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组织与新农村建设研讨会征文: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理论与倾向透视——基于六省二十多村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实证分析
(赵晓峰 湖北*武汉 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 430074)
内容摘要:由中国农业发展所处的阶段所决定,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已经不能适应农村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必将在新一轮的农村市场化改革中占据重要的地位。本文以六省二十多村的农民实践作为实证分析的基础,着重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规模经营论、内外筹资论、桥梁论、工业化倾向、土地制度创新倾向以及职能定位倾向等六个方面进行阐述,试图分析出这些理论与倾向在实践中面临的困难与挑战,指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是一个充满挫折的过程,需要不断的进行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
关键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规模经营论、内外筹资论、桥梁论
新农村建设需要制度创新和组织创新,在以家庭为组织单位的小农经济模式自身蕴涵的生产力潜力发挥殆尽的情况下,这个问题显得更加突出和紧迫。在实践中,从八十年代开始,在维持农村基本经济制度不变的前提下,山东、浙江等一部分农业产业化有一定根基的地方都开始兴起了一些建立在市场化基础之上的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据农业部统计,截至2005年底,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总数超过15万个,成员数量已达2363万,占全国农户总数的9.8%,年培训农民1500多万人次,为成员和周边农户代销农产品2亿多吨,代购各类生产资料1亿吨。平均每个成员获得盈余返还和股金分红约为400元,加入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平均增收500元左右。
现在,针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立法工作也在紧张有序的进行中,在这种背景下,加强对现存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主流形式——农民合作社发展面临的疑难点的研究分析就变得非常重要。笔者大约从三年前就开始关注全国各地农民合作社的成立、发展和演变,在学习工作之余先后到吉林梨树、山东鱼台、山西永济、湖北房县等地进行专项调查,并长期参与河南兰考地区的合作社一线实践活动,最近还在广东河源的一个山村蹲点做合作社与公司、农户联结模式的实践性尝试工作。这些经历增强了我对合作社的认识,对当前合作社的深度发展面临的疑难点有所了解,本文就着重从当前社会各界关于合作社的热点讨论中存有争论的六个方面的理论和倾向进行实证性分析,尽可能地提出的一些观点和看法。
1、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规模经营论
邓小平在论述改革开放后中国农业发展时有一个著名的两个阶段划分说,第一个阶段就是要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将土地的产权(不包括所有权)交给农民,允许农民分田单干,分散经营,以解放农业生产领域蕴藏的生产潜力,充分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第二个阶段就是在农业生产发展到一定的程度的时候,引导农民走农业合作发展的道路,以实现农民的适度规模经济的效益。就中国农村社会的现实状况来看,小农经济社会的典型特征已经发生重大改变,分散经营的生产方式已经不能适应农村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农民合作化的探索也开始在各地展开。
我们应该看到,在上面提到的15万个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里面,虽然现在没有权威的具体的统计数据,但是就实践中来看,绝大多数都是以单个村庄为基本组织单位。在这中间,几乎无一例外,每个村庄都只有部分村民本着“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加入了合作组织。这就意味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能够整合利用借以形成规模经营的资源还是非常有限,同时还必须处理好社员与非社员身份的村民之间的利益关系,这些限制因素制约着合作社规模经营可能达到的效应。就调查中的情况来看,这六个省份二十多个村庄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规模经营上主要集中在农产品的统一生产、大型农机具的利用、统购统销、养殖合作、土地股份合作等五个方面,其中能够产生较高规模效益的很少。这里面,现在就实践中的效果来说,生产合作困难很大,而且国际经验也已经证明,世界上90%以上的生产性合作社都是失败的。大型农机具的合作利用在吉林地区产生的规模效益较好,而统购统销由于规模太小,虽然各个合作组织都有不同方面的尝试,但是很少有能够达到理想效果的,一些组织后来都不了了之。养殖合作由于市场价格波动超出农民的预料,波动的幅度使农民难以承受由价格下降带来的损失,效果也不是很明显。土地股份合作在二十多个村子里只有两个村子的合作组织在做相关的实验性探索工作,目前还没有可供分析的材料,但在人地矛盾相对比较突出的情况下,也不具备普适性。