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吁黄静案启动异地再审程序
黄静案判决后,全国网民反映强度远甚于刘涌、孙志刚案。民情沸腾主要是认为此案的结果有损我国的法制。综合网民的质疑(不一定全面),我看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公安在侦查立案方面的质疑,或者说有腐败嫌疑。在正常情况下,公安部门对命案向来都是十分重视,而且我国对命案的破案率也值得称道。但此案的公安行为却十分奇怪,对明显的刑事案先入为主,不肯立案(被害人黄静的亲属请求才被动立案),现场勘察不作为(連最基本的死亡时间都不作鉴定),重要物据丢失(指黄静短裤、奶罩等)。象这些不正常情况不能不引起人们对属于本地局级干部的被告人姜某之父与公安是否有某种特殊的关系或幕后交易的合理怀疑。公安本身在此案上到底是否干净,也确需要澄清。
2、 检.察起诉方面的质疑。检.察部门是负有监督公安侦查立案和法院审判的重任,对公诉案的把握应该是代表国家,体现法制精神的。但检.察部同公安部门同样不情願作为。在这种情况下的检.察起诉实在有些搞笑,。网民们质疑主要在如下方面:
⑴ 以一种本案不存在的罪名“强奸(中止)罪”起诉。比如说,本来是杀人罪,却不诉其杀人罪,而诉此杀人犯的盗窈罪。因此说本案名为起诉,实为为姜开脱。
(2) 起诉书中:“…当日早晨,黄静因病死亡。”检.察机关仅根据被告的陈述就下此断语,而实际实际手握的证据与此断语完全相反。整个起诉书弃手握的物证和物证所指向的事实而不顾(而实际这些证据后在庭审中都被确认了),而全采用对被告姜某有利而对被害人不利的未经证实的口供作为控罪的依据。
(3) 损毁、丢失证据在我国法律中是比较严重的罪行,是要被追究的刑事责任的,侦查阶段的不作为在正常情况下也会受到检.察机关的追究的。但是本案中的证据丢失,侦查不作为,但是检.察机关机视若不见。
本次起诉虽然长达数年,实际如同儿戏,全国人民都被当成了阿斗,严重亵渎了我国的法制。
3、法院判决方面的质疑。
(1)、此案明显不存在“疑罪从无”,而是罪证确凿,“疑罪从无”下掩盖了什么。
(2)、虽然公诉机关(名为控罪实际上是)不控罪,但法院仍有查清事实真相,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判决的责任。但本次法院明显没有这样做,大量的文章列举大量的事实证明,法院同样也有枉法嫌疑。
(3) 整个判决书矛盾百出,不仅丝毫不能令人信服,相反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受到全面的质疑。
一个全国有影响的案子从公安、检.察、到法院审判全面受到质疑,这将严重地影到整个法制制度的信誉,事实真相如何,法律真相又如何,己经不太重要了,重要的是还全民一个公道。本案里检.察部门不可能抗诉。因此,呼吁由被害人亲属申请,上级部门启动异地重审程序,此不管从那个角来说都显得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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