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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成瑞:公有制为主体,还是实行私有化

李成瑞 · 2006-02-06 ·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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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制为主体,还是实行私有化

——两种经济理论争论的焦点

李成瑞 (原国家统计局局长)

2006年1月10日


    一定的意识形态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而经济基础中最根本的就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目前在我国,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与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争论的焦点,就是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还是实行私有化的争论。刘国光同志2005年7月15日的谈话中指出的在经济理论教学和研究中西方经济学正在成为主流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指导地位被削弱和边缘化的现象,与实际生活中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正在或者已经被私有制经济所取代的现象伴随出现,就是在当前特定条件下意识形态与经济基础密切联系、相互作用的结果。当然,对于西方经济学,应当借鉴它的有益部分,包括反映社会化大生产一般规律的内容,但对它的基本理论则不能照搬而应于以批判。例如,它宣称自私自利是人的本性;只有生产资料私有制符合人的本性;市场经济必须以私有制经济为基础等等,有些主流经济学家还把这些资产阶级的观点说成是“纯科学”,具有普遍适用性。这显然是为把我国经济引向资本主义道路提供理论根据。当前的任务,是坚持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指导,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捍卫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批判、纠正私有化的理论和行为。为此,我认为需要密切联系当前实际,从思想上对下述五个问题取得正确的认识。

    一,把发展支持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经济的“两个毫不动摇”,服从和服务于对基本经济制度的毫不动摇。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第六条)这样的基本经济制度,是我国现阶段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唯一正确道路。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和“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对于这两个“毫不动摇”,从不同的经济理论出发,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理解和阐发。

    从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出发,认为应当把这两个“毫不动摇”服从和服务于基本经济制度。前一个“毫不动摇”是要巩固和发展作为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决不能削弱乃至改变它的主体地位。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是劳动人民的命根子。后一个“毫不动摇”是要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中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这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水平还不高的条件下是必要的、有益的。但是由于个体经济的局限性,特别是资本主义经济的剥削本质及其占有私人性与生产社会化的固有矛盾,它不是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因此,只能居于非主体的、辅助的地位,这就是对非公有制经济实行“鼓励、支持和引导”不应越逾的的界限。

    从西方经济学出发,则认为要抛开《宪法》关于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把两个“毫不动摇”等量齐观,不分主次,甚至把“毫不动摇地巩固发展公有制经济”当作词句上的陪衬,而把“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作为主要的甚至唯一的行动准则,竭力推行私有化。他们通过某些学术讲坛和多种媒体,大讲“经济人假设一一人性自私论”,说什么社会主义公有制违反人的本性,注定要失败,但极力回避苏联建国后半个世纪依靠公有制使经济落后的沙俄变为唯一可与美国抗衡的超级大国、以及新中国建立后半个世纪主要依靠公有制使经济水平与西方发达国家之间差距大大缩小的事实。他们大讲国有经济“产权不明”“产权虚置”,只有卖给个人,使“产权明确化”才能旺盛发展,但极力回避俄罗斯把国有企业卖给私人造成国民经济大倒退的事实。他们大讲“国有企业低效率论”,只有私有化,由中国和外国的资本家经营才能提高效率,但极力回避1952年到1998年间我国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大大高于非公有企业、大大高于“世界500强”的事实。他们大讲“靓女先嫁论”“冰棍论”,以“靓女”要老化、“冰棍”要融化为“理由”,要把国有企业尽快贱价卖给或者白送给本企业的厂长、经理或中外资本家,把全民所有的财产转化为个人的财产以“深化市场化改革”,但根本不提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即公有制为主体的市场经济。有的地方政府官员还大讲“放手、放心、放胆”地扩大私营经济,东北某省省长甚至鼓吹“公有制与多种经济成分换位”(《经济日报》6月1日)。这些人天天喊“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但却公然宣扬违反《宪法》规定的基本经济制度的观点。对于这种错误思想,应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彻底地予以批判。

二,坚持国有经济控制国家经济命脉的一贯方针,切实保障国有经济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起主导作用。

    怎样才能保障实现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呢?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经济理论,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表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根据这一原则,十五届四中全会具体指出:国有经济需要控制的行业和领域主要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党的十六大重申了十五大确定的重要方针:“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十分明显,国有经济必须在产业结构上占有优势,才能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主导作用,这是党中央一再申明、一贯坚持的重要原则和方针。