出现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还在于以村庄为单位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还不足以形成足够强大的规模效应,这些组织能够组织起来的资源还非常有限。如果拿我们现在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与国外的合作社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形式相比,我们一个组织能够集中起来用以形成规模的资源甚至还不能与他们的一个组织成员(比如说美国的农场主)相比,如此这般,合作能够形成的效益大多还不能弥补运作这些合作项目中产生的成本。所以可以说,除了一些资源禀赋较好的地区,比如说人均多地的东北三省,以单个村庄为单位的合作经济组织其实都是在夹缝中生存,理论界关于合作社的规模经营论还缺乏基层实践成功经验的支撑。
但这并不意味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完全不具备规模经济的优势。如果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能够实现跨村、跨乡镇乃至更高层次的合作,这个问题就有了解决的可能。我们可以看到,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农业生产早就开始向“一村一品”、“一乡(镇)一品”的方向发展了。所以在欠发达的农区,我们不能把农户的合作仅仅地限制在村庄这个层次,而应该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引导农民实现跨村、跨乡镇、跨县市等层次的合作。目前,在有些地区,已经开始同时出现分散的以同种经营内容为依托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这正是我们进行二次合作的现实组织基础。
2、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内外筹资论
内外筹资论在这里特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组织内部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将农民手中的闲散资金集中起来,用于社员之间的互通有无或者形成投资资本金致力于合作社的项目经营与运作;在组织外部则以组织为担保单位,向商业银行等各种不同类型的金融组织借贷,用于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这个论调涉及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农村金融领域可能发挥的作用上,它可以对内吸收农民闲散资金,对外引进借贷资本,共同构成组织可供利用的资本金,壮大组织的资金实力,实现组织更好更快的发展。
关于这方面的尝试,吉林省梨树县的太平百信农民合作社的实践无疑走在了前面。这个合作社在当地农村信用社的支持下创造性地提出并实践了“股权信贷”模式。具体来讲就是指农民以资金入股成立合作社,合作社再以一定数量的资金在信用社入股,并实行贷款联保机制。信用社根据入股的条件,为合作社发放一定数额的贷款。股金增加,贷款数额增加,年末再结清贷款。它将以前的“农民——信用社”的关系变成了“农民——合作社——信用社——合作社——农民”的关系,既有利于优化信用社的资本构成,防范和降低金融风险,也有利于满足农民的信贷需求,使农民能够把钱从社员社给贷出来。
从实践效果来看,自太平百信农民合作社从2001年成立到2004年,“‘股权信贷’模式经过3年的运转,合作社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合作社的交易量不断增长,入股资金规模扩大。农民合作社由8户发展到36户,股本金由8850元增加到56万元,是合作社建立初期的63倍。户均 养殖收入由7000元增加到15100元,联保互助风险金由4260元增加到72000元,贷款月均余额由1.7万元增加到120万元,是合作社建立初期的近70倍。2003年初,合作社先发展起来的14户社员,共同投资150万元建起一个占地面积为18400平方米,设计批次养猪存栏4200头,年出栏12600头的标准化生态牧业园区。”可以说,“股权信贷”模式使合作社借以盘活了内外部资本,实现了相当高的经济效益,是本文强调的内外筹资论范畴的一个典范。
但是,我们还得认识到,这个模式的成功更主要的得益于当地的农村信用社的基层负责人敢于打破常规,大胆尝试,而不仅仅将改革的思路局限于现存的条条框框中。这从这个模式在全国其它地区不能得到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以及基层信用社认可,从而不能投入实践层面的操作就可以看到。
除了百信农民合作社这个特例外,绝大多数的合作社既没有实现合作社的内部资金积聚功能,也没有能够从当地的金融机构中获得正规商业渠道的贷款,理论界呼吁的以合作社为依托筹集资本的设想在部门“条块利益”分割潜在,组织本身缺乏资本担保实力的情况下还是难以得到实现。
在农村金融的实践领域,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还开创了资金互助的内部融资操作办法,这个办法在今年的一号文件中已经得到了政府的认可,国家明确提出鼓励发展农民资金互助组织。目前,在吉林梨树、山东鱼台、河南兰考等地都出现了类似的组织。资金互助是农民将手中的闲散资金以入股的形式投入到合作社里面,然后按照一定的比例获得相应的贷款额度,从而实现“闲散资金得利用,入股资金有收益”的目标。但是由于合作社本身没有除社员股金外的资本金,也不能从金融机构得到贷款,这样农民的借贷需求得不到满足,发展就相对滞缓。不过,从资金互助组织已经发挥出来的效益来分析,它对农民发展生产还是有较强的促进作用的。
