。“分租制”是农民和地主当场对土地收获物进行分成,俗称“见面分割”。“见面分割”就是禾熟时地主与农民同往禾田,农民把谷子打下和地主对分,双方各半,地主部分要农民送到其家。有些地方分割之先,由地主先取一担,这一担不在对分数内,这种多半是肥田。这实际是级差地租的体现。“分租制”中也有四六分(农民四、地主六,下同)、三七分、甚至二八分的。这种“分租制”在赣南各县实行较多,闽西各县较少。“定租制”是按田亩面积固定租额,一般为五成、六成,有的高过七成、八成。闽西“田租各县最低百分之六十,长汀百分之七十,连城南乡高至百分之八十”。“定租制”的租额不少地方是“铁租”,即使在遭灾歉收年景也不能少。地主往往虚报田亩面积出租,以加重对农民的剥削。无论是“分租制”还是“定租制”,农民将土地耕种肥了,地主就要将土地收回租给别人(名曰“起耕”),以获取更多的地租。农民交租时,地主用的是大斗大秤,谷子用风车车了又车。沉重的地租,逼得贫苦农民“禾头根下毛饭吃”。毛泽东在《寻乌调查》中记载说:“‘禾头根下毛(没有)饭吃’,说的是刚打下禾交过租就没有饭吃了,这种情形在寻乌占百分之四十。为什么禾头根下毛饭吃呢?譬如耕了二十担谷田的,量去了十一多担租,剩下八担多。去年过年和今年青黄不接毛饭吃时借过地主谷子两三担,加上加五利,又要还去三担多至四担多。打禾了,要收好东西招扶地主。禾打过了,买上一点油盐,舂上一点米子,立秋刚到,一切都完。这就叫做‘禾头根下毛饭吃’,又叫做‘一年耕到又阿嗬’。”(《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第137-138页。)除实物地租外,农民还要承担劳役地租,就是无偿地帮地主做工。地主家做红白喜事,农民都要前去帮工,农忙季节农民也要丢下自家的农活为地主干活。
赣南的情况:“田地百分之七十以上为地主所有,地主霸占大量田地,自己不劳动,农民自己无地或少地,租种地主的土地,一开始就要支付押金,以后年年要缴高额地租,租额高达收获的百分之六七十。”(李松林、陈太先:《蒋经国大传》(上),团结出版社,2002年,第178页。)赣南有个老习惯:妇女出工,男人在家里抱孩子。有个地主不把田租给穷人,而是把穷人家的女儿收为老婆,为自己种田。(李松林、陈太先:《蒋经国大传》(上),第178页。)蒋经国后来对人讲:“当我们去调查时,他已有21个老婆了。这种一夫多妻怪现象真正骇人听闻,我还是第一次见到和听到。农村妇女为贫穷所迫,成了大地主的牺牲品!”(李松林、陈太先:《蒋经国大传》(上),第178页。)“在地主经济的中心地区,如江苏、广东等较富裕的省份,地租约占一半的收成;三十年代,全国的地租平均值是百分之四十四的收成”。“约四分之一的地租,是采取缴交部分收成的方式;这尤其是在生态不稳定的地区,如华北和西北的干燥区。这种方式,是佃户与地主共享收成结果(大多是各拥有一半),也一起承担风险”;还有一种方式的地租,就是“缴交约定的金额;佃户卖掉部分收成,以现金缴交地租”。 (〔英〕尤尔根·奥斯特哈梅尔著,朱章才译:《中国革命》,第162页。)
诚然,地主对农民的剥削在不同地域也是有差别的。如在江苏省地主对农民的剥削方式就有差异,“在江苏省较贫穷的北部地区,……佃户占总居民数的比例较低,地主则是残暴无比;他们欺压农民,不惜毒打拖欠地租的人”,而在发达的苏州周边,“大多数的地主都住在上海或其他城市,……收租事宜完全交给专业的管理公司”。而在云南省,“拥有少量地产的地主,他们情愿以微薄的租金,来维持并不奢华的悠闲生活,也不愿透过自己的劳动,从土地上获取双倍的收益。” (〔英〕尤尔根·奥斯特哈梅尔著,朱章才译:《中国革命》,第164页。)虽然剥削方式有差异,但没有改变地主占有土地对农民进行剥削的本质。
2.高利贷剥削更加剧了农民生活的困苦。地租的沉重,还衍生了另一种剥削,就是高利贷。“借款是农民的另一种常见负担,特别是那些不用缴租金的自耕农。三十年代初,全国约百分之四十四的农户欠债。由于缺乏现代化的农业资金制度和债务法规,合作社制度又才开始,农民不得不忍受私人出借者的各种剥削。平均年利率在百分之三十;在经济落后的地区甚至于更高。”(〔英〕尤尔根·奥斯特哈梅尔著,朱章才译:《中国革命》,第 167-168页。) 1934年山西平顺负债的农民要占总人口的80%。(赵梅生:《山西平顺县农村经济概况》,陈翰笙、薛暮桥、冯和法编:《解放前的中国农村》第3辑,第 81页。)在西南川北地区,“打打钱”(高利贷)盘剥尤重,月息高达10%以上,到期不还,利上加利。(徐向前:《历史的回顾》,第261页。) “借来的钱,只有小部分用于生产。一些用来办理传统所规定的奢华红白事宜。其他则是出于急需,如收成不好、生病,或家庭失去一份劳动力。无力偿还的债务,是卖地产和随后的贫富两极化的普遍原因。而在30年代的华北,到期失效的地产抵押,成为城市生意人致富的主要财源;他们因此累积庞大的地产。负债和高利贷,是中国农村最严重的社会问题”。(〔英〕尤尔根·奥斯特哈梅尔著,朱章才译:《中国革命》,第168页。)