    然而,一些主流经济学家和某些机构的研究人员,则认为应当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属于国家经济命脉的垄断行业和领域,包括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行业;依法取得矿产资源的探矿权、开采权,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矿产资源的勘察开发;进入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甚至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为了实现这一新的方针,国家要从减税、出钱、让利以及技术、人才、信息等等方面,大力支持私人资本在这些领域对国有企业进行并购、控股、参股,以便在实际上做到国退私进。这种意见公然主张让私人资本进入控制国民经济命脉的许多领域,直接违背了上述党的十五大、十六大明确规定的根本原则,如果付诸实施,将会根本动摇乃至改变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而没有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也就没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这种意见不仅突破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底线,而且突破了新民主主义经济制度的底线。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在新民主主义经济中:“国营经济为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凡属有关国家经济命脉和足以操纵国民生计的事业,均由国家统一经营。”(第二十八条)。非但如此,这种意见连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家孙中山先生民生主义的底线也突破了,因为孙先生主张“节制资本”,并且明确指出:“使私有资本制度不能操纵国民生计,此则节制资本之要旨也。”(《孙中山全集》第九卷,第120页)。请看:这种连“节制资本”都要否定的意见,不明明是大开历史的倒车吗?

    这种意见的出发点是“平等准入”的原则。很显然,这里存在着两种相互对立的平等观。一种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我国《宪法》所坚持的社会主义的平等观:控制国民经济命脉的领域,只应由属于全体人民的社会主义国有企业来经营,而不应由私人资本家来经营,这才是符合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真正平等。一种是西方资产阶级的平等观(严格说是资产阶级右派的平等观,因为它受到资产阶级民主派孙中山先生的反对):控制国民经济命脉的领域,国有企业可以经营,私人资本家同样可以经营,平等准入,公平待遇,这才是符合至高无上的市场法则的真正平等。这种意见倡导“进一步解放思想”、“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就是要用后一种平等观取代前一种平等观,从而改变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我们应当坚持和捍卫《宪法》的庄严规定和中共十五大、十六大确定的有关方针,彻底批判资产阶级平等观。

三、坚持公有制经济在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占到50%以上,以体现公有制在国民经济中的主体地位。

任何事物的质量都表现为一定的数量,没有数量也就没有质量。量的变化达到一定的界限,必然引起质的变化。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仅要求社会主义国有经济具有控制国民经济命脉的结构上的优势,而且要求国有经济同集体所有制经济一起,使公有制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占有数量上的优势。这就是说,公有制经济的资本、劳动力、产值等主要指标都要占全国总数的50%以上。如果这些主要指标的比重降到50%甚至50%以下,那就丧失了主体地位,降到了次要的、辅助的地位。

如前所述,私营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在改革开放的初期,私营经济的比重还不到国民经济的10%,那时,鼓励和引导它较快地发展,逐步提高它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是必要的,也是起到了有益的作用的。但是任何事物都要有一个合理的“度”。当私有制经济(包括本国资本和外国资本)已经接近甚至达到50%弱的比重时,如果再鼓励和引导它扩大比重,那就会违反《宪法》规定的基本经济制度,危及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

但是,有些主流经济学家和主管机关的科研单位则提出另一种意见。他们主张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并不体现于它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占有数量上的优势,即比重在50%以上,而主要体现在它的控制力上。他们鼓吹“股份制是国有制经济最好的实现形式”,因为在股份制企业中,国有资本既可以绝对控股,即占50%以上;也可以相对控股,国有股只要占到20%到30%,就可以控制70%一80%的私人股份,从而扩大国有资本的控制力。他们还大力宣扬通过国有控股公司扩大控制力,是对基本经济制度的“坚持和完善”,是一种“与时俱进”的新发展。因此,国家计划(或规划)中不必列入公私经济比重的指标,国家统计部门也不必统计和公布公私经济所占比重的全面数字。

