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大陆某些人为了配合国外敌对势力对中国共产党的进攻,从开始鹦鹉学舌到主动出击,颠倒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所有的话语体系。他们学着西方霸权国家的强权政治,把自己的意愿强加在别人头上,从意识形态领域发动进攻,对中国共产党进行“和平演变”。
最近,极右的公知曹青在中青报上发文说:“文革”是一场灾难,人治就应该被法治取代,其意思就是指出“文革”是“人治“的社会。
一、不能用西方国家的价值观来作为衡量“人治”与“法治”的标准
按照西方国家的话语标准,“人治”的对立面是“法治”,“人治”与“法治”由什么来断定呢?从世界各种舆论状况来看,不管是判断历史上还是现在的国家是“人治”还是“法治”的权力完全掌握在西方霸权国家手中。判断“人治”还是“法治”和判断“民主与法制”和“专制与独裁”的国家一样,都是用西方霸权国家的价值观标准来判断,这样的判断是完全错误的,因为西方国家的价值观带着严重的政治偏见,他们不是按实际情况来判断。
伊拉克在两伊战争时期曾经是美国的盟国,萨达姆是美国的好朋友,他领导的伊拉克政府被美国誉为“民主”政府。2003年3月20日美国以伊拉克藏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并暗中支持恐怖分子为由,绕开联合国安理会,单方面对伊拉克实施军事侵略,萨达姆政权由过去美国认定的“民主”政权被小布什领导的美国政府改变为“专制、独裁”政权。美国出兵侵略伊拉克,导致伊拉克至今还在动荡之中。
有一个故事,狼和小羊同在一条小河里喝水,小羊在下游,狼说羊在下游弄脏了小河里的水,羊反驳了狼。狼又说小羊在三年前骂过它,小羊说:三年前我还没出生呢。狼说:不是你就是你的妈妈,反正是你们羊骂了我,今天我要把你吃掉。这个故事说的意思是狼要吃掉一只小羊总是找各种借口。欲加之罪,何患无词?不过现实中的狼是不会象《喜羊羊和灰太狼》中的狼一样要找什么借口的,只要抓到羊就吃。
马列主义认为:国家是阶级斗争不可调和的产物,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什么样的国家有的是什么样的法律,封建国家的统治阶级是封建时期的帝王将相和王公贵族,封建国家的法律就是帝王将相王公贵族地主阶级意志的表现,法律维护的是帝王将相封建地主阶级的利益;资本主义国家的统治者是资本家,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就是资本家意志的表现,法律维护的是资本家和有钱人的利益;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是无产阶级政治,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必然突出无产阶级政治,法律必须维护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如果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不是维护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而是维护官僚资本集团的利益,社会主义国家就变成了修正主义国家。
中国公知甚至有些政府官僚和媒体都是以西方的标准来判定“人治”与“法治”,所以,西方敌对势力判定“文革”是“人治”社会,中国的公知和部份官僚及媒体也抓住“文革”中的“错误”,跟着西方敌对势力叫嚣:“文革”是“人治”的社会,把“文革”打入政治深渊。
要搞清楚“文革”是“人治”还是“法治”,首先必须弄清楚什么是“人治”,什么是“法治”,再用各种真实事实来作对比,才能有一个正确的结论,不能带着政治偏见跟着西方敌对势力起哄。
二、什么是“人治”的国家
“人治”也可以理解为“权治”,顾名思义就是用个人的权力来治理国家,“人治”就是西方国家认定的“专制和独裁”的国家。英国是女皇,日本是天皇,泰国是王储,因为这些国家都是符合美国的利益,就成了“民主与法制”的国家。而中国是人民民主,伊朗、俄罗斯、委瑞内拉都是选举民主,因为不符合美国的利益,就成了“专制与独裁”的国家。他们指责朝鲜是世袭政权,而偏偏支持英国的世袭女皇、日本的世袭天皇、新加坡世袭的李家和过去台湾的蒋经国世袭政权,同样的形式,对美国来说不是象中国政府有些官员提出的美国是“双重标准”,美国只有一个标准,那就是以美国政府的利益为唯一的标准。于是,凡是符合美国利益的都是“民主与法治”的国家;凡是不符合美国利益的都是“专制与独裁”甚至是邪恶轴心的国家;凡是不符合美国政府利益的组织与人都是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美国政府就是如此地霸道,所以被美国为首的西方敌对势力说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发动的“文革”是“人治”,骂毛泽东为“专制与独裁”是不足为奇的。那些在文革中受过委屈也跟着西方敌对势力怀恨“文革”其实是一种误会,中了阶级敌人的圈套。真正仇恨中国共产党,仇恨毛主席,仇恨社会主义,仇恨中国人民,仇恨“文革”的是那些出卖国家利益的汉奸和人民的敌人。
毛主席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说:“骂我们实行“独裁”或“极权主义”的外国反动派,就是实行独裁或极权主义的人们。他们实行了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和其他人民的一个阶级的独裁制度,一个阶级的极权主义。”
1970年12月18日,在中南海毛泽东住处,美国记者斯诺向毛主席提到“个人崇拜”问题。毛主席说:“你们美国人才是个人崇拜呢!你们的国都就叫‘华盛顿’”。
公知们吹捧美国是“民主与法制”的典范,请问:美国政府屠杀印第安人是根据哪条“民主与法治”的法律?美国警察任意杀害黑人实行种族歧视政策是“人治”还是“法治”?日本把二战的战犯供奉在靖国神社,违反国际公约《波茨坦协定》,霸占我国钓鱼岛也成了公知们吹捧的“民主与法制”的国家。
普金明明是俄罗斯的人民选举出来的,怎么就成了美国政府认定的“专制与独裁”者呢?
