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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帆:利益集团理论研究——一个跨学科的综述

杨帆 · 2008-06-01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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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杨帆教授主持司法部2006年重点课题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利益集团与社会主义法治》

第一部分    利益集团理论

《利益集团理论研究:一个跨学科的综述》

杨帆   张弛

(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

<管理世界2008年第四期>

[内容提要] 本文试图从政治学、经济学与法学三个领域,对国际学术界关于利益集团研究的理论成果进行综述。通过以上对利益集团的跨学科理论综述,我们发现,政治学、经济学与法学对利益集团的看法是有共识的;同时,政治学、经济学与法学在利益集团的研究上各有其特点,但也都有其不足。正因为各学科均有其优劣,因而决定了对利益集团的研究必须使用一种综合的视角,运用多学科综合研究的方法。

[关键词]:利益集团  理论研究  政治学  经济学  法学

近年来,关于利益集团对决策的影响及其后果受越来越受到国内学界的重视。而在国际学术界,关于利益集团的理论研究成果已经非常丰富。清晰地梳理这些成果,并在此基础上合理地借鉴与吸纳这些成果,可以为国内学界相关研究提供更为深厚的背景知识与学术立足点。本文试图从政治学、经济学与法学三个领域,对国际学术界关于利益集团研究的理论成果进行综述。在综述过程中,我们把关注的焦点集中在以下两个大问题:一是国际学术界对利益集团的跨学科研究在以下四个问题上有没有共识:第一,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说,利益集团在一个国家的政治和社会中是一支好的力量,还是一支坏的力量?什么情况下是一支好的力量?什么情况下是一支坏的力量?第二,从集团的活动及其相互作用的总体来看,集团是提供了某种接近“公共利益”的总和,还是由于集团在政治进程中的行为而使公共利益受到忽视或损害?约束条件是什么?第三,假定利益集团是一支坏的力量,并且损害公共利益,靠什么手段予以治理?第四,转型国家利益集团存在的影响及其治理。二是从比较研究的角度看,政治学、经济学与法学对利益集团的理论研究各有哪些优长?如何综合这些优长,以更好地推动本领域下一步研究?

一、利益集团的政治学研究

政治学者一般从相对狭窄的含义上使用利益集团概念。如阿尔蒙德(中文版,1987)使用它来指“因兴趣和利益而联系在一起,并意识到这些共同利益的人的组合”。罗伯特·达尔认为(1981):“任何一群为了争取或维护某种共同的利益或目标而一起行动的人,就是一个利益集团”。根据美国政治学家戴维·杜鲁门的看法(1951),“利益集团”就是“有着共同态度的团体,对社会上其他团体提出一定的要求……如果通过政府或者向政府机构提出要求,它就成为政治性的利益集团”;《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文版,2002)则这样来定义利益集团:“利益集团是致力于影响国家政策方向的组织,它们自身并不图谋组织政府。”

在政治学领域,詹姆斯·麦迪逊被公认为是研究利益集团问题的“第一个重要的美国理论家”(转引诺曼•奥恩斯坦等,中文版,1981)。他在《联邦党人文集》第十篇《旨在抑制派别之争的联邦的规模和类型》中提到“派别”的概念:“部分公民,无论在整体中属于多数还是少数,在共同的欲望或利益的推动下联合行动,但却与其它公民的权利或这个社会的长远和整体利益背道而驰。”

麦迪逊所说的“派别”即利益集团。而且他认为,如果说存在一个所谓社会的公共利益,那么,利益集团作为局部利益是与公共利益相悖的,因而,利益集团的存在对于社会公共利益、对于社会中其他人的权利都是是有害的。

关于利益集团的害处,另一位政治学家西奥多•洛伊提出了四个方面的主要批评(转引诺曼•奥恩斯坦等,中文版,1981):其一,它扰乱和破坏了人们对民主的组织机构及其制度的期望,并表露出它基本上对民主的不尊重;其二,它使政府变得无能,不能计划;其三,它以关心管辖权限(由哪些采取行动的人做出决定)来代替关心正义(作“正当的事”),使政府道德败坏;其四,它用非正式的讨价还价来反对正式的程序,削弱了民主的组织机构及其制度。