实践证明,要想使合作社能够发挥出内外筹资的作用,就必须使合作社一方面能够积聚内部资金,另一方面能够得到正规金融机构的借贷或者其它形式的资金支持。就当前来讲,最关键的是要给予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进行金融信用合作的合法权利,确立其法人地位。令基层实践者感到不安的是已经处于讨论通过阶段的《农民合作组织法》却没有赋予农民信用合作的权利,农民金融合作还显得遥遥无期。如果农民没有金融合作的基本的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我们难以设想处于市场劣势的农民能够在现有极差的资源禀赋条件下实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顺利健康发展。此外,吉林百信农民合作社的实践也给我们了一个重要的启示,那就是农村信用社、中国邮政的邮政储蓄部门作为资金来源主要在农村的两个金融机构,在改革中不应该仅仅将目光盯在内部、盯在城市,而应该积极参与农村基层一线的农民创新活动,将资金回流到农村去,实现双方的共赢。
3、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桥梁论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桥梁论也即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三联结功能论是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架构在农户、市场以及政府三者之间的桥梁,它能够使三者之间实现良好的沟通。在农户这个层面,它可以将弱势农民联合起来,形成合力,提高抵抗各种风险的能力;在市场这个层面,它能够以组织的优势与外界市场主体进行谈判,增强农民的整体谈判能力,也可以以合作形成的合力应对日益成熟的市场经济给边缘化的农民带来的挑战;在政府这个层面,它可以充当政府扶持农民的中介,使政府支农措施能够直接到达农民这个层次,减少中间环节,使农民能够真正得到实惠。
但是,三联结的实效并不令人满意。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确实能够起到组织农民、提高农民谈判能力的作用,但是由于其法人地位的缺失以及村庄其它因素的影响,使其这方面的作用大打折扣。在发挥市场中介功能上,由于规模的限制,再加上农产品市场的相对饱和,城乡居民的恩格尔系数保持较低水平,农产品的消费弹性很小,除了在统购上能够争取到少量因为价格差价带来的收益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也很难有所作为。现实的情况也说明,如果单纯的实行以农为重的发展策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难以承受市场规律支配下的价格波动等因素带来得的强大压力。在我所调查过的这些村庄里,大多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都处于艰难维持生存阶段,用吉林梨树一位合作社的实践者的一句话就是:只要不解散也是一种胜利。现阶段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所处的市场环境之恶劣从兰考县南马庄经济发展合作社的无公害大米的销售上就可以看出来,农民辛辛苦苦生产出来的大米在市场上撞得晕头转向,历经挫折之后,才在“米教授”——中国农业大学副教授何慧丽以及社会各界热心人士的大力帮助下才逃脱失败的厄运。而关注这个事件的人都知道,何等人采取的促销行动可以说绝大多数都是违背市场常规的,能够取得胜利是非市场逻辑的下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不具有推广的价值。就这次事件来看,我们应该为兰考的农民感到庆幸,因为他们的身边有何慧丽这样的真心关注农民利益的热心人士,但是我们也应该为更广大地区的农民感到悲哀,因为不是每一个村庄、每一个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都能够遇到这样的人。
此外,在发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与政府支农惠农政策直接联结的功能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也处于被动的地位。这个我们同样以南马庄经济发展合作社为例,它们在去年7月份被批准成为农业部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单位,获得扶持资金10万元。而南马庄经济发展合作社之所以能够得到这些支持,也经历了诸多的周折。在2005年早些时候,鉴于著名三农问题专家温铁军教授指导下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现状,农业部有关负责人同意每年给予其指导下的运作较好的合作社一定程度的支持,包括让这些合作社通过正常渠道的申请成为农业部的试点单位。当时,通过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所在地区进行申报的就有南马庄经济发展合作社。但是,有这些来自高层的支持仍然显得不够,在申请的过程中仍然多次遭遇失败的威胁,最后虽然成功了,但中间发生的事情还是令当事人一提起就发感叹。另外,深入了解吉林梨树农民合作社的人都知道,在过去四年里,该地区先后有两个合作社成为农业部试点单位,时至今日,一个已经销声匿迹,一个也成为虚壳。当地的农民反映,真正有前途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由于与当地基层政府之间关系薄弱,是不可能得到这些来自国家的实质性支持的。由此可见,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难以发挥与政府相联结的功能。
从上面的分析可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三联结功能在很多地方还是一种停留在假象层次的理想状态,要想真正发挥其作用,还需要创造更多的条件,深化经济政治体制改革才有可能。
4、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工业化倾向