我认为,国有控股公司并不是什么“与时俱进”的新发展,它不过是一种公私合营的国家资本主义。在国家资本主义企业中,国有资本可以控制参股的私人资本的使用方向,但并不改变参股资本家对其资本的所有权、收益权和最终处置权,这就是说,并不改变这部分私人资本的剥削性质。可以看出,这些主流经济学家试图用控制力的概念取代或混同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概念,用国家资本主义的概念取代或混同社会主义国有经济的概念,用国家控股企业的概念取代或混同国有企业的概念。这不过是一种并不高明的偷换概念的把戏。玩弄这种把戏的目的就是掩盖他们取消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否定基本经济制度实质,这难道还不明显吗?人们最关心的是:当前我国公有制经济和私有制经济各占多大比重呢?令人遗憾的是:国家统计部门近些年来一直没有提供我国公私经济比重的完整或比较完整的真实、准确的数字。在统计部门所提供的某些数字中,工业部门各种所有制的数字虽也残缺不全,但比其他经济部门还是多一些,可以作为估算的参考数据。据有些专家估算,目前个体私营工业增加值占全国工业增加值40%左右,加上外资企业,则非公有制工业的增加值就占到全国工业增加值的一半以上(陈全生、陈永杰,2005,2)。另一位专家根据国家统计局今年3月1日发布的2004年《统计公报》中提供的工业部门“规模以上”(年销售收500万元以上)各种所有制企业增加值数的数字,加以必要的补充和调整,估算全国工业增力口值中,私有制经济大体占62%(个体私营占38%,外资占24%);公有制经济大体占38%(国有经济占32%,集体经济占6%)(史正明,2005,3)。由此可见,在国民经济中举足轻重的工业部门,占居优势的已经不是公有制经济而是私有制经济了。

    关于目前整个国民经济中公私经济的比重,有的学者估算,非国有经济大致占我国国民经济的2/3(吴敬琏,2003,11)。有的民间组织负责人估算,目前已形成国有经济、个体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三足鼎立的格局(全国工商联主席黄孟复,2005,2)。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国务院研究室的负责人估算,目前个体私营所有制经济占整个国民经济的1/3左右(2005,2)。这两个机关的负责人没有提到外资经济。如果加上占国民经济13%强的外资经济(国家统计局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取得的2001年资料:外资实收资本占全国各类单位实收资本总量的13.32%),那么,私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达到46%强(33%+13%强)。

    更值得注意的是:最近私有制经济的增长速度正在更大幅度地超过公有制经济的增长速度。据《中国信息报》(国家统计局主办)2005年6月14日报导,自从2005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之后,出现了“政策助跑,全面发力,个体私营经济冲上快行道”的新局面。个体和私营经济增长速度,由2月份的13%跃升为3月份的23%;以后的4月、5月,又进一步提高到24.7%和26.6%。同全部工业增加值同期增长14.7%、16%、16.6%的速度相比,3月份高出8.3个百分点,4月份高出8.7个百分点,5月份高出10个百分点。有的专家估计,现在不仅在工业部门,而且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私有制经济的比重也已经超过公有制经济了。

    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即全民所有制经济,还包括劳动群众的集体所有制经济。我国《宪法》规定:“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第八条)。只有把个体经济组织在集体经济之内,才能较快地发展生产,避免两极分化,消除资本主义滋生的土壤。

    然而,在西方新自由主义思想的作用和影响下,我国的集体经济(合作经济)却得不到应有的鼓励、指导和帮助,至今没有进行合作经济的立法,群众要建立合作经济组织不能从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取得法人地位,也得不到银行的贷款和其他应有的支持。在农村中,一直坚持集体经济而使农村经济较快发展、农民共同富裕、卫生教育条件良好、刑事案件发案率极低的几千个村庄,却长期受到冷落而不加提倡;广大农民提出组织专业合作社和地区合作社,依靠合作组织实现贸工农一体化以增加就业、共同致富的要求,长期得不到应有的重视,甚至遭到排挤。近年来,对国有企业的大批出卖,对集体经济之路的冷漠和阻塞,加上“圈地运动”(为开发商低价征购农民土地)的蔓延,迫使众多的失业工人和失地农民不得不向私营和外资的血汗工厂廉价地出卖劳动力(甚至想廉价出卖劳动力而不可得),从而大大地加快了私营经济的迅速发展,而有些媒体却振振有辞地宣扬:城镇就业岗位的3/4是个体私营提供的,以此作为宣传私进公退的一个重要“理由”。这是代表哪个阶级说话呢?这里宣扬的不就是二三百年前西方资本主义兴起时把失地农民变为雇佣奴隶,对他们进行残酷剥削的老路吗?

