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五审物权法 公产私产拟立法平等保护
一个重病缠身的国王远不如一个精神矍铄的乞丐活得快乐。对此,毋庸烦劳哲学家和经济学家证明,相信绝大多数人都懂得这个道理。但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人、单位甚至包括政府都做不到完全平衡这两种选择。
有社科院学者指出,虽然“在过去20余年的改革中,政府尽管从一开始就强调‘减政放权’、‘松绑让利’、‘转变政府职能’,但实际上在很长时期内,政府利益是在不断增加的,政府支配资源的能力也在不断增加。尽管计划经济已然远去,但在实际经济运行中,各级政府自觉不自觉地并没有放弃对资源配置的支配力。”这也就是说,在实际过程中,政府依然在与民争利。这一点,我们从国资委的国有股保值增值、证监会的连发新股等政策中能看出来,从最近第五次审议的物权法的基调中也能看出来。
众所周知,物权法的诞生当归功于2002年“合法的私人财产受到法律保护”这一政策突破。正因为“合法的私产”受到了法律保护,才要区分“私产”和“公权”,才要制定更翔实的“物权法”。但是,在第五次审议中我们听到的声音却是私产和公权受到同等保护”。这就是说,本该把重心倾向于体现宪法中“合法的私人财产受到法律保护”的物权法,如今还面临的更为复杂的“公权”保护的问题,而“公权”支配的,恰恰是由各级政府掌握的对“私权”的调配权力。说白了便是,“公权”能多大程度调配“私有财产”。
如此,貌似“同等保护”,但在具体条款的制定上,便难免会弱化“私产”的保护。
更令人担忧的是,我们有几千年的“人治”历史,且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色转轨”时期,法律的地位才刚刚得到重视,“依法治国”也刚成为一种理念。而大量的法律仍然在制定或者修订过程中。比如本次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在继续审议物权法草案的同时,便还在审议监督法草案、企业破产法草案、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反洗钱法草案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并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和禁毒法草案等进行首次审议。加上刚修订过的《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正在起草的“劳动合同法草案”等,我们可以看出,如今的中国面对的,实际上是一大堆剪不断理还乱的缺乏法律规范的社会现实。而这些现实的背后基本都是实实在在的财产分割和分配问题。如今最热的话题———农民占地问题、最低工资标准问题、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等,无疑不是重复着一句话:财产,还是财产!
但与此同时,却是财产之外的领域更加混沌不清的现状……富裕了,宽容了,我们的精神世界五颜六色了。但在另一面,强势政府和“富裕”起来的民间对财产的界定和争夺,却正在物权法之类的领域内如火如荼的上演。
财产,还是财产,但在财产之外,我们的世界几近荒芜,失去了平衡。物权法对“平等保护”的强调便是这样的写照,我们的特色之路还得走很远很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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