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有之人按]认为"面对外资投资的新时代,不应该笼统地谈国家经济安全".这个观点就引发出了两个目标:1."要鼓励外商投资创造财富,防止财富的流失,"在现有情况下,鼓励外商投资还可以通过何种途径呢?不鼓励就不创造财富了?就会造成财富流失?似乎论证不足;2."要给民族企业一定的发展时间和空间,"一定的必将是有限的,可这个限度以什么为标准呢?应该还是国家安全,总不能飞机大炮也市场决定是民族的还是非民族的.在这里就有点含糊其辞了。
乌有之人
2006.11.24
外商投资进入资本运作时代
李稻葵
2006年11月23日
作为世界上发展最快的大经济体,我国已经成为吸引外商直接投资(FDI)的巨大磁石。而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外商直接投资的规模与方式也在不断演变,我国政府和企业必须不断研究新情况,调整思路,作出积极回应。
FDI:从实业投资阶段到金融资本投资阶段
外商直接投资于我国的历史,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从1978年到1991年是第一阶段。这一阶段进入我国的外商直接投资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投资主体一般规模较小,尤其以港澳公司为主。第二阶段从1992年开始,到2004年结束,其间外商直接投资在我国的规模迅猛增加,大规模的、规范性的跨国公司逐渐取代了小规模的、非规范的港澳台企业。2005年以来,进入我国的外商直接投资出现了新的趋势,即从规范性的实业投资逐步转向金融性投资及以资本运作为主要模式的投资,显示外商直接投资正向第三阶段演化。
第二阶段的外商投资,可以用实业型和绿地式投资来概括,即它们主要是投资于实际生产部门,并且绝大多数投资的方向是建立新的生产能力和设施(国外所说的绿地投资),而不是购买已有企业的产权。这个阶段外商投资者的突出特点是他们在技术和管理上相比内资企业具有相当的优势。这些外商通常是经营规范、管理经验和技术理念丰富并且具有悠久历史的跨国公司。进入我国后,这些技术和管理的优势自然成为它们的立足之本。与技术和管理优势并行的是它们强大的资本优势。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之前的我国经济中,资本相对稀缺,因而,具有强大资本后盾的大公司进入我国后往往能发挥巨大的优势。以徐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工)为例,当年美国卡特皮勒公司与徐工合作后,尽管卡特皮勒公司具有技术和管理上的优势,但由于其技术以及产品不完全适应我国市场,尤其是成本过高,很长时间以来,合资公司的经营效益并不好,但是,卡特皮勒公司依据其强大的资本实力,坚持与徐工合作,用它的资本优势弥补短期的经营亏损。这种强大的资本优势,在我国经济中的竞争力是相当明显的。
在这一阶段进入我国的外资,往往得到特别的优惠待遇,受了各级政府以及企业的支持,其原因恐怕并不单单在于技术优势和资本优势。美国麻省理工大学斯隆管理学院的黄亚生教授在最近的一本书中把这一现象归结为我国经济对民营企业的歧视。这当然是不可排斥的一个因素。笔者最近从事一项研究时发现,这一现象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这些公司经营的规范性。这些经营具有国际水准的公司,不会因为贪图短期利益而违反我国政府的一些明文规定,或是违背其长期遵循的商业原则。这实际上是任何成功大公司必须具备的素质,而我国本土成功的大公司,也正在逐步形成自己规范运作的模式。这里并不是说外国公司天生比我们的公司强,只是说,这一阶段进入我国的外资企业具有相当的规范性,比如在遵守中央和地方的法规,在纳税、劳动用工的标准、环境保护的标准等各个方面,它们不会因为短期利益而违反国家规定。这虽然抬高了运行成本,但从长远上讲,这些企业更容易得到市场的信赖,更容易受到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感情上乃至政策上的支持,同时也会受到合作伙伴的欢迎。从某种意义上讲,正是这种相对规范的运作,推动了我国企业制度的发展。
根据笔者的分析,2005年以来,外商投资我国可以说进入了一个新时期。其特点是,现在正在进入我国的外资,或者说最具有代表性的外资,不是以制造业或者实业为基础的公司,而是金融资本。所以,这个阶段可以称为金融资本投资阶段。
这一阶段中有代表性的投资者,包括投资于各个国有商业银行的战略投资者、收购徐工企业的凯雷集团等私募基金以及各种地产基金。金融资本直接看重的并不是我国广阔的市场或者廉价的劳动力,而是金融回报,而且往往是比较短期的金融回报。此类公司往往并没有技术和管理的特殊技能,相反,他们的投资方向经常是购买已经形成的资产,因此,其投资不是绿地投资,而是“金色投资”(类似购买即将成熟的庄稼)。由于这一部分资金往往本身没有独特的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它们追求回报的时间是比较短暂的,因此,从规范性的表现上也往往不如有多年传统的实业性跨国公司。比如上文所提及的凯雷集团,他们公开宣称其经营目标就是要在近期或者中期内帮助徐工上市,找到下家。他们的第一经营目标并不是徐工的长远发展。对于一家金融投资性公司,这无可厚非。这也是现代金融市场中不可缺少的一类资本经营类公司。但对于当今我国的企业而言,无条件接纳金融投资者,其中所蕴含的风险是不可避免的。
引进外资应注意防止财富流失和适度保护民族企业
面对外商投资的新变化,我们应当如何应对呢?
