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行业员工收入过高有违社会公平之势不可避免
何必
十年前,空姐可是个让人眼热的职业,除了可以天南海北的飞,最主要就是收入高,飞得勤点,月收入过一万不在话下。那么现在,老百姓的眼里,哪些行业的收入高呢,先来看看我们记者的街头采访。行人:“金融业。”“一些垄断行业吧。”“石油、电信吧。”在记者随即采访的10人当中,金融、IT、石油、电信、电力以及烟草等行业被提到的最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布正发前不久指出,石油、电力、电信和烟草等资源垄断行业员工工资过高,增长的速度也过快。跟进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04年,工资最高的是金融业当中的证券业,其次是电信、烟草、水电气供应等行业。这些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是其他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的2到3倍,而和收入最低的林业相比,两者相差7.5倍。某金融行业员工:“我以前做餐饮管理,收入也就三、四千,转金融行业后,收入一万左右。”某电信企业员工:“现在收入差不多一万出头。”市民:“我妈是卷烟厂的退休工人,现在的退休工资3700元,我舅和舅妈两口子的退休工资加一块也赶不上她一个人。”据了解,职工工资收入是由基本工资、奖金、各项津贴组成。根据统计,2004年,北京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是32808元,达到或是超过这个平均线的职工,只占到35.9%,低于这个平均数的则占到64.4%。而垄断行业的电信、电力以及烟草等年平均工资基本在12万元左右,远远超出了一半人的工资水平。北京工商大学副校长、经济学教授谢志华:“如果是技术含量很高的、需要付出技术成本的,没问题;但如果就是靠着资源,那就不合理了。”有专家指出,同样是垄断行业,垄断的原因各不相同,有些是自然垄断性质比如铁路,有些是占有稀缺资源的,比如石油,还有一些则是来自于对竞争者的进入限制,比如电信和金融部门。如果稀缺资源本来就是国家的,那么涨价带来的垄断资源就应该归国家所有,而不是不计成本的用于这些行业的个人收入福利待遇。谢志华:“如果是通过行业努力得到的高收入,应该鼓励;如果不是,国家就应该通过税收调控手段来抑制,这样就可以让他们的收入接近平均工资收入,这样大家就不会觉得不满意。”(2006年6月3日北京电视台《首都经济报道》)
这则消息,是当天该节目的主打内容,并因之而形成互动话题“您如何看待垄断行业员工的高收入?”
当然,这种节目一看就是经过事先设计的,对于选题的可行性进行过判断,以及公众对这种问题的关心热度。
4月28日,国家统计局公布了一季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工资报告,与去年同期一样,仅仅分了国有经济单位、集体经济单位和其它类型经济单位三类,没有具体行业的职工工资的比较。国家统计局的人士指出,趋势是行业收入差距扩大。
之所以没有具体行业的工资比较,可以猜测的原因就是,在贫富差距日益扩大的当下,社会不满情绪积蓄已久,任何数据都可能会形成导火索,引发公众不满甚至动荡。因此嘛,利用剥夺公众知情权的方式,对这类数据进行屏蔽,也是在所难免的。而就这么一份语焉不详的报告,还是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当下信息爆炸的时代,找到些个行业工资收入材料也就是分分钟的事,再与统计局的数据和说法对应起来,就能够完成一幅拼图游戏。
而当记者就此联系统计局方面时,被告知不能接受采访,原因是那些垄断行业纷纷找到他们兴师问罪,他们不能对媒体谈论此事,然后告诉记者也不要做这种选题。而当值班制片人将这种情况告诉笔者时,我马上就很愤怒地表示,甭理他们丫挺的,媒体做什么选题还用得着他们管!(本来管媒体的人就够多的了。)本来嘛,既然他们不表态,新闻也就不可能完整,只能缺憾地与观众见面了。这也就算是新闻作品无法避免的中国特色了。
现在人们对于社会公平非常敏感,凡事关此领域,都会引起热烈争议,并且媒体逐渐形成了公平先于效率的声音站上风的态势。
对于垄断行业员工工资过高增长速度过快的现象,媒体也有着颇有议论。垄断行业通过涨价获取高额收益,而这些有消费者的血汗钱却没有通过任何方式回馈社会,成为行业内部瓜分的赠品。有人大代表指出,垄断行业要涨价,先降了内部员工工资再说;消费者平白无故为此多掏腰包,而很多公用收费收得不明不白;听证会成为涨价会的同时,却是一边涨价一边涨工资;在越来越多的垄断行业,已经形成了“福利腐败”,医院、电力、燃气、公交、电信、教育、民航、银行……垄断行业工资过高既损效率又反公平;垄断行业产品和(或)服务的质量越来越差但价格越来越高,2006年第5期《中国改革》更是直截了当指出,当前分配不公的问题比较突出人与人之间的收入差距过大,处理不当,很容易导致社会不稳定。引起收入差距过大的不合理因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一部分收入差距是权力腐败造成的,这样的收入差距是人们最不能容忍的。第二,有的国有部门打着维护国家安全和保护国家利益的名义,搞行政垄断,而获取的高额利润由部门内部职工分享,国有企业是“全员寻租”,寻租者不仅包括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业的“头头脑脑”,普通工人也在分享垄断租金。