这就是美国霸权在全世界的“民主与法制”的标准,这种以霸权利益为基础不符合客观事实的标准才是真正的“专制与独裁”。
中国的公知不是真正反对“人治”,而是要看由什么人来“人治”,如果是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当家作主来治理中国,公知们必然要按美国的标准定义为“人治”来进行反对。反过来,如果是国民党反动派或者英美帝国主义国家侵略中国,把中国变成殖民地由帝国主义或者反动派来统治中国,他们坚决拥护并求之不得。香港去年的“占中”颜色革命就是一个非常有力的证据。在港英殖民时代,所有的港督都是英国政府委派上任的,历史上从来没有出现过香港有人提出要“民主选举港督”的做法,英国皇家委派港督的殖民政策明明是“专制独裁”统治,反而被某些人吹捧成了“民主与法制”的典范。而现在中国政府由香港人在一个中国的框架下自己选举香港政府的特首,却遭到别有用心的人公开反对,并诬蔑这种选举特首的方法不是“民主”选举而是“专制与独裁”。他们打着港英殖民时期的旗帜去求助英美国家政府来主持香港的公道,要求中国香港重返殖民时代。从这一事例更进一证明“人治”与“法治”的标准不是象中国的公知和媒体吹捧的那样,而是带有严重的政治偏见,是颠覆中国共产党人民民主政权的政治阴谋。
改革开放后,由于中国在学习西方先进科技过程中被一些崇洋媚外的家伙肆意无限扩大西方国家社会制度的优越性,使中国陷入了西方国家话语的陷阱,中了西方国家话语的圈套,误以为西方国家的“民主与法制”真的象那些崇洋媚外的家伙所吹捧的那样,致使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话语权在中国占了优势,中国有些人也跟着站在西方敌对势力的立场上用西方国家“人治”和“法治”的价值标准来界定中国的政治立场。
三、“人治”和“法治”的不同是什么?
“人治”,按照西方国家的概念应该是指由个人或者少数人来治理国家,也就是人们所说的“权治”,与“法治”是相对立的。
按照西方国家的逻辑,在不带任何政治偏见的前提下,对照西方国家和改革开放后的一些做法,我们来重温“文革”的历史就可以证明“文革”是“人治”还是“法治”。
历史记载,文革起始于1966年5月6日 的“五·一六通知”,进入热点是八届十一中全会的《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决定》(即十六条)发布。
“五·一六通知”是由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的;“十六条”是经八届十一中全会全体委员讨论通过的。十六条中规定:“我们的目的是斗跨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批判资产阶级的反动学术‘权威’,批判资产阶级和一切剥削阶级的意识形态,改革教育,改革文艺,改革一切不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以利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
有谁能否定这两个文件不是党的决定而只是毛主席的个人决定吗?如果要说这是毛主席一个人的决定,那么由邓小平和胡耀邦主持下的“十一届六中全会”上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难道也只是邓小平和胡耀邦两个人的决议?如果把“文革”中后来失控出现打击面过宽的事实归罪于毛主席,这恐怕连周恩来和朱德等老一辈革命家都要含恨九泉了,这样更是侮辱“文革”后还活着的老一辈中央委员是不负责任、出尔反而的小人。如果按照这种不符合逻辑的推断,改革开放中出现的严重问题岂不要归咎于邓小平?
既然“五·一六通知”和“十六条”都是党的决定,按照党的决定进行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怎么成了“人治”呢?
如果按照党的决定开展“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是“人治”的话,那么按照党的决议进行“改革开放”岂不也是“人治”吗?
公知们把美国吹捧成非常美好的“法治”国家,我们再来看美国和西方及所有资本主义国家是“人治”还是“法治”。美国在资本主义制度统治下,屠杀印第安人,贩卖黑奴、任意杀害黑人等种族歧视政策是不是“人治”呢?英国派往各殖民地的总督官员有没有经过当地人民选举,是不是“人治”?美国侵略阿富汗、伊拉克是“人治”还是“法治”?英美法德等八国联军火烧圆明圆,日本侵略中国,在中国烧杀掳掠是按照哪部法律进行“法治”的?