尽管利益集团的存在在本质上看是坏的,但是,因为利益集团的出现来自于经济人的本性,来自于部分人对共同利益的维护,所以,利益集团不可能自动消失,也不应该使用强制的方法加以消除。于是,麦迪逊提出了利益集团之间“遏制与平衡”的概念。他说3,必需依靠一个利益集团的“野心”与另一些利益集团的“自私倾向”相互对立的办法来使“利益集团的祸害”受到遏制。为此,麦迪逊提出了三个主张:一是代议制民主。代议制下的代表,可以用其开明观点和高尚情操克服其地区性偏见和不公正的图谋;二是增加派别即利益集团的数量。这样可以制衡并稀释强势派别的力量;三是联邦制。因为联邦制可以容纳更多的公民和疆域,导致强势党派联合的难度加大。麦迪逊最后得出结论:“联邦的规模和完善的结构是治理共和政府最易产生弊病的良方。”

在麦迪逊提出利益集团之间遏制与平衡概念的基础上,另一些政治学家认为,多元的利益集团存在本身就是民主的一种形式,是美国民主的一种固有的特征,所以并不是什么坏事。在所举出的理由中有这样关键性的两条:

第一,美国社会中绝大多数人口都参加到了有组织的集团中去了。一份研究表明:大约有2/3的美国人至少属于一个集团。虽然个人并不直接参与决策,但他们可以参加到有组织的集团中去,并通过集团参与决策而显示出他们的影响

第二,公共决策也可能不代表多数人的意愿,但它是各集团影响大体均衡的表现,因而会相当近似于整个社会的意愿。

这一思想突出地表现在亚瑟·本特利关于集团政治理论之中。亚瑟·本特利是20世纪美国提出集团政治理论的第一人,也是较系统地用集团概念解释美国政治的重要学者。他认为(1967),集团是政治的“原材料”,社会是利益集团复杂的组合,政府行为是利益集团作用的结果。公共领域的一切方面都是集团力量在发挥作用,政治过程是集团间相互作用的结果。政府部门,包括立法部门、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均为集团作用于政府的中介,政府组织则是调整和协调各种利益的工具。政党为集团利益提供了一种选举工具,从而有利于集团利益的实现。组织的重要性在于它具有代表的功能,集团的政治影响取决于它代表某种利益的能力和性质。政府的作用是去了解集团所代表的人群和利益,集团在这一过程中推动着公众利益的实现。

戴维·杜鲁门是20世纪50年代美国研究利益集团政治的最为著名的学者。他也认为,利益集团是美国民主过程中基本的和积极的成分。利益集团是一种调整集团内部成员间的关系和调整与其他集团间关系的工具。当人们的利益受到挑战时,“潜在的集团”也会组织起来。现代社会的专业分工推动了利益集团的形成,进而有利于稳定社会。与本特利不同的是,本特利是用集团去描绘政府,而杜鲁门则强调集团本身,强调集团的性质和集团组织的特征,提出集团组织的特征是它表现出来的在原则上和目标上的凝聚力和团结一致性。集团组织会自然地采取一种民主模式,以免内部发生分裂或使组织行为失去效力。反之,集团的凝聚力使冲突发生于集团间,通过冲突发生政治分裂与联盟,最终形成共同利益。