四、把坚持基本经济制度作为实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分配制度的基础,有效地防止贫富差距的扩大,保障社会的稳定。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经济理论,我国《宪法》第六条在规定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之后,紧接着规定:“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收入的分配在根本上是由生产资料的分配决定的。只有社会主义公有制才能为按劳分配提供客观条件;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必然要受剩余价值规律的支配。如果没有公有制为主体,也就不可能有按劳分配为主体,也不可能逐步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那种抛开公有制为主体地位,把“注重公平”的主要希望寄托于国家财政税收的二次分配上,虽然可能为劳动人民带来某些好处,但不可能实现按劳分配为主体,从根本上解决两极分化、贫富悬殊的问题。

    近十多年来,随着所有制公退私进的发展,我国居民的贫富差距急剧扩大。据现有材料,我国居民的基尼系数1995年已高达0.445 (中国社会科学院收入分配课题组,1999),2004年又扩大到0.465,2005年还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经济研究所副所长杨宜勇,2005)。这样严重的贫富悬殊,显著地超过了国际一般公认的0.4的安全警戒线,不仅高于若干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也高于印度、印尼、埃及、韩国等发展中国家(世界银行资料)。一方面是百万富翁、千万富翁、亿万富翁的纷纷涌现;一方面是工人农民的大部分相对贫困化和部分的绝对贫困化。这种状况必然引起社会的动荡不安。

    根据国家工商管理局和全国工商联关于工资情况的调查,私营企业雇工的月均工资,上世纪末相当于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3%,2003年降到55.1%,差距更大了。差距如此之大的原因是什么?如果是私营企业效益低,那就否定了某些主流经济学家宣扬的“私企效益高于国企”的说法;如果私营企业效益比国有企业高,那就说明私营企业主对工人的剥削过于残酷了。

五、把毫不动摇地坚持基本经济制度,作为捍卫国家安全和巩固人民民主专政,防止剥削阶级把持政权的基础和根本前提。

    这些年来,随着所有制和分配方式的变化,我国已经形成了一个金字塔型的社会结构。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课题组的调查分析,在十种“社会阶层”中,按“占有各种资源”排队,工人是“老八”,农民是“老九”,失业工人和失地农民是“老十”。公有制为主体,决不是单纯的经济问题,而且是重大的政治问题。如果不能坚持基本经济制度,必然使更多的本应是社会主义国家主人公的工人和其他劳动人民沦为雇佣劳动者。在一个受剥削的雇佣劳动者占多数的国家里,在一个广大工人农民被弱势化的社会里,根本谈不上人民当家作主,谈不上坚持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也就谈不上执政为民和提高执政能力。

    十几年来,一方面把大批国有企业出售给经营者,公产变私产,党员变老板;一方面吸收“其他阶层先进份子”入党,老板变党员。这样就使得私营企业主中共产党员的比例,由1993年的13.1%,上升到2001年的29.9%,又上升到2004年的33.9%(中共中央统战部、全国工商联调查资料)。这一比例不仅大大超过工人、农民中共产党员的比例,而且大大超过私营企业主中民主党派成员的比例。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但这里所说的经济基础,并不是指一定社会现存的一切生产关系的总和,而是指该社会占主体地位、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诸方面的总和。只有占主体地位、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才能直接规定一定社会上层建筑的性质和整个社会的性质,才能明确区分不同的社会形态。
刘国光同志在2005年7月15日的谈话中说:“一旦中国经济改革和发展由西方新自由主义主导,中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就要变,势必走向‘最坏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深渊。只要经济基础变了,共产党最后掌握不了政权,私有制的代表就要掌握政权。”又说:“中国的改革,一旦由西方理论特别是新自由主义理论来主导,那么表面上或者还是共产党掌握政权,而实际上逐渐改变了颜色,那么,对大多数人来说,这是像一场噩梦一样的危险……

    为了维护和坚持我国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须要通过百家争鸣,恢复和加强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指导地位。在百家争鸣中,应当给马克思主义者以平等的发言权。目前存在的阐发马克思主义的言论无处发表,而资本主义和修正主义的言论却在许多报刊和出版物上广为传播的极不正常的现象,应当尽快加以纠正。与此同时,须要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结合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基本经济制度法》和国有经济法、集体(合作)经济法、私营经济法、外资经济法,并将公私经济比重的指标列入第十一个五年规划,认真组织实施;还要由国家统计部门全面地调查各种所有制经济比重变化情况和贫富差距的变化情况(基尼系数等),及时向社会公布,尽快改变一段时间以来统计部门对这样重要的国情不作全面的调查统计、不公布全面准确的数字,让群众蒙在鼓里的极不正常的现象。所有这些,都是关系到我国发展道路、历史命运的重大问题。在此历史关键时刻,必须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作出符合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经得起历史检验的正确抉择,才能推动我国经济和政治沿着社会主义的大道不断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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