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资金互助组织
微观制度创新与宏观政策调整要同步进行
姜柏林(吉林四平 [email protected] )
1996年中央提出将农村信用社办成由农民入股组成、入股成员民主管理和主要为成员服务的合作金融组织。1997年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责任,我有幸参加了农村信用社按合作制原则进行改革的全过程。2003年农村信用社启动新一轮改革,主要方向是多元化改革;到2006年中央银行明确绝大多数农村信用社要坚持商业化改革道路(2006 周小川)。历时10年的农村信用社改革最终没有完成合作制的改造任务,不得不放弃合作制而选择公司制的商业化改革道路。另一个现象在农村金融改革中同时出现,农业银行坚持商业化改革全面退出了县以下农村市场,地方乡镇所办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同时被中央撤销。1998年国务院发布<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1999年国务院出台了<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对农村金融实施了严格的管制措施。上面情况应是从1996至2006年10年农村金融改革和农村金融市场变化的一个浓缩过程。
反思农村金融10年改革,我们有很多问题需要认真梳理和总结。这些问题主要有:
(一) 农村信用社按合作制原则为什么改革不下去?农村真的没有合作金融生存的土壤吗?还是我们没有真正调动农民参与改革呢?改革的真正动力应来自哪里?是体制内就金融论金融改革呢?还是金融改革要和经济改革相合进行呢?制约农村信用社按合作制改革的主要因素是来自农民不参与呢?还是来自权力不下放所造成的呢?我们对此还没有看到金融当局对此有一个完整的梳理和总结。
(二) 农业银行坚持商业化改革退出了农村市场,农村信用社坚持商业化改革能够留在农村服务三农吗?
(三) 农村竞争性金融市场如何建立?商业性金融机构面对分散的农户会产生竞争性贷款市场吗?为什么农业银行不与农村信用社竞争呢?为什么只剩一家农村信用社还正在大量撤并机构呢?
(四) 政策银行如何发挥作用,与商业银行与合作金融要建立怎样的关系?是相互独立的,还是相互联系的?是政策银行到西部商业银行到东部的改革思路呢?还是建立合理分工相互促进的完整金融体系呢?
(五) 鼓励金融创新为什么总是要拿金融风险说事呢?不创新这样一个不完整和不适应农村经济发展要求的金融体制造成的经济和金融风险不是更大吗?为什么要靠提高农村信用社的利率来维持低效的供给方式呢?
生动的社会实践给了我很多的启示,对于如何进行农村金融改革也有了基本的框架。
一个有意思的现象是:1996至2003年农村金融改革的主要重点在农村信用社由官办向民办的合作制改造上进行。在这期间我意识到农村信用社的合作制改革,不能就金融论金融改革,而要调动农民主体参与改革,要培育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只有农民的合作经济和合作金融结合起来,合作金融才能有生存的土壤,化解农村金融风险只有首先化解农民进行市场风险才行,要建立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和农民合作经济相结合制度。然而这一期间面对农民经济的合作要求,国家并没有明确的支持政策,这在客观上决定了农村信用社走合作金融是徒劳的。我在这期间不顾一些人的反对下到农村引导和发动农民建立自已的经济合作社组织,通过合作社组织农民向信用社入股获得贷款,建立起联合的交易经济机制,出现了农民增收和信用社增效的“两社互动双赢”局面,被吉林省政府调查研究总结为“股权信贷”模式。然而存在着与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利益关系和农村信用社治理结构要发生实质变化的过程时,农村信用社开始以各种理由和借口阻止合作关系开展,直到通过各种变相的调控措施造成农民合作社出现巨大风险,将风险责任推到农民身上。这是农村金融改革的悲哀,也是中国农民走向合作曲折道路的一个标志。
我们通过实践总结出什么了呢?这就是农村金融的合作制土壤是农民的合作社经济。显然农村信用社现有的政策和体制不适应农民合作经济的发展要求。不仅制约了农民联合经济的发展,也最终使农村信用社伪合作制“终结”。
与此同时正当农村信用社无法完成合作制改造而放弃合作制选择时,2003年国家启动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立法程序,今年就有望颁布实施。这又将是一个历史笑话,合作社法没有将合作金融纳入进来,而农村信用社又放弃了合作制改革方向。我们知道合作金融离开合作经济是无法生存的,同时合作经济也是离不开合作金融的。我真的不明白为什么合作金融与合作经济总要脱开进行,本是相互依存才能发展的,为什么要人为分开呢?难道我们真的还要再徒劳的空转下去吗?