据1933年间所做的一次调查,现代式银行和钱庄所提供的信贷只占总额的10%,其余是由商人、地主、地方上的放债人和当铺提供的。债主所索利息的幅度一般在年利20%至40%之间,有时还要多。农民苦不堪言(〔美〕阿瑟·恩·杨格著,陈泽宪、陈霞飞译:《1927至 1937年中国财政经济情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335页。)。
3.苛捐杂税特别是土地税加重了对农民的剥削。田赋是历代王朝政府的主要收入。1912年后的国民政府,确定田赋应作国家税收。1913年收益是8200万元。不过各省获准在特殊情况下加征30%以上的数额。结果是田赋平添了许许多多数不清的附加。有些地方甚至预征到了60年以后的田赋。中国农村当时还有一个严重的问题,即没有正规而准确的田赋册籍。经征人员只得到名义上的薪金,制度本身造成了偷漏和横征暴敛。并非原有税目就那么多,而是层层加码使负担有增无已。这在20年代和30年代的内战期间更是节节上升。据统计,田赋有不少于673种各式各样的附加税,江苏有147种,浙江有73种。1933年时,这些附加税比田赋正额多出81%到173%。虽然 1920年的土地法规定已耕地不超过1%,未耕过的荒地允许税率稍高,但税率仍是偏高了。(〔美〕阿瑟·恩·杨格著,陈泽宪、陈霞飞译:《1927至 1937年中国财政经济情况》,第75页。)
1928年政府将田赋划归地方征收。田赋是各省岁入最重要的来源,还有约占总数35%至 40%的转让地契税。但中央对地方财税控制的程度有限,1935年,全国1941个县,仅有半数把预算报到了中央政府。中央对地方的失控,导致隐性农业税急剧增长。据统计,1934年至1935年间,平均每户农民的总税务负担(按实物计算)比1931年高出30%至35%。(〔英〕尤尔根·奥斯特哈梅尔著,朱章才译:《中国革命》,第175页。)
需要说明的是,统计数字显示的农民税赋与实际情况还有一定的差距。1936年到1937 年,中国本土每年总岁入,中央政府得8.7亿元,加上省的近5.34亿元和县的1.9亿元,总计约15.94亿元。假定人口以5亿计,每人担负税款平均为 3元多。可是,还应加上各色军人、官吏等在正常税收之外的大量勒索。而各省的数字由于是估计数字,显然超过实际税收。以绝对数字而论,平均负担似乎并不太重。但是,“它过分使那些很少能担负得起的人,特别是贫农来承担它,30年代尤其如此。”(〔美〕阿瑟·恩·杨格著,陈泽宪、陈霞飞译:《1927至 1937年中国财政经济情况》,第80页。)川北巧立名目的捐税,如田赋、青苗捐、烟捐、青山费、马路费、招待费、人口税、花灯税等,不下数十种,一年要征收10多次。封建地租,高利贷,苛捐杂税,像是套在农民身上的三条追命索。(徐向前:《历史的回顾》,第261-262页。)农民由于农产品的价格随着经济萧条而剧烈下跌,早已挣扎在饥饿线上,或者被压制在这个水平之下。而“富厚之家大多没有任何直接赋税负担,而仅只缴纳一些轻微的关税和货物税。” (〔美〕阿瑟·恩·杨格著,陈泽宪、陈霞飞译:《1927至1937年中国财政经济情况》,第80-81页。)在不平衡的税制下,农民生活愈加困苦。
4.匪患猖獗和恶霸横行也是农民生活困苦的重要原因。首先,中国土匪的产生反映了十分复杂的社会现象,但基本是丧失了土地的农民走投无路的结果。从土匪的构成来看,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偶尔为之者”;二是“职业土匪”。有资料统计,到1930年,土匪人数的保守估计,为2000万左右,一些地方志反映了当时老百姓的抱怨:“国家不像国家,简直成了土匪世界”。显然,这 2000万数字将“偶尔为之者”也包括了进来。1928年,河北的土匪人数最多达500万,占总人口的20%。到1930年,山东境内的土匪人数超过20 万。1931年,四川土匪总数至少有150万。1937年,河南土匪达40万。