费孝通先生在上个世纪80年代提出了“工业下乡,农民进城”双轨运行的发展路径。工业下乡,就是要工商企业进入农业,城市资源进入农村,促进城乡生产要素流动,大力发展农村中小企业。农民进城,就是要追求城市化,使农民变市民。这个想法的提出是建立在当时乡镇企业迅速兴起,并成为农村改革中的一道亮点的时刻。时至今日,这样的提法仍然具有相当的市场。从调查的情况来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都有不同程度的走农村工业化的想法和尝试。比如:山西“永济农民协会”在2004年集资9万创建了涂料加工厂,吉林百信农民合作社创建了生态养殖园和饲料加工厂,河南兰考贺村合作社也做起了股份合作的饲料加工厂……然而,这些尝试的效果很少有能够让人满意的。
这种状况的出现是由中国目前的宏观经济环境决定的。经过将近30年的以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目标的改革开放,中国的经济运行环境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市场已经由卖方市场转变成了买方市场,已经不再是那个“皇帝女儿不愁嫁”的时代了。中国区域经济面临着发达地区的后工业化和欠发达地区的前工业化趋向的不同阶段性追求,中国的城乡也同样面临着相对的城市发展的后工业化和落后农区的工业化趋向追求。两个阶段性的矛盾导致在落后的地方,招商引资还是潮流的指向,兴办工业也是地方经济的主流。这里,我们不说其它,单说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这个宏观环境中的价值趋向。
就象上面所说,纯生产领域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已经被国际经验所证实,90%都是要失败的。农民现在能够合作的领域,在人均资源很少的情况下,效益都不明显。这种情况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要想生产和发展也就必然要考虑走农业产业化、农村工业化的发展尝试。从理论上来讲,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工业化趋向可以用美国社会学家列维等人所阐述的后发展国家的趋向选择理论给予阐释。在这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可以充当强有力的国家政权的角色,来整合外在资本和内部资源以实现组织的经济发展目标。但是实践中,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整合能力还是极其有限的,它能够利用的内部资源在很多地方就只剩下农民手中的土地使用权,对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也难以引进外部资本(包括借贷资本),这就导致此理论的微观实用性并不是很强。
所以,现实的情况是,一方面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要发展壮大在客观上就必须追求工业化,追求实现纯生产领域外的利润潜存空间;而另一方面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难以在现存环境条件下实现工业化的追求梦想。
但是我们仍然有理由相信,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将必然追求“工业下乡”,追求农村的工业化,即使为这个目标碰得“头破血流”也在所不惜,否则就很难实现以村庄为单位的组织发展。因此,实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跨区域合作以实现规模经营优势,增强组织的调控能力至关重要。此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工业化追求必须切合当地实际,走产业化、特色化道路,实行差异化战略才有可能在相对饱和的市场中找到出路。
其实,不仅是我国现有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有工业化的追求,国外的农民合作社都有工业化追求的经验,兴办企业、实现企业利润也是它们的组织目标之一。所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出现工业化的倾向也就没有什么值得奇怪的。不过,对这个问题感兴趣的理论和实践者还是有必要认真地研究一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主导的以合作经济为主要形式的农村工业化追求与农村基层政权在上世纪80年代主导的以农村集体经济的典型代表——乡镇企业为组织形式的工业化追求中表现的异同,只有做好这个对照,才能对现阶段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合作经济有所认识,才能更好地促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5、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与农地制度创新的演变
随着人民公社的解体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土地的使用权再次回归到分散小农的手中,以家庭为基本经济单位的社会组织形式在随后农民收入不断增加的影响下逐步得到加强,精耕细作也成为人地比例严重失衡的小农社区农民的必然选择。农地以家庭为单位的承包,激发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使中国的粮食安全局势得到扭转,农民的收入在上世纪80年代呈现出良好的增长势头。这又反过来使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得到强化。除了象河南省的南街村、江苏的华西村等极个别坚持走集体主义道路的村庄外,各地都将土地分给了农民。然而,随着小农生产方式蕴藏的生产力潜力发挥殆尽,家庭为单位的承包制已经不能给农民带来增收的惊喜,土地开始越来越多地承担起社会保障的职能,作为生产要素的生产功能得到削弱。
