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化保障了农民的主人公地位 促进了生产发展
——驳杜潤生的《建设新农村不能动摇承包责任制》
笑 多
最近在网上看到杜润生的《建设新农村不能动摇承包责任制》文章,觉得有些是非颠倒,有的自相矛盾,有必要进行探讨。
一, 农业集体化不是剥夺农民,而是保证了农民的主人公地位。
杜潤生说:“我国上世纪50年代末人民公社推行集体农庄,实际上是无偿剥夺农民财产。历史证明,农民是不接受的,因而是不可取的。”
我国农业的集体化是“无偿剥夺农民财产”吗?当然不是,农业集体化不仅没有剥夺农民财产,而且保证了农民的集体财产主人的地位。
解放后,首先提出实行农业合作化的原因,就是因为一些地方出现了出卖土地等两极分化的现象。据调查,湖北、湖南、江西三省14个乡,1953年出卖土地的农户占总农户的1.29%,比1952年增加550%。1952年买卖土地的活动还很少,基本上是1953年开始的,出现以后来势就很猛。(参看《农村经济调查选集》湖北人民出版社出版 第25页)其他如雇工、放高利贷等现象都出现了。山西、东北等老解放区这类问题发现得更早。所以毛泽东说:“现在农民卖地,这不好。法律不禁止,但我们要做工作,阻止农民卖地。办法就是合作社。”(《毛选》五卷 第117页)可见,办合作社的初衷不是“剥夺”农民,而是避免农民的财产被剥夺。
从实现农业集体化以后,农村劳动者数量由1956年的2亿,增至1978年的3亿,但是基本上没有失业的现象。这和解放前失地农民到处乞讨、流浪显著不同,说明集体财产属于农民自己,因而保证了他们劳动、生存的权利。不仅如此,在集体经济的基础上,还建立了合作医疗、义务教育、“五保”制度等,聘用了“赤脚医生”、“民办教师”,开始虽然水平低一点,但是,使广大社员的生、老、病、死都有了依靠,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水平也在逐步提高。
马克思总结了人类社会发展史,指出劳动者之所以“只有得到他人的允许才能劳动,因而只有得到他人允许才能生存”,就是由于没有占有劳动的物质条件。那么,我国的人民公社社员,能够劳动、生存,还说农民的财产被剥夺了,这符合实际吗?
从1956年基本实现农业合作化起,至80年代初的这一段时间里,我国的农村集体经济基本上是巩固的。直到推行“包产到户”时,还有大量的农村干部、社员反对,可以说推行包产到户是一个激烈的斗争过程,怎么能说实行集体化“农民是不接受的”呢?人们都记得,文化大革命中的一段时间里,由于无政府思潮的影响,工业生产陷于停顿,而职工照样吃着商品粮,人们私下说是人民公社制度维持着我们社会的运转。如果真像杜潤生所说,“农民是不接受”集体化,那城市居民包括杜潤生在内,又是怎么生活过来的呢?
杜潤生自己也说:“我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从50年代初到70年代末,历时27年。主要的做法就是把农民小私有制改变为集体所有制,以统一经营取代农户分散经营。”既然承认是把“小私有制改变为集体所有制”,就只是财产的所有制形式发生了变化,怎么又说是“无偿剥夺农民财产”,不是自相矛盾吗!