美国在20世纪50年代产生了多元主义集团政治理论。它与早期麦迪逊关于派别的理论观点相联系,并且与20世纪上半叶本特利和杜鲁门的理论观点一脉相承。该理论认为,多元社会源于社会结构的变化和社会的分工,出现了新的区别于以往以家庭为核心的社会组织,新的社会关系得以发展,从而使新的以共同利益为核心的集团油然而生。在复杂的多元主义社会中,大量社会组织如种族集团、工会组织和教会组织等等以共同的价值观念和社会认同为中介而形成。在现代社会中,集团具有重要作用。集团是个人和大范围的国家政体之间的中介,是领袖和公民之间联系的媒介。在多元主义社会中,领袖需要依赖人们的广泛支持,这种支持通过选举和集团参与来体现。当集团较为强大,能够使个人不受煽动蛊惑时,社会就能保持稳定。多元主义的理论家们则更多地从积极的方面看待集团,认为集团的存在有利于政治制度,因为它能够在政府面前反映选民的意愿,使社会的许多利益通过组织的游说,通过集团和政府间的讨价还价,达成妥协和一致,最终使决策能够反映公众的利益。

与多元主义集团政治理论相对的,是精英主义政治理论,它的基本观点是:精英控制着美国政治并且控制着重要决策。美国的古典的精英主义理论家认为,在任何社会中,精英都是不可避免的。政治社会化成为精英发挥作用的重要因素。在政治社会化过程中,组织的存在成为一种需要,并成为一种价值体系。组织将这种价值传递给其成员,精英在其中发挥着作用。美国的当代精英主义政治理论从政治议程的形成出发,认为精英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着政治议程。此外,洛伊和斯查特斯奇内德等人还提出了多元精英主义理论。他们认为,在美国,权力是分散的,但这种分散的权力并非被广泛地分享着。相反,在美国,权力分散于许多不同的精英手中,每个精英趋于控制一个公共政策的特别领域,构成多元的精英主义。

应该说,精英主义认为是精英在控制美国。从一个侧面表达的仍然是强势利益集团对政治过程控制的担心。但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后,美国利益集团数量众多, 多元主义集团政治理论仍然占据着主流地位,。研究院外活动和决策过程的学者们发现,集团而不是精英对公共政策有重要的影响。政治过程中存在相互作用、相互抵消的力量,表现在四个方面:(1)利益集团之间的制约。比如,糖的种植者主张进口限额,而可口可乐和糖果生产者却主张放宽进口政策。双方相互角逐,力量相互抵消。(2)政策问题的网状系统。如烟草政策问题,不仅涉及种植者、生产者,还涉及科学家、公共健康专家、律师、政治家、媒体人士等等。在这种涉及面极广的“问题网状系统”中没有哪个单独的精英能够左右此类政策的制定。(3)赞助人的作用。杰克•沃克在研究中注意到,许多集团都有赞助人,其中最重要的赞助人是美国联邦政府,它常常通过组织会议、组织咨询机构的方式使一些组织得以成立,并通过拨款、补贴支持这些组织。其他赞助者还包括基金会、老的集团组织和富有者等。(4)社会运动。社会运动是抵消、对抗精英的一种非常重要的力量。如环境利益集团、非裔美国人利益集团、妇女集团、基督教原教旨主义者集团等,都是政治过程中的重要行为者,并且有能力向精英挑战。这些组织在社会运动中逐渐发展、壮大起来。

二、利益集团的经济学研究

与经济学将每个人视为理性经济人的原子式分析相对应,经济学家往往把利益集团看成是“一个由拥有某些共同目标并试图影响公共政策的个体构成的组织实体”[①]

古典经济学关于利益集团理论不过是市场理论的副产品而已。早在200多年前,亚当·斯密就曾指出:“扩张市场,缩小竞争,无疑是一般商人的利益……因此,这一阶级所建议的任何新商业法规,都应当十分小心地加以考察。非小心翼翼地、抱着怀疑态度作了长期的仔细检查以后,决不应随便采用。因为他们这般人的利益,从来不是和公众利益完全一致的。事实上,公众也常为他们所欺骗所压迫”。这表明亚当·斯密已经意识到,市场可能会因商人作为一个阶级或集体追求本集团的利益而失灵。