历史事实证明:“法治”只不过是强者的政治口号,“法治”的实质就是强者的“人治”,“法治”只不过是西方国家为颠覆他国政权蛊惑人心的政治手段。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法治”的国家,不然哪来的“商鞅变法”和“王安石变法”?哪来的“法不责众”、“王子犯法与遮民同罪”、“刑不上大夫”……等汉语词句?用“人治”和“法治”的概念来判定一个政权的正义与否其实就是西方国家为了颠覆他国政权的借口,说中国“文革”是“人治”更是西方国家和他们在中国的代理人别有用心的阴谋。
西方国家对“人治”和“法治”的定义也是和“专制独裁”和“民主法制”的国家定义一样,他们的标准同样是:凡是符合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利益的就是“民主与法制”的“法治”国家,而由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和不符合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利益的统统都是“专制独裁”的“人治”国家。
四、“文革”究竟是“人治”还是“法治”
有人说,“文革”中把法律置之度外,当时的法律都被文革否定,一句话就是:文革没有依照法(律)进行。
如果说“文革”违宪,那么请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部(七五)宪法规定:“我们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基本路线和政策,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使我们伟大的祖国永远沿着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的道路前进。”
《关于建国以来党的历史问题的若干决议》有没有按照当时宪法规定的精神?
宪法第七条 农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
现阶段农村人民公社的集体所有制经济,一般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即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所有。
宪法第十三条 大鸣、大放、在辩论、大字报,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
十一届三中全会有没有依照当时的宪法规定精神?提出“改革开放”有什么法律依据?因为改革开放的政策符合了某些人的利益,所以他们从来不提改革开放违宪,“人治”还是“法治”完全是由掌握话语权的人的利益来决定的。
马列主义认为:法律是表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则。法律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重要工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当时的宪法规定: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
文革并没有违反当时宪法中规定的总纲,对于违反宪法中的其他内容,如第一部宪法中规定的“我国同伟大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同各人民民主国家已经建立了牢不可破的友谊”。后来同苏联关系破裂,由朋友变成了敌人是历史事实,难道反对苏联修正主义也是违宪?
当时中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在朝着社会主义方向“摸着石头过河”,难免在方式方法手段上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错误,但方向一直没有改变。改革开放中摸着石头过河,有时方向都错了,出现的错误并不比文革中少。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明明知道这一点,却偏偏要把“文革”说成是“人治”来否定“文革”。并用改革开放后的历史时期来否定改革开放前的历史时期,其原因就是害怕“文革”,其目的就是先否定“文革”,进而利用改革开放中的错误再来否定改革就是轻而易举的事,最后彻底地否定中国共产党的所有历史,推翻中国共产党的人民民主政权。从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历史教训证实了阶级敌人的这一阴谋,习近平同志关于“改革开放前后两个时期不能互相否定”的讲话彻底地粉碎了阶级敌人的这个阴谋。
马克思曾经说过:“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当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六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291-292页】
不同时期、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社会基础,需要不同的治理方式,所以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法律。马克思非常赞赏孟德斯鸠的观点:“有两种坏现象,一种是人民不遵守法律,另一种是法律本身使人变坏,后一种祸害是无可救药的,因为药物本身就包含着这种祸害。”所有国家都是用它自己所制定的法律来治理自己的国家的,都是“法治”国家,问题的实质是用什么样的“法”来治理才是真正需要正视的问题。不合理的法律制度对人的异化、奴化,使得法律走向了人的价值的反面。“文革”中出现的错误是马克思所指的“人民不遵守法律”这一种,文革本身的“五·一六通知”和“十六条”是全体参加会议的人讨论通过的,是党的决定。如果按有些人提出改革开放中摸着石头过河要用西方国家的法律来治理中国,正是马克思说的另一种“法律本身使人变坏”,则万万不可。所以单凭西方国家简单的“人治”与“法治”的标准来衡量一个国家的治理是否正义其实是荒唐的,因为西方国家的“人治”与“法治”的标准本来就很模糊,而且带有严重的政治偏见谁占了话语优势谁就有理。今天的中国,各种潜规则在“依法治国”的口号下大行其道,这其实是是封建专制文化积淀的结果。“依法治国”首先必须实事求是地考虑用什么样的“法”来治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法”还是资产阶级专政“法”?这才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不是所有的“法”都可以治理好国家,更不是西方国家和中国公知认为的“法治”国家就是好的国家。有人企图用西方国家的价值观来误导中国,用西方国家的法律体系来治理中国,必然违反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规定的“依法治国”的“五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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