为了维持农村社会的稳定,保证农民的基本权利,国家颁布实施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在法律的层面将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延长30年不变。这项具有深远意义的改革,包含着浓厚的追求社会公平的色彩,效率优先的市场化改革遭受到了不可逾越的阻力。这就必然引起那些不遗余力追求市场化的学者的极力反对。但是,法律是不容触犯的,所以,现存的小农生产得以继续存在。
在这里,我们没有必要继续讨论国家为何要强调坚持这个改革措施。我们要探讨的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维持现有的农村基本经济制度不变的情况下,能否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创新。在这六省二十余村里面,有两个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寻求农地的集中统一经营。一个是山西省的永济农民协会,它们在2005年底的时候,已经开始筹建农民入股成立的千亩生态园;一个是广东省连平县的欧村经济合作社也正在进行着农民土地入股统一经营的尝试。从这两个村子的情况来看,前者当地的农村居民大多数都在临近村庄的黄河滩上承包着少则一二十亩,多则上百亩的河滩地,自己所承包的土地所占的比重已经很有限,农民入股建生态园即使失败了也威胁不到农民的生存。后者是一个自然村,仅有201人,但却拥有近百亩的水田,一定数量的旱地和荒地,还有5000亩左右的山林地。目前农民已经同意将所拥有的土地入股给合作社,但合作社仍然将使用权让渡给农民,目前准备首先将农民手中的山林地集中起来,进行统一规划经营。
从这两个村子的实践可以看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要想在农村土地上进行创新,进行统一的规划经营必须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这些条件主要有两个:一是村子里的劳动力大多数已经转移出去从事与所承包的土地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就是不再依靠承包地生活。山西永济农民协会的情况就是这样的一个变形,虽然当地的农民并没有转移到非农领域,但是其大多数劳动力仍然可以不依靠其承包地实现就业。二是农民手中的土地足够的多,具备一定的规模经营的条件。欧村就符合这个基本条件,而且其从农民手中的山林地入手更加具备可行性。而安徽小岗村最近的行动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那就是村两委组织农民将承包的土地入股,然后将之转包给公司,公司付给农民固定的地租收入,这部分收入也就相当于土地对农村所承担的社会保障功能,除地租外,农民如果选择在公司所租赁的土地上做工,还可以获得一定数量的工资收入。由此可以看出,只有在保证农民生存权不受威胁的前提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才有利用农民土地进行入股统一经营的可能。而对于绝大多数农村而言,土地是农民手中能够掌握的最后一块可供利用的资源,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要想获得发展,在农村土地现有的情况下进行创新,促进土地增殖,使资源转化成资本的尝试也就不可避免。所以,在维持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前提下,应该允许农民进行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入股合作等方面的尝试。
6、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职能定位倾向
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实现形式——合作社刚刚开始在各地出现的时候,针对合作社与村支部、村委会三者之间关系的讨论就没有停止过。争论的一个焦点就是合作社是否能够挑战村两委的权威,是否可能会替代村两委而发挥职能。这种争论的本身就可以说明一个根本问题,那就是社会各界对村支部、村委会在农村市场化改革中能够发挥的作用和占据的地位表现出了极度的忧虑、担心。说到底,村两委在深化农村改革的进程中能够发挥出什么样的作用引起了人们的怀疑。这在广大的欠发达的农村地区有很大的普遍性,这些村庄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着村两委威信的衰落,村两委已经丧失了一定的群众基础。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原来村庄的各种组织力量的平衡,一个新的波动过程必然出现,所以,各种担心也就随之而来。
随着各地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这个问题已经不再是社会各界争论的绝对焦点,三者职能的分工与定位在实践中逐步的明确和稳定。村党支部作为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村委会作为在80年代初由农民自己创造并被宪法认可的村民自治组织,在改革开放后农村的经济文化社会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自愿加入、自由退出的不以赢利为目的的经济性组织。由此可见,三者之间的职能定位还是比较明确的,只是由于实践中村两委的“不作为”,才使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开展的一些活动显得对村两委是一种冲击。但是,如果村两委能够顺应形势发展需要,及时调整角色,在农业税取消的情况下,有足够的可能应对挑战的能力以争取到民意的支持。从这个角度来考虑,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出现对村两委的长期发展来说并不是一件坏事,相反,它更能够促使村两委转变职能,更好的发挥各自的作用。事实上,在一些村庄,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带动影响下,村两委班子成员已经开始积极主动地采取有效措施来削减冲击带来的压力,迎接挑战了。一个明显的例子出现在河南省兰考县的南马庄村,村子在2004年9月组织成立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次年春天就开始组织社员以及周围村庄的村民生产无公害大米,在面对强大的市场竞争压力的情况下,合作社的负责人迎难而上,借助各种外界力量,实现了大米销售的阶段性胜利。在合作社榜样作用的影响下,村中的老党员主动站出来带领村民打扫村里的道路卫生、组织村民进行学习。村两委的一些人也 参加了合作社,并和合作社的负责人们一起为农民跑起了市场。而这种现象在以前是难以想象的,恰恰是合作社给村两委带来新的活力。