1960年代,公共选择理论兴起。其代表性人物之一、著名经济学家奥尔森在《集体行动的逻辑》、《国家兴衰的探源》和《权力与繁荣》等专著中,较系统地分析了利益集团的形成及其内部运作情况。其突出贡献有两点。第一,指出了利益集团的存在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在奥尔森之前,普遍被人们所接受的观念是,如果某些个人之间共同利益足够大,同时他们均意识到了这一点,那么他们便会自然地团结起来为其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而奋斗。奥尔森的独到之处,在于借助集体行动的逻辑证明了上述论断的错误:由于普遍存在的搭便车现象,对大家有好处的集体行动不会自然产生。其产生必须具备两个重要条件:其一,组成集团的人数足够少;其二,存在着某种迫使或诱使个人努力为集体行动做出贡献的激励机制,即所谓“选择性刺激”。人数少一方面意味着单人的影响力将会相对提高,另一方面还意味着由个人行动问集体行动过渡的成本大大降低。在很多人中间要形成统一意见并且在执行过程中实施有效的监督远非轻而易举。至于选择性激励,则是说集团对个人的奖励与惩罚都有其针对性,即“论功行赏”及“杀鸡吓猴”,以期吸引或强迫个人为集体利益做贡献。奥尔森关于利益集团存在的条件说明,某种程度上说明,政治过程仍然受到由少数精英组成的强势集团的影响或控制,他们人数本对较少,而且拥有社会上别的群体所不能拥有的“选择性激励”资源与手段。而也正由于人数多,缺乏选择性刺激的资源与手段,我们很少看到由为数众多的低收入者组成的、为其共同利益奋斗的弱势群体利益集团。

奥尔森对利益集团政治的另一个贡献是提出“分利联盟”理论。奥尔森指出,存在着一种“特殊利益集团”,这种特殊利益集团可称之为“分利联盟”。而所谓分利联就是指在社会总利益中为本集团争取更多更大利益份额而采取集体行动的利益集团。这类分利联盟的建立,其前提必定是成功地运用“选择性刺激”和“人数控制”的方法克服了形成集体行动的两大障碍:人们普遍怀有的“搭便车心理”和“理性的无知”。分利联盟并不神秘而且俯拾皆是。政治的、部门或行业的、地区的以及“阶级”的群体,在一定条件下部可以组成分利联盟。奥尔森认为,“分利联盟”的存在将带来三大负面影响。其一是社会中的分利集团会降低社会效率和总收入。原因在于:尽管促进整个社会生产率的提高逻辑上讲不失为增进利益集团成员之福利的途径,然而分利联盟更有效也更普遍的做法,还是尽量能为其成员获得社会生产总额中的更多份额。经济学家喜欢用分(或切)“蛋糕”的例子来比喻社会分配均或不均的事实,其含义是你多占的就是我损失的。然而在奥尔森看来,更恰当的比喻应该是:许多人一齐冲进瓷器商店争抢瓷器,结果,一部分人虽各争了—些,但还会同时打碎一些本来大家可以分到手的瓷器。其二,分利联盟将使并使政治生活中的分歧加剧。由于社会上大部分特殊利益集团的目的都在于重新分配国民收入而不是创造更多的总收入,必然导致社会对再分配问题的过多重视;而与此同时,一部分人的收益增加必然伴随另一部分人收益的减少,甚至减少的比增加的还多,因此人民之间就产生了怨恨。于是当特殊利益集团的地位愈来愈重要,分配问题格外突出时,政治上的分歧将愈演愈烈,进而引发政治选择的反复无常政局的多变和社会的失控。其三,分利联盟另外一个坏处是造成“制度僵化”。他们一旦从某种制度安排中得利,为了保守住他们的利益,就不愿意推动制度创新。它们拒绝对迅速变化了的环境做出反应,决策或行动迟缓,对凡是可能威胁到自己既得利益的创新一慨排斥,并且为了特殊利益而不借牺牲全社会的利益。

