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万病退军人中央补助生活
据新华社电
从2006年起,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资金将被纳入中央财政 负担经费。民政部优抚安置局负责人28日介绍,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生活补助今 后将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 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全国目前共有99.6万名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 此之前,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各地具体规定并发放。
这位负责人说,这次调整是与国家日前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同时 进行的。各地从2006年1月1日算起,按不高于10级残疾军人抚恤金的标准,提高带 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
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其他优待,《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32条规定,“带 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 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38条规定,“带病回乡退 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 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 助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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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提高
民政部相关负责人称,这是1998年以来的第8次提标
据新华社北京7月28日电 民政部、财政部日前下发通知,从2006年1月1日算 起,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民政部优抚安置局负责人28日介绍,这 是1998年以来的第8次提标。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14560元、 14040元、13570元,在2005年这一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 11200元、10800元、10440 元。居住在城镇的烈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4980元,居住农村的烈属为每 人每年3120元,分别比 2005年提高了780元、480元。“三红”即在乡退伍红军老战 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 11400 元、10200元和3360元。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240元。复员军 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在乡复员军人 现行定期定量补助按抗日时期入伍和其他时期入伍2个标准执行,分别为1382元和 10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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