其实,垄断行业的表现正在全社会蔓延。从湖南的保险业遭遇的退保危机里就可以看出。据统计,20051-4月,仅中国人寿湖南省分公司的退保金就高达3.78亿元,占整个湖南省寿险公司退保金的85.9%。业内人士认为,湖南保险存在寿险业务长险短做、退保套现、洗钱等行为,甚至以赞助或买断的方式向政府部门购买垄断经营权。例如,人寿湖南省分公司对衡阳“11·3”灭火抢险牺牲的公安消防官兵的保险理赔额600万元。保险监管部门指出,这其中存在严重违规行为:保费过低,而保额擅自提高。600万保险理赔额中,实际只有320万元是保险赔偿,另外280万元是公司划拨专款。“降低保费,提高保险额,而且在正式投保前,公安消防官兵出事,原本不在理赔之列。但中国人寿湖南省分公司很快就赔了钱。”“这是变相的收买行政权力。”
不止如此,在近来广受关注的煤电联动机制上也有所反映。3月1日出版《每日工业快讯》报道,截至2月28日,已持续59天的我国电煤价格改革依然没有结果。虽然国家发改委、铁道部、交通部已催促各煤电企业在2月底前敲定电煤价格,但目前煤电双方除了私下有些零星的合同外,在大宗煤炭价格上仍有较大分歧。以山东鲁能集团为例,集团各电厂仍能保持半月存煤,生产呈安全稳定正常运行状态,但正式合同一份未签。个别签约的电厂,也是双方私下约定,发改委很难及时统计有关实际情况。多数电厂都称压力很大,对煤价上涨没有消化空间,俨然已无退路。其实,早在年初的“全煤会”上,面对来自煤炭方面的涨价要求,电力方面就透露出希望国家实施第二次煤电价格联动的强烈愿望。日前重庆市已经确定了辖区内的煤电联动方案,市内重点电煤价格每吨上调16元~29元,电价适度上调。从当前形势判断,第二次全国范围内的煤电联动只是时间问题。但是,业内人士认为,即使国家实施第二次煤电联动政策,如果没有电价改革为基础,煤电价格摩擦仍将继续。当前电煤价格改革选择在一个煤炭供应略大于求的形势判断之下,这有利于推进电煤改革。同时,有专家认为,二次煤电联动带有强烈的政府干预色彩,与煤电市场化的改革方向不符。并指出,电力方面言必称“亏损”,不同意国家放开重点电煤价格,根本上是因为利益集团作祟。由于长期受国家保护,电力企业内部管理松散,电厂耗煤偏高。电力企业通过垄断获取高额利润,电力行业的员工仍享受高额“不当得益”,这些问题都必须通过竞争才能解决。煤价改革受益的并非只是煤炭行业,还包括电力行业内部早已吃市场煤的企业。计划煤价格低于市场煤价的现状对于享受不到重点煤炭照顾的热电厂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有关专家主张,国家应该就此放手,将电价交由市场。
就此编辑部点评道:当前,煤电两大利益巨头之间的博弈无疑是一场零和博弈。电力企业长期享用政策给予的优惠政策,由于长期的政府指导定价措施,发电企业实际上已经习惯了计划内用煤的制度性福利贴现。好日子过惯了,一旦让其让利,哪能受得了。实际上,煤炭企业长期让利行为以前也是以政府提供资金帮助为前提,走上市场经济后,没了政府资金资助,电力企业还希望煤炭企业来让利,必然产生“顶牛”。经济转轨过程中,在计划和市场体制下的即得利益团体之间的针锋相对是不可避免的,只是社会为之耗费的社会资源和效率不要太大。
而这些垄断行业在捞取消费者大量血汗钱并把持了诸多行政特权后在干什么呢?3月8日快讯,截至2005年底,在海外上市的近310多家中国企业的市值已经达到了3700亿美元,为深沪两市A、B市场可流通市值的2.39倍。其中80%都是具有垄断性资源的优质国有企业。上述数字是中国人民大学校长、全国人大代表纪宝成7日透露的,他对目前全国各地企业趋之若鹜赴海外上市的热潮表示担忧。据悉,未来2-3年仍将有100家将奔赴海外上市。他认为,大中型优质企业的大规模海外上市,首先将加剧国内资本市场的空心化和边缘化。导致市场稳定性大幅失衡,资源配置功能下降,加剧市场发展的恶性循环。此外,大中型国有企业的海外上市导致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这些企业均是以低市盈率在海外上市,价格比国内资本市场同类企业价格低20%以上。据统计,1993年至2005年大中型国有企业在海外上市过程中,涉及国有资产流失至少600亿美元。而且,大中型国企海外上市都是“轻装上阵”,剥离不良资产,国家进行注资,这些成本实际上都是纳税人也就是老百姓来承担,这些优质企业在中国经济高速发展中获得高利润却为海外投资者分享。