公共选择理论之后,对利益集团的经济学研究首推芝加哥学派相关观点。其理论代表人物包括施蒂格勒、配兹曼、贝克尔、波斯纳等。其中,斯蒂格勒于1971年在其发表的“经济管制论”中首次运用经济学理论,来分析利益集团对政府政策影响,,并开创性提出了国家俘获(State Capture)理论。所谓国家俘获,是指立法者和管制机构也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而某些特殊利益集团能够通过“俘获”立法者和管制者而使政府提供有利于他们的管制。配兹曼对施蒂格勒的观点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并将其理论进一步模型化。认为管制政策的决策者将在竞争的利益集团中进行协调,而不总是取悦于某些产业集团。贝克尔则分析了在政治过程中的利益集团之间的竞争,认为利益集团的竞争有利于纠正市场失败和降低社会福利损失。 波斯纳则进一步讨论了管制机制在政府重新配置资源的角色。认为交叉价格补贴本质上就是将财富从一个消费者集团向另一个消费者集团转移的重新配置的工具。在贝克尔模型基础上,波斯纳认为交叉补助实质上是揭示了一些消费者比其他消费者对政治过程更有影响力,它解释了在利益集团之间的竞争对于提高社会福利的优势。20世纪70年代以后,在传统芝加哥学派的模型基础上,经济学关于利益集团管制理论的发展得更快更远。通过修改“政治家是处于竞争性私人寻租者(利益集团)之间的被动局中人”的假定,麦克切斯尼构建了创租模型。进而,在西方国家大规模放松管制运动的背景下,通过引入时间因子和对未来成本—收益现值的理性预期,埃利格(Ellig,1991)将贝克尔模型由静态转变成动态。目前,利益集团政治的委托—代理理论可谓利益集团管制理论中最前沿的发展方向,它在信息不对称的框架下,通过将管制供给方剖析为管制机构和国会两部分,构建起一个包括企业等利益集团、管制机构和国会在内的三层机构的激励模型。

1980年代中后期,新制度学派在西方经济学界崛起,进一步将利益集团作为制度演进过程中研究的一个基本单元。其中,诺斯、托马斯(中文版,1999)以及诺斯(1990)等人在经济史研究中专门研究了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对经济制度变迁的影响过程。

他们认为,制度演进的方向与一个社会中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过程和结果相关。更具体地,新制度学派还研究认为,从静态上看,制度演进的方向是由社会中处于强势地位的利益集团决定的。而强势集团之所以能够决定制度演进的方向,又主要是通过一定的方式获取国家政权的支持:或者通过赎买,或者通过强制。诺斯曾举例说,十六世纪初,在英国,当新生资产阶级与旧的封建地主阶级发生矛盾时,前者用金钱赎买了封建特权,获得了英国王室的支持,使得资本家进行投资的积极性空前高涨,资产阶级迅速崛起,英国也迅速走上了兴盛之路,才有了后来的“日不落帝国”。而同时期的西班牙,也出现了同样的矛盾,但政府却支持了代表封建利益的羊毛团(即羊毛出口商和专门养羊的地主组成的利益集团),从而使西班牙这样一个原来实力比英国强大得多的国家走上资本主义发展道路的过程更艰难因而其地位也逐渐被英国所取代。

诺斯等人研究利益集团在制度演进中的作用,与政治学研究利益集团相比较,一个很大的区别在于,政治学研究的利益集团是在制度均衡状态下的利益集团,政府的角色是在利益集团之间寻找平衡,因此,尽管某一项决策也许有利于某一利益集团,但长期间段内政府决策还是照顾到所有利益集团的利益的。但诺斯将利益集团作为研究的基本单元对待时,是制度变迁过程中的利益集团,各利益集团之间势力不平衡。因此,有的学者将诺斯等人所说的利益集团称为“压力集团”。压力集团本身是利益集团的一种。但恰只有社会中的强势利益集团,有力量对政府形成压力,以各种手段获得政府的支持――最极端的情况是迫使现任统治者下台,扶持自己的利益代理人上台;因此,社会中的强势集团就是此一社会中的压力集团。值得注意的是,压力集团的形成往往是一个社会中利益集团失衡的结果与表现。

