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新枫桥经验”体现了社会管理创新的时代要求,一套快速整合各种社会力量作出反应、促使民众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解决矛盾的协同机制得以形成和完善。
“新枫桥经验”体现了社会管理创新的时代要求,一套快速整合各种社会力量作出反应、促使民众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解决矛盾的协同机制得以形成和完善。
前不久,习近平总书记就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枫桥经验”的重大意义,发扬优良作风,适应时代要求,创新群众工作方法,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
50年前,即1963年11月20日,毛泽东同志在《对谢富治在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的发言稿的批语》中指出:“应提到诸暨的好例子,要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这里提到的“诸暨的好例子”,就是指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干部群众创造的“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工作机制,也就是“枫桥经验”。此后,“枫桥经验”不断发展,形成了具有鲜明时代特色的“党政动手,依靠群众,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新枫桥经验”。其中,“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就地化解”的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的原则,在实践中发挥了引导性作用。
基层矛盾纠纷日益复杂
矛盾纠纷是一种社会现象,矛盾纠纷的解决为人类社会发展扫除前进障碍。随着社会的进步,人类制定了法律,诉讼纠纷解决的模式得以出现。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得到明确界定,他们之间的纠纷可以得到法律上最终的解决。
当前,我国基层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正处在巨大的转型中,地缘的、人缘的因素受到市场经济和人口大范围流动的强烈冲击。在这个变化急剧、各种利益都在分化和重组的年代,社会矛盾和冲突日益增多和复杂。传统的行政主导型、道德主导型社会冲突解决方式面临挑战,对中国基层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应进行深入研究。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发挥积极作用
在法治环境下,纠纷解决依赖于法院诉讼程序。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诉讼程序具有极大的公正性,也确保了纠纷的终极解决。但是,所有纠纷一断于法的观念是不可取的。对一个具体案件,法院的解决方案是合法的,但未必是最佳的。因为社会的价值不仅只由法律评价,包括道德、伦理、习惯等各种社会规范都会对具体的人和事进行评价进而产生约束。从现实情况看,社会纠纷并不都是通过诉讼解决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枫桥经验”就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一个成功经验,它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在维护社会秩序与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非讼机制并非是现代社会的产物,它早在文明之初就已存在。在当前,它是指诉讼制度以外的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方式或制度的总称,比如和解、调解、仲裁等。非讼纠纷解决方式有诸多优越性。在实体上,它不受国家法律规范的刚性约束;在程序上,不拘形式、灵活多样;在执行上,当事人的处分权和合意较之诉讼具有更重要的决定意义,合意一旦达成,当事人也愿意执行。这就使得非讼程序具有简易性、代替性、当事人自主选择性、灵活性和低成本性、纠纷解决过程和结果的非对抗性及自觉履行性等优点。
“新枫桥经验”体现社会管理创新的时代要求
“枫桥经验”在新的社会形势下不断发展,创造出“立足基层组织,整合力量资源,就地化解矛盾,保障民生民安”的新经验,建立“治安联防、矛盾联调、问题联治、事件联处、平安联创”的新机制,形成“党政动手、依靠群众,源头预防、依法治理,减少矛盾、促进和谐”的新格局,“新枫桥经验”逐步形成。
“新枫桥经验”体现了社会管理创新的时代要求,一套快速整合各种社会力量作出反应、促使民众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解决矛盾的协同机制得以形成和完善。这套机制中最核心的内容是“事前工作制”,包括机构设置、信息网络组建、预防及调解手段等。比如,在机构设置方面,一个纵横交织的网络得以形成,成立“综合治理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各部门的工作,下设窗口、调解委、信访办、维权办、司法所、警务室等机构。群众有矛盾纠纷找到这里,先由窗口接待,窗口按矛盾纠纷的性质进行分解,发放到各相应的调解部门处理。而村、组、企业,则设综治工作组,负责治安、调解工作,村的综治工作组下面还有一些延伸的队伍,诸如调解办公室、村护村队、治保会、平安志愿者以及夜间巡防队等。同时设立义务矛盾纠纷、信访信息员,负责收集矛盾纠纷、信访的苗头,以及不稳定的因素,以便在第一时间组织人员介入,稳定事态发展。
从最初的“枫桥经验”到新时期的“新枫桥经验”,工作具体形式不断创新和发展,但其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基本工作原则没有改变。从“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到“组织建设走在工作前,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预警在先,苗头问题早消化;教育在先,重点对象早转化;控制在先,敏感时期早防范;调解在先,矛盾纠纷早处理”,其实都是在群众路线基本方针指引下与时俱进的成果。
(单位:天津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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