笔者认为,面对外资投资的新时代,不应该笼统地谈国家经济安全。事实上,国家经济安全这一概念是非常模糊的,在学理上和政策操作层面都非常难以界定。相反,需要明确几个基本的政策目标。
第一个目标就是要鼓励外商投资创造财富,防止财富的流失。吸引外商投资,本质上应当是鼓励外商来我国创造财富,要真正吸引到拥有独特投入要素的投资者,而不是财富的瓜分者。但不可避免的是,由于一部分资本运作类公司的行为目标是短期的,即获得短期的高回报,这往往会导致社会中的总体财富没有改变甚至减少,而只有个别公司的财富上升。这种社会财富流失的原因是很多的,一个常见的情况是本地资产出售的价格不合理,导致低价出售。这一般源于竞购者数量有限。另一个常见的情况就是由于外商兼并之后造成的市场竞争程度下降,导致了消费者福利下降。这种例子在国内外比比皆是。比如在同一个行业的若干家企业兼并之后,所有企业的总体利润将上升,而整个社会的福利往往下降,因为消费者剩余是下降的。因此,为避免这种现象,我国必须尽快出台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相关法律。
第二个目标就是要给民族企业一定的发展时间和空间。我国的最大优势是拥有巨大的市场,这一市场能支撑起一大批本土化的大型企业。就像当年美国本土汽车市场的蓬勃发展带动福特和通用汽车的高速成长一样,我国市场应该能支撑起一大批类似于奇瑞、华为和中兴通讯这样的民族企业。这类企业在建立的早期需要一定的保护,但应当注意的是,这种保护一定不能是无限期的,而是在一定时间之内给民族企业一定的发展空间,无条件的保护恰恰反会阻碍民族企业的发展。
这两个目标如何落实转化为具体政策呢?一个非常重要的指导性政策就是,对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运行方案要有审查机制。如果外资购买某一民族企业的目的就是关闭停产、解雇工人,那么就要谨慎对待。这样的例子在世界各国都是通用的,比如,当年东西德合并之后,对于外商投资有明确规定,如果外商并购了现有的东德企业之后承诺扩大就业,那么它的竞价可以降低。
第二,要建立一套对内、对外都适合的反垄断法,特别要注意的是,这个反垄断法要考虑国内和国外两个市场。全球化背景下,国外企业在很多情况下都对国内企业有影响,比如我国市场即使只有一家企业生产某种产品,它也未必就是垄断,因为还有进口产品的竞争。这种反垄断法应该是对国内外市场统统适用的,因为它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内消费者的利益。
第三,是对不同行业要制定具体的民族企业保护时间表,比如对于通讯行业,在5年内不允许兼并或者在5年内逐步放开兼并。这种做法在国际上是相当普遍的。事实上,我国在国外市场准入的问题上,是走在世界各国前列的。我国政府相对于其他发展中国家而言是非常开放的,所以,对于若干主要的支柱性行业给出保护本土行业的时间表是完全合情合理的,对我国经济的长远发展也具有战略意义。
我们虽然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大国,而且经济持续高速发展,但是,幻想我们在每一产业都有若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不仅是极其不现实的,而且是不合理的,这违反了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这一点,美国、日本、德国这样经济发达的大国也做不到,这就是经济全球化的客观规律。到底哪些行业和企业可以做大,本质上讲,还是一个市场经济大浪淘沙的过程。政府能做到的就是给各个行业和企业相同的有限的机会,让市场的竞赛逼出真正有实力的产业和企业。这才是国家经济安全的根本要求。
(系清华大学世界与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
来源:《湖北日报》 (责任编辑: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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