(〔英〕贝思飞著,徐有威等译:《民国时期的土匪》,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10、44、45、49、83-84页。)土匪对农业生产破坏极大,同现在文艺作品中的“杀富济贫”的理想化行为相距甚远。很多有钱人为了逃避土匪都躲到城里居住,土匪便抢夺穷人的物品。土匪还向村民要求贡品和其他回报,如果得不到回报,就进行严厉的报复。(〔英〕贝思飞著,徐有威等译:《民国时期的土匪》,第229页。)其次,地主中还有不少败类,千方百计增加剥削,“大斗进、小斗出”司空见惯,其他敲骨吸髓的方法固然光怪陆离,也非奇闻罕见。地主不把佃农当人看本极平常,动辄打骂更不时发生。荒年时对农民的困苦无动于衷,不但不减赋,反而囤积居奇。这种地主败类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恶霸分子。这种恶霸分子虽然在农村人数不多,但很常见。恶霸地主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农民生活的困苦。恶霸带有黑社会性质,在国民党统治下,同地方政府的紧密结合,是一大基本特色。这是中国农村矛盾激化的重要原因。这些黑恶势力的头子往往都兼任地方的某一官职,强取豪夺,欺男霸女,民愤极大。冀南永年县一恶霸宋品忍,曾任日伪时期宪兵队长,之后又成为地方官员。其对待老百姓极其残忍,难以用语言描述,1946年夏被抓起来后,开斗争大会,被老百姓打死,尸首都被分割,骨头被砸碎。(李新:《流逝的岁月》,山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230-233页。)彭德怀回忆道:湖南“南县注磁口是一个有三百户左右的小镇,物产甚富”,但当地恶霸欧盛钦,“兼当地的税务局长及堤工局长,滥增百货税收(特别是鱼税),横行霸道,无恶不作,为害群众比土匪还甚”,后来被几个青壮年杀掉彭德怀。(《彭德怀自述》,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17页。)
此外,自然灾害不时加剧农民生活的困苦。1933 年一次旱灾,“迫得江、浙、安徽、四川、陕西等处的农民在吃树根和观音土,饿死和自杀的不可胜计”(金冲及:《二十世纪中国史纲》第1卷,第297 页。) 。冀南1943年四五月间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在重灾下人口死亡占总数5%,特重灾区更加严重。”“人口之整个减少(逃、亡)占70%。牲口之减少重灾区占90%以上。饿死、病死、逃荒者最多是贫农,中农次之,地主富农极少”。(宋任穷:《冀南游击战争的坚持与灾荒问题》,《宋任穷纪念文集》,中共党史出版社,2009年,第342页。)
综上所述,20世纪30年代前后,占农村人口10%的地主富农,拥有70%至80%的土地,而占有农村人口90%的贫农、下中农、中农,只拥有 20%至30%的土地。这90%的无地或少地的农民,无法靠自有的土地维生,于是向地主和富农承租土地或出卖劳力,成为佃农或雇农。由于地主和富农的剥削极重,地租一般超过收获总量的50%,贫苦农民本来就难以为继,婚丧喜庆又势所难免,而自然灾害更是接踵而来,只有向有钱的地主、富农借贷,而这又跌入高利贷的陷阱而无法翻身。贫苦农民除了要付地租和利息以外,还要应付政府的各种苛捐杂税,加上匪患猖獗和恶霸横行,正常的生活根本无法保证。所有这些都构成了一幅极其悲惨的画面。废除造成这种悲惨状况的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是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道路的现实基础和必然要求。
二
孙中山先生曾提出了“耕者有其田”的崇高目标,但三四十年代国民党却没有实行过真正革命意义的土地政策。其根本原因在于蒋介石统治集团代表着大地主和大资产阶级的利益,这通过中央政权和基层政权两个方面明显地表现出来。
(一)从中央政权的角度来看,国民党最保守的集团占据着统治地位,同时,为了维护内战和日常庞大的开销,更多的是从眼前的财政利益出发。
1.国民党内极其反动保守的势力占据着主导地位。在20世纪30年代,共产党领导的土地革命一浪高过一浪,国民党的有识之士和地方实力派,迫于外界压力和地方利益,主张对地主土地所有制做一些改革,但这些体制内的改革最后也夭折了,仅举三次土地改革为例:
第一,陈诚在湖北搞的以“减租”为主要内容的改革。
