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打造“利益共同体”
[日期:2006-3-3] |
湖北日报2月9日理论版刊登的《小农户如何融入大市场山东农业产业化的“样本”意义》一文,详细介绍了“山东经验”。文章见报后受到了读者的热烈关注,专家学者纷纷来稿对我省的农业产业化提出建议和看法,现摘登其中的一篇,以供读者参考。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和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控制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村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能够把分散的农业生产经营者联合起来,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以提高农民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市场竞争力。
一
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完善双层经营体制的重要内容。1982年以后,农村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迅速改变了广大农村贫穷落后的面貌,但由于集体统一经营层次的断档,也形成了单个农户小规模生产经营格局。要解决农民的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就必须增强统一服务的功能。应运而生的农民专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服务为桥梁、以经济为手段、以共赢为目的,把农民联合起来,既坚持了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这个基础,充分尊重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又解决了农民一家一户办不好、政府包不了的事情。
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推进农村社会民主化进程的需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最大的特点是“民办、民管、民受益”,农民直接参与协会和合作社的建设与管理,真正体现了民主精神,有利于农民科技意识、营销能力和合作精神的培育,还可以增强农民自己的集体意识、民主意识和法制意识,提高广大农民自我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的能力,进而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
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效载体和重要抓手。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最关键的是发展农村生产力,增加农民收入。实践证明,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增加农民收入的一条重要途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通过为农户统一提供种苗、技术、加工、储藏等一系列标准化服务,组织农户按照市场需求,有计划、有针对性的生产、加工、销售,较好地实现了小生产与大市场的顺利对接。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通过组织成员批量购进农业生产资料,可最大程度地降低生产成本;通过组织大批量农产品进行统一谈判和销售,增加谈判“筹码”,最大程度地提高农产品销售利润。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利用公平、公开、公正的利益分配机制,将组织内部加工和流通环节所获得的利润按惠顾额返还给成员,从而能有效地保证农民收入稳定增加。2005年,全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员人均增收312元,比全省农民人均增收额高出49.3%。
二
我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到本世纪初,一些能人大户牵头组建了一批专业协会和合作社。但发展无序、规模小、不规范、缺乏凝聚力、普遍存在无经济实力、无协调手段、无专门人才、无帮助农民维权的能力。
2003年以来,全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发生了显著变化。一是由自发的无序状态逐步走上了有序发展的轨道;二是突出了合作制的原则,一大批“自我创办、自主管理、自己受益”的真正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正不断涌现;一批已成立的松散型专业协会纷纷自发地向合作紧密的专业合作社转型;三是不少合作经济组织在连接生产和销售中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但从总体上看,我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与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还存在一定差距。当前制约其发展的主要因素,一是认识偏差。不少人误认为发展合作经济组织就是走回头路,是过去“人民公社”的翻版;一些农民参加合作经济组织后,见利就合,无利就散;还有些地方没有把握“自我创办、自主管理、自己受益”的基本原则,造成政府介入过深,行政干预色彩过浓,领办者和部门利益过重,农民真正得到的实惠不多。二是缺乏法律地位。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明确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及法律地位。三是组织管理弱化。从外部看,缺乏政策资金支持和及时引导;从内部看,多数组织重生产轻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决策和利益分配机制均不健全。四是服务层次较低。目前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由于受到经济实力的限制或市场风险的影响,大多以技术服务、信息服务、提供生产资料等初级合作内容为主,而加工、销售等农民企盼的,对提高农产品附加值、提高经济效益作用更大的合作内容,开展得比较少,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的销售仍停留在初级阶段。
三
当前,要本着“引导不干预、指导不代替”的原则,重点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立法、政策资金支持、规范引导及宣传培训等方面推动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快速发展。
1、发挥政府作用,加强组织保障,形成工作合力。农业是一个弱质产业,本身的经济效益相对不高,生产周期长,市场的风险大,因此,涉农部门和科技部门要积极配合,齐抓共管,形成联合与合作的强大合力,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供便利条件和技术支撑。民政、财政、工商、税务、计划、国土、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都要从有利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需要出发,拿出促进农村合作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制定宽松、优惠的扶持政策,在各自分工范围内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兴办、经营、发展给予支持,并提供优质服务。
2、充分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鼓励农民自办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在推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不断发展的过程中,要从实际出发,充分发挥农民的积极性、创造性,大力支持农民自发创办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要突出产业化这条主线,充分体现“民办、民管、民营、民受益”原则,淡化“官办”或“半官半民”的行政色彩,防止走“政企合一”的老路。在启动期间,政府的引导是必要的,可以围绕主导产业,采取政府推动和政策引导相结合的方式,把合作经济组织“扶上马、引上路”。在合作经济组织正常运行后,政府应逐步地退出来,做到“管理不包办,扶持不代替”,鼓励合作经济组织向股份制企业发展。
3、尽快出台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地方性管理条例,为其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农村专业合作社是与农民利益连接较紧密的一种合作组织形式,合作社内部既有劳动的联合,又有资本的联合,其资本是为提高广大农民社员收入服务的,经营利润遵循以人为本的公平原则对社员进行再分配,是一种区别于公司制企业的新型经济实体。但目前,国家还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来明确农村专业合作社作为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的法人地位,合作社不能依法组建、登记和开展各项经营活动,极大地阻碍了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因此,应尽快出台农村专业合作社地方性管理条例。与此同时,有关部门对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税收减免、银行贷款、交通及用地等方面要拿出具体措施,落实优惠政策。要树立扶持合作经济组织就是扶持农民和农业的思想,今年省委一号文件新增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扶持资金200万元,各级也要增加专项资金,要想方设法利用农业产业化、板块基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扶贫等项目资金扶持合作经济组织,努力把合作经济组织培育成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
4、开展试点示范是培育和规范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有效措施。认真抓好市、县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建设工作。围绕“以钱养事”,引导农民和技术人员创办合作经济组织参与服务竞争;围绕产业化龙头企业和板块基地优势,引导农民创办合作经济组织维护自身权益;引导农业生产大户、农民经纪人创办合作经济组织,带动农民增收;发挥各专业部门的技术、资金优势,扶持农民创办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同时,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指导和监督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章程,制订财务管理、民主监督、经营决策等规章制度,并通过签订合同、协议、契约等,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各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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