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来到中国,有时也不能洁身自好。
不经意间,一向遵纪守法的沃尔玛与“行贿”扯上了关系。
据新华社的消息,12月4日,云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原党组书记、厅长彭木裕涉嫌受贿、挪用公款一案,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彭木裕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彭木裕被指控受贿的事实是:其担任云南省外经贸厅党组书记、厅长期间,在审批昆明沃尔玛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项目时,默认其妻收受了昆明沃尔玛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邹丽佳价值约10万元人民币的“礼物”。
厅长落马
这10万元“礼物”让“成长空间很大”的彭木裕栽了个大跟斗,昆明一业内人士评价。
今年48岁的彭木裕,自1998年1月起担任云南省外经贸厅厅长、党组书记,负责主持云南外经贸厅的全面工作,侧重抓人事、进出口工作。
“彭木裕到云南外经贸厅前,是国家外经贸部的一名干部,工作能力比较强,上任后,云南的进出口增幅比较大。在云南引进外资工作中,尤其是在沃尔玛这个项目上,彭木裕是做了很多工作。”一位了解彭木裕的云南省政府官员说。
2002年11月2日彭木裕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云南省检察院批准逮捕。
据昆明市检察院的控诉,彭木裕涉嫌受贿和挪用公款两罪。
昆明市中院审理查明,彭木裕任云南省外经贸厅厅长、党组书记期间,在审批昆明沃尔玛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项目时,其妻程楠于1999年1月14日至19日,在香港收受昆明沃尔玛管理服务公司董事邹丽佳所购买的浅黄色休闲沙发一套,日本珍珠钻石戒指一枚,衣物、床上用品等物品,总价值合人民币105300元。
从香港回昆明后,程楠将此事告诉了彭——一个月后,程楠和彭木裕在昆明金龙饭店拿了一个装有钱的信封给邹丽佳,邹执意不收。据程楠的证言称,她和丈夫准备了1.5万美元多次要还给邹丽佳,邹都拒绝了。
至于邹丽佳送礼的原因,据其交代:“在昆明引进沃尔玛过程中,彭木裕非常支持,并积极给予帮助,为表示感谢,在彭木裕提出让我为他的妻子程楠在香港购物带路时,我主动为程楠在香港购物支付了12万元港币(程楠在香港所购买的物品经云南省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总计价值人民币105300元)”。
彭木裕挪用公款一案同样发生在1999年1月。
当时,彭木裕打电话给省外贸厅下属企业——云南省进出口公司总经理、香港源通投资有限公司(省外贸厅下属的国有公司)董事兼法定代表人吴学溥,为程楠的公司向其借款200万元。
随后,吴学溥安排香港源通投资有限公司及省进出口公司,分别于1999年1月21日、29日借100万元给程楠任法定代表人的云南时利达贸易有限公司,借100万元给程楠投资经营的昆明市官渡区济泰副食经营部使用。同年6至11月,云南时利达贸易有限公司、昆明市官渡区济泰副食经营部先后将总共2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全部归还。
昆明中院据这些事实,彭木裕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5年。
谁之过?
在彭木裕一案中,无论是公诉机关的指控、昆明中院的审理查明,还是昆明沃尔玛管理服务公司股东邹丽佳的证言,都指向一点:邹丽佳之所以愿意送12万港币的物品,是因为彭木裕在昆明沃尔玛管理服务公司成立审批过程中给予了帮助和支持。
1996年8月,沃尔玛在深圳开设了中国第一家沃尔玛购物广场和第一家山姆会员店。在深圳站稳脚跟后,沃尔玛开始了中国版图的扩张。
或许有些意外,沃尔玛迈出扩张的第一步是在昆明。据知情人士透露,作为昆明沃尔玛管理服务公司的中资股东,沃尔玛进入昆明的许多手续都是委托邹丽佳去办理的。
据沃尔玛总部人士称,昆明沃尔玛管理服务公司由沃尔玛公司和邹丽佳共同出资组建。据称,邹丽佳在合资公司中所占的股份不少于30%。
身份比较特殊的邹丽佳在彭木裕受贿案中是个人职业操守问题还是公司行为?邹丽佳该不该承担法律责任?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邹丽佳的行为是否与沃尔玛一贯坚守的商业道德相悖?