陈诚于1938年6月14日被任命为湖北省政府主席。当时陈诚估计:“中国人口之中占八、九成是农民,而在这八、九成农民之中又占七、八成是佃农。佃农就是‘耕者无其田’而以佃种地主土地为生的农民”。所以,他认为,“拯救贫苦的农民大众,最简捷的办法就是减租”。(陈诚:《陈诚回忆录--抗日战争》,第194页。)湖北省在1939年和1940年两年连遭旱灾。时任湖北省主席的陈诚“发动各厅处人员及地方团队,替人民车水灌田”。不料农民对此举表现十分冷淡。经过考察才发现,“当地农民的土地,都为地主所有,正粮的收获,悉数交租,只有杂粮的收获,才归佃农”。“农民种稻既然辛苦而无所得,所以宁愿稻子早一点枯死,反可提前播种杂粮”。(陈诚:《陈诚回忆录--抗日战争》,第195页。)陈诚便领导了以“减租”为主要内容的土地改革。
1941年4月《湖北省减租实施办法》出台。具体内容包括:“农民佃租定为正产物总收获量千分之三百七十五:即由总收获量先提二成五归佃,所余七成五由主、佃对分;实施减租后,地主不得因减租而撤佃;按年分区推行,其分区推行次序及办竣期限,由省府以命令规定之,期于五年内,次第完成。各县成立调解委员会负责处理减租纠纷。”(陈诚:《陈诚回忆录--抗日战争》,第195-196页。)这种土地改革从1941年4月起开始实施,到1944年7月陈诚离职,实行了三年多,取得了一定成绩,“在最近二年间,恩施、咸丰的佃农已有百分之四十变为自耕农”(重庆《新蜀报》1943年7月27日,转引自陈诚:《陈诚回忆录--抗日战争》,第197页。)。但总的说来,效果甚微,“减租政令不免有遭受破坏的地方”,主要有:地主“将一部分田亩匿不陈报,以图拆补减租损失者”;“佃户在地主积威之下,仍多方维持地主利益,不敢有短失者”;地主“往往假词威吓,使佃户不敢依照规定减租”。“以上情形,均可见地主势力之大,竟可迫使无知乡农自动地放弃其应得的利益”。(陈诚:《陈诚回忆录--抗日战争》,第196页。)经过这段“减租”的实践,陈诚自己也承认:“所可痛心者,就是在‘做’字上太差劲。有的根本不做,有的做得太少,有的虽做而不彻底,以致等于不做,于是大陆遂不复为我所有”(陈诚:《陈诚回忆录--抗日战争》,第201页。)。更重要的,陈诚的“减租”改革并没有得到国民党上层的支持。整个改革,并没有国民党的中央文件加以肯定,都是湖北省的行为,结果收效不大。
第二,阎锡山在山西搞的“土地村公有”运动。
20世纪30年代,中共领导的土地革命风起云涌。与山西为邻的陕西,土地革命开展得十分迅速,逐步形成了陕甘和陕北两块革命根据地。当时统治山西的阎锡山也认为陕北红军和土地革命的兴起,“其根本原因是土地私有给共产党留下了可乘之机”(李茂盛:《阎锡山大传》上,山西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 551页。)。“以中国来说,最要紧的就是土地私有露下的大空隙。我们有了这个空隙,为共党所乘。”(《阎伯川先生言论辑要》(8),第65页,转引自李茂盛:《阎锡山大传》(上),第551 页。)1935年9月18日,阎锡山召集山西沿黄河21县县长会议,提出了“土地村公有”的主张,并在讨论的基础上,于9月20日通过了《土地村公有办法大纲》,主要内容有:“由村公所发行无利公债,收买全村土地为村公有”;“就田地之水旱肥瘠,以一人能耕之量为一份,划为若干份地,分给村籍农民耕种”; “农民之耕作年龄,定为18岁至58岁。人民满18岁,即有向村公所呈领份地之权;至58岁,即应将原领之田,交还村公所”。(李茂盛:《阎锡山大传》 (上),第553页。)9月21日,阎锡山将其“土地村公有办法大纲”上报南京国民政府蒋介石。但蒋介石却以“多事考量,审慎周详”为托词,实际上搁置了起来。(李茂盛:《阎锡山大传》(上),第557页。)
第三,蒋经国在赣南搞的“土地改革”。1941年冬,蒋经国提出在赣南11县搞“土地改革”,扶植自耕农。其主要措施,就是用有偿购买土地的办法实行孙中山的“耕者有其田”。蒋经国土地改革的第一步,就是 “设立土地银行,发行土地债券,用债券支付地价”。1941年,先是在农民银行中设立土地金融处,开办扶植自耕农、土地改良、土地收买等放款。然后是进行试点。1941年冬,赣县的吉埠土改示范区首先开办,1942年到1943年又先后在南康县的横市、坪市、龙田、上犹县的广田乡,信丰县的游州等处开办了 5个示范区。以上6个示范区共有耕地10820亩,经过测量、登记,编成单位农场,分配给无地少地的现耕农民耕种。据统计,这次土地改革一共扶植了自耕自田的农民991户,平均每户得土地10.92亩左右。蒋经国原计划全区11县每年扶植自耕农总面积4.25万市亩,但到1944年他离开赣南,这些计划都变成了纸上空谈。(李松林、陈太先:《蒋经国大传》(上),第179-180页。)