我们通过这一个过程总结了什么呢?就是国家改革还在部门化,没有实现国家经济与金融一体化改革?这样下去的改革是没有出路的。
弱小的农民合作社没有能力与商业金融资本博弈的时候,农民选择了自我创造道路。2004年在中央1号文件的引导下,梨树县出现了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正如专家所言,梨树县农户资金互助组织出现,在没有法律和政策支持条件下,其发展大小并不重要(因为要发展需要法律和政策支持这种制度),重要的意义在于其资金互助组织提供了新型农民合作金融的制度供给,有了制度供给就有了培育这种组织发育的可能了。
在温铁军教授倡导的新乡村建设的运动推动下,梨树县农户资金互助组织和制度迅速在全国合作社推广开。实践证明,资金互助组织和制度是农民联合所必须的,它有效的解决了农民由松散联合向紧密联合发展,起到了联结农民的核心作用,促进了农民生产和购销领域的联合和社区文化的建立;表明了中国合作金融的真正回归,进一步证明农村信用社伪合作制是难以起到农村金融基础作用的,我们必须发育新型的以农户为主体的合作金融组织,实现自我管理与监督、自担经营风险责任机制。
2006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如何使农户资金互助组织得到发展呢?我们从实践上深切体会到,只有微观组织制度创新与宏观政策调整同步进行,这种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才能发展起来。
可以说,全国现在上百家资金互助合作社规模都比较小,主要原因是宏观政策制约了合作社发展。首先,资金互助合作社没有市场主体地位,合作社生存就没有空间。金融管理当局对如何引导农民发展资金互助组织现在还没有明确的意见,怎样得到金融管理当局认可还没有具体规定,更不知如何获得金融管理当局的许可,没有许可自然无法注册登记,合作社自然无法有效运行。因此说,资金互助合作社能不能发展,主要问题不取决于农户而取决于金融管理当局如何给予合适的主体地位问题了。我们很多人在谈合作社时把合作社发展缓慢归结到农民不善合作和缺少人才上,很少谈是宏观原因造成的。如果外部条件约束解除,很多的农村人才自然会涌现出来的。这种宏观政策不仅制约了发展还造成了合作社制度和组织成本的抬高,当这种成本抬高农民无法化解时,自然合作要走萎缩或解体,有人又会说,农村没有合作社生存空间。
其次,发展农户资金互助组织,需要财政或政策银行给予一定支持。农户的股金是借贷款的互助资金,也是承担经营风险的资本金。资金互助合作社由于不吸收社会存款,是成员间的内部信用,不是社会信用,因此具有对内是金融组织对外是经济组织特性,因此,所缺资金需要商业银行贷款解决。由于没有主体地位自然无法获得商业银行批发贷款,同时缺少抵押物与担保主体,即是有了主体地位资金互助合作社也难以获得贷款,问题依然不好解决。 怎么办呢?我们知道扶持合作社发展是国家责任,是世界各国通行做法。需要通过财政或政策银行向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提供转贷款支持,一般原则应坚持资金互助合作社股本金5倍(股1贷5)杠杆率进行,这样就起到了帮助农民分担制度成本和满足需求、增强资金自聚和融合保险、促进组织壮大等功能,打通了国家货币传导机制,建立起国家引导农村经济、联系农民和扶持农业机制和体制。因此我说,微观组织创新与宏观政策调整是密不可分的,农民合作组织发展到哪一阶段就要相应配套具体政策进行支持,这样才是可行之路。举例说明:假设:某资金互助合作社有成员20人,股金20000元,按每户农户需求5000元计算,只能满足4户成员需求,假设还有10人需求50000元,依靠合作社股金就无法满足了,如果金融管理当局给予合作主体地位,并提供政策银行转贷款支持10万元(1:5杠杆率),合作社可有效满足成员需求,并有节余资金;未入社农户由于看到贷款的有效供给和方便就会主动申请加入合作社,合作社股金就会增多,抗风险能力和自我余缺调节能力就会增强。
当资金互助合作社发展成员50户,股金5万元时,政策银行再贷款25万元,依此连续正向激励,资金互助合作社就会健康发展起来,同时就会形成政策银行+资金互助合作社与农村商业银行开展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商业银行就会主动与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开展合作,将贷款批发给资金互助合作社或农民合作社,形成规模经营效益。这样才能形成以农户资金互助合作金融为基础、政策银行为引导、商业金融为主体的即分工合作又竞争提高效率的完善的农村金融组织体制建立。
我的一个结论是:没有农户为主体的合作金融组织,农村金融体系是不能建立起来的。因为任何的外来主体是不能代替农民主体作用的。
农民通过国家帮助建立起资金互助制度,形成联合的生产与购销,融合互助保险机制,一方面通过规模和有效的金融供给抗拒和对冲市场风险,另一方面通过互助保险和国家保险融合转移自然灾害风险,农村经济就会持续稳定快速发展。村村进行联合发展,新的农村工业和城镇就会发展起来,这是减少农民发展农业的有效途径。而不是相反强制农民减少,造成农村的地主与城市的贫民,把一个难题推向更难的方向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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