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略论
刘金国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文章来源:《法学家》2006年第五期
树立和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所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今年以来,政法战线全面进行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这一项重大举措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本文围绕三个问题,谈谈粗浅看法,仅供参考。
一、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抓住了法学教育和法律实践中问题的要害
中央作为一个重大决策、重大举措、重大战略,要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我个人理解是涉及思想、观念、意识的问题,涉及到当代中国法文化的态度问题、立场问题。当代中国的法文化由传统的法文化、西方法文化、前苏联法文化和当代与时俱进的法文化组成,既包含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成分,也包含不利的成分,其阶级性和民族性是不可否认的。因此,一定要立足于中国,不能照抄照搬西方的,即“西化”。要注重总结自己的实践经验,继承和发扬我国的优秀法律文化传统;另一方面要把中国的法文化置于世界法律文化中进行分析研究,从外国法文化中吸取经验和教训。特别是对待深层次中的观念形态的法文化,必须坚定地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念为指导,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才不会动摇,才会形成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念的问题,主要是意识形态的问题。自然科学,谈不上理念,没有意识形态问题,没有国界问题,不存在姓资姓社的问题。而社会科学的意识形态问题就不能回避了,意识形态领域的对立、斗争始终是客观存在的,这种政治倾向性是不可回避的。那么作为法学、经济学等等,都属于社会科学。西方的经济学与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学,西方的法学与马克思主义法学等,在意识形态领域中的矛盾和冲突是显而易见的。在法学上反映比较突出问题,一个方面就是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的指导地位,在削弱,在边缘化,这种情况是令人堪忧的。改革开放以后,我们学习西方,特别是吸收借鉴西方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规范,确实也促进了我们法学的发展;但是在整个学习过程当中,缺乏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这种指导,也出现了这么一些情况:一个表现就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过时论”,已经过时了,不适应今天的发展情况了;笫二情况就是“盖棺论”,认为马克思也罢,恩格斯也罢,早就死了,我们青年人的任务就是把棺材给他盖上,然后再楔两个大钉子,使之永世不得翻身;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嘲笑论”,一提马克思主义法学就遭到嘲笑。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指导地位确实在削弱在边缘化。有的同志说,马克思主义对法学的指导不仅是被边缘化和削弱化,现在甚至已经“地下化”了。这些情况意味着什么?意味着西方的法学观念和观点被不加批判的,一味在法学领域被崇拜,完全的照抄照搬,甚至宣扬什么“人大议会化”、“军队国家化”等等。这些倾向都反映出来一个基本问题,就是小平同志曾经讲过的,在我们国家不能搞“三权鼎立”。而现在这些倾向,就是“三权鼎立”,“三权分立”,“政治中立”,“多党制”,“议会制”等表现和反映。还有一些从西方留学回来的同志,受到西方的法学的熏陶,或者说接受了西方的训练,然后回来再训练我们的青年学生,表现就是把西方的那些法律术语搬到国内来,抽象了再抽象,云山雾罩,把一些概念搞得非常玄,成了一种玄学,越搞越玄,越搞越抽象。似乎理论只有远离了大众才显得深刻。有的学者用西方的话语形成了中文的面条句子,一根面条很长很长,你吞到嘴里以后一下子吸不进去,很难理解。我们学习西方的一些东西是必要的,确实也推动了我国的法学发展,但是西方的东西如何和我们的国情相结合,如何本土化,也必须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如果我们这样大的国家也把西方的法律制度,特别是“政治中立”、“三权分立”、“多党制”、“议会制”等,也搬进来,照此这样搞下去,我们的国家将会成什么样子,谁将驾驭谁能够驾驭我们的国家?西方的这种影响,应该说不是在削弱,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它是有增长的势头。
二、马克思主义对法学的指导地位下降的原因
我想,马克思主义法学指导地位下降的原因,应该是多方面的,其主要的原因之一应该说来自于教育。教育是培养人才的基地,是知识分子的摇篮,而知识分子是知识、舆论的传播者、领导者、教育家、知识分子用什么样的意识形态进行教育,进行传播,就显示出非常重要的作用。我们的政法队伍接受的教育也是来自于教育的教育,所以说,我们在探讨研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个问题的时候,纠其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外部原因,一个是内部原因。