2.国民党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更多考虑的是眼前的财政收入,而不是农民土地问题。
国民党性质的变化也是有一个过程的。蒋介石在形式上统一了中国以后,越来越多的国民党将领和官员出身于地主和有产阶级,因此并不希望开展任何将危及他们利益的土地改革。“中产阶级--主要是各种商人、实业家和高利贷者--在这方面也同样无所用心。他们生活在条约口岸或作为高利贷者在农村活动,是现存秩序的受益者,不希望发生任何将激起波涛的改变……国民政府不能采取所宣扬的社会和经济措施也就不足为怪了。事实上,在许多踌躇满志的国民党人中盛行着这样一种普遍的感觉,农民已经世世代代地受苦受难,因此要他们再等待一段时间并无所谓--让他们等到政府解决了更为紧迫的内忧外患问题时再说好了。” (〔美〕徐中约著,计秋枫、朱庆葆译:《中国近代史--中国的奋斗(1600-2000)》,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8年,第458页。)特别需要指出的,财政上的需要使江浙财团占据主导地位,导致了对农民问题的更加忽视。国民政府将地税这个旧王朝时代最基本的收入来源委托给了各省行政机关办理,而依靠关税和商业税作为自己的财政基础。国民政府以沿海地区为根基,并启用宋子文和孔祥熙等西方培养的金融家来确定经济方针,从来不接近农民和土地,或许压根就不关心或理解土地问题的严峻。在1928年至1935年间,国民政府42.23%的收入取自关税,17.13%取自盐税,9.16%取自商业税。这笔总收入能够支付约80%的开销,这些开销主要包括军费(40.3%至48.4%)和债务(25.18%至37.46%)。 (ShunHsin Chou,The Chinese Inflation,1937-1939(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63),pp.40-42.) 因此,农民问题在最高统治集团那里是无关紧要的。
(二)从基层政权的角度来看,国民党对基层的失控和基层官吏的出身,更能反映出其代表的阶级利益的局限性。
1.国民党统治时期县以下制度缺失,导致不能实施合理的土地政策。
浙江省1927年开始搞“二五减租”,但地主通过“私下签约”、“背后威胁”、“瞒报土地”等手段对抗,到1932年,浙江的地租基本上都在产量的 50%以上。薛暮桥:《浙江省的二五减租》,陈翰笙、薛暮桥、冯和法编:《解放前的中国农村》第2辑,第266页。陈诚对二五减租运动失败原因有深刻的认识:“一般愚昧无知的佃农,久处地主高压之下,早就养成等于主奴的关系,他们不但听受地主的拨弄,并且还有口不由衷地表示信仰。政府的法令和地主的意旨,如果听凭他们的衡鉴,往往认为后者较前者尤为重要。这与政府威信的堕落,自不无关系。而豪绅地主盘踞乡里,根深蒂固,一般农民只有承望他们的颜色,与之分庭抗礼,简直不是他们想象得到的事,此种事实关系尤为重大。以故减租政令不免有遭受破坏的地方。诸如:(一)地主有暗地指示佃户增加田亩数字或正产物的常年收获量,或将一部分田亩匿不陈报,以图抵补减租损失者。(二)地主任凭佃户单独陈报田亩及正产物收获量,但佃户在地主积威之下,仍多方维持地主利益,不敢有所短失者。(三)减租后,地主有不论年成丰歉,迫令佃户缴足法定租额者。(四)地主于佃户请示送租地点时,往往假词威吓,使佃农不敢依照规定减租,致有寅夜送缴免使人知者。以上情形,均可见地主势力之大,竟可迫使无知乡农自动地放弃其应得的权益。”(陈诚:《陈诚回忆录--抗日战争》,第196页。) 当时就有论者明确指出:“租佃制度是否能够彻底改革,它的主要关键到还不在改革办法是否周密,而在乡村政权究竟是在谁的手里。如果地主豪绅继续掌握乡村政权,那末任何周密办法都是无法推行。”(益圃:《中国地政学会怎样改革租佃制度--读了中国地政学会年会特刊以后》,薛暮桥、冯和法编:《中国农村论文选》(上),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341页。)
2.国民党基层官吏的阶级局限性导致执行不力。