二, 集体化促进了农业生产力的大发展,保证了全国人民的基本生活
杜潤生说:“这种单一形式的合作社缺乏激励机制,影响生产力提高,始终解决不了全国人民温饱问题。”
说农业合作社“影响生产力提高”,是颠倒事非。我国几千年的小农经济,从来都是“靠天吃饭”,是大自然的奴隶,根本无力改变大自然。合作化以后,特别是土地集体所有以后,在毛泽东的领导下,广大集体农民发起了一场气壮山河的“改天换地”运动,使我国的农业、农村面貌起了巨大的变化,极大地促进了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开辟了一个崭新的时代。
土地是农业的基本生产资料,改变土地的地形地貌、改良土壤,在合作化以前是很难想象的。土地归集体所有以后,掀起了一个全国性的改土运动,“农业学大寨”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修筑梯田;还有平整土地的、有改良土壤的、有深翻的等等;
水利是农业的命脉,治水也取得很大成就:不仅治理了大江大河,而且大修水库、引水上山、扩大灌溉面积,降低了旱涝灾害,等等;
人民公社还建立了三级实验组织,改良了作物的品种,推广了各种先进技术;在一些先进单位,还实现了“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根本改变了几千年来的农村落后面貌等等;
这方面的事例举不胜举,如山西的大寨、江苏的华西、河南的刘庄等等。我也对山东省安丘县石家庄大队进行过比较系统的调查,现将这个大队发展生产的调查报告附上,作为例证。
《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对农业发展作的评价是:“农业生产条件发生显著改变,生产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全国灌溉面积已由一九五二年的三亿亩扩大到现在的六亿七千多万亩,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辽河、松花江等大江河的一般洪水灾害得到初步控制。解放前我国农村几乎没有农业机械、化肥和电力,现在农用拖拉机、排灌机械和化肥施用量都大大增加,用电量等于解放初全国发电量的七点五倍。一九八零年同一九五二年相比,全国粮食增长近一倍,棉花增长一倍多。尽管人口增长过快,现在已近十亿,我们仍然依靠自己的力量基本上保证了人民吃饭穿衣的需要。”这与杜潤生的“影响生产力提高”、“始终解决不了全国人民温饱问题”是根本对立。仅《决议》中所说,全国灌溉面积由三亿亩增至六亿七千多万亩这一点,就说明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有多么大!建国以前我国农业有几千年的历史,才发展了三亿亩的灌溉面积;而集体化以后仅仅二十多年,就扩大了三亿七千多万亩,翻了一番还多,这还不是生产力的大发展吗?当时没有机器设备,靠的是人力与手工工具,用的是铁锨、抬筐等中世纪的劳动资料,能够使灌溉面积增加一倍多,还说农业集体化“影响生产力提高”,“农民不接受”等,显然不符合实际!
三, “农村改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符合实际吗?
杜潤生文章的标题就是《建设新农村不能动摇》说:“实行土地家庭承包统分结合双层经营制,即土地为农民集体所有,承包给家庭经营。农村改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实现了以世界7%耕地养活世界上21%人口的壮举。”
实行包产到户至今,现在农村还是“统分结合双层经营制”?刚实行包产到户时,由于还存在生产队、大队这些集体组织,我国的一些经济学家,包括杜潤生,都说实行包产到户没有改变集体经济的性质,只是改变经营方式,“宜统则统、宜分则分”,实行的是“统分结合双层经营制”;现在人民公社都取消了,农村根本就不存在集体经济组织了,还说什么实行的是“双层经营制”,是不是太脱离实际了!倒是刘吉承认我国农村现存是“小农经济”,比杜潤生说的符合实际。
至于说“农村改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这话在八十年代中期是大肆宣传过。时至今日还讲这样的话,是不是带有讽刺意味?与现实生活出入是不是太大了?当前我国的“三农问题”已经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之一,就是实行包产到户的结果;上亿的农民工流动在城市打工,沦为雇佣劳动者,也是实行包产到户的结果;现在农村的“赤脚医生”是穿上了“皮鞋”,“民办教师”也有了文凭,而我国出现的“上不起学”、“看不起病”等问题,首当其冲的就是农民,这些现象能说明“农村改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吗?小农经济在我国已经存在几千年了,在生产日益社会化的今天,杜润生反说实行小农经济制度,“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这符合实际吗?他又说:“这种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新的联合,是自由农民的联合和合作,可以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沿着这个趋势加以引导,将找到适合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特性的整合形式,实现第二次飞跃。”既然包产到户制度实行的是双层经营,为什么还要“自由农民的联合和合作”?还要什么“实现第二次飞跃”呢?
当前我国农业,已经不能像杜润生所说“实现”什么“壮举”了,而是在不断衰败!
