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大力推进农业经营方式创新,全面发展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与企业经营方式。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现阶段基本国情与农业生产方式发展的社会主义方向,我们应当积极发展农业合作经营方式,构建新型农业合作经营体制。
合作经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经营方式的基本形式
在我国构建农业经营体系,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农民合作社不仅是经济落后国家对传统农业生产方式改造的过渡形式,而且是其社会主义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形式。农民合作社的主要特征是:第一,合作社的主体是农民,而不是农业工人;第二,合作社是在合作社所有制基础上实行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统一的一种生产组织形式;第三,合作社的生产经营不是按照国家统一计划进行的,是由市场机制来调节的。
从历史上看,中国是小农经济占绝对优势的国家。因此,在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后不仅应当实行农业合作经营方式,而且应当广泛发展“土地共有、合作经营”为基本特征的农民合作社。20世纪50年代中期,中国所实行的“土地入股、合作经营”的初级社实际上就是落后国家发展农民合作社的具体形态,是中国共产党引导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的成功形式。但在“左”的理论指导下,在认识上把初级社仅作为对个体农民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中介环节与过渡形式;在实践上盲目升级,急于从初级社向高级社过渡、从高级社向人民公社过渡。这样,农业经营体制就从合作经营转变为“政社合一”的高度集中的体制。这不仅违背了社会主义农业合作经营的基本原则,而且脱离了中国基本国情、制约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根据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体要求,在农业经营方式的探索实践中既不能走保守僵化的老路、实行高度集中的农业经营体制,也不能走改弦更张的邪路、实行土地私有化与资本经营方式,而应当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土地共同占有的基础上实行合作经营,以新型农民合作社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合作经营的基本形式。
新型合作经营体制是当代中国农业发展的根本条件
改革开放后,实行农户承包经营调动了农民生产经营的主动性与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恢复与发展。但由于生产经营规模狭小、高度分散化与农户结构趋同等严重缺陷,出现了规模不经济、资本投入不足、技术进步滞缓、农产品市场竞争无序或过度竞争和控制风险能力较差等问题,导致农业比较利益低下、农民增收困难与农产品买难卖难。20世纪90年代以来,农业连续多年徘徊不前,小农经营方式严重影响了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进程。目前,中国农业发展进入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迫切要求实现从小农经营向社会化的规模经营的历史性变革,实现我国农村改革与农业发展的第二次飞跃。新世纪以来,党和国家出台了许多相关文件,积极推动农业实行合作经营。到目前为止,农业合作经营不仅有一定发展而且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实践证明,只有构建新型农业合作经营体制,才能从小农经营方式向社会化经营方式飞跃,才能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实现农业经营规模化与农业现代化。
构建新型农业合作经营体制,也是保障农民利益的根本要求,只有实行合作社占有和合作社经营,才能既实现大规模的经营方式又保障农民的自身利益。在我国农业现代化与城镇化迅猛发展的新形势下,要保证农民作为土地所有者、农业经营者与劳动者的利益,就必须引导农民走新型合作化道路,把农民的个体占有与个体经营变成合作社占有和合作社经营,构建新型农业合作经营体制。
构建新型农业合作经营体制的着力点
构建新型农业合作经营体制,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在基本方向与主要内容方面,应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大力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认为,只有生产合作才能体现社会主义性质。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发展农业合作经营必须在土地共同所有的基础上实现农民的联合劳动与合作生产,构建以生产合作为核心的新型农业合作经营体制。而且,中国人多地少,农户家庭经营规模小,市场抗风险能力弱,农民需要根据生产和生活需要在生产及流通的广泛领域全面进行合作经营,建立以生产合作为核心的综合性合作经营体制。
在目标模式与实现形式方面,应适应中国实际国情,广泛发展农民股份合作农场。根据中国实际与发展要求,我们要在理论创新与制度创新的基础上实现农业经营方式的创新,构建以土地股份制为基础、以劳动合作制为核心、以农场制度为载体的新型农业合作经营体制。所谓土地股份制,就是鼓励与支持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实现农民以土地产权为主的资本联合,创新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所谓劳动合作制,就是以农民的合作劳动取代其分散的个体劳动,创造社会主义联合劳动的崭新形式。所谓农场制度,就是在农民产权联合与劳动联合的基础上,引入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农业企业化经营。从总体上说,我国农业合作经营体制变革的目标模式就是构建股份制、合作制与农场制三位一体的新型农业合作经营体制——农民股份合作农场。这既能够体现土地公有、联合劳动的社会主义性质,又适应社会化、规模化与市场化的农业生产发展的客观要求。
在实现途径与对策措施方面,应当继续深化农村改革、全面实行国家帮助。首先,应深化农地产权制度改革,构建股份合作的土地产权制度。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精神,应鼓励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使农民拥有明晰的股权和收益权。在物质形态上,改变土地分散占有的格局,实行合作社共同占有,构建农民“联合所有—共同占有”的双层土地产权模式。其次,变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式,将目前行政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造成为社区性或股份化的农民合作社,建立农民集所有者、经营者与劳动者于一身的“三位一体”的新型农民合作经营的组织机构。最后,国家应当对农业合作社给予大力帮助与有效支持,在法律、财政、金融、税收与政策方面给予农业合作社大力支持。
(系辽宁大学中国经济转轨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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