由于国民党将田赋下放到省、县来收取,因此基层官吏就成为执行土地政策的关键。但国民党基层官吏多出身于地主富农家庭,因此,他们制造借口百般抵赖土地政策的推行。
第一,在省级地方政府层面。当时“多数以军人主持省政,其中若干人对中央政令仍是阳奉阴违。”而“居于高级领导阶层的部分同志失去革命精神”,“对平均地权的真实意义能彻底了解者恐怕很少”。自定都南京以后,有的在城市“已买进大批土地建筑大厦,甚至经营房地产生意,因之更牵涉到本身厉害关系”。 “中央及地方的环境如此,所以关于推行革命的土地政策的,往往是推脱了之。十九年通过的土地法,固然本身有疏漏,而最大的原因,还是缺乏实行的决心和能力,以致虽公布却不能实施。”(萧铮:《土地改革五十年》,(台北)中国地政研究所,1980年,第72页。)1930年的《土地法》和1932年的《保障佃农办法原则》对正产三七五交租也均作了规定。可是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初,仅湘、鄂、粤、桂、苏、浙等省下过二五减租的命令,“其他各省大都连提都没有提起,自然更说不到实行了”。在下过减租令的这些省份中,除浙江外,没过几月,都以业主权益受侵害、影响税收为借口,相继取消了。在实行二五减租的浙江,因实施中纠纷迭起、阻碍重重,随即也趋于衰落。已经实行过的一些减租办法,“虽各不同,然其取决之权,多操于地主之手”。(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编:《中国租佃制度之统计分析》,正中书局,1942年,第87页。)
第二,在直接推行土地政策的基层,由于历史原因,南京政权建立之初,地方豪绅势力并未受到多少打击,旧式乡董、地主摇身一变,当上了新政权的区长、乡长,继续操纵着基层政权。这些旧官僚的参与对新政权的危害是难以估量的。“农村行政,为地主的广大的势力所渗透,税收、警务、司法、教育,统统建筑在地主权力之上。”(陈翰笙:《现代中国的土地问题》,冯和法编:《中国农村经济论》,第226页。)
国民政府农村复兴委员会在1933年对陕西省22个区长的调查表明,有田亩100亩以下7人;100亩至500亩有 13人;500亩以上2人,拥有100亩以上土地的地主约占68%。(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编:《陕西省农村调查》,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89辑,(台北)文海出版社印行,第149页。)据1933年的调查,河南44个区的区长中,有田亩100亩以下12人;100亩至300亩有26人;300亩以上6 人,拥有100亩以上土地的地主约占72%。(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编:《河南省农村调查》,第76页。)在南方,农村基层政权也多为中小地主直接掌握:江苏无锡6个区的乡镇长中,地主占78.3%,富农占13.6%,中农占8.1%。(李珩:《中国农村政治结构的研究》,《中国农村》第1卷第10 期,1935年7月。)无锡有518个村长,其中之104个,经调查其经济情形如下:91.3%为地主,7.7%为富农,1%为小商人。此等地主之中,有 43.27%为中等地主,56.73%为小地主。有59个村长,所有土地不及100亩,平均每家有地44亩;有四五个村长,各有土地100亩以上,平均每家有地224亩。(陈翰笙:《现代中国的土地问题》,冯和法编:《中国农村经济论》,第227页。)1935年山西大同、天镇、阳高三县515个担任村级领导职务的人员中,有433人出身地主和富农。(乔志强主编:《近代华北农村社会变迁》,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799页。)
事实上,“中国农村政治带有浓厚的封建意味,愈在下层的政治层,愈表现得显明……惟有最下层的政治中心人物如镇长、乡长、村长或保长等,才实足地为地方封建势力所操纵”。(李珩:《中国农村政治结构的研究》,《中国农村》第1卷第10期,1935年7月。)正是由于广大绅商官僚盘踞在乡村政权,注定了南京政府的土改政策收效甚微。“譬如‘减轻田赋,废除苛杂’,中央虽然三令五申,但到县政府和区乡长的手里时候,就会把一部分的田赋变成税捐,把一部分的税捐变成摊派,换汤不换药地敷衍过去。”(益圃:《新土地政策的实施问题》,《中国农村》第3卷第7期,1937年7月。)
