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平等的形式还是要平等的事实
——浅谈《物权法》若目前颁布不合时宜
——浅谈《物权法》若目前颁布不合时宜
《物权法》草案已经被暂时搁置,今年没有提交全国人大会议表决。被搁置的原因主要就是《物权法》草案的政治属性还不太明确,对其是否涉嫌违宪争议很大。北大法学院教授巩献田2005年8月在网上发布并引起全国人大重视的一封《关于〈物权法(草案)〉的公开信》,在这次《物权法》草案被暂时搁置事件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巩献田提出的核心观点之一为:“它(《物权法(草案)》)最明显的就是照抄照搬西方的法律,原来社会主义的东西基本上没有。在《宪法》和《民法通则》明明还规定着‘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情况下,竟然删去,反而强调国家、集体、个人财产的平等保护。”之后,全国人大委员长吴邦国于2005年9月30日发表重要讲话,他着重指出:进一步修改物权法草案应当把握以下三点:一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宪法为基础,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要体现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要体现对国家、集体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这当中需要强调的是,要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用任何方式或者手段侵占、破坏国家财产,切实防止国有财产流失。之所以强调这一点,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有财产是全民所有的财产。二是当前国有财产被侵占、破坏或者流失的问题十分严重。二要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立足于中国实际。法律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与西方国家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私有制有着本质区别。制定我国的物权法,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总结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经验,确立符合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物权法律制度。我们要借鉴国外物权法律制度中对我有益的东西,但绝不能照抄照搬。三要坚持实事求是,重点解决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不必求全。对实践经验比较成熟的,可规定得具体一些,增强可操作性;实践经验尚不成熟但现实中又需要的,可规定得原则一些,为深化改革和实践留下空间;对缺乏实践经验、意见分歧大的,可暂不作规定,待条件成熟时进行补充修改。要妥善处理稳定性与变动性、前瞻性与可操作性的关系,妥善处理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征收、征用、拆迁和宅基地、业主与物业公司关系等问题。
吴邦国的讲话透露出:1、《物权法》还是要制定的,这一点不会动摇;2、《物权法》必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的物权法;3、《物权法》既要体现我国经济制度的特点,又要体现对国家、集体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4、《宪法》是《物权法》的基础;5、不能照抄照搬西方的东西,必须重点解决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6、当前国有财产被侵占、破坏或者流失的问题十分严重,对此方面的实践经验是缺乏的,具有保护社会主义公有财产(包括国家和集体财产)这一重要使命的《物权法》,根本不到颁布时机。
这次《物权法》的制定,是在宪法明确了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条文后,进一步用具体法律对这一条文加以细化,使保护私有财产更具有可操作性的一种尝试,其重点增加保护私有财产的最初动机是很明显的。尽管负责起草的部分人员一再表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要对所有合法财产,不管是国家、集体还是个人的财产,都要进行平等的、“一体化”的保护。但目前存在的官员腐败、问题十分严重的国有财产被侵占、破坏或者流失所导致的贫富两极分化,已经大大降低了人们对法律保护公有财产的信任度,怀疑国家是否具有保护国有财产的能力是普遍的,此时强调所谓的平等保护是可笑的。在对公有财产的保护不力的情况下,大谈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的平等保护,实质上公有财产只是成为一种陪衬,保护私有财产明显成为主要目的。这样的障眼法是欺骗不了人民群众的,被一时欺骗而醒悟过来的民众的愤怒是可想而知的,暂时搁置《物权法》确实是当前民意要求。
此时制定《物权法》的不合时机,还体现在目前正处于民众对改革予以反思的关键阶段。改革开放已经近30年了,我们的经济取得了巨大发展,但社会公平出现了严重倒退。社会80%的财富集中到了20%的人手上,社会出现了严重的两极分化,我国基尼系数已经达到了0.45,这已经明显地违背了我们改革的初衷。改革的总设计师邓小平一再强调,我们改革的目的是解放社产力、发展生产力,是要达到共同富裕,如果出现了两极分化,就说明我们的改革失败了。改革要实行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然后带动他人共同致富。《物权法》则是与这些改革的基本目的相抵触的,它对贫富的形式上的平等保护,实际上起到的是对目前贫富两极分化现状的保护,是要明确告诉世人,富人的这些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是保护的。在此保护下,共同致富被消解了,小平提出的利用税收等国家调节手段缩小贫富差距的政策就是不合法的了。《物权法》将要起到的这一作用,在目前情况下是违背人民根本利益的,暂时搁置《物权法》表决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物权法》草拟者一再强调的平等保护,只是形式上的平等,事实上是不平等的,资本家剥削工人靠的是资本,社会主义革命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消灭资本的剥削。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不可能引进西方保护资本剥削的法律来适用,把公共财产与剥削资本来加以平等保护是矛盾的不可行的,必然会有一方的保护流于形式不起作用,在目前国有财产保护不力的情况下,只能是保护公共财产流于形式,所以,此时强调形式上的平等,掩盖着的是事实上的不平等。
但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不是就不保护资本呢,不是的,对于合法来源的,为我们国家民族富强所用的,为人民群众共同致富有较大作用的,不是用来剥削的资本我们还是要加以严格保护的。目前我们缺乏的就是这样的资本,这也牵涉到一个重要命题——贫穷不是社会主义。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有市场经济,也有社会主义资本,所谓的社会主义资本,就是为着共同富裕的目的,不是用来剥削人的资本。公有财产用作资本是这样的社会主义资本,私有财产用作资本,具有这样的共同富裕目的不是用来剥削的特性时,也是社会主义资本。我们要大力发展和保护社会主义资本,打击资本主义剥削资本,这也是我们最终建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必须的。
作为社会主义中国的物权法,所保护的主要对象应当是社会主义资本和公民合法财产,资本主义性质的资本是不能保护的,比如公民用自己的财产作资本来坑蒙拐骗,开奴隶作坊,大肆剥削工人的,是不予保护的,而且要予以打击,财产要予以没收。总之,《物权法》是要颁布的,但不是现在,而是要在国家对公有财产的保护人民群众较为满意的时候,要在改革开放导致的社会不公基本消除的时候,要在社会主义资本成为我国市场主体的时候。到那时,我国的首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法才到了颁布的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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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华言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