快讯点评为:在海外上市的“中国概念股”中,除了互联网企业,最踊跃积极的就是国有企业了,从电信、银行、石化到去年的医药行业,大中型国企对海外上市一直保持着高涨的热情。从海外资本市场的反应来看,这些企业它们背后的国家信用或垄断利润也颇受认可和欢迎。抛开国企海外上市有有达到当初声明的借此提升公司治理结构、降低不良资产等等之效果,仅从国企海外上市潮本身来说,其负面效应也随着时间推移不断暴露出来。首先对于国内资本市场来说,中国拥有最有效和庞大的资产的企业们都不在国内融资,这对国内股市无疑是雪上加霜,也会形成负面的示范效应。此外,大规模的国有资产待在海外,其股权在并购异常活跃的市场被过度分散,长期来看,的确让人担忧国家对这些行业和企业的控制力,而国有企业对国有经济命脉的控制力一直是为我们所强调的。
如此看来,从中国消费者口袋里巧立名目强取豪夺之后,到海外去向洋人献媚,而且太多的中国优质国有企业在海外廉价上市,成为国有资产流失的新形式。(6月3日《人民日报》在头版头条用套红标题报道中国银行在香港成功上市的消息,真不知道这种事情到底能够给我们的消费者带来什么灾难。)
4月份,日前香港《经济导报》载文指出,自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中国就开始对一些垄断行业进行第二轮改革,其导向是放松管制,在可能展开竞争的领域尽可能多地引入竞争。但时至今日,一方面中国垄断行业的产权结构、治理结构、规制结构等方面的改革都未启动,使得竞争无法实质展开;另一方面在垄断行业改革中,政府不断从直接经营活动中退出,竞争性的市场不断被引入,同时外资等多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开始进入市场、参与竞争。在这个市场逐步扩展、行政力量逐步收缩的过程中,残存的行政力量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的市场影响力的混合,导致那些具有一定的自然垄断特征的产业得以在市场和行政力量的双重保护中运行,这就构成了中国目前反垄断的复杂格局。到目前为止,中国以引入竞争为主题的垄断行业改革仍然是在设计和塑造竞争。例如像成立联通公司,分拆原中国电信、分拆原国家电力公司,成立南方电网公司等等,都是这种思路。其实,竞争从来不是设计和塑造出来的,真是要竞争,关键是放松进入规制,允许市场自由进退。分析家指出,在“十一五”期间,中国垄断行业的改革取向也应该是放松规制引入竞争:(1)凡是竞争起作用的领域,都应该放松乃至取消规制,不应该规制与竞争并存。(2)在少数必须规制的领域和环节,应该成立综合性规制部门,如成立交通运输监管委员会,代替目前的铁道、民航、公路、水运、出租车等每一个交通领域都有一个专业监管部门的“五龙治水”局面;在电力、煤炭、天然气等独立的专业规制的基础上,成立能源监管委员会。(3)在规制内容上,应该加强社会性规制(如有关质量、环境、健康等方面的规制),逐步减少经济性规制,特别是减少价格和投资的规制。(4)在经济性规制上,应该以激励性规制为主,慎用非对称规制;以接入(互联互通)秩序规制为主,禁止歧视性进入规制。
快讯认为:现代市场经济中,市场监管体系包括两种制度:规制制度和反垄断制度。一般来讲,规制主要针对自然垄断部门,而反垄断是范围更为广泛的一种控制机制。中国垄断行业的改革,很多深层次问题的解决更多依赖于相关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成功。转变政府职能,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也成为继续深化垄断行业改革的必不可少的支持。其中,打破行政垄断的关键是放开一切行业的准入,直接的措施是政府废除各种行政性的市场准入壁垒。
其实,从目前的整体状况看,中国的垄断行业要有所收敛是不可能的。3月14日快讯,日前,《反垄断法》被列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2006年立法计划。预计年底前应该会审议一次。而在“两会”期间,针对垄断出现的三大热点推动了这一进程:(1)国内垄断性行业危害公共利益问题成为高度热点;(2)行政性垄断特别是地区封锁和地方保护主义也被高度关注;(3)外资并购国内企业成为热点。然而,对于上述三个问题,《反垄断法》起草专家组成员、对外经贸大学经济法系主任黄勇认为,垄断行业危害公共利益的问题“不太好解决”,必须和中国的现实结合起来,目前,在金融、石油、电信等领域存在的垄断,关键是观念上的垄断如何突破。此外,随着中国入世后开放步伐加快,跨国公司在中国逐渐显现垄断态势,它们利用明显的资金、品牌和技术优势,不公平地阻碍同业竞争者、购买者或供应者。“跨国公司如微软、英特尔等在欧盟、日本屡遭反垄断诉讼及罚款,但在中国却肆无忌惮,反垄断已是刻不容缓”。在《反垄断法》立法进程中,一度引起社会极大关注的是“反行政垄断”的去留问题。一种说法是该章节被删除了,而官方的说法是“仍旧保留着,但是否删除正在讨论过程中”。虽然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对行政性垄断进行单独列章,但是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进行考虑。在中国反垄断的一个特殊之处就是反对行政垄断,行政垄断如部门分割、地方封锁等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环境,导致重复建设、使资源得不到有效配置。