转轨国家利益集团及其影响则是近年来现代经济学关注的另外一个重点领域。这其中,丹尼尔·考夫曼、乔尔·赫尔曼(2000)以及A.沙赫 M.沙克特(2004)等人基于“政府俘获”框架对转轨国家中政府被利益集团俘获现象的调查与研究最为引人注目。在欧洲复兴银行和世界银行的赞助下,他们分别进行了两轮(1999和2002年)关于商业环境和企业表现的调查。调查覆盖了27个国家的1万多家公司,重点关注影响企业和政府关系的腐败现象。腐败的指数包括各种腐败发生的频率、行贿所占年度收入的份额(“行贿税”)、经理们对腐败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对业务构成威胁的看法,以及国家俘获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公司的发展等。调查结果表明,公共服务领域的行政腐败和政府俘获现象在转轨中国家特别是在独联体和东南欧国家较为普遍,这其中,国家俘获对商业法庭的影响最为显著,而对中央银行的影响略小,对国会、政党和刑事法庭的影响则居于以上两者之间。1999~2002年,直接参与捕获的公司数量在许多国家有所增长,在某些国家增长非常明显。而且,国家捕获的战略正在发生变化,从由少数几个公司施加政治影响发展到更加广泛的范围。转轨国家中国家俘获现象造成的后果是:由于利益集团向政府以“点菜”的方式购买个性化服务,使得政府对普通百姓提供教育、医疗、住房等基本公共产品能力得不到有效提升;由于向政府提供“租金”就可以轻易获得市场优势,利益集团扼杀了企业家与市场的创新性;由于俘获者利益集团可以使政府制定有利于自身的法律、政策和规章,如设置行业进入壁垒,限制或阻碍中小企业的进入,因而阻碍了私人投资的积极性;此外,调查结果还表明,国家俘获比较普遍的国家,由于某些类型的外国投资者拥有强大的资金与影响力,在参与政府俘获的可能性上,要比内资企业高出近两倍,因而会出现外资对某些行业垄断的现象。

三、利益集团的法学研究

法学家在界定利益集团时,更注重其在目标与立法层面的影响。国内学者就曾综合国际法学者的一些看法认为(钱弘道,2004), “利益集团也许是指望获得某些东西,它们或许是利润,或许是消费者保护。立法者想通过击败竞争对手服务公众或增加个人财富而获取利益。”

法学界关于利益集团的研究成果相对于政治学与经济学来说较为薄弱。但其中有一些成果仍然对我们有所启示。

利益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耶林(Jhering, Rudolf von )非常强调法律的目的(中文版,1994)。他认为法律以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为目的,而不仅仅局限于保护自由,并构建了传统法律利益分配功能的基本结构。具体地说,由于利益具有驱动功能,它一方面驱动个人为了利益而活动,另一方面也驱动国家制定和实施法律以协调和保护利益。所有的法律没有不为社会上某种利益而生,离开利益,即不能有法的观念的存在。利益具有尺度的功能,它衡量人类活动的有效性,当然也衡量法律的正当性,只有为了协调和保护社会成员的利益制定法律才是正当的法律。因此,“法律的真正缔造者并不是别的什么,而是利益”。尽管耶林开创的利益法学理论并不包括集团利益在内,但为利益集团出于利益的目的而介入法律过程提供了充分的理由。