三
中共实行了正确的土地政策,赢得了广大农民的拥护和支持,这是中国革命取得胜利的主要原因。毛泽东明确指出:“中国民主革命的主要力量是农民。忘记了农民,就没有中国的民主革命;没有中国的民主革命,也就没有中国的社会主义革命,也就没有一切革命。我们马克思主义的书读得很多,但是要注意,不要把 ‘农民’这两个字忘记了;这两个字忘记了,就是读一百万册马克思主义的书也是没有用处的,因为你没有力量。”(《毛泽东文集》第3卷,第305页。)在民主革命时期,尽管某个局部和某个时期在对待农民和土地问题上犯过错误,主要是“左”倾错误,但总的来说,实行了正确的土地政策,取得了宝贵的经验,这些经验主要是:
(一)广泛发动群众,进行深入的政治动员,这是打破几千年封建土地制度的基本措施。中国农村千百年来形成了独具特点的生活方式,即以一家一户为基本的生产方式,这种生产的分散化导致一盘散沙,缺少统一的制度化基础;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浓厚的地域特色的人情关系,这种人情关系因缺少人口流动,带有明显的稳固性和地域特征;封建地主和地方基层政权紧密结合以“合法”名义对农民进行着残酷的剥削和压迫。由于小农经济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差,长时期形成了以服从地方权威为特色的复杂的生活潜规则。这种独特的生活方式既有着深厚的经济基础,又有着深厚的社会和文化基础。尽管这种生活方式是极其不合理的,但要想改变这种状况十分困难。从这些生活方式中又导致了政治上的独特现象:第一,一般情况下,封建地主都是当地的大户人家,都要寻找自己的靠山;有的是亲属在上面做官,有的是自己有武装,有的还就兼任一个地方官。(小说《暴风骤雨》中的大地主“韩老六”的靠山,就是大土匪头子“韩老五”;每当农民要找“韩老六”谈土改的时候,“韩老六”或者他的狗腿子就把“韩老五”抬出来,农民就退却了《暴风骤雨》是周立波的著名小说,在社会上引起广泛的反响,后曾改编成电影,反映的是东北土地改革的情况。)。第二,由于农村中存在着复杂的社会关系,一旦要搞土改,封建地主就会想方设法转移斗争的方向;如果封建地主属于村里的某个大家族,就会千方百计拉拢同族的人们,将土地改革转变成宗族之间的争斗;豫东杞县大李庄东西两头历来有矛盾,地主就拼命挑拨两头的矛盾,使土地改革无法进行(李新:《流逝的岁月》,第214页。)。第三,千百年来农民受着封建地主和贪官污吏的剥削和压迫,养成了较强的“奴性”心理和生活方式。胆小怕事,唯唯诺诺,是最主要的“做人”原则。第四,由于农民个体力量的弱小。中国农民还有着一种深层次的处事原则,就是从众心理。只要大家都去做就跟着做。总之,将上述现象概括起来,一方面,就是封建地主依靠政权和各种手段对农民实施残酷的剥削和压迫,这种剥削和压迫的程度在世界上都是罕见的,靠着一般的手段是无法打破这种剥削和压迫的;另一方面,中国的农民又人数众多,内部蕴藏着极大的革命积极性,有着深厚的革命潜力。因此,只有将广大农民的革命积极性调动起来,才能打破封建地主所有制深厚的社会基础,消除存在了千百年的剥削。广泛的政治动员就是一种必然的选择。
(二)将农民的乡土和族群意识纳入到阶级意识的体系中去,使农村的土地改革成为阶级斗争的主要组成部分。中国农村破产的根源,是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这种土地所有制造就了地主阶级和农民特别是贫农阶级的尖锐对立,其他矛盾都依附于这个矛盾,或者是从这个矛盾中派生出来的。地主阶级依靠土地这个基本的生产资料对农民进行剥削,获取高额的剩余价值,这是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道路的合法性的基础。封建地主阶级通过强势、法律,甚至武装,极力维护这种统治;广大农民阶级为了生存要极力打破这种统治。20世纪30年代中国农村社会性质论战,对于如何摆脱中国农村经济的破产,有三种代表性主张:一是以金陵大学卜凯教授为代表的大农场经济论;二是农村复兴委员会提倡的“银行资本遐想”和“农村合作运动”;三是梁漱溟的“乡村建设理论”和晏阳初的“平民教育”主张。其中第三种主张影响最为深远。梁漱溟也承认20世纪30年代前后中国“农村经济日趋崩溃”,要搞“乡村自救运动”,但这种自救要从改变“文化失调”入手。(梁漱溟:《乡村建设理论》,柳春蕊主编:《青年读本》,百花洲文艺出版社,2010年,第131页。)