外部原因,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美国的杜勒斯有一个预言,就是用和平手段进行演变,用和平演变的战略来对付社会主义国家。以美国为首的霸权主义亡我之心不死,这是客观事实。如果我们法学研究者、法律工,不注意国际上的阶级斗争倾向,就很难树立真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霸权主义在世界上横行霸道,编造一个理由就可以把一个主权国家打个稀巴烂。霸权主义对法学的影响也不能忽视,比如说涉及经济全球化与法律全球化问题,在法学界就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就是随着经济的全球化,法律肯定要全球化。第二种意见就反对第一种意见,如果说是经济全球化,那么法律也全球化,就等于是世界的法律是“美国化”,如果从美国的霸权主义考虑,主张法律全球化的话,那美国化的倾向应该说是显而易见。全球化的第三种观点就是把前两种意见综合,折中一下,随着经济的全球化,有些法律有趋同的一方面.应该看到,各个国家各个民族的独立、主权。问题是怎么办?霸权主义在日益扩张的情况下,在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时候,也不可忽视西化的影响和冲击。还有一个外部原因就是改革开放以后,自然科学人员到国外去留学,去深造,对科学技术的发展起到了重大的作用;而社会科学,也到国外学习,学到了很多知识,其中有的也受到不良影响。这些受过外国教育,或者具有外国教育背景的学者,绝大多数回来之后从事研究工作,从事教学工作。而这学者,自觉不自觉地,传播西方的东西相对的来说就非常容易。还有一个原因,就是社会主义阵营被瓦解之后,霸权主义也尝到了甜头,就是通过颜色革命,颠覆或控制一个国家,对法学也有影响,这个叫做外部原因。
内部原因,主要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受到冲击,我认为关键的关键是出在教育。刘国光同志的一个讲话中明确的指出了这个问题。刘国光同志讲,现在我们的教育存在的问题是比较突出的,特别是人文教育,社会科学教育,占领讲堂的应该说有一部分没有受过马克思主义的再教育,原汁原味地介绍和传播西方的东西。而接受教育的学生是一张白纸,鉴别力比较差,很容易接受这些观点。政法战线上的干警、司法人员,也是通过接受教育者的教育,或通过媒体,通过一些科研论著而形成的一些理念。比如说法学,主张建构两个市场,一是思想市场,二是政治市场,把思想、政治推向市场。大家都知道,我们市场是竞争的,政治市场也罢,思想市场也罢,提倡竞争,政治上只有多党才能竞争。思想市场建立什么样的思想体系,也把它市场化,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思想其不是受到冲击吗?竞争的结果,思想市场、政治市场很容易被西化,很容易冲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三、如何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我想谈两个问题,其一,法学和法学教育的政治倾向性是不容抹煞的,马克思主义对于法学的根本指导作用是不可抹煞的。如果抹煞了这个问题,作为法和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就不可能识辨清楚。马克思、恩格斯从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已经做出了结论,应该说这个结论是不容置疑的。中央决定要重构马克思主义在这些领域的地位,组织一些人到革命根据地,到一些老区去参观去调研,目的就是提高和转变人的思想认识。关键的问题就是法律的政治倾向性还谈不谈,一种观点认为谈社会性就可以了,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的需求,法学的这种社会客观的要求,不要讲政治倾向性了。政治倾向性,就是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所讲的阶级性,这个还讲不讲,国内国际上都存在着阶级斗争,这是一个客观事实,他们认为粉碎四人帮以后,中央关于我们国家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已明确了作为完整的剥削阶级已经消灭了,既然剥削阶级已经消灭了,还讲什么阶级性呢,讲什么政治倾向性呢?但是后面还有一句话,阶级斗争在一定范围内还存在,这句话不讲就不全面了。所以,作为法是特殊的社会现象来讲,离开历史,离开社会,离开经济,你不可能认识清楚,这是最最基本的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结果在今天也遭到了挑战。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并没有过时嘛!意识形态里面要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非常重要的。意识形态领域历来是敌对势力同我们激烈争夺的重要阵地。他们要搞乱一个国家,颠覆一个政权,往往寻找从意识形态领域打开缺口。先从搞乱人们的思想人手。前苏联解体,苏共垮台的教训必须引以为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里边关于如何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问题,分歧也比较大的。学界大体上有三种意见,即政府推进型、社会推进型、政府社会结合型。仅对社会推进型发表一点意见。社会推进型的意思是依靠社会力量,各党派、人民团体、社会民众,不排除我们已经过去用过的,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游行示威、结社、罢工、竞选、演讲这套东西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向前发展。其理由是,社会推进型使我们国家的法治推进的速度比较快,没有看到社会推进型的风险。社会推进型改革,采用的社会大民主的办法,我们已经有过惨痛的教训,“文化大革命”、“六四”,从某一个特定的角度看,都属于社会推进型的社会改革。这个我们都经历过,文化大革命也罢,“六四”也罢,那种大民主,那种社会推进型造成了我们社会的失控。这种社会推进型对我们造成的负面影响是很大的,我们今天研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时候就不能脱离开我们中国的这个国情,几千年的封建社会造就的人们思想,是一种小农经济,形成的思想体系是一个小资产阶级的思想体系,小资产阶级思想特点是什么呢?不得志便罢,一得志就非常猖狂。但是,他还不能受挫折,一受挫折就萎靡不振,这就是小资产阶级典型的特点,这就是国情。面对小资产阶级的王国,如果我们用社会推进型改革推进政治改革,小资产阶级思潮一旦激发起来,势必给社会、国家带来很大的麻烦。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树立,不经过思想意识里边清理小资产阶级的影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很难从根本上树立的。我们还可以从价值观上,利和弊两个方而进行考量,相对来说,政府推进型相对稳妥一些。政府依靠我们国家的政治、经济、国民素质的实际情况,有计划有目的的来推进发展,这样成本比较低,风险也比较小,比较稳妥,如果用社会推进型,这个风险是比较大的,一旦闹动起来就难以驾驭,难以控制。
