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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智凤派出所商榷,为访民姚治友申辩!

徐汉成 · 2023-05-24 · 来源: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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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处罚公告瑕疵明显,有滥用公权之嫌,故而有言如鲠在喉,不吐不快!

  近日,看到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智凤派出所对民姚治友的行政处罚告知公告,这份公告称,被处罚人姚治友从2022年5月以来向国家信访局、公安部恶意投寄信访信件一千余封,据此,智凤派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以“扰乱单位工作秩序”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该派出所称于2023年3月7日受理,因被处罚人不在家中,故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于4月29日采取公告形式告知。

  笔者与被处罚人姚治友远隔千里,素不相识,但根据网络披露的信息,该处罚公告瑕疵明显,有滥用公权之嫌,故而有言如鲠在喉,不吐不快!

  一、适用法律不当,逻辑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上述法条可见,对于扰乱机关等单位工作秩序,根据情节可作出两种处罚:一是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智凤派出所对姚治友作出拘留十日的决定,显然认定姚治友扰乱了国家信访局和公安部的工作秩序,且情节严重。

  《公告》称,从2022年5月至今年智凤派出所3月7日受理之日,姚治友向国家信访局、公安部投寄信访信件一千余封,则信访人平均每天向国家信访局、公安部邮寄二至三封信件,就是说姚治友向国家信访局和公安部大约一天投寄一至二封信件,因而扰乱了这两个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此说不仅过分牵强,同时也轻视了国家信访局和公安部的工作秩序!难道国家信访局和公安部的工作秩序竟然脆弱?如此不堪一击?莫说国家信访局和国家公安部,就是大足区信访局和公安局,也不会因为一封信件工作秩序就被扰乱了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第十一条规定:“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首先,公民采用书信信访是《信访条例》规定的合法形式,并没有规定信访人每年只能投寄多少次信访信件。邮寄信访信件是要花钱的,如果按每封信十五元计算,一千多封信起码要花费一万余元,如若姚治友闲来无事,大可用一万多元喝茶买彩票,而他却花钱去“恶意”邮寄信件,此说决不合乎逻辑!

  其次,姚治友从2022年5月份起向国家信访局和公安部邮寄了一千多封信件的证据是从哪里来的?邮政或快递都是经营性行为,私人邮寄信件受法律保护,当地的邮政或快递业务部门是否是公安部门的卧底,否则很难解释大足区公安局智凤派出所的证据来源。

  《信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想必,国家信访局、公安部除了将信访人的材料转发给相关行政部门处理,但决不会将姚志友的信访材料转发给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来给予行政处罚吧!

  再次,国家信访局的职能和职责就是接待人民来信来访,如果说姚治友每天的信件增加了国家信访局和公安部的工作量,尚且可以附会,怎么会因为每天的一封信件就不能正常工作?

  据此,姚治友是否扰乱机关工作秩序应由国家信访局与公安部说了算,而不是由智凤派出所说了算。

  二、智凤派出所的管辖权值得商榷!

  大足区公安局智凤派出所的处罚公告称:处罚公告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一百六十八条:“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公告的。

  但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

  “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结果发生地。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以及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地点;违法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违法结果发生地,包括违法对象被侵害地、违法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在医院住院就医的除外。

  移交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在移交前应当及时收集证据,并配合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显然,姚治友在当地邮政或快递部门投寄信访信件的绝对不可称之为“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违法结果发生地”,投寄信件也不可能扰乱邮政或快递部门的工作秩序。那么,姚治友的“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违法结果发生地”均发生在国家信访局或公安部,据此,如果姚治友扰乱了国家信访局或公安部的工作秩序,这两个国家机关完全可以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当地派出所完全可以就地作出行政处罚。

  另外,《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同时也规定:“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

  其一、姚治友的行政处罚不存在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适宜的情形。因为姚治友并不居住在家,所以大足区公安局智凤派出所才需要发出行政处罚告知公告,如果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则不必需要智凤派出所发出行政处罚告知公告,违法现场就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其二、如果姚治友在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将本案移交到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除了收集证据之外,还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移交的法律手续。

  综上所述,如果国家信访局和公安部没有向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出具姚治友的违法证据及移交处罚手续,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智凤派出所就涉嫌《信访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的规定,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了信访人合法权益。

  二0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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