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在其所创立的社会学法学学说中(中文版,2001),也特别强调法律的作用和任务在于承认、确定、实现和保障利益,因此他在耶林学说的基础上,将利益重新划分为三大类,即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益庞德的时代,恰逢美国经济处于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转变中,尽管美国国会于1890年通过了《谢尔曼反托拉斯法》,试图削弱大公司的垄断力量,促进市场竞争,但联邦最高法院却坚决抵制反托拉斯法的实施。在最高法院的翼护下,垄断急剧发展,迫使政府逐步介入市场,充当起协调社会各种利益的“工程师”。庞德是政府对包括经济在内的这个社会生活进行控制的支持者,因而其开创的法社会学派,把法律保障各种利益,特别是社会利益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尽管庞德的理论体系中也没有具体分析利益集团,但无疑表达了对组织起来的个人利益即利益集团侵蚀公共利益尤其是社会利益的担心,因此,他才强调法律必须重点保障社会利益。

庞德以后的美国法理学界,进入到现实主义运动大潮之中,部分原因在于新兴的社会利益集团在立法、司法中的渗透与活动,使美国国会和联邦最高法院在较长时期内出现持续分歧,严重影响了法律的确定性。尽管这些讨论并不直接涉及利益集团的法律理论,但与此时市场经济与民主法治时代的大背景下,利益的构成和存在状态的转变密切相连。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与合作化程度越来越高,集团成为整合分化后的社会主体的重要组织结构形式。因此,社会在分化的同时,社会的组织性和自治程度也随之增强,形成更多的利益形态;另一方面,民主制度不断扩张,为市场主体在利益上结盟并形成利益集团提供了条件。导致利益集团和集团利益产生的因素很多,如地域、行业、职业、身份、组织规模、行为的能力、性质和结果(外部性)等,不管是什么原因,在市场经济和民主体制中,大量社会自治性的经济主体出现,利益集团开始成为经济活动的重要力量,利益集团和集团利益已经普遍存在,集团利益成为重要的利益类型。相对个体利间的利益和社会利益,集团利益在主体、客体及内容、实现方式等方面都有新的特点。解决集团利益的制度在价值目标(均衡)、规则、作用对象、解决的问题、运行机制等制度要素上具有与传统法律制度不同的特殊性。

在这种背景下,传统法律通过个体性的权利义务配置,力图维持个体之间的利益以及个体与社会间的利益均衡的利益调整模式,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结构的变化和社会利益关系的新发展。事实是,很多利益已不再单纯属于社会意义或个人意义的利益,而是以一种集团利益的状态存在。对于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而言,只有把传统“个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元结构,转化为“个体利益、集团利益、社会利益”的三元结构才能有效解决法律精神、普通法的传统等哲学层面和操作层面的诸多理论与现实问题。  

伴随着分化整合的政治社会背景,部门法理论从民法中分支出经济学法,改造了传统民法把人们之间的交易关系定义得过于表象化的“契约”概念,提出“社会化契约”[②]的概念(麦克尼尔,中文版,1994),即人们出于一定的目的会通过集体交换和再分配的程序组织起来。与建立在个别性契约基础上的民法不同,社会化契约关注的是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整体利益,它揭示了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不对称的问题,认为可度量的当事人权利义务与不可度量的权利无相互交织,表现为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和谐与统一。因此,建立在社会化契约基础上的经济法的诞生,有效解决了传统民法通过所谓“私法公法化”的改良调整社会利益分配的困境。

以上对利益集团的法学研究表明,法学已经意识到组织起来的个人即利益集团介入法律过程的可能性,这种介入可能会侵蚀公共利益与社会利益,因而,法律必须在各种不同利益之间建立适当的平衡,尤其是防止对个人利益对社会利益的妨害。

四、若干结论

通过以上对利益集团的跨学科理论综述,我们试图对本文引言部分提出的两个问题进行回答。

首先,我们认为,通过分析利益集团的理论研究成果,政治学、经济学与法学对利益集团的看法是有以下共识的:

第一,从一般意义上看,利益集团在一个国家的政治和社会过程中是一支负面力量。只有当不同利益集团发育成熟并且形成相互平衡的关系时,利益集团才不会有害于全社会福利,反而可能是代议制民主发展的必有条件。