其二,政法部门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迫切性和现实性。政法部门是维护和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柱石之一,是促进和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中坚力量。政法机关必须树立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意识,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切实增强政权意识和国家安全意识,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用新理念来提高新思路,用新举措来应对新情况,用新办法来解决新问题。政法机关必须政治上坚定忠诚,坚定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政法机关必须抵制各种非马克思主义思潮的影响,经得起各种政治、经济、文化、思想风浪的考验,永葆共产党员先进性的本色,始终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从而实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司法,切实做好打击敌人,保护人民,惩治犯罪,服务群众,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各项工作,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和谐的社会环境。
应该特别强调的是,为建设和谐社会履行政法工作职能的时候,必须以服务大局作为政法工作的重大政治责任,以党的领导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也是政法机关的重要职责和法定义务。政法工作服务大局,是由我国的政法机关的性质所决定的,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和政法工作长期以来实践经验的总结和现实的客观需要。党和国家的根本任务具有统领性、目标性、引导性的根本地位,国家机关的一切工作,政法工作当然的也不例外,都必须围绕国家的根本任务,服从和服务于国家根本任务。只有牢固树立服务大局观念,才能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建设和谐社会顺利进行。服务大局的理念的基本内容是随着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发展变化而变化的。当前服务大局的基本内容是:一是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二是保障社会主义政治建设;三是保障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四是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因此,政法干警必须胸怀大局,立足本职工作,全面正确履行职责,做到既要依法作为,又要防止不作为或乱作为,正确处理好服务大局与严格依法履行职能的关系,正确处理好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好执法、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中流砥柱。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中国人民的历史选择。坚持党的领导是由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和党的执政地位决定的。党在八十多年的历史进程中,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同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相继产生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等一系列重大理论成果,并以此指引中国革命和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这已充分证明,中国共产党是一个有能力带领人民把我国建设成一个现代化强国、一个和谐社会的政党,人民从历史的经验中选择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并把党的领导写入宪法,党的领导无疑就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一个重要内容。坚持党的领导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都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原则,前者是四项基本原则的核心内容,是党和国家的根本制度。后者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特征,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两者的共同目的,都是保障法律的正确实践和保障建设和谐社会。党的领导是政治、思想、组织领导,而不是包办或代替政法工作职能。但是,政法机关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脱离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在发挥法治在构建和谐社会作用的时候,党的领导也是一项不可动摇的法治原则和政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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