“沃尔玛在中国的发展一直都是在国家政策及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没有任何违规,合法开店和经营是我们一直坚守的准则。”沃尔玛中国公司公共关系事务部一人士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说。
对彭木裕一事,该人士表示:“此事与沃尔玛完全无关,沃尔玛在中国一直都遵纪守法,我们也是从新华社发的新闻中才得知此事,之前,司法机关也从没有找沃尔玛调查这些方面的事,对邹丽佳送礼一事,沃尔玛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纯属中资股东邹丽佳个人的行为。”
在彭木裕一案的判决中,邹丽佳并没有因为送礼给彭木裕家人而受到任何处罚。在彭木裕一案宣判的前一天,即12月3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邹丽佳涉嫌行贿、伪造公文、挪用资金罪一案。
邹丽佳原系香港新一代实业公司总经理、昆明佳达实业公司董事长、昆明佳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2001年11月19日,被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行贿罪批准逮捕。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透露,邹丽佳涉嫌的行贿罪是由原云南省省长李嘉廷一案引出,与彭木裕一案并无联系。
那么,在彭木裕案件中,邹丽佳的行为应不应该以行贿罪论处?
“按照《刑法》的规定,确定行贿罪构成的标准就是看行贿方是否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果是为了正当利益而发生的送礼行为,则不构成行贿罪,在本案中,邹丽佳就属于这种情况。而且,公诉机关也没有对邹丽佳的行为进行指控或不指控,法院对这一行为也不可能去追究。”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彭木裕一案的审判长兰昆说。
重庆智策律师事务所黄利明律师称,《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在彭木裕案中,没有足够证据显示邹丽佳“谋取不正当利益”,可以不受刑事追究。
虽然邹丽佳在彭木裕受贿案中不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邹丽佳送礼的行为与沃尔玛公司之间到底有没有联系?
“沃尔玛项目是云南省引进外资的一个重点项目,邹丽佳的行为是属于谋取正当利益的行为,可以不受法律的追究,司法机关对邹丽佳送礼花去的12万港币最终是以个人还是公司的名义处理就不可能去调查。”一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
这就为外界留下了一个可以想象的空间,虽然沃尔玛公司坚称这是“邹丽佳个人的行为”,但在昆明坊间,一些业内人士就此事提出两点质疑:一,邹丽佳是为了感谢彭木裕在沃尔玛进入昆明给予的帮助才送的礼,邹丽佳真的愿意自己拿出10多万元为公司谋取利益?二,昆明沃尔玛管理服务公司是由沃尔玛公司绝对控股,即便邹丽佳是自己花钱为公司办事,花去的钱可以从公司的经营中收回,但是,沃尔玛才是“邹丽佳办事”直接、最大受益者。沃尔玛对该行为会一无所知?
沃尔玛1999年进入昆明时,中国零售业并不是一个全面开放的市场,国家对外资商业是有条件地限制进入,当时,沃尔玛在深圳稳定后便有了西进的想法,最后选择的是昆明,而不是成都或重庆。
在这个意义上,沃尔玛冲破了“有条件”而进入昆明,是否是“正当利益”?
一知情人士称:“沃尔玛在中国强调的就是每个店都要有合法的手续才开始经营,面对竞争对手家乐福的快速扩张,沃尔玛感到了压力,但又不想去冒违规运作的风险,在鱼和熊掌都想兼得的情况下,选择昆明就成为很自然的事,因为彭木裕来自国家外经贸部,许多事情就好办。”
这一“捷径”对于家乐福而言,可能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这样获取的利益也是正当的吗?
跨国公司行贿漏洞
“不管沃尔玛公司与邹丽佳之间就‘10万元礼物事件’有没有关联,一个不容忽略的事实就是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公关能力越来越强。”12日,在重庆举行的“西部跨国公司论坛”上,一位政府官员直言。目前,许多跨国公司都把与当地政府建立良好的关系当成一件重要的工作。
2001年初,由于涉嫌非正当途径进入中国市场,在向中国政府道歉之后,沃尔玛的主要竞争对手家乐福开店的速度不得不放慢。而在家乐福被“叫停”后不到一个月,沃尔玛就拿到了在国内一些城市的开店许可证。
昆明市司法机关一官员透露,随着跨国公司公关能力的增强,因竞争或者某种利益的需要,跨国公司强势公关引发的一些行贿现象也开始呈上升趋势。
该官员称,尽管跨国公司行贿已经是人所共知的话题,但是,追踪、确定跨国公司的行贿行动却是困难重重。外商和跨国公司为了更快打开中国市场,赚取巨额利润,采取更为隐蔽的行贿方式。为了逃避中国法律的惩处,他们一般不直接使用可以查证出来或者使受贿者老是提心吊胆的金钱来进行贿赂,而是以发展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鼓励中国的年轻人去西方深造、将来更好地为国效劳为幌子,为手握重权的官员子女出国提供条件。
“跨国公司进行贿赂,要么是通过公关费的方式予以解释,要么它们可以找到各种‘正当’的理由予以阐释。办理跨国公司的行贿案件,线索的发现要么通过其它公司的举报,要么通过自身揭露,但这两种情况的可能性都非常小,而且取证相当难,这将是今后打击腐败的一大新难点。”该官员说。(程必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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