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认李志强同志为革命烈士宜慎重而行
据报载消息,2006年8月11日下午4时许,北京海淀城管分队副队长李志强同志在执法时被受罚人崔某刺中颈部,经抢救无效,于当天下午6时06分死亡。目前北京市有关方面正在积极申报追认李志强为革命烈士。
对李志强不幸因公殉职,社会反映是惋惜同情的;但对追认其为革命烈士,许多人表示了不理解,甚至反对的声音也不算小。这是为什么呢?这恐怕是:1、对国家有关政策的理解尚存在很大差异。2、对目前北京城市管理执法的某些形式和具体做法不能认同。3、对案件来龙去脉的认识和当事人的行为还有不少争议。由于追认革命烈士是一件非常严肃庄重的大事,它涉及到对以往革命烈士的尊重和没有追认为革命烈士的大量见义勇为者和因公牺牲者功绩的评价,也关系着将来的同类相关事宜的处理。所以,无论从那方面讲,政府有关部门对追认李志强为革命烈士一事宜慎重而行,应该倾听多方面的意见,深入调查研究,分清是非罪错,让坏事转化成好事,以促进新时期烈士评定工作和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现代化、文明化、科学化。
目前国家追认烈士的法规,主要是依据国务院关于发布《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通知 ---国发(1980)152号 1980年6月4日 ,还有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 。关于革命烈士批准事项,条例是这样规定的,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革命烈士:
(一)对敌作战牺牲或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的;
(二)对敌作战致成残废后不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三)在作战前线提任向导、修建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
(四)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
(五)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
第五条 本条例第三条规定以外的牺牲人员,如果事迹特别突出,足为后人楷模的,也可以批准为革命烈士。
凭心而论,就这些规定而言,李志强似乎还不能评为革命烈士。因为革命烈士之所以能够成为烈士,关键在必须参与与战时革命性质明显有关的事业工作,必须参与与国家既定的敌方进行的斗争或战争,在和平时期,必须有事迹特别突出、足为楷模、见义勇为、英勇壮烈的行为。这些条件,李案显然不存在。
首先,李志强参与的不是战时革命性质明显的工作。革命这个范畴是不能随便应用的,它的严格含义是表示一种符合人类进步发展方向的大规模的具有阶级斗争性质的社会变革运动。孙中山是这样说的:“‘革命’两字出于《易经》‘汤武革命,顺乎天而应乎人’一语,意义甚佳,吾党以后即称为‘革命党’可也。”此后,“革命”一词成了一个极其深刻的政治术语,被人们广泛运用至今。 按现代中国社会发展的历史实践分析,目前我国革命烈士中的“革命”只是指直接参与土地革命、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建立新中国等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意义。但李参与的城市执法管理只是一般意义上的行政公务,不具备明显的社会主义革命性质,更不是战时工作。第二,李不是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事迹也不特别突出,尚不足成为人民公认的楷模。
据媒体报道,疑犯崔某是20多岁的无照小贩,是一个在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环境中自谋生路、操劳困顿的小青年,居所不足4平方,生活状况估计较差,这样的人一般不会是社会主义国家既定的敌人吧?所以李和崔的矛盾充其量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矛盾,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李的死亡是这种矛盾激化的结果。因此,如果定李为革命烈士就有些不伦不类,而且也曲解了社会主义革命的神圣意义,对那些为劳动人民翻身解放谋幸福而壮丽献身的革命先烈也不啻是一种嘲弄!
任何风浪起于青萍之末。李崔矛盾的激化,可能与北京城管执法中的某些野蛮粗暴简单的不文明行为有关。8月12日下午,北京城管执法局副局长王连峰在新闻发布会上称,近年来,阻碍、妨碍执法或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仅今年就已有76起暴力抗法事件,有89名城管人员受伤。人们不能说这些情况都是由野蛮执法引起的,中间也不排除少数违法者故意藐视法规的肆意妄为,但至少可以这样问,为什么这类阻法抗法行为越来越多、越来越严重呢?为什么一些平时老实巴交胆小怕事的个体商贩面对有组织有权力的强大城管机器也敢来个兔子咬人呢?他们难道就没有家庭孩子和今后的活路打算吗?我们已经看到城管队之间因误会而起的斗殴闹剧,也已经看过媒体多次曝光的执法者向被管者施暴的新闻;贵州某县为狂犬病3人死亡就不分青红皂白滥杀5万条狗,安徽某市为市容整洁就全面禁止摊贩经营;追逼无证摩托致人撞死,抓罚小广告追得孩子在飞快的汽车中满街乱跑……。就是笔者也亲眼看见过卖点小农品的老大娘被城管踢得鸡飞蛋打的场景。在这样愈演愈烈的野蛮暴力执法中,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矛盾当然会激化,所以出现李崔惨案也就不奇怪了!
据报道说,崔某曾经常被城管处理,在月内,刚刚攒钱买的做买卖的三轮车已经被城管没收,这次又要没收卖烤肠的三轮车。请看新京报对现场的描述:“李志强上前对该男子进行处罚,双方发生口角。男子抄出一把10多厘米、两边带齿的尖刀,情绪激动,朝城管队员挥舞。10分钟后,该男子被城管队员控制……”这里,没有说明李是怎样处罚崔的,也没有口角内容,更没有说清为什么要用10分钟才控制住崔,是怎样控制的。显然这是有模糊之处的,如,李的处罚文明否?崔的争辩有理否?几个队员控制崔时殴打否?
当这些问题没有完全彻底的调查清楚之前,有关领导就如此急忙要追认李为革命烈士,是不是也太草率了?因为,假如城管一个月里就两次罚没弱者赖以营生的最起码的工具,剥夺其生存条件,假如李处罚时使用了粗暴野蛮的不尊重公民宪法权利的语言动作,假如控制时对崔有暴力殴击行为,那么从党纪国法行规上说,李与有关城管队员也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
近年来,党中央已经多次提出过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问题。事物发展的客观矛盾规律告诉人们,和谐是社会中各个阶层各个方面在一定条件下相对平衡协调的状态,要达到这样的状态,处于强势、主导、决定、管理的阶层或方面应负主要的责任,必须主动进入协调态势。最近有媒体发表了一些发达国家向城市无家可归者发放帐篷安排住宿的新闻图片,虽然这些措施对解决城市困难阶层的生活也许只是杯水车薪,但至少说明,社会愈发达,政府就愈应该担负起主动向弱势群体平衡协调的重大责职,而文明执法、人道执法是城市管理者实施社会平衡协调的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因此,城管不文明的野蛮粗暴执法,是城市管理者的重大失职,也暴露了执法者的无能无奈!
从这个意义上说, 因公殉职的李志强和激愤失控故意伤人犯罪的崔某,是不是也都是不科学不人道不文明的粗蛮执法的牺牲品呢?!(新马2006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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