快讯点评为:中国的《反垄断法》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实际经济生活中各种形式的不公平垄断造成的种种负面效应,使得反垄断法的出台刻不容缓。中国需要一部什么样的《反垄断法》,需要从中国的国情出发,结合国际惯例和WTO基本原则来立法。一方面,这应该是一部贯彻体现WTO基本原则并具可操作性的反垄断法。另一方面,因为我国不同于发达国家的发展现状和特点,也不能复制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法。我国正处于逐渐向市场经济转轨和过渡时期,这个过程中竞争机制的培育和完善非常重要,反垄断法也因此更应严谨科学。
可到了4月6日,快讯就没那么乐观了。酝酿了近20年却始终“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的《反垄断法》,如今又面临新的变数。尽管《反垄断法》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年立法计划,但据参与这部法律起草工作的人士透露,在最近一次草案修改中,“禁止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一章被整体删除。《反垄断法》或许将成为一部专注于反经济性垄断的法律。一般来说,各市场经济国家制定《反垄断法》的主旨通常在于规制妨碍竞争、损害其他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的自然垄断和经济性垄断。但是,中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特殊时期,与其他国家常见的经济性垄断相比,中国的行政性垄断更为普遍,对市场竞争的危害也更大。其最典型的表现形式是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即便是一些表面上看起来属于自然垄断和经济性垄断的现象,实质也是行政力量介入或操纵的结果。因此,自《反垄断法》起草之初,就辟有反行政性垄断的专章。此次,反行政性垄断这一被视为最体现“国情”的部分从草案中删除,出乎许多人的意外。而且,就在《反垄断法》草案发生重大变化的同时,现实中的行政性垄断经过多年整治,非但未能得到有效遏制,反而有变本加厉、日益严重的趋势。一个突出的表现是,石油、煤炭、钢铁等垄断程度原本就很高的资源性、基础性行业,近一两年来纷纷通过提高准入门槛、实施强制合并等手段,排斥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参与竞争,向大型国有企业集中。有媒体将这种现象称为“再国有化”。在这场“再国有化”风潮的背后,明显可以看到行政之手的舞动。例如,2005年发布的《钢铁产业发展政策》规定,钢铁企业跨地区投资建设钢铁联合项目的条件是,普钢企业上年钢产量达到500万吨,特钢企业达到50万吨。同年发布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管理技术规范》,则从注册资本、油库规模、拥有加油站数量等方面,为中小民营企业从事成品油批发业务设置了几乎无法逾越的障碍。
于是,编辑部只能悻悻点评作:《反垄断法》关于“行政垄断”的争议最终以“改革消除论”胜出告终,这一观点主张为反垄断法减负,认为反垄断法应将目标集中在经济垄断,而不包括行政垄断。后者本质上由转轨时期政治经济体制的过渡性造成,也必须通过进一步的体制改革来消除。与之相对的“立法规制论”则认为反垄断立法必须要注意中国国情,对目前非常严重的行政垄断进行规制。据说立法者最终考虑到对行政垄断行为规定其法律责任的操作困难,可能要对其单独立制,规定专门的制裁法则。但特殊对待行政机关的思路显然还是有悖于市场内主体平等的市场经济思路,行政权力独强是现在的国情,那么作为法律是应该选择顺应,还是改良呢,这是一个牵涉到法律自身地位的问题。
应该看到,在中国,行政垄断是最为普遍而且最为猖獗的,对于社会发展与稳定的影响也是最为剧烈而敏感的。到最后,立法层面将行政垄断的去除,表现为社会公平倡导者一边的落魄败北,市场化派继续占据着绝对的优势,依然会秉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社会发展原则,而说穿了,这就是发展就是硬道理的体现,“一心一意谋发展”嘛。至于说这发展到底是为了什么、发展把什么人排除在改革成功共享行列,那才不是当局要考虑的事呢——你死不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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