第二,单个利益集团的利益诉求往往与全社会利益是相悖的。但当社会上绝大多数人群归属于不同利益集团,且各个利益集团之间具备讨价还价的条件时,政府决策有可能能平衡并反映全社会的利益。

第三,如果社会中不同利益阶层发育不平衡,强势集团主导政治,庞大的弱势群体因为交易成本太高以及无法采取选择性激励而组成不了实际的“利益集团”时,如果强势利益集团利用其强势地位利益追求在分配中的强势时,强势集团就可称之为特殊利益集团或“分利联盟”。而这种特殊利益集团对于经济、政治与社会过程的影响都是负面的。

第四,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集团的存在及其对立法及政治过程的影响是无法消除的,但却是可以控制的。控制的方法总括起来就是麦迪逊所说的“遏制与平衡”。即一是靠政府的遏制。二是靠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平衡。当然其具体内容与手段则十分复杂。

第五,转型国家由于原有政治与法律秩序的缺失下官员主导转型过程,最容易产生权贵资本利益集团,且这种利益集团又由于缺乏有效的制衡力量而单方面影响社会经济政治过程,对此,必须引起转型国家执政者的高度警惕,同时在必要时必须毫不犹豫予以打击。

其次,我们认为,政治学、经济学与法学在利益集团的研究上各有其特点,但也都有其不足。从各学科的长处看,政治学对利益集团的研究最为久远,其成果也最为丰富;经济学对利益集团的研究是从政治学相关成果起步的,但却因其打开了“利益集团”这个黑箱,因而承担了为利益集团理论构建微观基础的任务;法学对利益集团的起步更晚一些,但因其务实与程度性强等特点,使得其成果在立法、司法等层面对实际决策过程的影响最大。从各学科的不足看,政治学家们习惯把集团简单地看成一个整体。这是由于政治学家们没能真正解释利益集团形成的原因,只是简单地假设参加集团是人的本性,认为集团利益最为重要,个人利益是第二位的;集团的产生原因和目标被简单地假设为追求共同的集体利益,继而从抽象的集团利益出发研究集团性质与行为,故在经济学家看来,其结论明显缺乏微观基础。而经济学在研究利益集团时,又过分偏重于“效率”维度,而忽视社会公正这样的维度,部分影响了其对利益集团的看法;法律归根结底是一门应用性的社会科学,法学理论特别是从哲学层面对法律关于利益分配调整的争论,仅仅出于对法律工具性实质的证实。因则,法学理论对利益集团的分析更多是一种静态的事后分析。

正因为各学科均有其优劣,因而决定了对利益集团的研究必须使用一种综合的视角,运用多学科综合研究的方法。实际上,政治权利的委托和财产权利的保护决不只是单纯的政治现象和法律现象,还是一种经济现象;反过来,利益集团对制度效率的影响分析尽管分支出马克思到奥地利学派、到新制度经济学以及公共选择理论等,但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承认,在供给和需求的背后,对利益集团的研究不能不考虑政治因素、制度因素。法律作为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制度因素,通过漫长的法律传统和法律原则的变迁,可以在有效约束政府的同时,约束经济人的行为。同时,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所受到的束缚,有时来自于它本身的缺陷,有时则是因为其发展需要一系列良好的制度安排作为其基础框架,而这些基础框架的建立和维护需要的一个良好的政治环境。但这种政治环境通常面临既得利益集团的威胁。因此,发展起一个好的现代市场经济,就必须限制既得利益集团的影响,而这既是经济问题,同时也是政治问题,并且其解决也必须依托于宪政与法治框架。

总之,利益集团的研究作为对复杂社会问题的理论探讨,必须综合经济学、政治学和法学三个方面的研究成果,并在综合这些成果的基础上才能寻求到问题的综合解决之道。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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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乔·B·《史蒂文森.集体行动的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版。.

[②] [美]麦克尼尔:《新社会契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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