晏阳初则认为:要改变中国农村的命运,“最有效的方法,莫若教育”,要先进行研究实验,在实验的过程中,探索适合中国的“农村教育”。(晏阳初:《农村运动的使命及其实现的方法与步骤》,柳春蕊主编:《青年读本》,第135页。)实际上,他们也看到了中国农村的残酷现实,但有两个问题他们都没有解决好:一是农村崩溃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实际上就是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二是由谁来进行教育和文化改造;显然他们是想依靠当时的开明人士和政权,这已经被实践证明是行不通的。诚然,中国农村的确有着浓厚的乡土和族群意识,以这种意识为基础产生了很多开明绅士,他们重文化,办教育,帮乡邻。但一方面,这种乡土族群意识和开明绅士并不占主导地位,是依附于封建生产关系的;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已经注意到了他们的作用。毛泽东明确指出,对开明绅士“必须分别情况予以照顾”, “其为地主富农出身而人民对他们没有很大恶感者按土地法平分其封建的土地财产,但应使其避免受斗争”(《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 1270页。)。中国共产党抓住了问题的本质:阶级分析的方法揭示了中国农村已经分裂成地主阶级和贫苦农民阶级两个尖锐对立的阶级,只有通过阶级斗争的方式消灭地主阶级,贫苦农民才能得到解放。同时也注意到了农村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制定了相应的各种政策。
(三)实行了正确的土地政策,即无偿没收地主土地。20世纪50年代初,败退台湾的国民党当局进行了一次有偿收回部分地主土地的土地改革运动,并获得了成功,成为台湾经济起飞的起点。有人便思考:大陆的土地改革为什么不能采取有偿收回地主土地的办法,那样不是可以减少社会冲突吗?
第一,地主对土地的占用是极其不合理的。地主剥夺农民土地的手段主要有:高额地租--由于多数农民开始有很少的土地,便又租种了地主的土地,遇到自然灾害交不上地租,就只好卖地;高利贷--借的钱还不上,也只好卖地;巧取豪夺--地主如果相中了农民的某块地,便暗中勾结官府,迫使农民卖地。所以,中国农村的土地兼并是很快的,也是极其不合理的。
第二,当时也不具备有偿收取的条件。台湾有其特定的条件。1949年台湾土地改革开始时,台湾当局是以中介人的身份出现的,强制地主把土地卖给农民。由于农民没有资金,政府先向地主支付70%的实物土地债券;30%的股票,这些都是由政府垫支的。国民党政府从大陆逃往台湾时,带走了大量资产和国民政府所有的黄金储备,这为台湾土改提供了经济保障。中共领导的大陆土地改革,没收了大量的地主的土地,根本无法支付这种高额的费用。特别是中国农村地主富农“有剩余可以积累时,或是放高利贷,或是侵取农民的土地”,(吴黎平:《中国土地问题》,陈翰笙、薛暮桥、冯和法编:《解放前的中国农村》第1辑,中国展望出版社,1985年,第365页。)也不可能通过正常的借贷关系帮助农民获得土地。
第三,广大农民也不会答应。中共领导广大农民参加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基本前提,就是无偿没收地主土地归农民所有,这样才能将广大农民动员起来,投身革命。如果要让一无所有的广大农民借钱,当然也包括向政府借钱,来购买地主的土地,农民是不会参加革命的。广大群众已经发动起来了,再谈及有偿的条件,是没有客观前提的。总之,有偿收回地主的土地,既不可能,更不合理。
基于上述分析,20世纪上半期,由于国民党政府的阶级局限性,实行地主土地所有制,对农民进行残酷的封建剥削和压迫,导致中国农民的极端困苦和农村经济的彻底破产,从而形成了中国革命的客观基础和逻辑起点。中国共产党通过广泛的社会动员、以阶级意识改造乡土和族群意识、实行无偿没收地主土地等正确的土地政策,解决了农村的根本矛盾,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中国农村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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