总结这二十多个村子的情况,我觉得三方的职能有必要进行划分,给予明确。具体来讲,村支部主抓思想政治建设,以确保党在农村基层的绝对领导地位;村委会主抓社会、文化、教育、计划生育等各项建设,抓村庄的精神文明建设,统筹协调村集体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等各种类型的社会组织开展的经济发展工作(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村委会的服务功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主抓经济建设,在村两委的领导和帮助下促进村庄合作经济的发展壮大,逐步扩大社员的覆盖范围使尽可能多的村民受益。
以上只是理论上的一种理想状态的职能分工,在目前中国广大的农村地区由于情况的千差万别可能实际情况并不一样,比如在山西、山东和河南等地早就开始试行“一肩挑”,“两套班子,一套人马”的村两委选举办法,这样村支部与村委会的成员就逐渐的合二为一了,两者就没有明显的分工了。另外,在目前的选举制度下,如果能够真正实现民主选举,不存在非法操作的情况下,随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功发展,从中涌现出来的经济精英完全可能通过民主选举成为村两委的成员,转变成村庄的政治精英,实现精英的循环和更替,以保证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关于这个问题,还必须提到一点就是在各地兴办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中,由于存在对村两委成员的不信任,在合作社创立初期,部分合作社,尤其是外来力量比较强大的地方的合作社都在客观上剥夺了他们的被选举成为合作社负责人的权利,其实质上已经破坏了合作社的一些基本原则规定。这种建立在怀疑和猜测基础之上的行为并不一定真正适应当地的实际情况,却造成了村两委成员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成员潜在的对立情绪,反而不利于合作社的发展。所以,我们在合作社的管理中,要本着民主的原则进行,充分尊重村民的意愿,不能以“想当然”、“莫须有”的“罪名”随便剥夺村两委班子成员的正当权益。
小结: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小农经济生产方式已经不能再适应农村社会现存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情况下,在党和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农民从自身需求出发创建的真正属于农民所有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我国的农业经济发展到现阶段的必然趋势,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内容。然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所处的内外部环境却并不令人乐观,历史赋予其神圣使命,却没有为其准备健康发展所需要的客观条件,这就必然导致它的发展壮大不可能是一个一帆风顺的过程,出现一时、部分的失败案例也是不可避免的。这从上面的六点分析中就可以看出,理论上应该具备的优势与功能在实践中必须接受检验,只有在不断的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与反思中,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才能最终在市场经济中站稳脚跟,才能实现农民增收致富、农村社会发展的目标。
参考资料:
1、《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将有法可依 评:农民的期盼 市场的需求》 宋伟 三农中国网 2006-7-17
2、《三农问题的世纪反思》 温铁军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05.8
3、《苏南模式的终结》 新望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05.8
4、《对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若干思考》 赵晓峰 三农中国网 2005.4
5、《农民与市场》 潘维 商务印书馆 2003.9
6、《费孝通文集》 费孝通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3
7、各个合作社内部资料
情况:
姓名:赵晓峰 年龄:25
工作学习单位: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
通讯地址:湖北武汉*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
邮政编码:43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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