首先是粮食产量的下降:
我国的粮食产量2003年仅43069。5万吨, 2005年粮食产量虽然达48401万吨,但是,比1996年的50453。5万吨还低不少。(参看《中国统计年鉴》2004、《2005年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其次是大量农产品靠进口: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但是,近些年来大量农产品要靠进口。现在中国是美国大豆、棉花的最大进口国,2004年,我们进口美国大豆1020万吨,占美国大豆出口的43%;进口了106万吨棉花,同比增长一倍多。
再次是耕地面积减少:
2005年我国耕地比上年度净减少542.4万亩,“十五”期间全国耕地净减少9240万亩。
特别令人担心的是农业基础设施的衰退。近些年来,农业的基本建设没有进展,而是“吃老本”,主要表现就是成灾率比改革开放前还要高。
1974年至1978年,我国成灾面积占受灾面积的30%左右,而改革开放二十多年后,成灾面积占受灾面积的比例上升到60%左右。可见,改革开放至今,我国农业的抗灾能力不仅没有提高,而且比改革开放以前还低。农业与大自然联系密切,抗灾能力是农业基本建设好坏的主要表现。
年轻力壮的农民,背井离乡到城市打工,成为“打工仔”、“打工妹”,大量技术人员流向城市,农村、农业的衰败是必然的现象,还要说什么实现什么“壮举”,不过是“痴心妄想”吧了!
四, 关于资本主义家庭农场的问题
杜潤生搬出资本主义家庭农场作为论据,说“全世界的农业,包括经济发达国家的现代化农业,都是以家庭农场为主要经营形式。”“截至90年代末,在资本主义经济发达国家,农业经营者主体仍是不雇工的家庭农场,雇工经营的农场数量反而由多变少。事实证明,现代社会可以在保存家庭经营的前提下,使传统的小生产变为现代大生产。”
这里有两个问题。
第一, 我们搞的社会主义农业,就是不走资本主义农业的老路,怎么能用资本主义国家的现实,来说明我国的农业也要实行家庭经营呢?他的所谓“现代社会”是资本主义社会,而不是社会主义社会。
第二,用农业的自然特点,论证农业只能实行家庭经营,或者说家庭是经营农业的最好形式。那么,杜润生怎么又要实现什么“自由农民的联合和合作”,实现什么“第二次飞跃”,这不是自相矛盾吗?
关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农业经营形式问题,我写过《农业家庭经营形式的再探讨》一文,附在后面,这里就不展开了,以免干扰主题。
五, 既要“自由农民的联合与合作”又“不能动摇承包责任制”,不自相矛盾吗?
杜润生文章的标题就是《建设新农村不能动摇承包责任制》,但是又说:“稳定家庭承包制并不意味着把农户经营的一切方面都固定下来---------------在家庭承包制的基础上,引导农民发展新的联合与合作,组建公司式或其他形式的以服务为中心的利益共同体,既维护农民的个人财产,也发展集体资产和公共产品。这种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新的联合,是自由农民的联合和合作,可以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沿着这个趋势加以引导,将找到适合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特性的整合形式,实现第二次飞跃。”
改革初期,也是这个杜润生,他以党的官员兼理论权威的身份,大肆宣传实行包产到户,说不改变集体经济的性质,只是实行双层经营,“宜统则统,宜分则分,既发挥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又发挥个体的积极性”,是马克思主义的发展等等。时至今日,我国的农业经济已经变成了世界上最小的小农经济了,根本不存在集体经济的组织时,他又提出什么建立“自由农民的联合与合作”,“实现第二次飞跃”,却仍然坚持“不能动摇承包责任制”。“引导农民发展新的联合与合作”,就是“动摇”包产到户制度,而他却说“坚持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不动摇”,这不是自相矛盾吗?
杜润生在一篇短文里,有那么多的自相矛盾的论述,实在令人遗憾!
要建设新农村(当然是讲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就必须走集体化的道路,这已经被我国农业集体化的历史证明了。据介绍,我国农村尚存的四千多个集体经济单位,发展得都很好,为什么一定要否定集体化的道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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